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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处室、直属单位、各二级单位以及承包商。

第四条相关术语和定义:

(一)动火作业

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二)固定动火

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四不动火”

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安全环保处:

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工程部:

负责施工作业单位资质准入审查的管理。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

(一)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提出改进建议。

(二)施工组织单位:

1.负责动火作业的管理。

2.负责组织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3.组织属地单位、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

(三)属地单位:

1.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进行安全交底,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2.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对现场动火进行监督检查与监护,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取消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八条动火作业单位:

(一)参与作业过程风险识别,负责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并报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第九条动火作业申请人:

(一)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

(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三)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条动火作业批准人:

(一)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二)批准人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

第十一条动火监护人:

(一)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二)确认动火作业相关许可手续齐全,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动火,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

(三)负责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身份,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四)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终止作业,及时进行报警、灭火、人员疏散、救援等初期处置。

(五)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

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人:

(一)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能动火。

(二)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责任停止动火。

(三)对于强行违章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做到“四不动火”。

(四)动火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三章 动火作业范围及分级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包括:

(一)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锤击、爆破、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等明火作业。

(四)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用电。

(五)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机动车辆、燃油机械等设备。

第十四条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动火作业分为三级。

(一)一级动火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工业下水井、污水池等部位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处理。

一级动火必须经各二级单位有关部门、属地及动火作业单位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并有效落实后方可动火。

(二)二级动火

在以下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内(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以内的区域);

3.有毒介质区;

4.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及距泵房、机房15米以内的区域;

5.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码头和栈桥等装卸区;

6.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等地点,包括距上述地点及工业下水井、污水池15米以内的区域;

7.危险化学品库;

8.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装置内的第一次动火。

(三)三级动火

在下列地点动火为三级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经各二级单位组织检查确认,并安全实施了第一次动火作业后的装置内动火;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合格的容器、管线动火;

3.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的其它临时动火;

4.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

第十五条固定动火

固定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固定动火区域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设有醒目的“固定动火区”标志,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

(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六)固定动火区域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应执行作业许可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件A)。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由作业申请人向施工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施工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涉及其他单位时,由施工组织单位与相关单位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方栏内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施工组织单位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等管理部门人员及动火作业单位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工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并落实,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工艺风险削减措施中的排空、吹扫、置换、检测,拆加盲板、设置隔离屏障,消防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地漏的封堵等措施,应由施工组织单位、属地单位、作业单位等共同提出并落实。

第二十一条所有作业人、监护人及相关人员共同对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在相应栏目内签字,批准人最后签署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一级、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各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施工组织单位负责人审批。

动火作业时批准人需到现场确认签字。

 

第五章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关闭、取消及终止

 

第二十三条一、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8小时,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72小时。

一、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的要求按《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执行,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得延期。

第二十四条作业完成后,申请人与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双方签字后方可关闭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任何人可以提出立即终止作业的要求。

提出人填写作业许可证取消的原因,监护人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终止的原因,及时通知相关方。

需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三)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四)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

(五)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六)事故状态下。

 

第六章 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允许一处动火。

一处动火是指在设备容器内、正在运行的甲类装置内、罐区防火堤内不超过7.5米范围,其余地方原则上不超过15米范围的动火。

第二十七条 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属地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削减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第二十八条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装置停车倒空置换期间及投料开车过程中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条 节假日(包括双休日)期间,正在运行的装置、罐区及公用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须严格制定并落实相应削减措施,并将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辆进入厂区及生产区,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章 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第三十二条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动火现场应放置灭火器,并对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第三十三条 在存有可燃或有毒有害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并挂牌(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或拆除),防止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

盲板应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

第三十四条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第三十五条 距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米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第三十六条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经清洗、置换和通风后,应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七条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检测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三十八条 气体检测的位置应具有代表性,检测点应由属地车间提出,并带领检测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测。

第三十九条 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四十条 检测合格超过30分钟后动火,需重新检测。

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及以上,继续动火前,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第四十一条 一级动火每2小时检测1次,二级和三级动火每4小时检测1次。

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中,当动火作业人、监护人或批准人认为有必要检测时,应随时进行检测。

第四十二条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二者与明火距离均不得小于10米。

氧气瓶和乙炔瓶应远离热源及电气设备,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第四十三条 使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

