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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丽广场统一租赁合同

 

Ref.(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合同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下简称“该物业”]

 

出租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简称“乙方”]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1

出租房屋情况

2

租赁用途

3

交付日和租赁期

4

租金及支付

5

保证金和其它费用

6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7

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8

转租、转让和交换

9

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条件

10

违约责任

11

保险及赔偿

12

双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13

其它条款

附件一

该房屋的位置图和平面图

附件二

交房条件

附件三

该房屋的商业计划

附件四

补充条款

附件五

相关费用明细表

租赁合同

 

本租赁合同(以下称“本合同”)是由青岛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公司,和[](以下称“乙方”),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法律成立并存在的法人,于[]年[]月[]日签订。

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中合称为“双方”,各称为“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1.出租房屋情况

1.1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澳门路奥帆基地附属商业项目青岛百丽广场[]层[]单元(下称“该房屋”)。

该房屋的位置图和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该房屋的租赁建筑面积合计为[]平方米(下称“租赁面积”)。

租赁面积以交付房屋时或签定合约前双方代表人共同测量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测量数据为最终结果,。

租赁面积即为计收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的面积依据。

1.3本合同附件二是该房屋的交房条件。

附件二的内容已由甲乙双方确认同意,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2.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经营[]品牌之________用途业务(下称“业务”)使用。

乙方将与本合同签署之日后三十(30)天内按照本合同附件三的格式向甲方提供一份该房屋的商业计划。

乙方向甲方承诺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甲方并不保证该房屋可用于本款规定的用途以外的任何其它用途。

2.2乙方向甲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自费取得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之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用途。

3.交付日和租赁期

3.1该物业的租赁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除非甲方另行书面通知,甲方预计将于2008年___月___日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下称“预计交付日”)。

3.2甲方应在预计交付日之前十(10)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书面交付通知(下称“交付通知”),交付通知上应载明甲方向乙方实际交付房屋的日期(下称“实际交付日”)。

3.3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及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为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处(下称“管理处”)。

乙方应于交付通知载明的实际交付日前往管理处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

在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之前,乙方应付清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于该房屋实际交付日或此前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否则甲方无义务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甲方在全额收到该等支付后应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双方签署房屋交付凭证,即视为甲方已按照本合同规定条件履行了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义务。

3.4如果乙方未能在实际交付日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则该房屋仍视为已由甲方于实际交付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交付给了乙方;并且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租金和其它各项费用。

如果乙方在实际交付日起[三十(30)]天内仍未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但无义务)经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见下文定义)作为对甲方可能遭受的损失的补偿。

甲方没收保证金并不排除甲方根据本合同或者适用法律可行使的任何其它救济措施。

 

3.5购物中心的开业日期暂定为:

年月日,以甲方的书面通知日期或是甲方于当地媒体公告的日期为准。

3.6若甲方未能在预计交付日(如无交付通知)或实际交付日(如有交付通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应给予甲方[三十(30)]天的宽限期。

在该宽限期过后十五(15)天,甲方仍未能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则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立刻提前终止本合同或经与甲方协商再次选定一个日期为实际交付日。

甲方需在本合同根据本款被提前终止之日起三十(30)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包括利息)退还给乙方,并以此作为乙方唯一和仅有的救济措施。

乙方确认并同意,甲方均无需对乙方因甲方未交付房屋及乙方终止本合同所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3.7甲方有权于到期日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第7条的规定如期返还房屋。

3.8[供选择]:

[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自实际交付日起[]天的免租装修期。

在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需缴纳物业管理费(见下文定义)及本合同规定的应由乙方支付的其它费用(见附件及装修手册说明)。

若乙方在免租装修期内开始经营业务,则开始经营业务之日即为免租装修期终止之日。

对此,甲方有权从此终止日起收取租金及其它费用。

免租装修期间,乙方须向甲方申请开业日,待甲方批准后可开业,计租日从免租装修期后第一天起或甲方批准的乙方开业日(两者取早)。

如因甲方批准的乙方开业日迟于乙方的免租装修期后的第一天,则计租日为甲方批准的乙方开业日。

4租金及支付

4.1该房屋的租金按照下述方式按月计收:

