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西游记》中的法律观及启示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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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西游记》中的法律观及启示最新

心得体会:

《西游记》中的法律观及启示(最新)

《西游记》的作者吴承恩出生于一个没落的商人家庭,年轻时有才名,却直到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始补岁贡生,做过短期的长兴县丞。

明代统治者鼓励读律,据《明会典》,洪武二十四年曾“令生员熟读大诰、律令,岁贡时出题试之。

民间习读大诰,子弟亦令读律”。

《大明律•吏律•公式》“讲读律令条”规

定:

“凡国家律令……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

”每到年终还

要进行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反之,“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

吴承恩谙熟律

法,除与当时士人所处的大环境有关,与其本人的性格也有关。

他长期过的是一种卖文自给的清苦生活,酷爱野史奇闻。

在“志怪”小说中讽刺现实、追寻正义与善治成为他的创作动机,吴承恩的诗《二郎搜山图歌》云:

“坐观宋室用五鬼,不见虞廷诛四凶。

野夫有怀多感激,抚事临风三叹息。

胸中磨损斩邪刀,欲起平之恨无力。

救月有矢救日弓,世间岂谓无英雄?

谁能为我致麟凤,长令万年保合清宁功。

”《西游记》里所追求的君圣臣贤,政治清明,世间太平的社会理想,

“愿圣主皇图永固”云云,与《二郎搜山图歌》所云“谁能为我致麟凤,长令万年保合清宁功”的渴望是一致的。

《西游记》的律例观

《西游记》全书一百回,谈及律法规范的有二十余例,平均不到五回即有一

例,涉及名例及吏、户、礼、兵、刑等各类法律,刑律中又涉及贼盗、人命、诉讼、受赃、诈伪、犯奸等不同律条。

律法规范是《西游记》反映中国古代社会现实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角度。

如在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的场景中,猪八戒不断地以世俗法律评价孙悟空的行为,并推测随之而来的刑罚后果:

“行者打杀他的女儿,又打杀他的婆子,这个正是他的老儿寻将来了。

我们若撞在他的怀里呵,师父,你便偿命,该个死罪;把老猪为从,问个充军;沙僧喝令,问个摆站;那行者使个遁法走了,却不苦了我们三个顶缸?

吴承恩在小说中对律法的推崇,到了十分明显的地步,有时甚至使小说情节产生矛盾。

如《西游记》第八十七回,行者看罢,对众官道:

“郡侯上官何也?

”众官道:

“上官乃是姓。

此我郡侯之姓也。

”行者笑道:

“此姓却少。

”八戒道:

“哥哥不曾读书。

百家姓后有一句上官欧阳。

”显然,孙悟空基本上连《百家姓》都没读过。

可在第六十八回,行者笑道:

“师父,你原来不晓得。

我有几个草头方儿,能治大病,管情医得他好便是。

就是医死了,也只问得个庸医杀人罪名,也不该死,你怕怎的!

”孙悟空在此引用的庸医杀人罪,出自《大明律•刑律•人命》

“庸医杀人条”,云:

“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以

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

”而“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条”规定:

“若过失杀、伤人者,各准斗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家。

”故庸医杀人与过失杀人同,较斗殴杀人为轻,故不处刑而仅参照斗殴杀人的罪名课以一定赎金。

对于庸医杀人这样专业性较强的罪名,孙悟空不但了解,还能区分出它与其他杀人罪处刑上的差别,俨然深读律法,与前文引述的文盲形象大相径庭。

这应该并非作者吴承恩的疏忽,而是反映出作者自身对于法律条文的重视和掌握。

吴承恩笔下的人物,即使做了违法之事,也对法律抱有敬畏。

如《西游记》第五回,孙悟空一时间丹满酒醒,又自己揣度道:

“不好,不好!

