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统计制度》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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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统计制度》修订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9年月

本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掌握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为灾害防范救援救灾等应急管理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

1.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为上报单位。

原则上乡(镇、街道)灾情报送人员为乡(镇、街道)政府工作人员,行政村(社区)灾情报送人员为行政村“两委”成员或社区灾害信息员,林场灾情报送人员为本林场工作人员。

2.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台风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对于包括亚灾种(见附录“灾害种类术语解释”)的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涉灾部门须填报亚灾种;地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须填报一级灾种。

(三)主要内容。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情况,统计范围包括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的人员。

(四)调查方法。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采取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在灾害发生后初期,通过非全面调查了解受灾地区的总体情况;在灾害基本稳定后或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期结束后,采用全面调查法对受灾地区进行逐一调查并收集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

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相关涉灾部门须按照本制度要求提供本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2.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工作,组织开展阶段性灾情和重特大灾情的会商核定工作,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国家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统一发布灾情。

3.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中有关自然灾害统计报表表式、统计指标、报送要求等规定。

4.针对启动国家救灾IV级以上(含IV级)应急响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以及灾情年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失情况主表、救灾工作情况表和灾害损失情况台账的填报,相关涉灾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附表的填报,相关涉灾部门须及时将数据共享至应急管理部门汇总。

5.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建立健全灾情核查制度。

根据灾情情况,分级负责,派出核灾工作组。

针对启动省级救灾Ⅳ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须组织核灾工作组赴灾区核查核定灾情。

重特大灾害稳定后、每月底及每年底,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与相关涉灾部门及时会商核定灾情。

6.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应按照本制度有关要求,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

遇网络通讯中断或灾区条件受限无法登陆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等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及新媒体等手段进行灾情报送,待通讯恢复正常后,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7.通常情况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制度中的报表进行填报;对于启动国家Ⅰ级救灾响应或国务院作出特殊要求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应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进行填报。

(六)报送要求。

1.自然灾害快报。

主要反映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

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需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并逐级上报;造成房屋倒塌损坏的,需填写《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并在核报阶段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

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

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救援救灾措施,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

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须附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于3张)。

(1)初报。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含分乡镇数据),包括灾害种类、灾害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

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

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方式、传真方式或报灾系统上报方式。

接到应急管理部要求核报信息的指令,地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及时反馈。

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大概,随后抓紧了解反馈详情。

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2)续报。

在灾情稳定前,省、地(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3)核报。

灾情稳定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2.干旱灾害情况报告。

主要反映干旱灾害灾情的发生、发展情况。

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初报(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逐级将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上报至应急管理部。

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峰值。

对于未启动国家IV级以上应急响应的旱灾,填报表式须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

(2)》为选填表;对于启动国家IV级以上应急响应的旱灾,填报表式须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

(2)》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填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

(2)》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填报。

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

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背景、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已采取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抗旱救灾工作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

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须附反映受旱情况和旱灾救助工作的照片(不少于3张)。

3.自然灾害情况年报。

主要反映全年(1月1日—12月31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

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分别在当年10月份和下年1月份上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附表(1-5)》、《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并对已有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受灾人员灾后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进行相应核定。

其中,《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填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附表(1-5)》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填报。

(1)年报初报。

9月下旬开始,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10月15日前上报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含分乡镇数据)。

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上报应急管理部。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开展年报初报填报之前应与本级相关涉灾部门进行会商。

(2)年报核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应在当年12月下旬开始组织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下年1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含分乡镇数据)。

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于1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上报应急管理部。

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报告。

统计冬令春荒期间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情况,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12月至下年2月,春荒救助时段为下年3-5月(一季作物区为3-7月)。

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受灾困难人员的自救能力及生活困难等情况。

(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分乡镇数据),于10月15日前报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10月25日前报应急管理部。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

每年5月下旬开始(一季作物区为7月),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已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分乡镇数据),于6月1日前(一季作物区为8月1日)报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6月5日前(一季作物区为8月5日)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6月10日前(一季作物区为8月10日)报应急管理部。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七)统计资料公布。

本制度所涉及的省级及以上统计数据通过国家减灾委会商制度按月核定,并在月初通过互联网对外公开发布上期核定数据;并依申请向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送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页数

报送日期和方式

应急统表1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快报(初报、续报、核报)

乡、镇、街道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5

见总说明

应急统表1

(附表1)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

(附表1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

快报(初报、续报、核报)

针对启动国家救灾IV级以上(含IV级)应急响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为必填表;达不到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其他灾害,为选填表。

乡、镇、街道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

3

应急统表1

(附表2)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

(附表2农林牧渔)

2

应急统表1

(附表3)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

(附表3工矿商贸)

1

应急统表1

(附表4)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

(附表4基础设施)

2

应急统表1

(附表5)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

(附表5公共服务)

2

应急统表2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快报(初报、续报、核报)

乡、镇、街道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2

应急统表3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

年报(初报、核报)

报送期别

乡、镇、街道

填报范围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2

应急统表3

(附表1)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

(附表1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

2

应急统表3

(附表2)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

(附表2农林牧渔)

1

应急统表3

(附表3)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

(附表3工矿商贸)

1

表名

报送单位

页数

报送日期和方式

应急统表3

(附表4)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

(附表4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

1

见总说明

应急统表3

(附表5)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

(附表5公共服务)

