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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间借贷的论文

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游离于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之外,以惊人的速度日益壮大。

它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满足了多层次的市场资金需求,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及金融体制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又由于立法、监管等方面的不完善,缺乏制度支撑,而给金融稳定和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带来了潜在的危险。

一方面,民间借贷纠纷不断、犯罪率上升,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日趋繁荣,利率一再飙升。

浙江“亿万富姐”吴英非法集资案尚未消停,紧接着传出包头亿万富豪金利斌不堪高利贷压力自焚身亡的消息,这又一次为民间借贷的未来命运画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不管是吴英还是金利斌,或许都只是茶余饭后的谈资;而在民间借贷极度盛行的江浙一带,千亿元民间借贷如何规范,才是一个个案例背后最瞩目的焦点。

因此,尽快通过立法,规范引导我国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发挥其特有优势,以推动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一)民间借贷及其特点

国外学者对民间借贷内涵的界定多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以是否处于央行和金融监管当局规范和监管范围之内或以金融活动是否经过正规金融体系为判断标准,来界定民间借贷的内涵,将其称为非正规金融,指未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监管的、游离于金融法规边缘的金融活动。

Krahene和SChmidt还指出:

正规金融活动通过社会法律体系来执行交易,而民间借贷活动的交易执行则无需依靠社会法律体系。

国内学者大多认可以下界定。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为了生活或生产的需要,双方出于自愿,由出借人提供一定量的资金给借款人,由借款人到期返还出借人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的行为。

由于民间借贷的交易主体呈现多样化,相应地导致民间借贷的形式多样化,也表现为交易过程的多样化。

有的民间借贷交易是以自然人的身份独立开展资金融通活动;有的民间借贷交易是依托民间借贷组织为中介而进行,有的民间借贷交易是在自然人与企业法人之间进行。

其中,民间借贷组织又包括多种形式:

地下钱庄、担保公司、财务咨询公司、民间互助会等等。

民间借贷一直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存续着,与正规金融共同构成一国的金融体系。

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信用行为。

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具有灵活、快捷、简便等优势,在正规金融服务空间收缩的欠发达地区较为活跃,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

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范、约束,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高息集资”现象,冲击了经济金融发展的正常秩序,存在着较大的隐形风险和危害。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是: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违反借贷合同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非法集资违反国家刑事法律,需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高利贷与正常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在于利率高低的界定:

超过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应当认定为高利贷,而不再作为正常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

这是目前区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主要量化标准。

但要真正从本质上区别开,还必须靠立法解决,需要尽快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区分清民间借贷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正确定位民间借贷对于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促进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间借贷的特点:

 1、主体的特殊性。

民间借贷行为必须是自然人向自然人借款,或自然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或非金融企业向自然人借款。

除此之外的借贷行为,包括有金融机构介入的借贷、非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都不属于民间借贷。

 2、资金来源的性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的规定,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自有的合法取得的货币资金,而不能是出借人吸收或转借的他人的资金。

否则,就属于间接融资。

 3、资金用途的性质。

民间借贷行为中借款人借款的用途只能是为了自己生活或生产的合法目的,而不能用于投资、转贷等,更不能用于其它非法目的。

从民间借贷本身属于直接融资的角度出发,也必然要求借款人不能转借信用。

否则,就有可能违反相关金融法规,构成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

4、资金利率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约定,但是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目前我国相关法规规定的,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二)民间借贷的形成原因

关于民间借贷的产生国际上有三种学说:

金融抑制假说、信息不对称与信贷配给假说、交易成本假说。

民间借贷市场发挥了集中节余资金进行社会化配置、延续消费与再生产链条的职能。

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借贷在我国转型发展经济中的存在,不仅是不可或缺的,一定程度上是不可替代的。

民间借贷的存在有以下原因:

1、民间资金充裕。

改革开放多年来,各地经济实力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升,人民的收入水平自然也在增加,拥有的财富、资金也越来越大。