这场祸,比天还大,若惊动玉帝,性命难存。

”孙悟空知道触犯天条律法后果非常严重。

孙悟空虽然犯法,乃至喊出“皇帝轮流做,明年到我家”的狂言,但作者从未赋予孙悟空触犯天条律法的行为以合法性。

孙悟空怀才不遇、玉帝用人不贤、众仙鄙薄轻慢可以是孙悟空大闹天宫的动因,但却无法成为其破坏法制的借口,孙悟空被压五行山即是法制胜利的象征。

作者的这一态度随着小说情节的发展进一步得到印证。

《西游记》的诉讼观

(一)一方缺席的御审

《西游记》第三回,水界、冥界来天庭告御状,历数孙悟空罪状恶行,全凭一纸表文(表文是以文字形成的章表文函,是沟通仙凡之间的桥梁),而玉帝则在当事人孙悟空未到庭的情况下,听信单方之言,作出擒拿的裁决。

《大明律•刑律•诉讼》云:

“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得实者免罪”。

这起官司的当事双方地位并不平等,亲信官员上表的诉状,玉帝自然完全采信,不另行查明事件原委。

通过玉帝审理御状时所表现出的随意、散漫,小说折射出中国古代皇帝和中央官员所可能面对的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问题。

(二)谛听的双重作用

《西游记》第五十八回,原来那谛听是地藏菩萨经案下伏的一个兽名。

他若

伏在地下……可以照鉴善恶,察听贤愚。

那兽奉地藏钧旨,就于森罗庭院之中,俯伏在地。

须臾,抬起头来,对地藏道:

“怪名虽有,但不可当面说破,又不能助力擒他。

”地藏道:

“当面说出便怎么?

”谛听道:

“当面说出,恐妖精恶发,搔扰宝殿,致令阴府不安。

”又问:

“何为不能助力擒拿?

”谛听道:

“妖精神通,与孙大圣无二。

幽冥之神,能有多少法力,故此不能擒拿。

”地藏道:

“似这般怎生祛除?

”谛听言:

“佛法无边。

”地藏早已省悟。

即对行者道:

“你两个形容如一,神通无二,若要辨明,须到雷音寺释迦如来那里,方得明白。

”孙悟空与六耳獗猴在地藏王菩萨处的真假折辨不外乎一场“斗讼”。

在这场诉讼中,作者描绘的神兽谛听兼具两个作用:

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早期的“神明裁判制度”。

谛听辨真假,表面上反映了吴承恩对于古代神明裁判制度的追怀,实质上反映了作者对于司法中自然正义的追求,也反映出当时社会司法裁判中存在是非难断、黑白不辨的困境。

反映了刑名幕友制度的雏形。

明代是幕僚的萌芽和酝酿阶段。

明代一个引人

注目的现象就是绍兴胥吏帮的兴起。

在明代,科举落第的绍兴人已盛行做衙门书吏。

谛听与地藏王菩萨的对话俨然是一位幕友书吏向其幕主官建言献策的口吻。

(三)制作诉状

《西游记》第八十三回,八戒道:

“状儿上怎么写?

你且念念我听。

”行者道:

“告状人孙悟空,年甲在牒,系东土唐朝西天取经僧唐三藏徒弟。

告为假妖摄陷人口事。

今有托塔天王李靖同男哪吒太子,闺门不谨,走出亲女,在下方陷空山无底洞变化妖邪,迷害人命无数。

今将吾师摄陷曲邃之所,渺无寻处。

若不状告,切思伊父子不仁,故纵女氏成精害众。

伏乞怜准,行拘至案,收邪救师,明正其罪,深为恩便。

有此上告。

”无论是古代诉讼还是当代诉讼,法律均要求两造具备。

这里孙悟空除具名之外,还以一句“年甲在牒”陈述了自身年龄。

此外,即便用当代的诉讼法进行审视,这个诉讼也包含着明晰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结合孙悟空随案移送的证据一一牌位香炉,符合基本的立案程序。

《西游记》的婚姻观

《西游记》中的故事情节常以律法控制情欲,吴承恩对于张扬“人欲”是有

着自己的标准的,追求的是“人欲”与“天理”的统一。

小说通过对男女情感的描述反映出明代社会的婚姻观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内容。

(一)猪八戒的强占婚

《西游记》第十八回,“我那太公有一个女儿,年方二十岁,更不曾配人,

三年前被一个妖精占了……那妖精那里肯退,转把女儿关在他后宅,将有半年,再不放出与家内人相见……又把那翠兰小女关在后宅子里,一发半年也不曾见面,更不知死活如何。

依据《大明律•户律•婚姻》“强占良家妇女条”,“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妇女奸占为妻妾者绞”。

猪八戒与孙悟空在打斗中互相指责:

“那个道你破人亲事如杀父,这个道你强奸幼女正该拿!

