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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核算的IPCC方法学与MRV体系

碳核算的IPCC方法学与MRV体系

  1.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碳核算是基础

  气候变化成为全球性难题,中国碳减排任务重大。

气候变化表象实质上反映了发展问题。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对人类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越来越突出,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

全球大多数国家已经签署了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巴黎协定》并明确了碳中和的时间节点,英国等国家还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根据国际能源署(IEA)二氧化碳排放量数据,2019年,中国碳排放全球占比约29%,占比第一,其后分别为美国(15%)、欧盟(10%)、印度(7%)、俄罗斯(4%)、日本(3%)。

当前,碳排放权成为各国竞争夺取重要的话语权之一,实现碳达峰及碳中和成为全球竞争的重要筹码。

美国、欧盟等目前已基本实现碳达峰,中国一直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与产业结构升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在碳减排的基础上促进综合国力增强与大国地位巩固。

  温室气体减排规划部署已久,多次宣示“3060”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彰显决心。

中国于签署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京都议定书》。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成为首个对温室气体排放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继《京都议定书》之后,中国于2016年4月22日签署并于2016年9月3日批准加入《巴黎协定》。

2016年11月,《巴黎协定》正式生效,该协定期望在2051年至2100年间,全球达到碳中和。

同时,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努力。

2020年9月22日,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我国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随后,在国际会议上多次宣示,表明了实现承诺的决心和意志。

  碳核算是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所有工作的基础。

碳排放的核算,需要实现碳排放数据标准的统一与碳排放数据质量的控制。

在数据得到保障的基础上,中国碳排放可实现与全球碳排放体系的统一,全国碳交易市场可顺利运行激发活力,此外,碳核算也可从源头对减排路径研究开发,对减排效果量化评估。

对于碳核算,1)依据来自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制定的IPCC清单指南,为世界各国提供清单编制的方法学依据;2)保障来自碳排放可检测、可报告、可核查体系(MRV体系),保障形成准确可靠的碳排放数据。

  2.IPCC方法学是碳核算依据

  2.1.IPCC清单指南是各国编制清单的方法学依据,兼容性强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要求缔约方定期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气候变化问题日趋严重,全球对温室气体排放问题日益关注。

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1992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公约》,同时确立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该公约自1994年生效,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

《公约》要求所有缔约方采用缔约方大会议定的可比方法,定期编制并提交所有温室气体人为源排放量和吸收量国家清单。

  IPCC为各国编制清单提供方法学。

世界气象组织(WMO)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在1988年共同建立了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

IPCC的一项活动是,通过其在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方法方面的工作,为UNFCCC提供支持。

IPCC的清单方法学指南,成为世界各国编制国家清单的技术规范(不同国家会在IPCC清单指南的基础上根据国情略有调整)。

清单的编制是一个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由上至下及由下至上的方法综合过程。

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有利于明晰各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风险与节能减排机会。

  IPCC清单指南为各国提供可靠估算方法,兼容性强。

IPCC清单指南旨在确保在即使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使源排放和汇清除的估算是真实的。

估算中的不确定性视国情而定,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已将不确定性减少。

鉴于当前的科学知识和可用资源,这种估算类型是最佳的。

指南可协助各国编制完整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

不论国家的经验或资源如何,都可根据指南对气体的排放量和清除量进行可靠的估计。

最简单的做法是,各国只需提供其本国的活动数据。

指南为有较多信息和资源的国家提供更为详细的特定国家的方法,同时保持各国之间的兼容性、可比较性和一致性。

  IPCC清单指南有多个版本,最新2019年修订版要结合2006版本使用。

《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1995年)是IPCC第1版清单指南,但很快出版《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1996修订版)》(以下简称《1996指南》),并在此基础上出版了与《1996指南》配合使用的《2000年优良做法和不确定性管理指南》和《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优良做法指南》。

《2006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以下简称《2006指南》)是在整合《1996指南》、《2000年优良做法和不确定性管理指南》和《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优良做法指南》基础上,构架了更新、更完善但更复杂的方法学体系。

