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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信托业发展的现状与举措

新时期信托业发展的现状与举措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在我国信托业发展的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我国的信托业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信托业自出生之日起就先天不足,由于种种原因,已经历了五次大的清理整顿。

首先,在开始之时,我国信托业本身的制度引入是为了满足国内融资的需要,因此在很长的时间内,信托业着重发展的是信托贷款业务,其他业务相对薄弱,导致了核心业务发展的长期停滞,盈利模式狭窄。

其次,虽然信托业务广泛,但它在金融领域中竞争能力不强,基本在每一个业务范围内都有个专业的公司跟它竞争。

最后,许多法律法规都对信托业做出了限制,人们对其的认识都不全面,而又不能进行宣传,让人了解信托业务。

我国信托业的资产总额在1988年到1995年短短的7年间由700亿上升到4572亿。

而在2005年是我国信托业也迎来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在这年,我国的信托产品和规模都得到长足的提高,而且结构也越来越多元化。

根据数据统计,我国在2005年信托市场的一共有信托资金402.88亿元,比2004年增长了182.5%。

其资金投向在金融证劵、房地产及工业、医疗企业贷款最多,分别占34%、27%和24%。

[1]我国信托业一直持续着高速发展,虽然给我国经济带来了很多好处,但由于我国本身信托存在着缺陷,也带来了许多在信托业发展中产生的问题。

而这些问题对我国信托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都会造成了阻碍,并且这些问题也受到国家和信托行业的广泛关注,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也成为了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

研究我国信托业在发展过程遇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对解决我国信托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阻碍具有重大的促进的作用。

鉴于此,本文探讨我国信托业中遇到的问题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这些都是具有较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2研究思路及方法

本文先将信托业的问题分为内部问题和外部问题,再对内部问题和外部问题进行归纳研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如人才缺乏、信托法律落后、治理结构不完善等等,再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简要研究推动信托业发展的方法及完善信托的相关法律法规。

1.3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我国的信托业与其他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存在重大的差别,在发达国家,信托业是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内在需求产生的,而我国则是为了适应我国的改革开放引进的,我国的信托业必须按照我国的国情去发展,不能照搬外国发达国家的经验,而这种背景下,决定了我国的信托业必须存在阶段性,依照历史运行轨迹和经济发展需求去进行调整。

2.1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

由于我国的信托业起步较晚,大多数信托投资机构都是在80年代中期的“公司热”中突击兴办的。

由于这段时间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目标还不明确,金融管理偏松,金融秩序比较混乱,机构审批权限不清,这些原因造成了许多信托投资公司都存在着审批手续不规范,组织机构不健全,资本金不足等一系列问题,为其以后发展埋下了隐患在1979年时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第一年,在当时,为了满足我国经济发展时对资金的需求,我国建立了第一间信托投资公司,即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而与此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就像雨后春笋般在中国建立,最多的时候甚至接近1000家。

而这些信托公司大多数都只是挂着信托的名义,它们并没有从事信托方面的业务,实际上是进行信贷业务。

虽然这些信托公司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上对缓解资金的供给有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些经营管理混乱信托公司,以及少数违法犯罪的经营人员却严重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致使我国对这些制度上存在严重缺陷的信托公司进行了多次整顿,而其中主要的整顿有以下五次:

1982年4月,我国对没有正确界定业务范围的信托公司进行清理。

1985年9月,对没有把握其信托资金的投资方向的信托公司进行清理。

1988年到1989年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收回了审批各类金融机构的权利。

1993年到1995年期间,将信托公司于专业银行进行脱钩整理。

而最后一次就在1998年我国第二大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开始。

我国的信托业由产生开始就历经曲折,受到了多次的整顿,直到现在,信托业虽然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比起以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

2.2我国信托业的现状

信托机构是一个按照信托制度活动的主体,而我国信托机构的主体是信托公司。

经过这几年来的整顿,我国的信托业已经成功的化解了累积20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资本也得到了充实,改进了管理,重新集合了一支专业化的队伍,为社会提供信托服务。

目前,我国重新登记后的信托公司约有59家,分布在全国的大多数省(区、市)。

到2004年6月底,信托公司从业人员约为4600人。

在国务院确定的信托整顿方针的指导下,信托公司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接受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已经接近2000亿元人民币,营业性信托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我国信托业也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在2001年到2004年期间我国信托业务增长迅速,信托财产呈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

