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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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版

江苏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矿山救护队(以下简称救护队)管理,促进救护队专业化、正规化、标准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提高矿山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矿山救护规程》(2007)、《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2007)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救护队的建设、管理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救护队包括专职矿山救护队和兼职矿山救护队。

第四条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以下同)均应设救护队,地方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开始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中队,矿山企业所属矿井应建立四级资质救护小队。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的矿井应设兼职救护队,并按规定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

救护队的设立和救护协议的签订,是矿山企业及其所属矿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专职救护队应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2号)规定,通过国家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矿山救护工作。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经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本矿山企业内履行赋予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全省救护队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救护队实行专业化建设、军事化管理,负责承担其服务区域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并承担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救援指挥机构、所属企业指派的其它应急救援任务。

第八条救护队应当达到并保持其资质等级和相应的质量标准化等级,具备一专多能、反应快速、装备精良、技术先进的能力。

第二章机构建设与队伍管理

第九条救护队应根据《矿山救护规程》(2007)规定,健全组织机构,配足工作人员。

救护队指挥员及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兼顾专业平衡,实现专业多元化,给矿山救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条救护队要保持救护指挥人员的相对稳定,以保证各项救护工作正常开展。

注重吸收和培养高素质的骨干救护队员,并保持老、中、青队员合理的年龄结构。

第十一条三级以上资质救护队和独立救护队(自改)指挥员、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以及四级资质救护队队长的任命,应按照相应程序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备案。

副队长及以下指挥员、管理人员的配备,由救护队提出意见,主管单位考察、任免;煤矿企业下属矿井救护队队长的任命,需报经煤矿企业救护队同意。

第十二条一级、二级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延期、晋级和变更,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资质认定机关受理;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负责三级、四级资质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延期、晋级和变更工作,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审查和管理,并加强对救护队资质条件的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救护队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地址等其中之一发生变更,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救护队对下属矿井救护队的业务工作实施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和指导下属矿井救护队各项工作,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与有关奖金挂钩。

驻矿救护中队和矿井救护队业务上受安全监察机构和救护大队(独立中队)双重管理。

救护中队应为正区科级独立机构(?

),矿井救护队应挂靠矿井安监部门。

第十五条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提升江苏矿山救援综合能力,并加强专业化建设,把救援基地建设成人才培养基地、学术交流基地、技术创新基地。

根据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争取省级财政每年补助部分运行费用。

(建议明确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和省局及各救护队的关系,以利于加快推进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

第十六条为适应新形势需要,救护队应拓展专业职能,扩大服务范围,为企业和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第十七条加强救护工作的交流。

建立救护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救护工作例会。

加强与华东区矿山救护协作网各成员单位协作,资源共享,互帮互助,共同提高。

结合实践和发展需要,加强与专业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积极参与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推广,促进应急救援技术进步。

第三章救护装备和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各救护队要按照《矿山救护规程》和《矿山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中有关要求,配备救护装备和基础设施。

第十九条骨干救护队除应配备满足本企业救援需要的装备外,还应配备满足应对本地区重特大、复杂事故救援任务需要的救援车辆、抢险救援装备、监测侦检设备、通信指挥设备、个人防护装备、新闻采编设备等装备器材以及必要的药剂。

骨干救护队使用的装备、器材、药剂应具有先进性、实用性、成套性。

第二十条救护装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及时淘汰落后救护装备。

同时把好进口关,确保救护装备性能可靠、质量过硬、安标齐全,要保障售后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救护队应建立装备和设施管理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

定期检查在用和库存救护装备状况和数量,使救护装备始终保持完好状态。

救护队员保养好个人使用的装备。

救护队必须有专人负责救护装备的养护。

救护队库房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救护队员必须熟悉个人配备和使用的救护装备,救护队应经常对其实施培训和考核。

救护新装备使用前必须组织培训,使用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章业务管理与培训

第二十三条救护队实行队长负责制,对救护队工作全面负责;救护队其他指挥员对自己分管工作负责;救护队员对本岗位工作负责。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救护队所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救护队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救护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实现管理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

检查救护队工作时要把执行规章、标准和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情况纳入检查内容。

第二十五条救护队应当编制年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应急救援工作评估报告,并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和所在单位。

重要情况、重大信息应随时报告。

各救护队应定期对应急救援能力做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救护队开展培训、演练、救援技术竞赛、质量标准化考评和省内外学习交流。

