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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便道安全专项方案

栈桥施工安全专项方案

1编制说明

1.1编制依据:

1.1.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修订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实施)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4)《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

(5)《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01月22日实施)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8月1日实施)

(8)《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13】5号)

1.1.2部门规章

(1)《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指南》(2005年6月1日实施)

(2)《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G F9—2015)

(3)《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2011)

(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部长1号令)

(5)《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6)《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1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

1.1.3地方规章

(1)《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6月1日实施)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81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鄂交安〔2012〕747号)

(4)《湖北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导意见(安全生产管理)》(鄂交质监【2011】102号)

(5)《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项目危险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鄂交质监〔2012〕121号)

1.1.4建设项目相关文件

《嘉鱼长江公路大桥施工栈桥施工图设计》

1.2编制目的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嘉鱼长江公路大桥钢栈桥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规范施工过程安全管理行为,实现安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特制订本专项施工方案。

1.3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嘉鱼长江公路大桥钢栈桥施工全过程。

2施工工艺

3.1主要施工技术方案

钢管桩插打由钢栈桥起终点两个作业面同时施工,滩桥处施工栈桥钢管桩采用75T履带吊配合DZ-120A振动锤进行陆地插打施工,主桥处施工栈桥钢管桩采用驳船配载50T履带式起重机(浮吊)进入河道进行栈桥施工。

2.2技术参数

(1)设计水位:

+37.86m(二十年一遇最高水位);

(2)设计流速:

3.0m/s(估计值);

(3)设计风速:

26.2m/s;

(4)河床标高:

+26.215~+26.865m;

(5)河床冲刷深度:

6.8m(最大局部冲刷深度);

(6)地质条件:

1)覆盖层:

粉砂、细砂、卵石;

2)岩层:

砂岩(不考虑)

(7)设计荷载:

75t履带吊+30t吊装重量、45t罐车(自重15t~20t+混凝土重量25t),风荷载、流水压力荷载;

2.3施工方法

施工栈桥钢管桩采用75T履带吊配合DZ-120A振动锤插打施工,分配梁、贝雷片和面板统一采用75T履带吊钓鱼法配合安装。

第一步:

利用75T履带吊在施工栈桥上安装钢管桩插打的导向架,导向架利用施工栈桥的贝雷片主梁,首节导向架长度为12m。

第二步:

利用75T履带吊起吊钢管桩,垂直放置导向架内,经测量定位后缓慢下放,并在自重作用下入土稳定。

检测钢管桩垂直度,满足要求后安装DZ-120A振动锤,开始低档振动下沉,待钢管桩入土3~5m后即可高档振动下沉,直至第一节钢管桩振动至导向架以上1.5m~2.0m左右时,停止振动,拆除替打与第一节钢管桩的连接。

再用75T履带吊起吊第二节钢管桩,与第一节钢管对接,采用环焊缝接长钢管桩。

焊接完成后,安装替打及振动锤,继续振动下沉至设计标高。

第三步:

待一部分钢管桩插打施工完成后,即可进行钢管桩间剪刀撑、平联、桩顶分配梁施工。

第四步:

安装施工栈桥贝雷片主梁,然后安装桥面板,厚度=10mm的花纹钢板与纵梁点焊固定,每块面板间设置5cm的伸缩缝,避免因温度变化而引起的桥面翘曲起伏,减少风荷载对桥面系的顶托作用,同时利于桥面排水。

形成一部分桥面后,随及安装桥面护栏,并涂刷红、白相间的油漆。

2.4施工要求

(1)栈桥前期施工时,应确保质量和安全符合要求。

在工人操作的熟练程度提高后,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逐步加快施工进度。

(2)钢管桩插打过程中,如突遇难以打设的情况,必须停止施工查明原因,待处理方法确定后再进行施工;

(3)钢管桩对接处对接口满焊外,还必须对称焊接六块连接板,且焊缝质量必须得到现场技术员的确认;

