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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质量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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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质量控制方案

1、编制依据

根据《客运专线高性能混凝土暂行技术条件》及《客运专线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梁暂行技术条件》以及现行国家标准、施工规范要求,为确保广珠城际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保证施工生产的需要,结合项目经理部实际情况,特编制广珠城际轨道交通工程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制梁场原材料质量控制方案,以备实施。

2、原材料质量控制的范围

根据广珠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工作内容和结构设计情况,拟进行质量控制的原材料主要有:

钢绞线、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圆盘条、热轧带肋钢筋、水泥、锚具、支座、外加剂、矿粉、粉煤灰、河砂、碎石、塑料波纹管等。

3、原材料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

3.1原材料质量控制组织机构

为认真做好本合同工程的原材料质量控制工作,江门梁场成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原材料质量控制工作,其组织机构框图如下:

梁场应参照项目部的组织机构图设置以质检室、试验室、材料室为组员的原材料质量控制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原材料质量控制工作。

3.2原材料质量控制领导小组

组长:

潘传伟

副组长:

晏洪

组员:

邓洪坤李辉明杨勇

3.3职责划分

质量控制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对合格材料供方进行评审,确定合格材料供方;建立和完善原材料质量保证体系,监督质量控制运行情况。

负责对质量控制工作进行考评。

材料室职责:

负责牵头对料源(厂)的考察,为质量控制领导小组选择合格材料供方提供依据;负责原材料运输环节中的质量控制;负责对原材料进场时质保资料的检查,并通知试验室、安质室进行质量检验;坚持按照材料使用通知单发放材料的制度,确保不合格材料不进场、不使用。

坚持原材料可追溯记录制度。

试验室职责:

协助材料室对料源(厂)的考察;负责原材料进场的性能试验,并对原材料检测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配合监理工程师的验证试验工作。

安质室职责:

负责原材料进场的外观质量检验;对试验室出具的原材料进场复检资料进行复核,发放材料使用通知单;保证只有合格的材料才能使用到工程实体中。

4、原材料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及工作要点

4.1原材料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图

不合格不合格

不合格

材料室做好原材料可追溯记录

4.2原材料质量控制工作要点

4.2.1由材料室牵头,试验室参与到各原材料料源(厂)考察,了解厂家信誉、料源质量、储量、生产能力及生产工艺流程等能否满足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原材料的技术要求及供货能力,了解原材料厂是否有一套完整的、能确保其生产的原材料质量的质量保证体系,检查原材料厂以前的质量反馈意见表,试验室现场取样品做检测以判定其原材料是否达到要求的标准。

4.2.2选择合格的原材料场(厂),每项材料两家以上,根据试验室的检测数据及料源调查的相关情况,确定一家为主供应商,另选一家备用,所选中的供应商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必须制定可行、有效的控制方案,若有不足,要求供应商整改、完善,达到要求的标准。

供应商应及时提供每批原材料的质保书(合格证),建立质量档案。

4.2.3设专业人员对料源场(厂)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材料室配合试验室对料源场(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原材料全项或常规项目的检测。

在材料使用过程中,做好备用料源选择及备用方案实施准备工作,当料源发生变化时,可以立即启动备用方案。

4.2.4原材料上车船前应首先制定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案,采取其中优化方案并对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及运输能力做合理安排,并做好记录,以防原材料中途被掉包;如运输受阻,及时采取另一种方案补救,以保证供应;对运输线路和目的地应做出明确规定;要求运输人员随时与目的地取得联系,以保证材料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对重要材料需派专人押运。

4.2.5原材料进场,材料室首先应核对原材料的出厂、质保书、合格证以及检测报告等资料是否齐全,车(船)号是否相符,数量是否相符等,并做好验收记录;通知安质室进行外观质量检验。

4.2.6安质室根据材料进场通知单对原材料进行外观质量、尺寸误差等方面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4.2.7材料室牵头,试验室配合对进场的原材料按客运专线暂行技术条件及相应的国家标准取样送试验室复检;按规定办理原材料的报验工作。

4.2.8原材料的卸料场地必须全部硬化,并与其它场地分隔开,标识清楚;对进场的原材料堆码整齐,做好标识,标识牌必须标明“待检”“已检”“合格”等质量状态。

4.2.9试验室对进场的原材料进行复检,复检报告单发材料室及安质室;材料室对复检报告单分类归档备查。

4.2.10安质室根据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单判定该批材料合格(不合格),并发原材料使用通知单,合格的原材料准予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禁止使用。