2019年5月12日,IPCC第49次全会(包括中国在内的127个国家以及中国政府代表在内的383个政府代表)通过了《IPCC2006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19修订版》(以下简称《2019指南》)。

其总体目标是支持编制和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持续改进提供更新过的、可靠的科学依据。

2019年修订版不是对2006年版本的根本性修订,是对2006版本中的空白和过时的科学进行了更新和补充。

因此,需要将《2006指南》和《2019指南》进行结合使用。

IPCC编制的温室气体主要排放源来自能源、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及废弃物。

  IPCC鼓励使用符合国情的本国参数和高层级方法。

IPCC强调参数的本地化,需使用反映国情的本国参数,鼓励使用高层级的方法。

根据详细程度的不同,碳排放的估算方法层次可以分为TIER1、TIER2和TIER3。

从TIER1到TIER3准确性和精度不断提高。

  估算的基本方法:

  排放=AD*EFAD

  (活动数据):

人类活动发生程度的信息EF

  (排放因子):

量化活动产生的排放的系数

  IPCC清单指南与美国及欧盟的指导手册在排放源确定规则、数据质量上是互相兼容的。

美国能源信息管理局(EIA)、国际能源署(IEA)、世界资源研究所(WRI)等政府部门和研究机构在建立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数据集时,也都主要利用了IPCC推荐的核算方法。

  2.2.欧盟以联盟方式提交清单,先采取EMEP/EEA编制方法再转成IPCC格式

  欧盟以联盟的形式向UNFCCC提交排放清单。

欧洲环境署(EEA)是欧盟的机构。

任务是提供有关环境的可靠独立信息。

是参与制定、采用、实施和评估环境政策的重要的信息来源。

欧洲联盟于1990年通过了建立EEA的法规,1993年底生效EMEP/EEA空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指南(以前称为EMEPCORINAIR排放清单指南)为估算人为和自然排放源的排放提供了指导(IPCC只提供人为源排放评估方法)。

它旨在促进各国向联合国欧洲经委会(UNECE)《远程越境空气污染公约》和欧盟《国家排放上限指令》(LRTAP)报告排放清单。

欧盟以联盟的形式向UNFCCC提交排放清单。

可从EEA官网获取各国的排放清单。

  欧洲一些国家通常采用EMEP/EEA方法编制温室气体清单,之后转换为气候公约秘书处所要求的IPCC格式。

对于欧盟,由15个欧盟成员国组成的《哥德堡议定书》(1999年)设定了2010年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承诺。

其中,六个国家(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使用CORINAIR系统,然后将数据汇总并重新格式化为所需的IPCC格式。

芬兰和希腊严格遵循IPCC方法,五个国家(丹麦,德国,荷兰,瑞典,英国)使用国家方法和IPCC方法的组合来估算排放量,最后两个国家(奥地利和比利时)结合使用国家方法和CORINAIR方法(转换为IPCC)。

该协议于2012年进行了修订,为2020年设定了新的减排承诺。

同时,《哥德堡议定书》还规定了三个非欧盟EEA成员国(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的排放上限。

  EEA关键排放源类别尽量采用高层级方法,数据来源尽量采取本国数据。

成员国有责任选择用于其国家清单的活动数据,排放因子和其他参数,以及正确应用IPCC指南中提供的方法,并反映在欧盟温室气体清单数据中。

整个欧盟的排放源类别中使用不同的方法论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报告指南和《IPCC良好实践指南》保持一致,特别是如果有助于减少排放数据的不确定性,前提是每种方法都与IPCC良好实践保持一致。

  2.3.美国EPA碳核算体系成熟,EIIP清单编制方法基于IPCC进行部分改良

  美国EPA编制的EIIP体系与IPCC兼容,部分是对IPCC的改良。

EPA是美国监管制作报告的部门,所以EPA也发布了他们审核排放量的方式。

1968美年国公共卫生局(PHS)发布了最早的《空气污染物排放系数汇编》(CompilationofAirPollutantEmissionFactors,简称AP-42),其中就包括了部分温室气体排放系数。

在AP-42方法学的基础上,EPA结合IPCC方法学及其相关数据,公布多个改进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的方法学版本。