(4)钢管桩的平面位置偏差控制:

双排桩不大于80mm,单排桩不大于50mm,垂直度控制在1%以内;

(5)钢管桩头割除前,必须经过测量部门放样、现场技术主管复核确定桩顶标高;

(6)一排钢管桩施打完成后,应立即焊接钢管桩的钢管平联。

(7)贝雷片拼装的连接销不可遗漏,且每个销子上安装开口销,开口销的安装符合要求;

(8)严禁在贝雷片与贝雷支撑架的任何地方施焊。

(9)上道工序完成作业后需经现场技术员检查合格后方能进入下道工序。

(10)现场技术员应对所有检查结果进行书面记录。

3施工计划

3.1施工进度计划

栈桥安装计划时间2015年7月1日~7月31日

栈桥拆除计划时间2019年8月1日~8月31日

4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1技术措施

4.1.1一般技术要求

(1)工程开工前,现场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熟悉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熟悉施工组织设计中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机动船艇驾驶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3)施工现场应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

(4)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

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应组织一支经过训练的义务消防队伍。

(5)施工单位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雨雪、风暴和汛情等预报,做好防范工作。

(6)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7)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4.1.2水上作业措施

(1)水上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穿救生衣、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2)严格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作业平台上需备足并正确放置救生设备(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等)。

(3)高处及水上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进行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4)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施工中对水上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6)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水上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平台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7)雨雪天气进行水上平台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8)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水上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前后,应对水上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9)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施工及安全负责人必须签字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立即恢复。

(10)水上作业平台周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并挂设安全网,如设置防护栏杆有困难的,工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11)护筒、钻孔桩等孔洞上口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或稳固的盖件,人员出入多的地方还应加设安全标志。

(12)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必须牢固可靠,梯子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梯子在工人上下时不得摇摆,人员感觉要平稳。

(13)水上作业应有牢固的立足作业平台,临边防护要符合规定。

(14)水上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挂蓝、钢抱箍、平台等设施,均需经过仔细的计算、验算和现场检查验证。

(15)严格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接受当地港航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施工前认真检查各种机械设备是否存在安全质量隐患。

在桥轴线上下游规定水域设航道标识和减速行驶标识;在施工水域非通航区的上下游界限处,设置施工水域禁行标识。

(16)在工程作业船舶已施工完毕或正在施工的水上墩位上设置障碍物夜间警示灯。

施工船舶设置明显的标志。

照明灯具加装遮光设施,防止眩光干扰船舶的航行。

(17)用船体较窄的驳船作定位船,用铸钢锚链作锚缆;停止作业时,尽量将定位船向岸侧停泊,最大限度的减小定位船所占施工水域。

(18)便桥与平台在使用期间,对脱焊、结构变形较大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需要及时维修和加固,保证结构安全。

(19)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具有超强的责任心,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与上报,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4.1.3水上平台和栈桥安全防护设施

(1)平台和栈桥的四周要设栏杆、安全网、灭火器和救生圈,跳板要搭设牢固,并要钉防滑条,跳板的一端应捆绑固定。

(2)应设置符合水上作业要求的标识、标志牌,夜间必须设有警示标志灯光。

(3)航标设置好后,栈桥、平台方可施工,并悬挂夜间红灯示警等通航导向标志,并设置钢管桩防撞墩。

禁止渔船在施工作业区内进行捕捞作

(4)投入水上施工的安全设施必须性能可靠,能满足水上施工在发生意外时的救生救护需要,并且要求质量好、无制造缺陷,满足设计要求。

(5)用于水上施工的脚手板要保证有足够的强度,满足施工需要,凡有大节疤、开裂严重、空洞、腐朽、严重斜纹,低于30cm宽度,小于5cm厚度的脚手板严禁投入水上施工使用。