4.2.11材料室根据安质室发放的原材料使用通知单发放材料,合格的原材料发放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做好不合格专色标识牌,及时通知供应商退货并做好处置记录。

4.2.12材料室根据原材料的使用情况结合施工实际做好材料可追溯记录,做到每一批次材料用到每一具体的工程部位都具有可追溯性。

5、原材料质量控制标准及保证措施

5.1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本合同工程采用1×7—15.24mm—1860《ASTMA416/A416m-2002》Ⅱ级松弛钢绞线。

5.1.1表面质量

(1)钢绞线钢丝表面不得有裂纹、小刺、机械损伤、氧化铁皮和油渍。

(2)钢绞线钢丝表面允许有轻微的浮锈和回火色,但不得有锈蚀成目视可见的麻坑。

(3)伸直性要求取弦长为1m的钢绞线,其弦与弧的最大自然矢高不大于25mm。

(4)钢绞线内不应有折断、横裂和相互交叉的钢丝。

5.1.2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

(1)公称直径15.24mm,允许偏差+0.65mm、-0.15mm,中心钢丝加大范围不小于2.5%,公称截面积140mm2。

(2)每1000m的理论重量为1102Kg。

(3)每盘钢绞线应由一整根组成,每盘钢绞线的长度不小于200m,重量不小于1000kg。

(4)成卷交货的钢绞线尺寸为:

内径不小于750mm,卷宽750±50mm或600±50mm。

5.1.3验收规则

(1)钢绞线的表面质量和外观检查应逐盘进行。

(2)每批钢绞线应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的钢绞线组成,并不得大于30t。

(3)力学性能的抽样检验,应从每3盘钢绞线中任选1盘取样送检,在选定的两端正常部位截取1根试样,进行拉力(整根钢绞线的最大负荷、屈服负荷、伸长率)试验。

检查结果若有某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应从同一批未经试验的钢绞线盘中再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合格,则仅将前述不合格指标所在盘按不合格品处理。

复验结果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该批钢绞线亦判为不合格。

(4)屈服强度和松弛试验应由厂方提供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必要时可委外复验。

5.1.4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1)每盘钢绞线应捆扎结实,捆扎不少于六道。

(2)每盘钢绞线上应挂有金属标牌,其上注明供方名称、商标和标记,长度、净重及出厂编号。

(3)每批钢绞线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中应注明供方名称和商标、需方名称、合同号、产品标记、重量及件数、试验结果、技术监督部门印记、执行的标准编号、检验出厂日期。

5.1.5存发放规则

(1)钢绞线存放时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小于200mm。

(2)不合格钢绞线单独堆放,并挂上不合格品的专用牌。

(3)钢绞线按原材料使用通知单核对后发放使用。

5.2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91)

5.2.1表面质量

(1)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锈坑、折叠和油污。

(2)钢筋表面凸块和其他缺陷的深度和高度不得大于所在部位尺寸的允许偏差。

5.2.2外形尺寸

钢筋的直径偏差和不圆度应符合下表之规定。

钢筋直径和不圆度偏允许差表

公称直径(mm)

直径允许偏差(mm)

不圆度

8-20

±0.40

≤0.40

5.2.3验收规则

(1)钢筋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重量不大于60吨。

(2)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5.2.4钢筋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1)钢筋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应符合GB2101-89《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2)交货重量:

应与质量证明书的代表重量吻合。

5.2.5钢筋存发放规则

(1)钢筋存放时应垫离地面200mm以上。

(2)钢筋按批号分堆存放,并挂牌明示。

(3)不合格的钢筋单独堆放,并挂上不合格品的专色牌,防止混杂。

(4)钢筋应逐批按试验合格通知单核对后发放使用。

5.3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1997)

5.3.1表面质量

  

(1)盘条表面不得有裂纹、折叠、结疤、耳子、分层及夹杂,允许有压痕及局室的凸块、凹坑、划痕、麻面,但其深度或高度(从实际尺寸标示起)不得大于0.20mm。

  

(2)盘条应将头尾有害缺陷部份切除。

5.3.2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盘条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14981的规定。

5.3.3验收规则

(1)盘条应成批验收。

(2)每批盘条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尺寸的盘条组成,其重量不得大于60吨。

5.3.4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1)一组重量的盘条应成捆交货,盘和捆均应捆扎不少于2道,其余组重量的盘条捆扎应不少于3道。