民间资金量不断增大必然要寻求投资突破口。

这一切为高利息的民间借贷行为盛行创造了良好契机。

事实上,总体而言,越发达、资源越丰富、投资潜力越大的地区,高利息民间借贷越兴旺。

2.正规金融市场利率过低。

以2011年7月7日以来执行的存款利率为例,1年期的利率为3.5%,而民间借贷(以温州为例)月利息从1分到8分不等,有的甚至还有1毛多的。

相比之下,民间借贷的利息收益如此之高,人们自然没有将钱存入银行的意愿。

况且,当前CPI指数高企,如果将钱存入银行得到的利息实际收益远远不能弥补物价的快速上涨。

3.大众性投资渠道和品种受到限制。

近年国家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致使房地产价格走势让很多人担心。

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对投资房地产的前景感到担忧。

因此投资意愿明显没有前几年高涨。

股市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明显不高,其他投资品种和渠道明显远离众多的投资者(如贵金属、金融衍生品、矿产开发)。

相比之下,还是将资金投放到高利息民间借贷更容易产生大的收益。

4.正常金融渠道不能满足资金需要。

①个人取得贷款比较困难。

由于我国尚未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个人信用记录体系,加之拟举债者缺乏足够的资产抵押或者担保,很多情况下许多资金需要者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

有时,虽然符合银行贷款条件,但是繁杂的借款手续和限制性条款也让取得贷款的效率很低。

这都导致人们极有可能借助于民间借贷筹借资金,陷入高利贷也就很难避免。

②企业筹资困难。

由于众多中小企业不可能借助于资本市场筹措到足够的资金。

迫于生产经营压力,最后被迫转入民间资金借贷市场。

③投资的需要。

近年,国内艺术品市场日渐火爆、黄金价格不断上涨,还有其他一些投资品种也不时有暴富机会,一些人受其感染,也想加入其中追求高利润。

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自然可能借助于民间高利息借贷。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一)民间借贷利率持续上扬

随着我国实体经济的强劲增长,社会融资需求不断增加,而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正规金融根本无法满足市场对资金的需求。

许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不具备从银行贷款的条件,更无法通过上市筹资,而民间借贷门槛低、手续简便,借贷双方基本以信用为主,大多无需抵押或担保,从而成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并日趋繁荣。

据央行研究局通过在2008年和2010年就民间借贷领域所做的两次调研发现,当前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4万亿元。

这导致民间借贷的利率持续上扬,随同而来的是民间借贷主体的不断扩大和业务量增大。

(二)民间借贷纠纷不断

伴随着民间借贷的日益繁荣,借贷纠纷也在逐年上升。

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条件日臻成熟,建议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江苏省淮安市盱眙法院共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270件,案件总标的额近3000万元。

而且,由于这些民间借贷行为大部分没有规范的借款合同为依据,手续不齐全,有的还存在违法操作,使得案件事实的认定难度加大,给审判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

另外,民间借贷的犯罪率也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在南方,浙江“亿万富姐”吴英非法集资案还尚未叫停,北方紧接着又传出包头亿万富豪金利斌不堪高利贷压力自焚身亡的消息。

对于民间借贷来说,目前在我国从正常合法的借贷行为演变成非法的、带有欺诈性的犯罪行为好像并不遥远。

由于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统一性和逻辑性,认定标准把握不一,对于同一行为可能因依据不同而评价结果大相径庭,因此会出现关于吴英案件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三种观点的争论不休。

(三)民间借贷的法制不健全

1、法律规定缺乏统一性。

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规定分散于各个部门法,且不乏冲突之处。

例如,虽然《宪法》认可运用自有资金放贷是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利,但是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按照《取缔办法》和《贷款通则》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遭取缔。

而法律的分散规定,使得民众不能很好的掌握相关规定,从而导致民间借贷市场混乱。

法官在实际判案中,也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2、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首先,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判断标准规定不清晰,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错判。

