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工业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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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工业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制度

遂昌县工业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快长三角休闲旅游名城建设,确保工业制造业项目建设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明确项目各方责任,加强项目协调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全面推行工业项目建设管理五步工作法(签约承诺、落地投产、履约评估、政策兑现、项目清理),特制定遂昌县工业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签约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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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凡在本制度正式实施后我县新上的招商引资或本县企业投资的工业制造业和选矿业项目,都应执行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遂昌县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由县经贸(招商)局、发改、财政、国税、工业园区、环保、国土、质监、建设、安监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项目的决策、咨询、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协调,定期与不定期进行项目决策、咨询。

决策咨询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牵头,办公室设县经贸(招商)局。

第三条 对项目投资主体进行必要的投资资格、资信审核。

项目落地前,本县企业投资的项目投资方应提供原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资产状况、用地面积、建筑规模、行业地位、企业经营情况(主要产品及上年度产值、销售、利税、创汇、用工、用能等);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单位或引进人应出具对原企业的基本情况的考察评审意见;自然人投资的项目,应提供必要的资信证明。

第四条 项目可行性审核,经咨询小组对投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的审核符合要求的,由投资方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投资方情况、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及规模、工艺技术及设备清单、市场分析、产品及原材料、建筑面积及布局、要素需求、安全环保“三同时”方案、节能降耗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计划、投资估算、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方面。

第五条 遂昌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项目决策咨询和审批协调,定期与不定期进行项目决策咨询。

凡用地50亩以上的项目报分管县长审定,用地100亩以上的项目报县长审定。

第六条 项目决策咨询的主要依据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业主提供的项目可研报告和引进单位的考察报告。

决策咨询主要任务是:

研究项目落地的可行性,分析项目对我县工业发展的贡献度和环境、安全影响程度;评价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先进性;评价项目产品附加值和社会贡献;判断项目投资实力和业主素质;审查项目需用土地和投资强度等,同时应对业主本身的信誉和诚信情况作必要的评价。

第七条 项目决策咨询程序,引进单位介绍考察情况,业主单位介绍项目情况,决策咨询成员单位进行决策咨询,咨询领导小组出具决策咨询意见:

决定项目是否同意上马;确定项目用地面积;提出安全环保能源利用控制要求;提出项目建设要求;确定项目需承诺事项和优惠政策等。

经决策咨询后同意建设的项目,如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重新进入决策咨询程序。

第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项目决策咨询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

审批权限在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则由县级责任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并负责及时审批到位。

需供地项目在中标或竞得后,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经决策咨询同意新增用地的项目,必须通过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项目业主报名参拍时要符合下列条件:

项目已经决策咨询同意;项目符合竞买地块产业定位;原则上项目竞买地块面积不多于已决策同意用地面积;签订项目投资承诺书。

签约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是必须达到《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县经贸(招商)局、园区管委会、国土局的相关要求。

二是项目投产后,在享受我县工业制造业优惠政策期内,亩均税收低于2万元以下的不享受县内各项优惠政策。

三是自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后二年内项目协议投资全部到位(分期投资的亿元以上项目必须到位50%以上)。

四是招商引资企业经营期限必须承诺达到六年以上。

五是厂区布局、厂房设计、环保设施、非生产性用房建设等承诺按决策咨询意见和区内项目建设若干规定执行。

六是环保、安全、节能设施,必须承诺严格按法律法规投入到位,并且投产后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条 按照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由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

对经决策咨询后确定为重大或优质项目的优先、及时推出招拍挂地块。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后,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规定条件的项目,由县经贸(招商)局和园区管委会负责通知已通过决策的相关项目业主,及时报名参加土地竞买。

第十一条 项目土地中标或竞得后,国土资源局要及时与业主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在合同中要与业主约定项目动工建设日期和土地闲置费收取标准。

对需用地50亩以上的分期建设大项目,可以一次性挂牌出让,但要按项目建设计划实行分期供地(二期预留);业主在二年内完成一期项目建设后,确定二期项目建设计划并能及时实施的,再提供二期用地。

第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或项目所在地乡镇要与项目业主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协助业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确定项目的规划布局、设计要求、建筑层次、配套设施、施工条件等。

项目建设必须做到程序规范、资质到位,确保安全施工、顺利推进。

第二章 落地投产

第十三条 项目供地后,业主要按照项目投资协议书和承诺书约定,确定项目的设计、报批、开工、投产等建设进度计划。

园区管委会、经贸(招商)局对每个入园项目要制订落地建设投产计划,确定每个项目的落地开工时间和建设投产时间。

第十四条 建立县工业项目落地协调领导小组,实行和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小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5000万元以上项目由决策咨询领导小组确定专门服务小组,200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县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建立部门联系服务制度,2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引进单位和落户地负责联系服务,县经贸(招商)局、园区管委会负责衔接协调。

项目引进单位对自身引进的项目要落实专人负责联系服务,抓好项目推进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落地推进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能特点,从项目签约到投产期间,即为所涉及单位实行项目落地责任分工期限对项目涉及单位区分五个层次,对应实行服务责任分工:

引进单位:

⑴负责督促引进企业搞好项目申请报告或提供备案(审核、核准)所需材料,编写考察报告,并及时送交工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办公室;⑵协助业主单位做好验资报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开户银行衔接、土地评估与勘测、临时办公场所联系等手续;⑶督促引进企业按照协议履约投资额;⑷如企业违反工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要配合做好项目清理工作;⑸企业竣工后,要保持与企业的经常联系,及时发现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工业园区:

⑴承担项目可研、环评、安评、初步设计等联系服务工作,并代理相应的审批(备案)手续;⑵负责组织进行项目设计图纸审查,并做好规划把关;⑶负责按规定要求协助业主单位到相关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书和施工许可证发放工作;⑷负责提供项目施工条件,保证施工道路畅通,按项目进度要求协调做好接电、接水,并督促企业尽早开工并加快建设进度;⑸建立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统一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供项目业主选择。

项目在园区外落地的,以上工作由相关乡镇负责。

县经贸(招商)局:

⑴负责招商项目信息的汇总、分析,编制招商项目信息库;⑵指导引进单位做好招商宣传和编写项目考察报告等前期工作;⑶协助招商单位做好项目开工前服务工作,督促招商项目按期开工;⑷负责督促对未按期开工项目组织回访,明确开工时间和建设进度计划;⑸对协议投资未到位企业,进行后期项目对接。

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⑴参加联审联批,并在承诺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限内办结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⑵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审批提速,负责一次性告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开工建设需办理的相关手续;⑶负责提供项目所需中介服务机构联系方式;⑷县供电、供水部门应主动衔接企业接电接水,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15天内确保施工用电用水到位。

联系部门:

按照重点工业投资项目联系工作要求,抓好项目进度,负责项目实施进度跟踪,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好项目推进中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工作例会制度,进行分析汇报、定期通报督查。

原则上县协调领导小组每个季度召开一次项目推进情况汇报督查会,各责任单位〔县经贸(招商)局、园区管委会、引进单位〕汇报项目推进情况,并对推进中的问题进行协调,落实相应措施。

由县经贸(招商)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定期分类汇总上报县府办,每个月以政府督查通报形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项目在供地后可以做到无障碍施工的三个月内开工建设项目,并按计划建成投产或完成协议投资额的,即视为如期建成完工。

入园项目不能如期开工的,当年不作引进单位招商引资任务认定;项目如期开工但不能如期完成计划投资任务指标或不能如期投产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暂时不予发放,必须在认定项目正式投产后始得兑现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相应责任单位在项目落地服务时未完全履行分工责任的,将在年终综合考核中作为扣分项予以体现。

 

第三章 履约评估

第十八条 建立遂昌县工业项目履约完成情况验收工作制度,由遂昌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验收工作小组由县经贸(招商)、国土、建设、财政地税、国税、环保、安监、质监、园区管委会和乡镇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县经贸(招商)局负责工业项目履约和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验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工业项目履约完成情况验收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1)审核项目建设履行决策咨询意见纪要和项目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审查投资协议书和承诺书中确定的投资规模、建设计划、税收承诺等履约情况。

(2)评估项目完成的实际投资额、投资内容、资产构成情况,评定项目是否按计划建成投产。

(3)审查项目涉及的环保、安全生产、节能降耗配套工程的“三同时”情况和试产投产以后的运行情况。

(4)审查项目所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

(5)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履约情况作出综合评估。

第二十条 工业项目履约完成情况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生产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并已投入生产。

(2)生产性和辅助性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成并能满足生产使用。

(3)环保、消防、安全、工程质量等已按原政策、渠道进行单项验收。

(4)投资强度、投资密度和容积率达到协议书和承诺书要求。

(5)所产产品已有销售收入。

第二十一条 工业项目履约完成情况验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⑴遂昌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决策咨询意见纪要,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承诺书、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相关资料。

⑵工程决算、财务决算、财务报表、发票及付款凭证等。

⑶技术与设备的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资料。

⑷环保、消防、安全、节能、工程质量单项验收已通过的批文。

第二十二条 投资协议中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建设单位意愿实行分期验收或一次性验收;实行分期验收的项目,第一期项目已按投资协议要求建成投产才能申请验收。

不能按照原设计规模建成的项目或中途变更生产工艺及产品的项目,并已经重新决策咨询的,按照调整后的项目内容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履约完成情况验收资料档案的整理和准备工作,并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建成投产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投产后三个月之内,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园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并填报《工业项目履约完成情况验收评价表》,经园区或乡镇同意签署意见后报县经贸(招商)局,由县经贸(招商)局组织验收工作小组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小组形成综合评价意见后报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履约完成情况验收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经行政服务中心经贸窗口受理后,验收工作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一个月内作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通过验收只完成协议投资计划50%以下的、未完成投资承诺的、未按审批内容建成投产的、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的、“三同时”不符合要求的,有以上情况之一的,为项目验收不合格项目,对验收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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