1993年,公布EIIP形成标准化的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体系。

IPCC清单指南也认可与EIIP方法的可靠性与兼容性。

从EPA发布的清单计算文件中可看出大多数流程都是遵循2016年IPCC指南进行了部分改良。

  美国编制体系成熟,每年都向UNFCCC提交清单。

但实际上美国比UNFCCC更早就开始对大气排放进行监控和计算,所以美国在多年的测算过程和根据UNFCCC要求不断改善组织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美国有比较成熟的体系,严格遵守了联合国要求的测量标准,并且每年都向UNFCCC提交清单。

美国从1994年开始每年向联合国递交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在多年的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过程中,EPA积累了大量的系统数据和工作经验,形成协调性很好的数据收集和处理模式。

其中,大气计划办公室(OAP)和交通与空气质量办公室(OTAQ)负责清单中排放量的计算。

另外一些政府机构提供活动因子的数据。

例如,美国农业部(USDA),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和运输统计局(BTS)等。

其次,还有一些个人公司也会义务参与清单的编制工作。

  EPA在方法选择上基本考虑两个要素:

关键排放源和数据可获取性。

关键排放源尽量采用高层次的方法,TIER2或者TIER3;如果排放源的技术参数比较容易获取,那么也尽量采用高层次的计算方法。

但如果技术数据获取难度大,就采用保守的TIER1方法,并根据逐年的数据积累有计划,逐步转向TIER2、TIER3。

  2.4.中国依据IPCC编制清单,清单编制体系初步形成

  我国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主要参考IPCC技术报告和方法指南,提交部门是生态环境部。

中国作为《公约》非附件一缔约方,高度重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已分别于2004年和2012年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全面阐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政策与行动,并报告了中国1994年和2005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

2015年3月启动第三次国家信息通报的编写工作,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三次国家信息通报》(以下简称《第三次国家信息通报》)。

《第三次国家信息通报》中我国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和报告的范围包括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活动、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废弃物处理等五个领域,基本与IPCC划分相同。

清单编制方法主要遵循《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1996年修订版)(以下简称《1996指南》)《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不确定性管理》(以下简称《IPCC优良做法指南》)和《IPCC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优良做法指南》(以下简称《IPCC林业优良做法指南》),并参考了《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以下简称《2006指南》)。

2018年按照中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应对气候变化职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划转至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

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反复修改,经由国务院授权后,由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提交。

  中国国家清单在方法选择上与欧盟和美国具有相似性。

关键排放源尽量采用高层次的方法,TIER2或者TIER3,尽量采用高层次的计算方法;但如果技术数据获取难度大,就采用TIER1,累计相关数据,逐步转向TIER2、TIER3。

中国关键排放源都采用了国别参数(CS)和高层级方法(>TIER1)。

  我国清单编制体系已初步形成,相对稳定。

从初始国家信息通报以来,中国政府已经初步建立了国家信息通报编制和报告的国家体系,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国家信息通报和两年更新报告编制队伍。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信息通报和两年更新报告编写完成之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正式提交《公约》秘书处。

  我国清单编制活动主要是国家和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先后颁布24个行业企业指南。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则是以在IPCC方法指南的基础上由我国发改委气候司编写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为指导。

中国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目前并未出出台,主要在学术研究层面,政府并未采用统一的标准对核算内容、核算方法等进行规范。

行业企业指南主要参考《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和《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2013、2014和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分别印发首批10个行业、第二批4个行业和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2.5.中国清单编制方法—以废弃物处理为例

  2010年中国废弃物处理温室气体清单报告的范围包括固体废弃物处理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以及废水处理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

固体废弃物处理报告了城市固体废弃物填埋处理、焚烧处理以及生物处理的温室气体排放。

废弃物焚烧处理报告了化石成因的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而生物成因的二氧化碳排放则作为信息项报告。

废水处理报告了生活污水处理甲烷排放,工业废水处理甲烷排放,以及废水处理氧化亚氮的排放。

  废弃物生物处理和废弃物焚烧数据待完善。

中国《第三次国家信息通报》中废弃物处理的编制方法大部分参考IPCC优良指南做法。

活动数据(AD)来源方面,通报都采用了本国相关数据。

排放因子(EF)中生活垃圾填埋甲烷排放和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采取了本国数据,说明这两方面我国的数据统计比较完备,未来也需要继续采集相关数据,进一步提高精确度。