我国信托业务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资金信托,约占信托财产总额的84%。

其中,集合信托计划为1053个,并大部分获得了成功。

同时,信托公司以资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形式开展的信托业务,开始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很好的制度条件。

1、我国的信托业法律法规不断健全。

在推出了“一法两规”后,对我国信托制度的法律起到一个框架的作用,以后在这个框架里可以不断补充和完善法律法规。

在以往的几年,我国不断推出了各种各样的信托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的设立,这些对我国信托业的法律体系建设甚至整个金融行业的规范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与此同时,我国的信托业也存在着许多挑战:

1、没有一个清晰的战略模式。

信托产品缺乏认同感,落后于其它金融行业,由于信托产品涉及范围广泛,在与银行、证券、保险竞争时没有优势,而又缺少创新,没有找到一个专属于自己的信托产品特色。

2、人力资源不足。

大多数信托投资公司缺少技术型人才,满足不了在各种需要高素质人员才能胜任的部门,比起外国人才的差距甚远,导致许多服务都不全面,社会对其认同也偏低。

信托业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在我国的金融领域上合称四大支柱产业,但是在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信托业却在一个尴尬的位置。

虽然信托业具有很多的业务优势,但是,却长期处于我国各方面压制,而也由于一些违规经营的信托公司的影响下,使信托业在社会上被各界人员所怀疑。

身为四大金融支柱产业之一的信托业得不到快速发展的原因是由多个方面造成的,我们可以用以下两个因素去归纳一下,分别是内部问题和外部问题。

3.1内部问题

内部问题主要是管理水平低、人才缺乏,主业不主、缺乏核心盈利业务和存在治理结构缺陷。

3.1.1管理水平低、人才缺乏

首先,我国信托公司在管理水平上与外国的信托公司相差较远,管理机制也有待提高,及在信托人才上相对缺乏。

我国的信托行业在这20年来的快速发展,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现象,但是由于高速发展也带来了许许多多的问题。

首先是信托机构的迅速增加,使其对信托人员的过分需求,许多没有经过信托培训的人员涌进了信托机构,而这些信托素质不高的人员不但不利于信托公司业务的拓展,而其本身也是一个不安全的因素,低素质的信托人员容易引起信托行业的犯罪问题,对公司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其次,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的决策流程没有一个科学统一的管理,也缺少一个正确的内部控制系统,只会盲目地扩张,经营。

对企业战略的规划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低下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机制严重制约着我国信托机构的健康发展,也降低了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3.1.2主业不主、缺乏核心盈利业务

3.1.3存在治理结构缺陷

再次,我国在信托业方面存在着严重的治理结构缺陷,对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形成了阻力。

我国的信托公司基本上都存在着治理机构缺陷的问题,造成治理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最主要是在这三个方面:

(1)没有一个明确的指导原则,我国建立的关于信托业的“一法两规”在治理机构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大多数信托公司只是按照《公司法》的具体要要求去制定其治理结构,没有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考虑到信托公司本身的特殊性。

(2)我国引入信托业所遗留的历史问题,我国的信托业一开始就已经先天不足,引入时只是为了满足信贷的需要。

(3)缺乏可供参考的经验。

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而由治理缺陷产生的问题有:

(1)公司在治理机构的目的上不明确,治理结构在解决公司股东与管理人员在利益上的冲突及提高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保护股东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现在的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并没有在这个问题上提供一个清楚的目标及措施。

(2)信托公司的经营受大股东控制,股权的构成不合理。

这是由我国的历史原因造成的,由于我国信托公司的最大股东通常都是国有股东,这就造成了信托公司在经营上多多少少都会受到政府的影响。

而一部分虽然不是国有股东为最大股东,但是也存在着一家独大的局面,而这些股东只把信托公司当做自己公司的一个融资平台。

(3)管理层,决策层及股东间分工不明确。

现代的公司一般都是股东,管理者,决策者各司其职的,分工明确才是一间公司良好运作的前提。

但是,在信托投资公司中,存在着董事干预经营的情况,没有一个明确的分工,影响着公司的良好运作,形成了一个内部人控制的局面。

(4)信托公司的监督机构没有实行其职能。

虽然在形式上设立了监督机构,但是在对信托公司的调查中发现,其监督机构没有实行过其职能。

3.2.外部问题

外部问题主要有信托法律落后和缺少政策支持、信托产品流通难。

3.2.1信托法律落后

首先,我国在信托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落后,而且缺乏与之相配对的制度,对信托业的发展造成了阻碍。