1

应急统表4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3

应急统表5

受灾地区基础指标统计年报表

年报(初报)

乡、镇、街道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2

应急统表6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冬春救助

乡、镇、街道

1

应急统表7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1

应急统表8

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

快报(初报、续报、核报)

年报(初报、核报)

乡、镇、街道

2

应急统表9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

2

应急统表10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

冬春救助

乡、镇、街道

1

三、调查表式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表号:

应急统表1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批准文号:

年月有效期至: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灾害种类

A01001

——

台风编号

A01002

年/号

地震震级

A01003

里氏级

灾害发生时间

A01004

年/月/日/时

灾害结束时间

A01005

年/月/日

受灾乡镇名称

A01006

——

受灾乡镇数量

A01007

受灾行政村数量

A01008

受淹乡镇名称

A01009

——

受淹乡镇数量

A01010

受灾人口

A01011

因灾死亡人口

A01012

因灾失踪人口

A01013

因灾伤病人口

A01014

其中:

因灾重伤人口

A01015

紧急避险转移人口

A01016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A01017

其中:

集中安置人口

A01018

分散安置人口

A01019

集中安置点数量

A01020

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

A01021

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

A01022

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

A01023

其中:

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

A01024

因灾死亡大牲畜

A01025

头只

饮水困难大牲畜

A01026

头只

农作物受灾面积

A01027

公顷

其中:

粮食作物受灾面积

A01028

公顷

农作物绝收面积

A01029

公顷

其中:

粮食作物绝收面积

A01030

公顷

草场受灾面积

A01031

公顷

草场过火面积

A01032

公顷

林地受灾面积

A01033

公顷

林地过火面积

A01034

公顷

续表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水产养殖受灾面积

A01035

公顷

倒塌房屋户数

A01036

其中:

倒塌农房户数

A01037

倒塌房屋间数

A01038

其中:

倒塌农房间数

A01039

严重损坏房屋户数

A01040

其中:

严重损坏农房户数

A01041

严重损坏房屋间数

A01042

其中:

严重损坏农房间数

A01043

一般损坏房屋户数

A01044

其中:

一般损坏农房户数

A01045

一般损坏房屋间数

A01046

其中:

一般损坏农房间数

A01047

受损工业企业数量

A01048

受损商贸网点数量

A01049

受损学校数量

A01050

受损社会服务机构数量

A01051

受损公路长度

A01052

千米

受损通信线路长度

A01053

千米

受损通信基站数量

A01054

受损电力线路长度

A01055

千米

受损市政供排水管网长度

A01056

千米

直接经济损失

A01057

万元

其中:

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

A01058

万元

农林牧渔业损失

A01059

万元

工矿商贸业损失

A01060

万元

基础设施损失

A01061

万元

公共服务损失

A01062

万元

其他损失

A01063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灾害种类:

见附录

(一)。

2.台风编号:

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公历某年某号。

3.地震震级:

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

4.灾害发生时间:

指因自然灾害导致影响或损失出现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

5.灾害结束时间:

指灾害过程基本结束,且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不再扩大的日期,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

6.受灾乡镇名称:

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乡(镇、街道)名称。

7.受淹乡镇名称:

因江河洪水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乡(镇、街道)名称。

8.受灾人口:

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包括:

因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伤亡人口、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损或其他家庭财产损失的人口、因自然灾害直接原因造成生产生活遭受损失的人口等。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某受灾的乡(镇、街道),并已在该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包括户口在该乡(镇、街道),外出不满半年的人);已在某受灾的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该乡(镇、街道)以外的人;在某受灾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自然灾害发生时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

非常住人口指自然灾害发生时在受灾地,但不属于常住人口的人。

以下同。

9.因灾死亡人口:

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牺牲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

10.因灾失踪人口:

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失踪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

11.因灾伤病人口:

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伤病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

其中,重伤指因灾伤病需要住院治疗才能康复,或虽不需要住院治疗但需要多次门诊治疗才可以康复的人员。

12.紧急避险转移人口:

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处于较大自然灾害风险中,而暂时转移到安全地区的人口(含非常住人口)。

1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处于较大自然灾害风险中,导致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包括:

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倒塌、严重损坏(含应急期间未经安全鉴定的其他损房)造成无房可住的人员;或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由危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或处于较大自然灾害风险中,由高风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

通常情况下,在同一时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与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不存在交集。

14.集中安置点数量、集中安置人口:

指本行政区域内由政府统一安置集中搭建的帐篷区或避难场所、学校、体育场馆、村居委会等集中安置场所数量,集中安置人口即集中安置点内统一安置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5.分散安置人口:

指本行政区域内分散搭建帐篷、借助租住房屋或通过投亲靠友等方式分散安置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6.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

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

①因灾造成口粮、衣被和日常生活必需用品毁坏、灭失,无法维持正常生活;②因灾造成交通中断导致人员滞留或被困,无法购买或加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造成生活必需用品短缺;③因灾造成在收作物(例如将要或正在收获并出售,且作为当前口粮或经济来源的粮食、蔬菜、瓜、果等作物,以及近海养殖水产等)严重受损,导致收入锐减,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④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牲畜、家禽等因灾死亡,导致收入锐减使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⑤因灾导致伤病需进行紧急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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