”应该说孙悟空的指控是对的,猪八戒按强占良家妇女罪当判绞刑。

此外,猪八戒除了强占良家妇女罪,还触犯《大明律•刑律•斗殴》“威力制缚人条”,“凡争论事理听经官陈告若以威力制缚人及于私家拷打监禁者杖八十”。

在孙悟空打碎云栈洞大门时,猪八戒与他相互辩法:

“你这个弼马温,着实惫懒!

与你有甚相干,你把我大门打破?

你且去看看律条,打进大门而入,该个

杂犯死罪哩!

”孙悟空笑道:

“这个呆子!

我就打了大门,还有个辨处。

象你强占人家女子,又没个三媒六证,又无些茶红酒礼,该问个真犯斩罪哩!

”将死罪分为“真犯”与“杂犯”,有明一代始终奉为定例。

将死刑区分为“真犯死罪”和“杂犯死罪”,是区别是否允许赦、赎、减免的依据和需要。

“真犯死罪”不许赦免,而“杂犯死罪”,因其危害相对于“真犯死罪”要轻,且多有可宥之

情,所以实际执行中通常可以减等为流刑,乃至赎免。

“杂犯死罪”成为介于流刑和死刑之间的固定刑种,这样就使笞、杖、徒、流、死的传统五刑体系变为笞、

杖、徒、流、杂犯死罪、真犯死罪六等,从而使刑罚排列体系趋于合理。

根据《大明律•名例》,真犯绞罪包括“強夺良家妇女奸占妻妾者”,孙悟空的说法除了将绞罪错说成斩罪之外,并无不当。

而猪八戒所谓打破大门而入属杂犯死罪,在明律中并无规定,应属作者写作时的虚构。

(二)牛魔王的妻与妾

《西游记》第六十回,土地道:

“那公主有百万家私,无人掌管,二年前,访着牛魔王神通广大,情愿倒陪家私,招赘为夫”女子道:

“我因父母无依,招你护身养命。

江湖中说你是条好汉,你原来是个惧内的庸夫!

”从玉面公主的角度看,她招赘了牛魔王为夫,显然将自己置于牛魔王之妻的地位,乃至谩骂铁扇公主:

“这贱婢,着实无知!

牛王自到我家,未及二载,也不知送了他多少珠翠金银,绫罗缎匹。

年供柴,月供米,自自在在受用,还不识羞。

然而,中国古代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妻只能有一位,即如牛魔王这样

神通广大、不受约束的妖怪,他口中的“山妻”也只是罗刹女。

他骂孙悟空道:

“一定先欺我山妻,山妻想是不肯,故来寻我!

且又赶我爱妾!

常言道,朋友妻,

不可欺;朋友妾,不可灭。

你既欺我妻,又灭我妾,多大无礼?

”玉面公主对于牛魔王而言,属于妾而非妻。

《大明律•户律•婚姻》“妻妾失序条”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

《唐律疏议》卷第十三户婚有“有妻更娶妻条”规定:

“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

年……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各离之。

”相较于唐律,明律对于娶妾有更为严格的规定。

上述妻妾失序条还明确,“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

”严格来说,明代娶妾的条件是年龄满四十岁且没有儿子。

牛魔王年龄早已超过五百岁,虽有一子红孩儿,但被观音菩萨降服后出家做了善财童子,可以视为无有子嗣。

作者在这里显然严格依照礼教和律法的规定对小说中的人物作了设

定,让牛魔王在婚姻上做到懂法、守法。

需要指出的是,明律中关于违律娶妾的惩罚除了笞四十,并无强制离异的规定。

这样的规定显示出,相较于有妻更娶妻行为对于嫡妻的损害,违律娶妾并未影响嫡妻的法律地位,而古人追求更多的子嗣后裔,这时的律法对于违律娶妾的既成事实表达了某种宽容与仁义。

所以铁扇公主遇见孙悟空变作的牛魔王虽有埋怨,却也道:

“大王宠幸新婚,抛撇奴家,今日是那阵风儿吹你来的?