第二十七条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指导救护队各项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救护队应制定整改措施定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

第二十八条救护队应当按照《矿山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的要求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

各救护队要把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年度计划进行重点安排,并分解到季度和月度计划中去。

救护中队每季度组织一次达标自检,救护大队每半年组织一次达标检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验收。

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根据命名权限,对各救护队进行质量标准化等级命名,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要将救护队质量标准化工作与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三十条加强救护队军事化训练和技能训练,以单项训练保综合训练,以综合训练保实战救援。

创新训练模式和方法,尤其要重视实战训练,不断提高救援队实战能力。

矿山企业应为救护队的日常训练提供配套的装备、材料和设施,各救护队应科学、规范地制定日常训练计划和措施,保证足够的训练时间,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训练项目,及时分析总结训练质量和效果。

第三十一条制定和完善救护队救援预案,努力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开展模拟实战演习,救护大队每年召集各中队进行一次综合性演习。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评估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针对矿井风险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

各救护队要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定期对服务矿井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

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对各救护队预防性安全检查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根据本省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每年组织一到两次预防性安全检查。

在《矿山救护规程》有关预防性安全检查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应急〔2010〕145号)及有关规定,充实检查内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

救护队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受检单位通报检查结果,提交隐患整改建议书。

在预防性检查时,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时,应通知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现场,及时汇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同时告知矿井上级单位。

第三十三条救护队在完成日常救护工作的基础上,可发挥人才优势和装备优势,适当参加所在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拓展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服务。

第三十四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队规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对救护人员实行分级培训。

国家级矿山应急救援培训机构,承担救护中队以上指挥人员、大队战训科管理人员的培训、复训工作;省级矿山应急救援培训机构,承担本辖区内救护队正副小队长(?

)的培训、复训工作。

省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和二级及以上资质救护大队必须建立培训机构。

省矿山应急救援基地承办救护正副小队长、救护副中队长培训、复训任务,并承担省内矿山企业应急管理的培训任务;救护大队培训机构,承担本区域内救护队员(含兼职救护队员)的培训、复训工作。

救护队指挥人员变更时,新任指挥员必须及时进行上岗培训,其职责工作必须有合适人员负责。

第三十五条救护队要制定培训计划,并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

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教材,结合救援工作新趋势、新要求,改进培训方法和内容,进一步改善保培训效果。

救护指战员经培训、复训后持证上岗。

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不定期检查、调度全省救护队培训情况,并联合有关部门对救护队员救援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六条救护队必须建立昼夜值班制度。

各救护队要按照《矿山救护规程》要求,安排好值班人员,配备好技术装备,时刻保持战斗准备状态。

任何人不得随意调动救护队伍、救护装备从事无关救援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救护队必须参与应急预案、各类应急演练方案、火区启封措施、瓦斯排放措施、震动爆破、事故救援方案等与救援工作有关的各项技术措施、方案的制订。

第三十八条救护队指挥员必须为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参加现场救援方案的讨论和制定。

救援方案必须以人为本,科学、迅速、有效,要防止救援事故的发生。

在事故救援时,救护队长全面指挥和负责救护队的行动。

救护队联合作战时,由事故所在区域救护队指挥员指挥。

救护队员必须服从救护队长统一指挥。

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有权调遣救护队参加矿山事故救援。

救援队参加事故救援和跨区域救援行动,应及时汇报省级矿山救护指挥机构。

第三十九条救护队参加事故救援和瓦斯排放、火区启封等一般性技术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的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四十条积极开展矿山救援技术竞赛活动。

省局矿山救援指挥机构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救援技术竞赛周期,每两年组织救护队参加全国矿山救援技术竞赛。

参赛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提供良好的训练条件和政策。

省局矿山救护指挥机构每两(三?

)年组织一次矿山救援技术竞赛。

救护大、独立中队每年组织一次矿山救援技术竞赛;四级资质救护队和兼职救护队每季度开展一次单项救援技术竞赛。

第五章文化建设与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以军事化管理为基础,以培养勇敢、奉献、团结的集体主义精神为主线,开展救护队文化建设。

各救护队在制定工作计划、布置工作任务时,要将文化建设作为重点内容来安排。

将文化活动与业务训练相结合,内务管理与环境文化相结合,建设有理想、敢担当、讲团结、听指挥的特别能战斗的高素质队伍。

第四十二条各救护队应建有图书阅览室、集体活动室,并配备相应的娱乐设施。

每月(?

