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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点评整改措施

处方点评整改措施

  第1篇:

处方点评干预措施处方不合理干预措施

  为了落实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加强处方的管理,制定以下处方不合理干预措施:

1.通过四查十对,属于不规范、不适宜处方的立即通知处方医师,更改合格后方可调剂。

属于超常处方的不予调剂,原处方退回,并给患者解释清楚原因,并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上报。

2.医院处方点评小组每月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将点评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将点评结果进行全院通报。

  3.通过定期对《处方管理办法》内容进行培训提高处方书写和用药合理性。

  4.对不规范处方、不适宜处方、超常处方通过奖惩结合的办法进行制约。

  第2篇:

处方审核、处方点评持续改进措施处方审核、处方点评持续改进措施

  针对在日常处方调配和处方点评工作中,发现的一些反复出现工作问题,为了进一步保证临床用药安全,规范合理,需要制定如下改进措施:

  一、处方审核持续改进措施

  1.端正工作态度,加强政治思想作风的教育、学习,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理念,增强责任心。

  2.工作职责,制定一套详细分工制度,做到工作不扯皮、职责清晰,团结协作。

  3.加强学习《处方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提高工作中依法依规的执行能力与水平。

  4.加强专业理论知识学习、培训。

二、处方点评持续改进措施

  1.处方点评小组人员要理解处方点评的实质,为什么要进行处方点评工作。

端正态度,不走过场。

  2.点评人员要认真学习培训《处方点评实施细则》。

3.处方点评人员要熟练掌握本院现有药品说明书中的内容,特别是说明书中的不良反应、联合用药及禁忌等相关内容信息。

  4.加强对临床用药的合理性、规范性方面点评工作,特别是在联合使用精神科用药方面出现不良反应的点评。

5.加强“苯二氮卓类”药物使用点评,以减少患者在使用此类药物的依赖。

  2017年1月10日

  第3篇:

处方点评医院处方点评

  ■李枝端(福建省宁德人民医院药剂科)医药经济报2012年8月29日A12版

  患者:

女,52岁,内科

  临床诊断:

尿道炎

  处方:

复方头孢克洛干混悬剂0.25g:

8mg,1次/8小时,连用4天。

  存在问题:

遴选的药品不适宜。

  分析:

复方头孢克洛为头孢克洛与溴己新复方制剂,尿道炎患者无需使用祛痰药溴己新。

  患者:

女,3岁,皮肤科

  临床诊断:

药疹,病毒疹

  处方:

醋酸泼尼松片5mg,2次/日,连用2天。

  存在问题:

遴选的药品不适宜。

  分析:

泼尼松说明书记载,对本品及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有过敏史患者禁用,真菌和病毒感染者禁用。

  患者:

女,1岁,儿科

  临床诊断:

支气管炎

  处方:

头孢克肟胶囊16.7mg,2次/日;醋酸泼尼松片1.66mg,3次/日;盐酸氨溴索片10mg,3次/日;孟鲁司特钠咀嚼片2mg,1次/晚,均连用3天。

  存在问题:

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

  分析:

(1)儿童建议使用专用剂型头孢克肟干混悬剂,剂量规格小分剂量较为准确,且部分儿科剂型往往加有矫味剂,儿童更乐于接

  

(2)婴幼儿处方宜注明月龄。

  患者:

女,60岁,妇产科

  临床诊断:

宫颈癌

  处方:

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250ml+凝血酶无菌冻干粉末(严禁注射)1000U,1次/日;乳酸钠林格氏液500ml,1次/日;5%葡萄糖注射液250ml+维生素C注射液2g,1次/日,均静脉滴注,用1天。

  存在问题:

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

  分析:

凝血酶无菌冻干粉末与注射用血凝酶名称相似,前者外用或口服,严禁注射,后者为注射剂。

为明示区别,本院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药品字典上特意把前者药名标注为“凝血酶无菌冻干粉末(严禁注射)”,就是希望尽量减少此类差错发生。

该处方幸被药房发现拦截。

  第4篇:

处方点评总结处方点评总结

  为了保证我院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我院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及《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同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将点评工作侧重于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

合格处方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慢性病处方,临床诊断为2型糖尿病,医生开具赖脯胰岛素300ui*6支,给药途径为肌肉注射,且处方金额为511.15元,为超说明书用药及给药途径不适宜处方,处方号(00035342)。

2急诊处方,临床诊断为腹痛待查,该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头孢硫咪,单剂量一次计量2g,每日两次,单剂量过大,为临床诊断书写不规范、用药不适宜处方,处方号(00045770)3慢性病处方,临床诊断为高血压病3级,上呼吸道感染、冠心病,医生开具药品为氨氯地平、卡托普利、替米沙坦片、美托洛尔。

该处方中卡托普利和替米沙坦片联合用药不适宜,属于拮抗作用。

该处方为用药不适宜处方,处方号(00053536)4门诊处方,临床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胃炎。

医生开具抗菌药物头孢呋辛,3g,qd,该处方单次计量大且每日给药一次不符合药代动力学,为不适宜处方,处方号(00045963)

  希望各临床医生熟悉药品规格和剂型,严格按药品说明书用药,药房同时加强把关,坚持“四查十对”,把各种隐患消灭在萌芽中,使我院的门诊处方合理率上一个新台级。

  第5篇:

处方点评规范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

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医院应当根据本医院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在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第七条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级及以上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处方点评的实施

  第九条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1

  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第十条医院处方点评小组应当按照确定的处方抽样方法随机抽取处方,并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附件)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病房(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点评表格由医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三级以上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专项处方点评制度。

专项处方点评是医院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如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等临床使用及超说明书用药、肿瘤患者和围手术期用药等)使用情况进行的处方点评。

  第十二条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第十三条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通知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处方点评系统,逐步实现与医院信息系统的联网与信息共享。

  第四章处方点评的结果

  第十五条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第十六条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六)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十二)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十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一)适应证不适宜的;

  

(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七)重复给药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九)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第五章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

  第二十条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3

  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第二十一条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药学部门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提交的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医院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的医院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医院因不合理用药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

处方点评工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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