”,还说:

“大王,燕尔新婚,千万莫忘结发……”铁扇公主显然接受牛魔王娶妾的事实。

不过,她在与假牛魔王饮酒的过程中还是特地强调自己嫡妻的地位:

“自古道,妻者齐也,夫乃养身之父,讲什么谢。

”这里,吴承恩的描述与《唐律疏议》卷第十三户婚“有妻更娶妻条”的疏议部分一—“依礼,日见于甲,月见于庚,象夫妇之义。

一与之齐,中馈斯重”以及《说文解字》对“妻”的解释一一“妇,与夫齐者也”相符。

《西游记》所描绘的铁扇公主对牛魔王的感情,以及夫妇二人面对婚姻家庭和浮世羁绊所表现出的态度,反映出小说对于“人欲”和“天理”统一的追求。

牛魔王夫妇追求“人欲”的张扬却不曾超越律法的底线,最终虽尘缘散尽,但牛

魔王“径归佛地”,铁扇公主“后来也得了正果,经藏中万古流名”,结局当属不错。

《西游记》的法制观念传播与当代传承价值

法律与文学运动发源于1973年,美国学者怀特出版《法律的想象:

法律思想与表达的性质之研究》一书,自此法律与文学成为一个法学流派。

波斯纳于1988年出版了《法律与文学一一一场误会》,并于十年之后增订。

“法律与文学”自此有了长足的发展,形成了文学中的法律、作为文学的法律、通过文学的法律以及有关文学的法律四个分支。

然而,就“文学中的法律”而言,中国文学具有非常丰富和深厚的底蕴,其中隐含了许多可供法律与文学研究开掘的文献宝藏。

萨孟武先生说:

“吾国数千年来,都是君主专制政治,所以古人所想象的天上制度也是玉帝的专制政治。

”《西游记》里有关律法的描绘体现了明代真实的法律观,即“明刑弼教”和“重典治国”的治理原则。

如天庭、佛界对于孙悟空的征讨、说服和转化的过程,就体现“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朱元璋语)的原则。

乌鸡国国王托梦给唐僧,请求帮助夺回王位,

但唐僧却担忧:

“倘被多官拿住,说我们欺邦灭国,问一款大逆之罪”;沙僧只因其前身卷帘大将失手打碎琉璃盏这样一个很小的过失而遭受极重的处罚,“玉帝把我打了八百,贬下界来,变得这般模样。

又教七日一次,将飞剑来穿我胸胁百余下方回,故此这般苦恼”,则充分体现了明代治国治吏的严苛。

《西游记》的主旨并不在于反对皇权统治,而是追求君圣臣贤、政治清明的帝国治理模式。

《西游记》对明代法制的宣扬达到了十分深刻的程度。

在狮驼国,孙悟空变成小妖差点露馅,因为“我那大王家法甚严,烧火的只管烧火,巡山的只管巡山,终不然教你烧火,又教你来巡山?

”书中的规则意识与法律观念之普及,甚至达到了妖怪“依法治妖”的地步,这些描述体现法律规则的普及程度,反映出民间社会对治理规则的认同。

《西游记》对于法制的宣扬效果凸现了文学作品的法律宣传价值。

如波斯纳所言:

“那些构成伟大文学作品的经典作品有一种神秘的能力,它们能够对生活在不同时代,从而也意味着生活在不同文化中

的人产生共鸣,而这些人生活的时代和文化与这些作品完成的时代和所处的文化迥然不同。

”正是这样一种得到不同时代和文化背景的人们重视和共鸣的价值理

念对于恶的消解和对于真、善、美的追求,成为文学得以弘扬法律正义的内在机理。

通过文学中的法律展现人性的善与恶,有助于强化法律规制的原则,并扩展法律制度对于人性的影响。

《西游记》值得当代文学传承的第一个方面是,作者只有具备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在进行文学创作时才能游刃有余而不至于产生负面效果。

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的文学作品不仅在艺术上是失败的,而且会产生相反的社会效果,甚至给法律的普及带来干扰和破坏。

《西游记》值得当代文学传承的第二个方面是,在激荡人的情感、塑造人的心灵和陶冶人的情操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宣扬人欲和秩序的统一、惩恶扬善、追求正义等主张,通过打动情感来使人受到教益,这对于当下某些片面追求新奇刺激的文学作品具有启示意义。

《西游记》值得当代文学传承的第三个方面是,以神魔小说的形式宣扬正统治理制度的内容,追求人欲和秩序的有机统一,弘扬明代主流价值和法制理念,作者的这种社会责任感是值得今人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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