4.2该场地的月租金应包含:

1)月基本租金;2)月总收入提成

(1)月基本租金为固定金额,按租赁面积计算。

(2)月总收入提成是根据承租人由承租此场地获得的所有收入而计算出来的某一金额,即是:

%x承租人在相关税前月营业额。

“该税前月营业额”为乙方以任何方式在该日历月从租赁标的售出货物及提供服务而获取的全部款项。

4.3月基本租金的计算方法:

每平方米月租金×租赁面积。

月基本租金明细如下:

日期月租金总额(人民币元)

第一个租约年

第二个租约年

第三个租约年

第四个租约年

……………

[如适用:

请加入其他租约年]

4.4.租赁期内[免租期后]首月基本月租金的计算方法:

每平方米的月租金/该月总天数x该月实际租用天数×租赁面积

4.5在整个租赁期内,乙方应于每个日历月8日之前向甲方支付下月的基本租金。

基本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及其它费用。

乙方应于开业日期前一个月或甲方书面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月基本租金。

所述日期恰逢法定休假日的,则应在该法定休假日前一天支付。

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0.05%]支付违约金。

4.6乙方应于每个日历月第三(3)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供所有与上个日历月营业额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营业额记录、所有发票及报税单等,以供双方核对并计算上个日历月的提成租金数额。

乙方应以本合同第5.8条的收银系统向甲方提供营业额记录。

如果该月提成租金数额高于乙方已支付的月基本租金的数额,则乙方应于每个日历月8日之前按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向甲方补足已支付的月基本租金与应支付的月提成租金之间的差额。

4.7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每年对乙方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有关审计费用承担如下:

(1)如审计结果与乙方向甲方申报的含税营业额一致有关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

(2)如审计结果与乙方向甲方申报的含税营业额有误差且误差范围在2%以内的有关审计费用由甲乙双方均担;

(3)如审计结果与乙方向甲方申报的含税营业额有误差且误差范围超过2%的有关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每年能向甲方就其经营情况提交由毕马威、德勤、安永及普华永道其中任何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则其每年接受甲方审计机构审计的义务可予以免除。

此外甲方亦有权不定期地对乙方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如果以上任何审计结果或审计报告与乙方向甲方申报的含税营业额.导致

乙方上年的已付租金总额低于前述的全年应付租金,则乙方应在双方认可乙方的营业额的审计结果后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其差额;反之,若乙方上年的已付租金总额高于前述的全年应付租金,则其差额应在乙方下月租金中予以等额抵扣。

如果上述审计发生与租赁期内的最后一个年度,甲方应在双方认可营业额审计结果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乙方已付租金超过其应付租金的差额。

4.8乙方保证前述提供给甲方的营业额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且甲方有权要求当审计结果证实瞒报、漏报、误差超过2%以上时,乙方需支付差额10倍的罚款,依照4.6的付款规定缴纳。

如有二次误差超过2%的事实或者瞒报漏报超过2次,乙方除了必须赔偿甲方经济损失之外,甲方有权中止本合约。

5.保证金和其它费用

5.1开业保证金,是指为为确保承租户积极配合购物中心整体开业所收取的保证金。

金额为一个月的场地租金。

乙方应于免租装修期后第一日或购物中心对外公布的开业日期较早者为乙方开业日期。

如乙方依据要求准时开业,则在开业后的三十天内返还,不计利息。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如期开业,则甲方有权扣除开业保证金,并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不视为违约,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2甲、乙双方约定,于签署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相当于该房屋第一年[三(3)]个月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见下文定义),即人民币[]元向甲方存放保证金(下称“保证金”),以确保乙方遵守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规定。

在整个租赁期内保证金由甲方保管,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保证金的利息。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收据凭证。