(2)盘条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其他规定应符合GB2101的规定。

5.3.5盘条的存发放规则

(1)盘条存放时应垫离地面200mm以上。

(2)盘条按批号分堆存放,并挂牌明示。

(3)不合格的盘条单独堆放,并挂上不合格品的专色牌,防止混杂。

(4)盘条应逐批按试验合格通知单核对后发放使用。

5.4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

5.4.1表面质量

(1)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和折叠。

(2)钢筋表面允许有凸块,但不得超过横肋的高度,钢筋表面上其他缺陷的深度和高度不得大于所在定位尺寸的允许偏差。

5.4.2钢筋验收规则

(1)每批钢筋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并不得大于60t。

(2)钢筋的表面质量应逐支检查。

(3)在经外观检查合格的每批钢筋中以60吨为抽样批,从中抽两根钢筋各取一套试样,每套试样各制成两根试件,分别做拉力(含抗拉强度、屈服点和伸长率)(按GB/T228-2002)和冷弯试验(按GB/T232-1999《金属弯曲试验方法》)。

经试验若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应取双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项目作第二次复验,如仍有一根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作为不合格品处理。

(4)钢筋的各种化学成份的含量由制造厂保证,但当发现脆裂(冷弯和焊接冷弯)现象时,必须作钢材化学成份分析。

(5)钢筋的外形尺寸由制造厂控制保证,一般只进行钢筋直径的个别抽查。

5.4.3钢筋存发放规则

(1)钢筋存放时应垫离地面200mm以上。

(2)钢筋按批号分堆存放,并挂牌明示。

(3)不合格的钢筋单独堆放,并挂上不合格品的专色牌,防止混杂。

(4)钢筋应逐批按试验合格通知单核对后发放使用。

5.5水泥

本合同工程中采用的水泥品种为P.O42.5普通硅酸盐水泥,其材料标准执行为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5.5.1水泥的验收规则

(1)水泥进场时必须有制造厂家的出厂试验报告单(或质量保证书),3天强度合格就发货的,28天强度结果出来后必须补报28天强度。

(2)应检查其生产厂名、产品名称、代号、净含量、强度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出厂日期、出厂编号及是否受潮等。

散装水泥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并作好记录。

(3)每批(即同厂、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和同编号,重量袋装水泥为200t,散装水泥为500t,如不足200t、500t时也按一批计)水泥应随机地从不少于20袋(散装水泥从不少于3罐)中各取等量水泥,经混拌均匀后再从中称取不小于12kg作为试样,按GB/T1345-2005、GB/T1346-2001、GB/T17671-1999、GB/T176-1996试验方法,复验水泥的细度、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等项目。

其复检结果必须符合GB175-1999规定后方准使用。

水泥超过三个月或有受潮结块变质现象时,应重新试验鉴定。

(4)应进行袋重检查。

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50kg,且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98%;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不得少于1000kg。

袋重检查结果应作好详细记录并及时送交材料室。

5.5.2水泥的存发放规则

(1)水泥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和防潮措施。

(2)袋装水泥在装卸、搬运过程中,严禁抛掷。

(2)水泥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入库。

库房要求通风干燥,门窗应经常关闭。

(4)水泥应按批分堆存放,并按进场时间编号挂牌明示,做到先进场的先用。

(5)袋装水泥堆放垛高不大于1.5m(以不超过10袋为宜),地面加垫不小于200mm,离墙间距亦不小于200mm,各垛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00mm的通道。

(6)水泥必须按批试验合格后发放使用。

(7)水泥在领料及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受潮结块,应停止领用或使用。

散装水泥应在专用的仓罐中贮放,并定期清仓。

5.6外加剂

本合同工程采用的外加剂聚羧酸类高效减水剂,标准执行GB8076-1997《混凝土外加剂》。

5.6.1验收规则

(1)进场的减水剂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证及使用说明书,并注明生产日期和出厂编号。

(2)减水剂以50t为一批取样复检,取样时应从三个或三个以上的部位取等量样品均匀混合而成,样品数量不少于3kg。

(3)取得的样品应并分成两份,一份按GB8076-1997《混凝土外加剂》进行减水率、泌水率比、含气量、抗压强度比、对钢筋的锈蚀作用、氯离子含量、碱含量以及相容性试验。

另一份密封保存六个月,以备复验或仲裁。

5.6.2外加剂的存发放规则

(1)外加剂应入库,如露天存放应做好遮盖工作。

(2)外加剂应按批分堆存放,并按进场时间编号挂牌明示,做到先进场的先用。

(3)外加剂必须按批试验合格后发放使用。

5.7矿物外加剂

本合同工程所采用的矿物外加剂包括矿粉和粉煤灰,其材料执行标准为GB/T18736-2002《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1596-2005《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8046-2000《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5.7.1矿物外加剂的检验规则