废弃物生物处理和废弃物焚烧直接采用了指南提供的缺省值,说明我国在这两方面的数据库建设不够完备,不能为温室气体排放计算提供有效支撑,同时也是未来值得关注的领域。

  3.MRV是碳核算的保障

  3.1.MRV可监测、可报告和可核查是碳排放核算和交易的基石

  MRV包括监测、报告、核查三个组成部分。

源自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3次缔约方大会形成的《巴厘岛行动计划》中对于发达国家支持发展中国家减缓气候变化的国家行动达到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的要求,包括监测(Monitoring)、报告(Reporting)和核查(Verification)三个组成部分。

可监测要求明确监测对象、方式以及认知监测局限性,即根据已建立的标准,尽可能地以准确、客观的概念描述该现象。

可报告性涵盖报告的主体、内容、方式、周期等。

可核查性的核心内容是核查主体和核查条件,核查的主体有自我核查和第三方核查,核查的条件则取决于信息的来源和类型,可核查性和可监测性一样,可以通过直接的观察或间接的引导完成。

报告在搜集温室气体排放量信息的同时,对减排具有一定鼓励作用;核查有助于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利于企业参与碳交易市场的公平性。

  MRV是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核心和基石。

碳交易市场需要公平、公正、透明的MRV机制。

MRV直接影响配额分配和平台交易,是整个碳交易体系的核心部分。

同时,MRV体系为碳交易体系提供强大、可靠、真实的碳数据基础,是碳交易体系的重要监管手段,也是碳交易体系公信力的保证,有助于企业开展碳管理和碳减排工作。

  MRV体系设计框架均主要包括监测、报告、核查和质量保证与控制四部分。

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碳排放MRV体系的部门设置略有不同,但基本包括监测、报告、核查和质量保证与控制四个部分。

  3.2.欧盟MRV基于立法,设计框架包括五个部分

  欧盟是目前国际上开展碳交易工作较早且较为成熟的组织,MRV机制的建立基于立法制度。

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87/EC指令,欧盟委员会分别制订了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报告指南(MRR)和认证与核查指南(AVR)。

  欧盟MRV设计框架为监测、报告、核查、质量控制和免责机制五部分。

欧盟MRV体系参与主体包括主管部门、设施运营方、核查机构和认证机构四部分。

欧盟MRV体系建设主要基于完整性(避免重复计算)、一致性和可比性、透明度、准确性、绩效改进、成本有效性等原则,由温室气体监测、报告、核查、质量控制和免责机制五部分组成。

  3.3.美国MRV基于立法,设计框架包括四个部分

  美国的MRV体系建设也是以法律为依托逐步建立健全。

2009年10月30日,美国环保署正式发布《温室气体强制报告法规》,该法案明确了温室气体报告体系中设定的报告界限值、可覆盖的排放源、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学以及报告的频率和核查方式等。

  美国MRV体系主要包括监测、核算与报告、核查、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四部分。

温室气体的核查采用自行核查的方式,并引入电子信息平台,由电子系统核查和现场核查两部分组成。

  美国报告核查系统成熟,流程明晰。

在确认并提交报告之前,e-GGRT会突出显示潜在的错误,以便报告者可以选择在提交报告之前处理这些错误。

提交报告后由EPA核查e-GGRT未包括的内容。

提供报告者还被要求进一步记录其年度温室气体报告中提供的数据是如何形成的。

这些记录包括一份监测计划,描述何时何地收集样本,分析样本的方法,以及用于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程序。

这些记录必须在各报告期后至少保存3年,其格式应便于检查和审查。

  总体上,欧盟和美国都出台了专门的MRV法规,从法律层面对MRV各个环节进行规定。

各国在碳交易的政策制订及流程设计中主要围绕MRV的三个方面进行。

为了保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各国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数据的质量控制。