5.3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保证金均应相等于按照当时适用的收费标准计算的[三(3)]个月的租金[根据实际交付日后第一年的月基本租金计算]及物业管理费(见下文定义)。

如租金和/或物业管理费在租赁期内有所增加,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四(14)天内将保证金差额补足。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缴付或补足保证金,则甲方有权按照欠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及/或终止本合同。

如甲方因此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9.3条承担违约责任。

5.3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或条款,拖欠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等,在不影响甲方其它权利或补救的前提下,甲方有权以该保证金或其任何部分抵付任何欠款或甲方因乙方违约而可以要求其承担的任何其它款项。

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日息[0.05%]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期自上述各项费用应付之日期开始计算,直至乙方结清所有拖欠款项及滞纳金为止。

在甲方以此方式使用该保证金或其任何部分的情形下,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的十四(14)日内向甲方支付一笔款项,以补足该保证金。

若不补足,则构成乙方违约,乙方按照本合同第5.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得将保证金转让或抵押,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亦不得将保证金用于抵销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

5.4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其它权利的前提下,甲方须于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将该房屋返还甲方且结清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的所有款项后的四十五(45)天内,把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5.5乙方应根据租赁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人民币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营业时间为早上10时至晚上10时,但不包括本条5.6款项下的公用事业费和保证金及其它费用(详见附件五及租户手册有关说明)(下称“物业管理费”),但甲方有权根据其实际运作成本调整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以维护该物业的管理素质。

甲方对物业管理费标准的调整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

乙方应于每月支付基本租金的同时向甲方支付下一个日历月的物业管理费。

租赁期首月的物业管理费应和首月租金一起于实际交付日或此前支付。

租赁期内首月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当月每平方米的管理费×租赁面积)×(该月实际租用天数/当月总天数)

5.6由乙方使用该房屋而实际发生的公用事业及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如通讯费、水费、电费、煤气费、设备费等,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应支付的所有公用事业款项,空调电费按甲方提供的空调控制系统分户计费标准缴纳,其它公用事业按照本地区相关收费标准缴纳。

同时乙方应支付有关国家和地方规定应由承租方缴纳的其它费用,均应由乙方于付款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或之前向甲方或其它有关单位支付。

如果乙方要求在本合同第5.5款规定的营业时间外营运,乙方应提前不少于三(3)个工作日向甲方或向甲方适时指定的代理书面申请,并按<<租户手册>>中的收费标准在收到甲方或其适时指定的代理发出的缴款通知单后三(3)个日内付清该通知中载明的应付费用。

甲方可以委托第三人对标的房屋代为管理,乙方应与甲方选定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承诺书》。

由于该物业的物业管理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双方确认,甲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租赁区域及相关区域的物业管理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共享部位和共享设施的使用、运行、养护和管理、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绿化养护、车辆停放、消防、电梯、水、电、燃气、空调制冷、热力(采暖)、通讯、的供应等)。

乙方承诺,在甲方书面同意前,不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管理费另行签署与本合同抵触的协议、合同或其它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

如需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缴的公共事业费用,乙方若逾期交纳相关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交纳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甲方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截断相应管道线路,拒绝乙方继续使用相应设施设备,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或提前终止本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第9.3条约定承担责任。

5.7附件五是各项进场之后可能发生的费用,不限于表列各项,详细说明见租户手册及装修指南。

5.8除甲方另行通知,乙方应以电汇形式支付租金及其它费用至以下银行帐户:

银行:

接收方银行:

收款人户名:

青岛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款人账号(人民币):

(汇款时请注明汇款用途)

除甲方另行通知,乙方应以电汇形式支付物业管理费及公用事业费用至以下银行帐户:

银行:

接收方银行:

收款人户名:

收款人账号(人民币):

(汇款时请注明汇款用途)

乙方应承担银行转帐或汇入款项时产生的费用,并出具有关单据予甲方。

 