(1)矿物外加剂进场时必须有制造厂家的出厂试验报告单(28天活性指数除外),28天活性指数应在发货后32天内补报。

矿物外加剂产品中加入其它组分的品种和数量应在试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2)应检查其执行的国家标准号、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等级、净含量或体积、生产日期、出厂编号及是否受潮等。

散装矿物外加剂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并作好记录。

(3)每批矿物外加剂(同类、同等级、同一编号)都应取样做试验,硅灰及其复合矿物外加剂以30吨为一批取样,其余矿物外加剂以120吨为一批取样。

取样应随机取样,要有代表性,每样至少12kg,试样混匀后按GB/T176、JC/T420试验方法,复验矿物外加剂的三氧化硫、烧失量、氯离子、二氧化硅、比表面积、含水率、需水量比及活性指数等项目,试验结果符合GB/T18736-2002方可发放使用。

5.7.2矿物外加剂的发放规则

(1)矿物外加剂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和防潮措施。

(2)袋装矿物外加剂在装卸、搬运过程中,严禁抛掷。

(3)矿物外加剂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入库。

库房要求通风干燥,门窗应经常关闭。

(4)袋装矿物外加剂应按批分堆存放,并按进场时间编号挂牌明示,做到先进场的先用。

(5)袋装外加剂堆放垛高不大于1.5m(以不超过10袋为宜),地面加垫不小于200mm,离墙间距亦不小于200mm,各垛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00mm的通道。

(6)矿物外加剂必须按批试验合格后发放使用。

(7)在正常运输、贮存条件下,矿物外加剂的储存期从生产之日起计算为半年。

如果超过储存期或在领料及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受潮结块,应停止领用或使用,重新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散装矿物外加剂应在专用的仓罐中贮放,并定期清仓。

5.8细骨料

本合同工程所采用的细骨料为天然河砂(Ⅱ区中砂),其材料标准执行GB/T14684-2001《建筑用砂》及GB/T14685-2001《建筑用卵石、碎石》。

5.8.1细骨料的检验规定

(1)细骨料按400m3或600t为一批取样,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从不同部位抽取大致等量的砂8份(共50kg),组成一组样品。

按照标准进行砂的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含量等检验,其试验结果符合相应标准规范要求方可发放使用。

(2)砂的日常检验可根据现场砂质稳定情况适当调整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

(3)砂源变化时必须按上述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全检。

(4)试验室和材料室应定期到砂场检查质量,掌握砂质变化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5.8.2细骨料的存放发规则

(1)不同砂源的砂应按批分开堆放,分别插牌明示,不得混用。

(2)砂在生产、堆放、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泥土、杂物等有害物质相混杂,料场必须清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3)取用细骨料时,应按报告单核对实物,当发现不符时,暂停使用。

5.9粗骨料

本合同工程采用5~10mm和10~25mm两级碎石,其材料标准执行GB/T14685-2001《建筑用卵石、碎石》及JGJ53-92《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5.9.1粗骨料的检验规则

(1)粗骨料检验以400m3或600t为一批取样,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从不同部位抽取大致等量的石子15份(在料堆的顶室、中室和底室均匀分布的15个不同部位取得,共50kg),组成一组样品,5~10mm和10~25mm两级碎石应分别取样。

按一定比例混合后按标准进行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有害物质含量等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规范要求。

(2)骨料的日常检验可根据质量稳定情况适当调整检验项目和

检验频次。

(3)料源发生变化时必须按上述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全检。

(4)试验室和材料室应定期到采石场检查质量,掌握岩石材质变化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5.9.2粗骨料的存发放规则

(1)不同品种和级配的碎石应分别按批堆放,不得混杂。

(2)骨料在开采、轧制、运输和堆放过程中,不得混有粘土团块或有机杂质,颗料表面不得附有粘土包履层,并严禁混进经过煅烧的白云石块或石灰石块。

(3)取用骨料时,应按报告单核对实物,如有不符,暂停使用。

5.10锚具

本合同工程采用符合GB/T14370-2000《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标准要求的锚具。

5.10.1锚具的检验规则

(1)锚具的检验以同一类产品,同一批原材料,同一生产工艺不大于1000套为一批。

外观检查抽取10%,且不少于10套;对有硬度要求的零件做硬度检验,硬度检验抽取5%;静载锚固能力检验抽取3套。

(2)外观检验:

锚具的表面应无裂缝,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判为合格。

如果尺寸检查有1套超过允许偏差,则应另取双倍数量重做检验;如仍有1套不符合要求,则应逐套检查,合格者方可使用。

如发现1套有裂纹,即应对全室产品进行逐件检验,合格

者方可使用。

(3)硬度检验:

每个零件测试3点,硬度值符合设计要求范围判为合格;如有1个零件不合格,则应另取双倍数量的零件重做检验;如仍有1个零件不合格,则应逐个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4)静载锚固能力检验:

符合标准技术要求规定判为合格;如有1个试件不符合要求,则应另取双倍数量重做检验;如仍有1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判为不合格。

(5)锚具出厂必须有产品合格证、装箱单和产品说明书。

产品合格证应包括型号和规格、适用的预应力钢材品种规格强度等级、产品批号、出厂日期、质量合格文件、厂名厂址。

(5)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均应设有专人保管。

储存、运输时避免锈蚀、玷污、遭受机械损失或散失。

5.10.2锚具的存发放规则

(1)锚具应按批分堆存放,并按进场时间编号挂牌明示,做到先进场的先用。

(2)锚具必须按批试验合格后发放使用。

5.11支座

本合同工程采用盆式橡胶支座,其质量标准应符合《客运专线桥梁盆式橡胶支座暂行技术条件》。

5.11.1支座技术要求

成品支座的竖向承载力、水平承载力、位移、转角和摩擦系数应满足支座设计要求。

5.11.2支座检验规则

(1)客运专线桥梁盆式橡胶支座的检验分为原材料及室件进厂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三类。

(2)原材料及室件进厂检验为支座加工用原材料及外协加工件进厂时进行的验收检验;产品出厂检验为支座生产厂在每批产品交货前必须进行的检验;型式检验由经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在生产厂家初次生产客运专线桥梁盆式橡胶支座及在生产过程中按照一定的抽检频率所进行的检验。

5.11.3支座的标志、包装、储存和运输

(1)每个支座应有标志,其内容应包括: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竖向承载力,纵横向位移量,适用温度)生产厂名、出厂编号和出厂日期。

(2)每个支座均应有包装,包装应牢固可靠。

包装箱外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制造日期、体积和重量。

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单、使用说明书及装箱单。

上述文件须用塑料袋包装封口。

(3)支座使用说明书应包括支座结构外形尺寸及简图、支座安装注意事项、与支承相接室分的混凝土等级要求及支座安装养护细则。

(4)支座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阳光直接照射、雨雪浸淋,并保持清洁;严禁与酸、碱、油类、有机溶剂等影响支座质量的物质接触,并距热源1m以上。

5.12塑料波纹管

本合同工程横向张拉采用塑料波纹管,规格为90*19mm,其材料执行标准为JT/T529-2004。

5.12.1波纹管的外观质量

(1)塑料波纹管一般为黑色,色泽均匀,内外壁不允许有融体破裂、硬块、严重气泡等缺陷。

(2)管材规格应符合本工程需求,与相应的预应力锚具配套,壁厚要求不得小于:

3.0+0.5mm。

5.12.2塑料波纹管的技术要求

(1)塑料波纹管应具有一定的强度,能足以保持其形状,并抵抗施工中的破坏、穿透或变形。

(2)塑料波纹管应具有足够的柔性,以便能适应特殊形式的预应力筋铺设的需要。

(3)塑料波纹管应具有一定的抗磨性,以防止孔道在传索、张拉时,预应力筋将成孔破坏。

(4)塑料波纹管内横截面面积至少为预应力筋的2-2.5倍。

(5)塑料波纹管应具有一定密封性,要保证波纹管和锚具,波纹管和波纹管之间的密封连接。

(6)塑料波纹管具有一定的粘结性能力。

(7)摩阻系数=0.12-0.15。

(8)塑料波纹管与塑料波纹管之间的连接也应满足管道的各项指标要求。

5.12.3塑料波纹管的检验规则

(1)产品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室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2)同一批原料、同一配方、同一生产工艺、同设备稳定连续生产的一定数量同一规格为一批,每批数量不超过10000m。

5.12.4塑料波纹管的运输、贮存规则

(1)产品在装卸运输时,不得受剧烈撞击、抛摔和重压。

(2)管材存放场地应平整,堆放应整齐,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距热源不得少于1米,不得露天曝晒。

存放期自生产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5.13防水层材料

5.13.1采用MMA-GZ喷涂式柔性防水膜

5.13.2进场检验

进场必须有制造厂家的出厂质量保证书及出厂检验报告,根据设计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

5.13.3存放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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