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教育管理学校教职工奖金分配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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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教育管理学校教职工奖金分配方案

重庆教育管理学校教职工奖金分配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改革,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工作积极性,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原则,使学校教学工作迈上新台阶,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金发放原则

1、奖金分配向教师倾斜,全校平均工作津贴原则上向教师倾斜28%。

2、根据教职工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进行奖金分配。

3、校级领导工作奖金单列,不纳入行政工勤人员与教师津贴计算比例中。

4、行政工勤人员兼课课时费根据相应职称按基本课时标准发放,兼课课时费单列,不纳入行政工勤人员与教师津贴计算比例中。

行政工勤人员兼课应在充分保证专职教师排课后,原则上在周学时4节以内排课。

5、教师课时津贴以每月教师实际上课课时为计算基数。

二、教职工奖金构成

教职工奖金=工作奖金+年终考核奖+年终奖+节假日福利津贴+直辖中餐补贴+其它。

1、工作奖金=工作津贴+职务津贴。

2、年终考核奖:

根据年终考核等级发放。

3、年终奖: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状况确定。

4、节假日福利津贴: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状况确定。

5、直辖中餐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平均发放。

6、其它: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状况确定。

三、教师工作奖发放办法

1、教师工作津贴(即课时津贴,按实际上课课时计算)

教师基本工作量课时单价为:

高级讲师:

15元/节;讲师:

14元/节;

助理讲师:

13元/节;教员:

12元/节

当教师平均周学时不低于16节时,教师基本工作量定为10节;当教师平均周学时不低于14节时,教师基本工作量定为9节;当教师平均周学时不低于12节时,教师基本工作量定为8节。

教师超工作量课时单价为:

高级讲师:

18元/节;讲师:

17元/节;

助理讲师:

16元/节;教员:

15元/节

2、教师年终工作奖励津贴

评为一等的教师课时奖励津贴标准为3元/节。

评为二等的教师课时奖励津贴标准为2元/节。

评为三等的教师课时奖励津贴标准为1元/节。

评为四等的教师不发课时奖励津贴。

课时奖励津贴按该教师实际上课节数计算,每学期定等,按月发放。

3、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按《教师工作量计算方案》执行。

四、行政工勤人员工作奖金发放办法

1、行政工勤人员按职称职务职级设定岗位奖金系数,以岗位奖金系数决定工作津贴。

担任领导职务者有多个职称职级时,只能按相应领导职务岗位奖金系数发放工作津贴。

岗位奖金系数见下表:

职称职务职级

岗位系数

校长

1.50

副校长

1.40

科长、高级讲师、高级技师

1.15

讲师、四级职员(正)、技师

1.10

副科长

1.05

助讲、四级职员(副)、高级工

1.00

教员、五级职员、中级工、本科见习

0.90

其他

0.80

2、行政工勤人员单位系数津贴=(专职教师月平均课时津贴×0.72×行政工勤人员总人数–中干职务津贴总和)÷行政人员岗位系数总和。

3、行政工勤人员月工作津贴=岗位系数×行政工勤人员单位系数津贴。

4、行政工勤人员兼课费计入奖金,但不纳入行政工勤人员与教师津贴计算比例中。

5、行政工勤人员年终工作奖励津贴,根据行政工勤人员年终考评定等情况发放。

行政工勤人员年单位系数奖励津贴(P)=(A÷B×0.72)÷E

其中,A=专职教师年课时奖励津贴总和

B=获一、二、三等奖励专职教师总人数

E=(获一等奖励行政工勤人员岗位系数总和×3+获二等奖励行政工勤人员岗位系数总和×2+获三等奖励行政工勤人员岗位系数总和)÷获一、二、三等奖励行政工勤人员总人数

获一等奖励行政工勤人员年工作奖励津贴=P×3×本人岗位系数

获二等奖励行政工勤人员年工作奖励津贴=P×2×本人岗位系数

获三等奖励行政工勤人员年工作奖励津贴=P×1×本人岗位系数

评为四等的行政工勤人员不发工作奖励津贴。

6、校级领导月工作津贴=岗位系数×行政工勤人员单位系数津贴,年终补发数根据市教委考评结果,考核为优秀按行政工勤人员一等补发方式进行补发;考核为称职按行政工勤人员二等补发方式进行补发;考核为基本称职按行政工勤人员三等补发方式进行补发;考核为不称职不补发。

五、职务津贴

以100元为系数1,各级职务系数见下表:

职务级别

系数

正校长

5

副校长

4

正科长

3

副科长(主持工作)