5.8收银系统

5.8.1出于资产的良好管理,乙方应安装甲方有偿提供的电脑收银机,并接受甲方的电脑收银系统的连接安排。

前述的硬件和软件的安装、使用、维护及其它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于每个日历的8日之前向甲方预付下一个月的收银系统运行维护费用(每台每月人民币350元)。

租赁期内[免租期后]首月收银系统运行维护费用的计算方法:

每月人民币350/该月总天数x该月实际租用天数x台数。

甲方有权根据其实际运作成本调整收银系统运行维护费用的标准。

l供选择]-如乙方不用POS

乙方安装自有的电脑收银机,并接受甲方的电脑收银系统的连接安排,或每日将销售数据输入甲方系统。

在乙方与甲方的电脑收银系统还未连接情况下,乙方需于每个日历月第三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提供由青岛地税局认可的上个日历月营业额报税及完税原始证明,并清楚列明营业额,以供甲方计算上个日历月的提成租金数额。

如果乙方未能在每个日历月第三(3)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供有效的完税证明,甲方将按“该日历月总收入”(税前)计算上个日历月的提成租金数额(“该原则”),乙方必须支付甲方采取该原则计算的提成租金数额。

5.8.2乙方应安装并使用甲方指定的银行刷卡机,因乙方营业所发生的信用卡、借记卡等银行卡之服务费应当由乙方负担。

5.8.3为提高及保持消费者对百丽广场的忠诚度,乙方同意配合甲方提供给予消费者之贵宾卡或会员卡计划或其它折扣、积分计划,乙方亦同意配合甲方之礼券、餐券或相等之有价证券使用计划。

但甲方推行本条所述计划前,应先与乙方签订书面同意备忘录,在乙方同意情况下,上述计划方在乙方该房屋内执行。

5.8.4该房屋内的收银员应由乙方自行雇佣、培训并对其行为负责。

6.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在租赁期间,甲方应保持下列各项处于正常运作和安全的状态:

(i)该房屋的结构部分;(ii)与该房屋相关联的机械、电力、管道、以及防火和保安系统;(iii)供进出该房屋的该物业的公共区域;以及(iv)该房屋的外部墙壁、门窗。

乙方认可并同意,在租赁期内乙方对该房屋的所有其它方面(即甲方上述责任范围之外该房屋的其他方面,包括其他附属设施)的状态完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和保养。

 

6.1.1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或者甲方为履行其在本第6.1条项下的义务而进行任何工作,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配合。

甲方应减少该等检查或工作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乙方须允许甲方在提前24小时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后,无论有否随同工匠或携带工具,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进入该房屋。

6.1.2乙方应允许甲方的代表进入该房屋进行例行卫生和设施检查。

6.1.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并随时修订的该物业的租户手册和装修手册。

6.1.4若在营业时间内而且能联络到乙方的情况下,该场地出现紧急情况,甲方由乙方人员陪同进入该房屋,但紧急情况若发生在非营业时间内或无法联络到乙方的情况下,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入该房屋,由于甲方此等行为直接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6.1.5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若维修该等损坏或故障属于甲方本第6.1条项下的明确责任,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尽快进行维修。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理该等损坏或故障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1.6乙方须在该房屋遭受到损毁,或任何人士在该房屋受伤,或该房屋发生火警或意外,或该房屋内的水管通道、煤气管道、电线、装置、附属物或其它设施出现损坏、破裂或缺陷时,立即通知甲方。

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而致使额外损失的,该额外损坏部分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但此等维修应当只由甲方提名的承包商进行。

如甲方代为维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偿还相应的维修费用。

6.2租赁期间,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坏或故障属于甲方在本合同第6.1条项下的明确责任外,乙方应自费及时对该房屋的其他方面(包含其他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同时,无论是否属于乙方维修责任范围,乙方均应以合理正当的方式使用该房屋及其各项附属设施,以保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除正常损耗外处于良好状态。

6.2.1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采用甲方建议的承包商负责维修。

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及恢复原样,费用由乙方承担。

6.2.2租赁期内,甲方如发现该房屋任何部分存在损坏(除自然损耗外)时,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在甲方书面通知发出后的七(7)日内(在特殊情况下,双方可协商另一个时限),乙方应完成上述修缮。