信托业在我国的经济领域中是惟一一个可以存在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以及实业市场的,并可以进行投资融资业务的尖端行业。

所以,信托关系涉及的方面非常广泛,范围也很广阔,基本上没有一个行业能够比得上它。

而我国的信托业刚开始时就已经先天不足,在法律法规上跟不上信托业的发展,其最重要的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个是,我国的信托法律没有规范关于信托业的从业机构的资质以及其经营业务的范围,这样就使信托公司没有一个信托领域的专属性。

第二个是,没有明确有关信托业的监管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而由此也产生了许多不平等的竞争。

第三个是,没有足够完善到与信托财产等级制度、信托会计核算制度、信托产品税收制度相适应的制度。

3.2.2缺少政策支持、信托产品流通难

其次,现在实行的政策对经营信托的公司实行了限制,信托产品在市场上流通困难,而且其对信托公司的支持和服务的力度较低。

我国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产业分别是:

信托业,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

在我国改革开放后,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入世之后,在国家和地方的高度重视以及扶持下,我国的四大银行摆脱了许多不良资产,政府也出动巨额资金帮助其上市。

证券业和保险业也在其不遗余力的帮助下获得了超常的发展,企业规模也不断增大。

而且在监督方面,银行有属于它的银监会,证券有属于它的证监会,就连保险业也有属于它的保监会。

但是,同样身为金融四大支柱产业之一的信托业却并不受到应有的重视,不论在市场规模,地位,作用上都与其它三个产业相距甚远,就算在法律法规的建设上也无法与其相比。

而不仅这样,现在实行的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信托业,例如,信托产品不可以在报纸、电视、广播以及公共媒体上进行对其介绍和宣传,信托公司以发行债券、委托投资凭证、投资凭证、受益凭证等等方式去筹集资金。

虽然这些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具有保护作用,但是,也阻碍了信托业的发展,是得不偿失的。

而引起这方面不公平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信托业在社会上缺乏被人们的普遍认同。

而另一方面是,信托公司本身的业务开展能力不够以及相关制度的约束。

4.1完善我国信托业的治理结构

一个完善的治理结构不仅可以解决公司跟股东之外的有关利益主体的权益问题,而且对信托业务的收益人具有很好的保障。

而设计一个完善的治理结构应该要由以下原则出发:

首先,要做到保障各个利益集团的应得权益。

然后是,对信托公司的股东和任职人员的能力应该规范。

再次是,对如何控制风险应该加强。

最后是,公开原则,信托公司应该将其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开放给委托人、收益人以及社会人们了解。

根据以上的原则,我们对关于完善治理结构的措施应该是:

(1)对信托公司的股权结构应该进行整改,完善其股权结构。

信托公司不应该是一言堂,对信托公司存在的大股东应该进行股权调整,防止其一家独大,就算调整困难,也应该设立一些措施去制衡大股东的权利。

(2)对信托公司的董事会的结构及其职能进行调整。

在董事会中要保证非执行董事应该存在一定的比例,而负责监督的委员会应该由非执行董事负责,而董事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而且也考虑公司的长期发展,不能只顾眼前利益,保持其相对的独立性和责任。

(3)信托公司应该设立一个独立的董事和监督制度。

从对完善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来说,拥有一个独立的董事和监督制度对信托公司的发展是具有一个促进作用的,可以加强对信托公司有关人员的资格审核。

(4)信托公司应该设立和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信托公司应该将其信托业务及有关的特别事情,除其商业秘密外,向公众进行披露,这样就可以使信托业务的相关利益代表及社会公众对信托公司有一个更好的了解,也方便了各界对其的监督。

4.2设立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提高竞争力

世界上没有一个固定的盈利模式能够在不断变化的市场上都适合,要想企业立于不败之地,创新是有其必要性的。

提高信托公司的竞争力及盈利,我们可以由以下方面着手:

(1)利用其本身的制度优势。

信托业是我国金融领域中唯一可以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产业市场的行业,它具有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功能,是我国一个投融资一体化以及具有多种功能的金融平台,充分认识自身优势,对提高我国信托业的竞争力的具有促进作用。

(2)不断创新信托业务。

如何管理、规划信托财产是非常灵活的,信托的应用空间是多方面的,具有十分广阔的范围。

信托产品的设计会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而创新,它是没有限制的,而在社会公益事业、社会福利、房地产、商务管理等方面应该要成为今后信托创新的重要思考方向。

