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制度及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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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设备管理制度及职责

放射诊疗设备管理制度及职责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页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管理制度…………………………4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4页

放射防护组织机构…………………………………………4页

医院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5页

特殊人群X射线检查有关规定……………………………5页

医用诊断X射线安全防护制度……………………………6页

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6页

医用诊断X射线影像质量控制制度………………………7页

电离辐射危害告知…………………………………………7页

放射诊疗医疗质量管理制度………………………………8页

放射诊疗设备维护与保养管理制度………………………8页

放射诊疗科室主任职责……………………………………8页

放射诊疗科主任医师职责…………………………………9页

放射诊疗科主治医师职责…………………………………9页

放射诊疗科医师职责………………………………………9页

放射诊疗科技师职责………………………………………9页

放射诊疗科技士、技术员职责……………………………9页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我院特制订本规定:

一、采用有效的职业病放射场所防护设施,并为放射工作人员及患者提供个人使用的放射防护用品。

为个人提供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护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二、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放射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计量仪。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及患者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修、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三、实施专人负责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并确保监测计划和实施处于方案正常运行状态。

按照国家有关放射卫生的法规、标准等规定,定期委托经省卫生厅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医院放射诊疗设备进行医学影像质量控制和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存入本医院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放射工作人员本人公布。

发现放射诊疗设备及放射工作场所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后,经检测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四、放射工作人员及放射防护负责人应当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和法规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安全有效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规范》要求,对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放射卫生防护知识,督促放射工作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放射工作人员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放射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放射工作人员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本单位应对其进行教育。

五、对从事接触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放射工作人员,本单位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

本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工作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放射诊疗工作;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调离岗位及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工作人员的职业史、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工作人员离开单位时,可以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七、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不受侵害。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保健休假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要求,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

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由本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二、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三、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五、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六、医疗机构应按相关法规规定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放射防护安全知识培训,保证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为院内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2、医务科负责本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是正规学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人事科对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依据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上岗前体检报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才可以录用。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医务科应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及时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为其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2年到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结果由医务科在7日内如实告知本人,并将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档案中。

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根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

6、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检测一次,检测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档案中,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由医务科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7、放射工作人员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档案中。

8、对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

9、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归医院所有,由医务科统一保管,终生保存。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医院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放射性建设项目的评价,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

2、医务科负责本院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建立并保存检测与评价档案。

3、医院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委托具有省卫生厅资质认可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认可批复文件后,方可施工。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经验收合格并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结清项目施工有关经费。

5、正常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应每年委托省卫生厅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也应经省卫生厅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6、本院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应当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

对检测发现有明显辐射泄漏的,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和检测机构的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复测,确保整改到位。

7、检测与评价有关报告应向放射工作人员告知,妥善保存,并及时向辖区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特殊人群X射线检查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院特制订本规定。

一、儿童X射线检查

1、临床医师应严格掌握儿童X射线诊断适应症,应优先考虑非电离辐射检查方法,确有正当理由方可申请X射线检查;

2、未经特殊允许不得用儿童做X射线检查的示教和研究病例;

3、除临床必需的X射线透视检查外,应对儿童采用X射线摄影检查;

4、必须注意到儿童对射线敏感,其身体较小由布衣控制体位等特点,采用相应有效防护措施;

5、使用移动设备在病房或婴儿房内作X射线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减少对周围儿童的照射,不允许将有用线束朝向其他儿童;

6、对婴儿进行X射线检查时,一般不使用滤限栅;

7、对儿童进行X射线检查时,应使用固定儿童体位的设备。

二、育龄妇女和孕妇X射线检查

1、严格限制对育龄妇女进行X射线检查;

2、对育龄妇女、孕妇必须优先选用非X射线检查普查方法。

根据临床指征确实认为X射线检查是否是合适的方法时,应尽量采用X射线摄影代替透视;

3、对有生育计划的育龄妇女进行腹部或骨盆部位的X射线检查时,严格使检查限制在月经来潮后的十天内进行。

对月经过期妇女,除有证据表明没有怀孕以外,均应当作孕妇看待;

4、妇女妊娠早期,特别是在妊娠8-10周时,原则上不进行X射线骨盆测量检查;

5、孕妇分娩前不应进行常规的胸部X射线检查。

医用诊断X射线安全防护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射线防护知识,配合有关临床医师做好X线检查的临床判断,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正确、合理地使用X线诊断。

2、除临床必需的透视检查外,应尽量采用摄影检查以减少受检者和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

3、放射工作人员在同室操作情况下透视,操作前必须做好充分的暗适应。

在不影响诊断的原则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过滤”和小照射野进行工作。

4、用X线进行各类特殊检查时,要特别注意控制照射条件和重复照射,对受检者和工作人员都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摄影时,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根据使用的不同管电压调整附加过滤板;并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照射野,使有用线束限制在临床实际需要的范围内,同时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6、摄影时,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在屏蔽室等防护设施内进行曝光,除正在接受检查的受检者外,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当受检者需要携扶时,对携扶者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7、只有把受检者送到固定设备进行检查不现实或医学上不可接受情况下,才可使用移动式和携带式X线机施行检查,检查时应做好防护措施。

8、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须报请有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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