(6)用于施工安全配置的救生圈要系有20m以上长度的绳索,以便在发生意外施救时调整,传送给落水人员。

(7)救生圈一经布置定位,不得随意移动,也不得移作他用,谨防在意外发生时,一时难以想到救生圈放置何处。

(8)水上施工人员在临边临水处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在穿着救生衣时,所有系带应系好,谨防落水时系带松脱,造成人衣分离,失去自救效果。

(9)汛期派专人观测上游江面漂浮垃圾,因水位上涨在栈桥位置造成堆积时,及时清理,以免河水推力过大损坏栈桥及平台

(10)施工船舶按照海事部门划定的区域内作业,并设置有关安全警示标志和航标船。

应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器材。

(11)水上船舶、施工船舶应保持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维持水上设施安全,栈桥和水上作业平台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其安全性能,并做好检查记录。

(12)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大雨天气,禁止从事水上作业。

4.1.4起重作业

(1)起重指挥、起重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指挥人员作业时应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起重机司机应熟悉起重机技术性能。

(2)起重机各限位保险应齐全,各机构的工作应正常,制动器应灵敏可靠。

(3)起重作业所需的用具、设备应可靠完好,钢丝绳,无断丝、露芯、扭结、变形等异常情形。

(4)起重指挥、起重机司机、起重工等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5)在垂直运输、不同层面吊装时应设二级指挥人员,指挥作业应站在能够照顾全部作业面的地点。

(6)在吊装区域内严禁站人。

(7)根据起重物件、设备的重量、体积、形状,采用适当的搬运方法,按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好各种起重用具。

(8)起重机回转范围50cm内无障碍物。

(9)吊起满载荷重物时,应先吊起离地面20~50cm,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和绑轧的牢固性等,确认可靠后,才能继续起吊。

(10)起重臂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

(11)吊起重物时,应严格注意起吊重物的升降,不使起重吊钩到达顶点。

(12)起重机必须置于坚硬平整的地面上,起吊时的一切动作要以缓慢速度进行,严禁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13)工作完毕后起重臂停在约45°处,离开作业面,停在坚硬可靠的地基上,发动机熄火关闭电门,操纵杆推进空挡位置,制动器处于制动状态。

(14)如遇重大构件必须使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时,构件的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所允许起重量总和的3/4,每台起重机分担的负荷不得超过该机允许负荷的80%。

在起吊时必须对两台起重机进行统一指挥。

在整个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斗都应保持垂直状态。

4.15临时用电

(1)按照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按“三相五线制”要求,按“一机、一闸、一漏、一锁、一保护”和动力线照明用电严禁搭接的规定落实,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3)电闸箱外壳要有接地和接零线保护设置,闸箱内严禁放杂物,严禁电源线从箱顶接入,并应具备防水、防尘功能。

(4)室外电缆以埋地敷设为宜。

(5)施工现场的照明配电宜分别设置,各自自成独立配电系统,以不致因动力停电或电气故障而影响照明。

(6)一级配电箱应二次接地,配电箱、开关箱的周围应保障箱内开关电器正常、可靠的工作。

(7)备用发电机应配备电气火灾专用灭火器,并设置警示牌。

(8)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架空线的挡距与弧垂应满足相关安全要求。

(9)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开挖等作业时,必须经属地县级以上地方管理部门批准,按照电力部门相关要求使机具与高压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2程序验收

(1)施工栈桥架设完毕后由技术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发现质量或安全问题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补强或其他可靠的纠正措施。

(2)在使用阶段,专门成立栈桥维护小组,每天派专人对栈桥的上、下部结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补。

(3)建立健全维护栈桥的相关制度,并做好维护记录。

具体的维护项目包括以下几点:

①检查贝雷片连接处的销子、定位销的松动脱落情况,

②检查警示灯、路灯线路及灯泡的完好情况,发现损坏的及时修复;

③对栏杆在施工过程中损坏部位及时修复,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5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措施

5.1组织保障

栈桥施工成立以现场副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并服从于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整体管理。

5.2管理制度

5.2.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购置(租赁)