一个具有优秀创新能力的信托公司才能在竞争中处于领先的地位。

4.3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提高监管效率

在现在推出的“一法两规”下,根据我国信托业的特点和发展方向,应该继续深入研究信托业的法律法规,对内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界定,如信托行业、信托机构、集合信托、营业信托等方面的法律界定。

而且按照不同的信托也要制定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如公益信托,房地产信托,商务管理信托等,使每一种信托都有与其对应的法律。

这样不仅可以在规范市场,而且信托业也可以拥有一套完善的行业执行标准。

在现时,客户将其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和证劵公司去进行一个同样的证劵交易,但却是受到不同的法律制度约束,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统一监管和完善监管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不论在任何地方,拥有一个健全统一的监管制度,是一个行业发展的必备基础。

在我国信托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要吸取以往的经验,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不能因为一个地方出错就把全部封了。

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市场准入和业务监督制度,给每一个金融行业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取消对信托业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为信托业提供一个公平的生存环境。

4.4加强信托业的诚信建设,成立行业自律协会

信托业是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基础的,只有委托人对信托公司产生了信任,他才会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其管理。

而一间没有诚信的信托公司就如无源之水,无根之木一样,没有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其管理,信托业务也将不能进行。

所以信托公司必须建立一个与诚信相关的制度,目前,应该建立一个信托财产的公示制度,通过公开其信托财产的运作,可以让社会公众进行监督,令人们对其财产运作产生信任,委托人也可以放心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

成立一个行业自律协会,可以加强其对自身经营的监管,对内、外部关系也有一个协调的作用。

是可以确保信托业的健康、向上的发展的。

4.5加强宣传,普及信托知识,培育信托人才

我国的信托业长期以来都对自身的核心业务缺乏认识,名为信托,实为信贷。

而且也缺少许多必要的正面宣传,也产生了许多不利于信托的负面消息,也对投资者缺乏相应的教育,在这样的情况下,使人们对信托的认识都是负面的。

要使信托业能够继续健康发展,就必须重新塑造信托业的形象,要知道,一个良好的形象是关系到人们对它的信任度的。

而一个好的形象,拥有高素质的信托人才是必不可少的,信托业的人才资源非常缺乏,应该加大对信托人才的培养。

我国的传统储蓄观念及人们对以往信托业认识的不足,决定的宣传我国的信托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宣传时不宜采用过于激烈的手段,应该有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使人们慢慢了解信托,更多地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渠道进行信托的介绍,也可以举办一些活动,扩大其知名度。

培养人们接受信托成为其投资理财的选择。

4.6重点发展社会公益信托服务

我国是一个处于发展中的国家,现有的基础设施还是很薄弱的,虽然在沿海的地区,许多人们都达到了小康水平,但我国内陆地区还是处于比较落后的水平的,而信托业可以从公益事业入手,为我国的建设出一分力。

关于公益信托的建立,我国的信托业可以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如为一些有意在公益事业上做贡献的人提供信托服务,为这些人建立一个基金会,帮助其管理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这样,不仅帮助这些热心人达成了他们实现公益事业的愿望,而从中改变了人们对信托的负面看法。

而又为我国的社会繁荣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5章结束语

我们应该摆正心态去对待我国的信托前景,对待问题要在根本上找出原因,去不断完善和改正问题。

适当地使用一些手段去巩固信托业的地位,信托业是我国的新兴产业,由于受我国的传统文化和经济体制的影响,人们对信托制度普遍都不是很熟悉,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功能和地位缺乏应有的认识,而且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人们对信托业的态度都比较负面。

所以,搞好信托教育,普及信托知识,让广大民众和企事业单位了解信托,去改善人们对其的负面态度是很重要的,而信托业也是一项新的财产管理观念,改变我国人们陈旧的财产管理观念,使信托业得到全社会的认同是很重要;而且这对我国经济建设也有非常巨大的促进作用,可以优化我国的资源利用率。

同时,为了进一步发挥信托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投资理财功能,还需要制定和完善一系列配套的具体的法律、法规,给信托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运行状况分析,信托业是有着很巨大的潜能、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强大的生命力。

在新形势下,我国的信托业发展应该抓住机遇,利用外部环境优势,改善外部环境劣势,同时不断改善企业的内部环境,以促进信托业的快速发展。

此外,还应与国际信托业接轨,注意吸取外国成功的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战略,找准市场定位,开展具有特色的信托业务,形成自己的市场优势,这样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驾齐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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