2.5

副科长

2

教研组长

1

六、教职工年终奖发放办法

教职工年终奖统一发放。

发放标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七、其它项目

1、寒、暑假,教职工奖金根据上一学期月平均奖金发放,不含奖励补发部分。

2、教职工担任班主任,按班主任工作津贴规定计发。

3、教师一学期担任新课或多门体系、内容均不相同课程,按《教师跨头课津贴的实施办法》执行。

4、外聘教师课时津贴标准为20元/节(根据实际情况,可作调整);教师课余辅导课时津贴标准为15元/节;学校内部的非在编职工担任课程,课时津贴标准为15元/节。

5、考试监考课时,按30元/次发放,统计进入课时津贴。

6、挂职锻炼、支教人员保留校内政治待遇,工作津贴按行管人员平均奖金发放(不发职务津贴、通讯费、中餐费)。

7、参与继续教育人员根据《重庆教育管理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8、每月奖金发放由教代会经审小组负责监督、核查。

重庆教育管理学校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组织纪律性,强化学校内部管理,特制定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管理权限。

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人员的常规考勤;由校办公室负责行政人员上班考勤及教职工大会、全校性集体活动考勤;教研活动、政治学习由教研组考勤;教师上课:

高职课由高职科考勤,中专课由教务科考勤,联合检查除外;学校其它集体活动由负责组织的职能部门负责考勤。

第三条各科室(教研组)每月月底将当月考勤结果交校办公室汇总,校办公室每月通报一次考勤情况。

学校组织的、各部门组织的所有活动,都将纳入考勤范筹。

全期考勤情况作为评先进、年终考核、职称评审等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实施办法

第四条请假手续

(一)请假必须事先填写好请假条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根据第二条中的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后方为有效。

(二)参加会议或因公外出,必须出具经分管领导签注同意参加会议的会议通知书或部门负责人派遣通知单。

(三)对未履行请假手续者,作旷工(旷课)处理。

第五条审批手续

(一)教师请假:

病、事假、公假一天以内由相应教学科室批准,二天以上(含两天)经相应教学科室签注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同意后方为有效。

(二)职工请病、事假、公假一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二天(含两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同意方为有效。

(三)中层干部请假需经分管校长签注意见。

因公外出必须经分管校长同意、签注证明方为有效。

以上请假手续及证明材料交校办公室备案,各科室应如实上报情况,未提交请假手续者,考勤时按旷工处理,对于教职工请假隐瞒不报者,按行政责任事故处理。

第六条考勤办法

(一)职工一律实行坐班制(特殊情况另作要求),实行上午、下午分段考勤,凡发现有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者一次扣奖金10元,30分钟以上作旷工半天处理;教师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者扣奖金10元,10分钟以上者该节课视为旷工。

上下班(课)时间以学校铃声为准。

(二)职工请病、事假扣除相应天数的奖金(不含固定部分),每月按21天计。

(三)教师请假扣除请假期间的课时奖金。

教师有课时间因公外出(限指市教委、中专教育学会、联合办学单位安排的教学研究、学术性会议及学校指派的工作任务)经教务校长审批同意后,到教学管理部门进行调课安排,调课后不扣课时;确实无法实现调课者,扣除课时。

(四)校干、中干、教研组长当月请病、事假10个工作日及以上,停发当月职务津贴。

(五)教职工事假半天(不足半天算半天)另扣奖金10元,一天另扣奖金20元,累计扣完当月奖金为止(含固定部分)。

教师两节课算半天,四节课算一天(不按实际天数计算)。

(六)月旷工一天扣奖金400元(旷工半天扣奖金200元),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月累计旷工超过一天扣除当月全部奖金,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年累计旷工两天及以上者,待岗半年,扣出待岗期间全部工资、奖金。

(七)婚假5个工作日(晚婚10个工作日),根据请假天数职员扣除相应天数的奖金,教师扣除请假期间的课时奖金,不另扣奖金。

(八)产假90天(重度难产、剖腹产增加30天,轻度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增加20天;符合多项者,累计执行),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请假期间,每月只发直辖津贴,工资按市人事局有关文件执行。

(九)护理假7天,男教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可以请护理假,请假期间扣除相应天数的行政奖金或课时津贴,不另扣奖金。

(十)丧假(父母、爱人、子女)5个工作日(渝人发[1999]16号),公婆、岳父母可参照执行。

根据请假天数职员扣除相应天数的奖金,教师扣除请假期间的课时奖金,不另扣奖金。

(十一)教职工大会及学校安排的其它全校性集体活动,请事假一次扣20元,病假不扣奖金。

若是假中假,不另扣奖金。

(十二)教职工长期请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十三)教职工请事假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除以上所列的请假外,在工作期间的所有非因公请假,都要扣除相应天数的课时津贴或行政奖金。

第八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校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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