)组织一次文体活动,积极组织或参加职工运动会。

悬挂有关图画图板、宣传标语,营造良好的宣传教育氛围。

美化环境,构造整洁、清新的工作环境。

第四十三条培养宣传人才,开展救护宣传。

在本单位积极开展宣传报道的同时,各主要救护队每年在相关报刊上至少刊登2篇通讯报道,在省级杂志上至少刊登1篇论文。

第四十四条各救护队必须及时上报有关救援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第四十五条救援信息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

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于12月底前报送,培训、复训年度计划1月份报送,应急救援报表下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

参加事故救援、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发生救援伤亡事故、指挥员变更、有突出贡献或立功时,必须立即报送相关信息。

上级部门临时安排的信息统计任务,按要求及时报送。

第六章救护保障

第四十六条各矿山企业要建立救护投入保障机制,从政策上全面支持救护工作。

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在编制应急救援专项资金计划时,重点突出救护队投入计划。

有关上级部门争取政府安全专项资金,促进救护队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十七条救护队指战员必须享受与井下一线作业人员同等收入待遇。

各单位应废止90年代制定的佩戴氧气呼吸器津贴标准,根据当前职工收入水平和增长比例以及消费水平作相应调整。

作战训练应给予营养补助。

救护队指战员每周工作时长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超过规定时长的应给予相应补助。

(100~300元∕次?

第四十八条建有兼职矿山救护队的矿井,根据《矿山救护规程》要求,必须与具备条件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根据服务事项及双方协议,每年付给该专职救护队服务费。

救护队进行事故救援时,救护队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补偿。

第四十九条建立激励机制,以稳定队伍,调动救护队员工作积极性。

鼓励有条件的救护队员参加与矿山安全生产专业有关的学历教育,提高救护队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对超龄救护队员,根据其专业特点,妥善给予转岗。

对于取得优异工作成绩和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兼职救护队

第五十条兼职矿山救护队(以下简称兼职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专职仪器装备管理人员,分别负责日常管理和仪器装备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矿井应配备兼职技术员。

兼职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专业矿山救护队指导。

第五十一条兼职救护队由符合煤矿救护队员身体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煤矿生产、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等部门的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组成。

兼职救护队专职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3年,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经培训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五十二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矿山救护规程》的规定,加强对兼职救护队的管理,配备符合要求的技术装备、训练器材和满足学习、办公、训练的场地。

兼职救护队应有办公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和学习、训练、休息的场地及地面模拟巷道(?

)、检力器、单杠、爬绳架等训练设施。

第五十三条兼职救护队采购设备、仪器仪表时,应咨询与矿井签订救护技术服务协议的矿山救护队有关专家,以保证救援装备的质量和性能满足救护需要。

第五十四条兼职矿山救护队应参照《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2007)要求,加强队伍内部管理,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并定期自查。

第五十五条兼职救护队在专业矿山救护队的指导下,开展学习、演习和训练等工作。

兼职救护队必须结合工作需要,制订演习训练计划。

定期开展体能训练、技术装备操作训练、模拟实战演习训练。

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佩用氧气呼吸器的单项演习训练。

第五十六条兼职矿山救护队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接警后迅速开展救援。

第五十七条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控制和处理初期事故,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完成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第五十八条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享受《矿山救护规程》规定的劳动保障待遇。

第五十九条兼职救护队工作的其他方面执行《矿山救护规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八章罚则

第六十条未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或签订救护协议的煤矿企业或矿井,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弄虚作假取得救护队资质的,经查证属实后,除吊销救护队资质外,追究相关违纪人员责任;对未取得资质,违法从事矿山救护技术服务活动的矿山救护队要严肃查处;.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违法越权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矿山救护队,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二条没有经过培训取得资质证书、未参加复训的指战员,不得从事矿山救护工作,并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在每年组织的质量标准化验收评定中,对弄虚作假取得质量标准化等级的,经查实,取消等级命名,并追究相关违纪人员责任。

第六十四条对执行预防性检查制度不力,量化考核不及格、不按规定上报有关材料的救护队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五条事故救援中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救护队员伤亡以及灾害扩大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以及扩大灾害损失的;

(二)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三)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战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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