如乙方在期限内没有完成上述修缮,则甲方和甲方之授权人有权进入该房屋进行上述修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2.3在整个租赁期内,乙方必须自费保持该房屋的内部和外部的风格和样式与甲方不时确定的一流高级物业的要求相协调。

6.2.4甲方有权在发出书面通知两天后而乙方并未立刻清理的情形下,以甲方认为妥当的办法,清理及处置该物业的公共区域内乙方留下或未处理好的任何包装箱、纸盒、垃圾或其它任何种类或性质的物品。

甲方并不因此而须向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因其执行本条规定而引起的所有开支或费用。

6.2.5对乙方专用的卫生、供水设施(如有),乙方需负自费维护的责任,保持该等设备在良好及清洁的状态,并符合公共卫生或其它政府有关部门的规章要求。

6.2.6对由于下列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的事故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甲方或任何其它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须作出赔偿并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i)该房屋内的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或电线的故障或失修;(ii)该房屋水管通道或厕所堵塞或损坏;(iii)火或烟雾在该房屋内扩散;(iv)任何来源的水在该房屋或其任何部分泄露或满泻;或(v)乙方对该物业任何公共地方造成损坏。

乙方于本款项下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

如果甲方及其各自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和代理因任何第三方人士因前述情形索赔而遭受任何责任、费用和开支,乙方应当对前述各方进行赔偿、为其辩护、使其免于损害。

6.3双方同意,如果乙方希望在租赁期内任何时候对该房屋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装修、分隔,以及安装、改造、更换任何设备或装置),下列规定必须得到遵守。

6.3.1在开始任何装修工程前,该等装修工程的设计与图纸必须取得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的事先书面同意,并征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或批准。

因向政府部门的报批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3.2租赁期满乙方拆除其增设的设施和设备时,不得损坏该房屋的结构。

若有损坏,乙方应负责于七(7)日内修复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

如甲方因此承受损失,乙方应立即对甲方作出赔偿。

6.3.3乙方向甲方保证该等装修工程不得影响该物业内甲方的其它承租人乙方和客人及其它人士,并严格按照管理处颁布的相关守则。

如果乙方的任何装修工程对该物业内甲方的任何其它承租人乙方、客人或其它人士造成损失,乙方应独自承担责任,并应当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董事、雇员和代理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及所有责任、费用和开支进行赔偿、为其辩护、使其免于损害。

6.3.4乙方的任何装修工程倘对该房屋消防喷淋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电讯系统或可能影响该物业任何机电系统的工程进行任何修改或重做,该装修工程必须由甲方书面指定的承包商承办并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担。

除本款前述工程以外,经甲方事先批准,乙方可自行聘用有资质的承包商负责进行其它装修、改建工程。

乙方及其聘请的承包商必须遵守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制订的有关装修的规定和标准。

乙方明白并同意,对于因乙方或其聘请之承包商的任何违反前述规定和标准的行为,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由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如果甲方及其管理人员、董事、雇员和代理人因任何第三方人士,包括乙方的雇员和代理人因乙方或其承包商的此等违规行为索赔而遭受任何责任、费用和开支,乙方应当对前述各方进行赔偿、为其辩护、使其免于损害。

6.3.5乙方向甲方保证对该房屋进行该等装修工程前自费为该房屋就其各种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保险要求见本合同第11.1条。

6.3.6若于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房屋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随时提出的要求整改有关设施。

6.4乙方不得在该物业(包括该房屋)的外部、中庭窗或者该房屋之外的物业的其它部分绘制或附着任何标志、广告或通知,但是其颜色、大小、风格和位置事先得到甲方自行决定书面批准的除外。

各方应以诚信原则协商有关乙方在使用该场地过程中设立标志的权利的条款和条件。

乙方应支付与标志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建造、安装、许可、审批以及安装后的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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