  3.4.中国MRV处于起步阶段,碳交易试点地区实施良好

  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颁布,进一步规范了MRV。

2020年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每年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通过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或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每年3月31日前报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

核查结果应通知重点排放单位,作为其配额清缴的依据,并报生态环境部。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

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2013年地方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启动。

北京、上海、广东(省)、深圳、天津采取报告与核查双轨制,湖北(省)与重庆采取单轨制。

报告义务的主体的范围与履行核查义务的主体范围一致为单轨,反之亦然。

  北京和上海报告内容最全面。

其余各试点基本包含排放主体信息和排放情况数据统计,广东有不确定分析,但未明确应对措施。

  北京和广州覆盖MRV全过程,其余试点均不全面。

除湖北外的试点都有报告,有核查部分的只有北京、广州和深圳。

  核查工作可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三个阶段。

核查制度,即指为了确认参与排放权交易的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是否真实而确立的一种核查、认证制度。

核查的方式可分为自行核查与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两类。

各试点核查机构与核查人员的条件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核查员必须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业严谨。

核查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监测计划的符合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主要步骤包括签订协议、审核准备、文件审核、现场访问、审核报告编制、内部技术复核、审核报告交付及记录保存等8个步骤。

核查机构可以根据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审核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但调整的理由应在审核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

  核查资金投入主要有政府和市场两种方式,市场化是未来趋势。

北京、上海、湖北、重庆4个试点采用政府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政府采购的方式,由政府提供核查资金。

深圳、天津和广州在试点初期就选择了市场化的方式。

北京市在2015年也开启了市场化的进程,重点控排企业可自行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由政府提供资金改为由企业提供资金。

政府采购和市场化路径个具有优缺点。

碳交易中独立第三方核查市场化是必然的趋势,同时也对核查机构的监管提出高要求。

  4.政府企业规范明晰核算标准,MRV体系完善奠定碳交易基础

  4.1.规范各级政府和企业清单的编制,进一步明晰碳核算标准

  加快城镇清单编制规范制定,完善企业清单指南。

总体来说,我国积极响应IPCC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方法,但国内清单编制还不够完善。

国家和省级清单编制需要进一步根据IPCC修订后的内容进行不断完善,逐步将新的编制方法进行应用。

城镇的清单编制还需时间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撰写。

企业指南涉及的行业不够全面,针对相关其他行业的企业指南印发需要加快脚步,这样才能进一步明细企业的碳减排,并从基本面上加快碳减排进程。

  4.2.政策完善有助于MRV的实施,第三方机构市场化是未来发展方向

  逐步完善MRV政策法规,为碳交易进一步实施奠定基础。

我国已经发布24个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指南,建设并运行了国家碳交易注册登记平台。

《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71号)》以来,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开展了八大重点排放行业的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工作。

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发布更是对MRV体系实施提供了保障。

但客观上,我国MRV体系并不完善,报告与核查制度在建立时间短,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各地方政府需要加大政策执行力度,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

  完善第三方核查机构资格标准,推进核查市场化。

目前,企业数据监测能力不足,碳排放报告的质量缺乏保障。

一方面,企业需要积极提高监测能力,提高报告的质量;另一方面,建立相对统一的机构及人员的资质及资格标准以及核查指南和规则,不断完善有关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管理体系,有利于高质量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形成。

政策引导和市场相结合推动第三方机构市场化,有利于碳交易的规范化和碳市场的平稳运行,进一步促进碳减排工作的实施。

  5.碳中和背景下投资框架构建、环保产业映射

  我们构建了碳中和背景下的行业投资框架以及环保产业映射:

能源替代、节能减排、再生资源、生态碳汇将是实现碳达峰中和目标的重要路径,碳交易是实现碳中和的一种重要市场化制度支持。

行业投资框架:

我们从前、中、后端及自然循环端构建碳中和背景下的行业投资框架,a.前端加强能源结构的调整,用低碳替代高碳、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

b.中端提升节能减排水平,包括产业结构转型、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及完善低碳发展机制等。

c.后端增强资源循环利用水平,落实生产者责任制度,促进资源品的回收再利用。

d.自然循环端加强生态碳汇,包括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增加森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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