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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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西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00号)有关要求,为做好西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准确真实、查清底数、服务质量”原则,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各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和服务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
201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
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
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5个类别矿产(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采选、冶炼和加工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及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含大学园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1)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2)原材料消耗、生产产品情况,主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原辅材料消耗量,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和产量等。
(3)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
(4)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及去向等)。
(5)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6)重点清查能源化工行业,主要包括企业污染物排放处理情况(排放量、污染物进出口浓度等),无组织源排放是否有控制措施,监控措施是否健全及其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
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
(2)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3)化肥和农药使用情况。
(4)地膜、水果套袋和化肥农药包装等农业废弃物使用、处置、残留情况。
(5)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水产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包括污染源基本信息,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和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
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
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1)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主要包括污染源的基本信息,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处理和排放情况等。
(2)城乡居民用水排水和能源使用情况,包括城乡居民数量,用水排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
(3)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包括排放基本信息,排污口位置,污水构成,排放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2)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主要包括处理设施基本信息,处理污染物种类、来源、处理量和浓度,设施运行状况和处理效率,污染物处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3)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主要包括次生污染物种类、产生量和浓度,治理情况,治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上下结合原则建立污染源普查名录库,调查污染源基本信息和污染物排查信息,采用实测、产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多法核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一)工业污染源。
基于工业污染源名录库,按照普查对象和内容,全面入户登记调查。
通过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工业污染源名录库以国家名录库为基础,经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开发区核实汇总后确定。
配合省级部门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
基于农业污染源名录库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养殖户和水产养殖场发放普查表调查基本信息,对于分散农业污染源以数据共享和抽样发放普查表调查的方式,获取基本信息和普查内容。
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采用多法核定方式。
农业污染源名录库以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建立。
(三)生活污染源。
对生活源锅炉进行登记调查,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抽样调查城镇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
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
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内容在水务、市政、城管和建设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查和抽样调查方式获取。
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采用多法核定方式。
(五)移动源。
利用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等信息。
通过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
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产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
根据行业管理,对口统计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提供,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责任分工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区县、开发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
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指导、检查和验收各区县、开发区及相关部门普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3.对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验收;
4.向省级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设立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行政辖区内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
市发改委:
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市工信委:
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市国资委:
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市商务局:
配合统计部门做好年度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等能源消耗情况数据统计;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相关数据,会同市交通局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及普查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局:
配合做好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