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滩羊第29类地理标志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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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滩羊第29类地理标志doc
“盐池滩羊”(第29类)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品牌带动作用,依法保护盐池滩羊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标使用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商标保护,促进盐池滩羊产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盐池滩羊”(第29类,注册号为:
3334050)是经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盐池滩羊”的特定品质和原产地域范围。
第三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标识由盐池滩羊公羊头像、“盐池滩羊”四个汉字和“盐池滩羊”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组合而成,颜色为绿色;具体标志标识(logo)如下:
注册证号:
3334050
“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与中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一同使用,禁止单独使用。
第四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注册,享有商标法赋予的权利。
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需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商标注册人审查同意后,签订《“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颁发《“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盐池滩羊的生产区域及品质特点
第六条盐池滩羊生产区域为盐池县花马池镇、大水坑镇、惠安堡镇、高沙窝镇、王乐井乡、冯记沟乡、青山乡、麻黄山乡8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地处东经106°33′-107°47′,北纬37°04′-38°10′。
第七条盐池滩羊肉产品品质特征需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盐池滩羊》(DB64/T1545-2020)地方标准中有关滩羊肉的规定。
第三章“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八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公告备案的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
第九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和法定许可;
2.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盐池滩羊检疫、屠宰、加工、销售等条件;
3.生产经营的羊肉及羊肉制品产自“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确定的地域范围内,“两证两章”齐备(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检验合格印章);
4.近三年内无商标、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
5.实体店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商品的加工、包装、存储及设施设备等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第四章“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和使用方式
第十条申请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需提交以下材料:
1.“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经营场所等证明材料;
3.申请人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4.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络销售的,还需提交平台使用书、店铺信息、产品清单等材料。
第十一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审查核准程序:
1.受理。
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予以受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验、审核审定工作;
2.现场核验。
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安排2名(含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验,并作出现场核验结论;
3.审核审定。
现场核验结论经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会议研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接到同意许可的决定后,到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签订《“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和《“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质量保证承诺书》,领取《“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4.备案。
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对许可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在盐池县域以外开设分店(直营店)和在电子商务平台开办网店,应当提供分店属地的营业执照、合法使用人与分店经营者双方签订的经营合同,向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提交材料进行报备,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到期继续使用者,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提出续签申请,经复验合格后续签合同;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则自动终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
“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对“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情况每月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示方法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2.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3.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的广告宣传;
4.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使用在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6.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五章“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的
权利及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1.在其产品、包装醒目位置上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和产品展销;
3.优先参加相关部门组织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等活动;
4.参与对“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监督,对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5.对“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六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应遵循以下规范:
1.严格遵守“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的各项规定;
2.宣传、维护“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市场声誉,遵守市场经营秩序,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维护“盐池滩羊”的特有品质;
3.接受“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履约监督检查;
4.按照“盐池滩羊”品牌形象设计要求,统一店面门头牌匾,规范内部装修与管理;
5.指定专人负责“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不得改变“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确保商标规范使用;
6.未经注册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许可他人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7.制作的盐池滩羊肉包装物的材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卫生安全标准,还应当标注商标合法使用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净含量、生产日期;
8.盐池滩羊肉包装物设计制作应当符合“盐池滩羊”品牌形象设计统一标准,也可由“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自行设计制作,经商标注册人审核备案后,在有印制资质的企业进行印制;
9.“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的加盟店,其产品包装物应当与该合法使用人保持一致;
10.“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如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在其产品包装物上可以与证明商标同时使用,标识位置以美观易识别为主;
11.销售的盐池滩羊肉应当有养殖、屠宰、加工等溯源信息和完整的购销台帐(价格、数量、来源、去向)、进出货清单、购货合同、发票、物流票据等。
包装物需贴有二维码(或条形码)能够进行溯源查询;
12.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和备案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商标注册人报备;
13.保证盐池滩羊产品质量,每年依据《地理标志产品盐池滩羊》(DB64/T1545-2020)地方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不少于1次,在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备案,并向消费者出示质量检测报告。
第六章“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是“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和监督实施,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对“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和监督管理,加强商标及商标合法使用人的宣传;
2.指导商标合法使用人规范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3.每年对“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的产品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不少于全部合法使用人的20%;
4.将“盐池滩羊”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的合同信息及时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将许可信息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
5.对“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使用商标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6.对取消商标使用权的,收回《“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准用证》和含有“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物品,拆除门头牌匾;
7.对“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8.对于符合许可使用条件的申请人不得无故拒绝许可使用。
第十八条对“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非法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假冒盐池滩羊肉销售和违规使用商标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3.“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配合市场监督管理等执法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民事主体,由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并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予以公示。
第七章违反“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使用管理办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在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过程中,有违反《“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质量保证承诺书》及本管理办法的,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有权进行追究,视情节向“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人作出暂停使用、取消使用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第7款、第8款、第9款、第13款规定,通知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单方解除“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取消其“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6款、第11款、第12款规定,通知其立即整改,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解除“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如解除,则取消其“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的商标使用权被取消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使用该商标。
第二十三条从事“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监管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如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6日。
2018年8月修订的《“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