1、进入工地的特种设备必须是经由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

2、严禁购置和租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规定不准再使用的特种设备。

3、严禁购置和租赁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特种设备。

4、严禁租赁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或维修价值的特种设备。

第二条:

安装(拆除)

1、特种设备已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通过了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技术鉴定。

2、不得安装属于国家、本省命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机械设备。

3、建筑施工企业采购的二手特种设备,必须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安全技术检测报告,并由使用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对特种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质量进行验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

4、各种特种设备应备下列技术文件:

(1)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及试验图示程序和详细说明书;

(2)各安全保障装置及限位装置调试和说明书;(3)维修保养及运输说明书;(4)安装操作规程;(5)生产许可证(国家已经实行生产许可的起重机械设备)、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书;(6)配件及配套工具目录;(7)其他注意事项

5、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拆除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拆除活动。

装拆前必须有详细的安装拆卸方案,安装完成后须报当地检测监督机构进行检测。

6、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拆除的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安装、拆除活动,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对其安装的特种设备的安装质量负责。

7、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拆除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建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三条:

验收检测

1、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如下特种设备安装工程资料档案,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1)、合同或任务书

(2)、特种设备的安装及验收资料

(3)、特种设备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2、特种设备安装后能正常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和使用等技术要求。

第四条:

使用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特种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交底。

3、非机具工操作要追查责任者,并按公司规定处理。

第五条:

保养

1、定期保养的目的:

机械设备正确合理的使用和精心及时的维修保养,其目的在于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延长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防止不应有的损坏和不应有的机械事故。

2、保养作业项目:

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等。

第六条:

维修改造

1、小修:

小修的工作内容,主要的针对日常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部分拆卸零部件进行检查,修整,更换或简单修复少磨损件,同时通过检查,调整、紧固机件等技术手段,恢复设备的性能。

2、项修:

项修是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态,对状态劣化已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项目,按实际需要而进行的针对性的修理,项修时一般要进行部分拆卸、检查、更换或修复失效的零件,必要时对基准件进行局部修理和校正,从而恢复所修复部分的性能和精度,以保证特种设备在整个大修间隔内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正常的工作性能。

3、大修:

设备大修是特种设备在寿命期内周期性的彻底检查和恢复性修理,大修时对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部件解体,修复基准件,更换或修复全部不合用的零件,修理设备的电气系统,修理设备的附件以及翻新外观等,从而达到全面消除修前存在的缺陷,恢复设备的规定、技术性能和精度。

5.2.2安全例会制度

为定期研究部署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项目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召开会议的主要目的和基本要求:

1、安全生产例会是定期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方法。

2、安全生产例会是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将安全生产管理经常化、制度化的有效措施。

3、安全生产例会的基本要求是定期认真研究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检查解决问题的进度及效果,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二条:

召开会议的时限要求:

各项目每月至少召开安全例会一次,如有上级要求或发生重大事件时召开,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召开。

第三条:

会议主持人和参与人员:

会议主持一般由安全环保部主持,也可由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或项目经理主持。

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作业队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或班组长参加会议。

第四条:

会议的主要议程和内容:

1、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传达贯彻国家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部署,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2、听取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3、分析本项目近期安全生产形势,总结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4、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资金投入事项;

5、研究制定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的安全保障方案,督促检查安全责任制等制度落实情况。

6、部署下阶段施工中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控制措施。

5.2.3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现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任何班组、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安全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上报或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并记录备查。

第五条隐患发生班组、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检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项目部及各作业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第七条项目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并落实岗位、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第八条项目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监控和整改机构和整改责任人,实施监控治理。

第九条项目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梳理、分类后,分别作出处理。

一般事故隐患由作业队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列出目录,明确整改时间并落实责任、措施、资金、预案。

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涉及项目外部公共安全等需要政府及其部门协调解决或治理的事故隐患,由项目提出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协调研究解决。

第十条项目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项目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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