第四十四条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八章 动火作业其他要求

 

第四十五条监护人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包括:

作业存在的风险,风险控制措施,消防、气防器材的使用,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急救与逃生,工业气瓶、焊接机具的使用常识和相关作业的管理规定等)。

监护人培训必须纳入HSE培训计划中。

第四十六条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阻燃的材料,必要时应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第四十七条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以上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

氧气瓶、乙炔瓶与动火点垂直投影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四十八条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四十九条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十条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用火安全管理规定》(PCFCL/HSE-C-34)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附件A:

动火作业许可证

作业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固定                        编号:

作业许可证编号

作业单位

作业方

申请

我保证阅读理解并遵照执行动火安全方案和此许可证,并在动火过程中负责落实各项风险削减措施,在动火工作结束时通知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

作业申请人:

年月日时

作业地点

属地单位

作业人员

姓名

作业证号

作业

监护

本人已阅读许可并且确信所有条件都满足,并承诺坚守现场。

 

作业监护人:

年月日时

相关部门

我保证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经过评审并在作业现场得到落实,能够满足作业安全需要。

是否附安全工作方案□是□否

其他附件(危害识别等):

是否附图纸□是□否

图纸说明:

属地单位

 

年月日时

生产管理部门:

 

年月日时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年月日时

安全管理部门:

 

年月日时

作业内容描述:

 

批准

我已经审核过本许可证的相关文件,并确认符合公司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同时我与相关人员一同检查过现场并同意动火方案,因此,我同意动火。

 

作业批准人:

年月日时

动火作业类型:

□焊接 □气割 □切削 □燃烧 □明火 □研磨 □打磨 □钻孔 □破碎 □锤击 □临时用电

□使用非防爆的电气设备 □用内燃发动机设备 □其他:

相关方

本人确认收到许可证,了解该动火项目的安全管理要求及对本单位的影响,将安排相关人员对此动火项目给予关注,并和相关各方保持联系。

 

单位:

确认人:

年月日时

单位:

确认人:

年月日时

可能产生的危害:

□爆炸 □火灾 □灼伤 □烫伤 □机械伤害 □中毒 □辐射 □触电 □泄漏 

□窒息 □坠落 □落物 □掩埋 □噪声 □其他:

工艺风险削减措施

确认

作业风险削减措施

确认

有效期:

从   年  月  日  时到   年  月  日  时

1.动火处与管线连接处用盲板隔断处

1.在动火点处设置隔离设施

本许可证是否可以延期□是□否

2.管道容器内可燃介质用蒸汽、氮气或水处理干净

2.动火点搭设临时作业平台

延期有效期:

从   年  月  日  时到   年  月  日  时

作业申请人:

监护人:

作业批准人:

3.清除动火点周围的可燃介质和可燃物

3.清除动火点上方坠落物或转移动火地点

4.作业时50米内不准有放空或脱水操作

4.动火现场发生意外泄漏,立即停止动火,消除火源

延期有效期:

从   年  月  日  时到   年  月  日  时

作业申请人:

监护人:

作业批准人:

5.动火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根

5.人员作业穿戴合适防护用品

关闭

□许可证到期,同意关闭。

□工作完成,已经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隐患,并已恢复到正常状态,同意许可证关闭。

动火结束时间:

 

作业申请人:

 

年  月  日  时

作业批准人:

 

年  月  日  时

6.必须气体检测合格

6.施工机具符合要求

7.动火点半径15米内污水井、地漏封死盖严

7.人员培训合格

8.动火现场配备8公斤干粉灭火器台,配备轮载干粉灭火机台

8.动火时需要消防车监护

9.附近的固定消防设施齐全完好

取消

因以下原因,此许可证取消:

 

提 出 人:

 

作业批准人:

年月日时

补充安全措施:

 

气体检测

注:

1.属地单位负责填写许可证中作业单位、属地单位、作业区域、作业地点、作业内容描述、是否附安全工作方案、是否附图纸、动火作业类型、可能产生的危害等栏。

2.动火结束时间由监护人填写。

3.许可证取消原因由提出人填写。

检测时间

氧气浓度%

可燃气体浓度LEL%

有毒气体浓度%

检测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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