尤其是以大规模投资为目的的合法民间借贷与违反规定的非法集资之间,界限模糊,不易区分,使得正当的民间借贷也存在相当大的制度风险。

其次,最高院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但是这一标准通常不被遵守。

据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对某市民间借贷平均利率的监测,利率约定通常在15%~40%之间浮动,已经远远高于法律规定的数值。

因此,“倍”的标准并不能真正遏制高利贷市场,关于“倍”的规定尚有待斟酌。

3、法律规定存在缺失。

首先,我国缺乏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

民间借贷尤其复杂性、分散性和难以规范性,分散的立法往往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评判标准。

且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民间借贷主体的合法性标准、民间借贷资本来源及去向等都缺乏相应法律规定。

其次,市民之间以及农村的民间借贷往往以口头形式达成协议,出现纠纷时债权人往往不能通过司法途径有效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三、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作为我国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规信用形式,民间借贷长期以来处于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尴尬地位。

至今为止,没有一部专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若干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涉及面较窄,还不够具体,不能适应民间借贷快速发展的需要。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一直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境地。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实行以行政管制为主和刑事惩治为辅的管理原则。

由于行政监管和刑事规制的法律法规之间协调不够,既可能打击正当的“民间借贷”活动,使个人和企业正常的融通资金的诉求受到压制,也可能放纵以“民间借贷”为掩护的非法金融活动,引发一系列民事和刑事纠纷,从而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乃至影响当地社会稳定。

总之,目前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行为规范、债权债务关系的界定、口头协议纠纷、高息集资行为、“高利贷”中的高额利润等问题都需要专门的民间借贷法规去解决。

(二)缺乏合理监管

金融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所以国家对金融业的监管超过任何一个行业,金融业的“防火墙”比任何行业都严密。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国家无法将其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单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银监会负责监管有国家颁发正式牌照的金融机构,没有牌照的民间借贷机构理论上银监会并不负责,这样就出现了民间借贷的监管缺失。

一方面,非正规金融所分流的资金在体制外循环,不能被货币当局统计观测和监控,另一方面,非正规金融借贷利率是借贷双方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自发制定的,这些问题都很容易导致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减弱,货币政策效果下降。

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产生的负面影响是:

1)是借贷数据无法准确统计。

民间借贷主要顺着亲情关系或业务关系延伸发展秘,分布区域广泛,数据来源不一,信息收集困难,从而无法准确统计借贷数据,即使作为权威机构的人民银行也只能通过抽样调查了解大致情况,无法经常性开展实地监测,也无法对收集到的信息一一核实,导致民间借贷监测信息的收集和准确性难尽人意。

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并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

2)是组织方式、运作机制、约束机制等方面具有许多不规范的特征。

某些个人或机构所会直接间接地利用民间借贷这种方式,或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非法集资,或大肆发放高利贷,从中牟取不法利益。

此时,正常的金融秩序将被破坏,良性的经济发展也会受阻碍。

3)是加大维护社会稳定的难度。

一是借贷手续不完善。

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规范性。

一旦出现信用风险引起经济纠纷,就会因手续不完备而无法得到法律救济。

二是民间金融活动容易成为诈骗和洗钱等犯罪活动的渠道和工具。

民间借贷活动资金运作的规范化程度低、风险控制手段薄弱,从而为一些不法分子诈骗敛财、进行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是缺乏制约保障机制,容易出现纠纷。

民间借贷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多属私人交易行为,更无跟踪监控机制。

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放贷者由于利益所致,往往不通过合法途径收取贷款,而是采取一些非正常手段收贷,很容易引发纠纷事件,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

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

在资金需求方,借款人可能只考虑弥补当前资金缺口、渡过难关,对于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并没有作妥善安排。

在资金供应方,贷款人出于人情关系、资金收益等考虑借出资金,而没有将借款人的债务偿还能力充分考虑。

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的长期稳定发展。

如果资金借入者生产经营出现问题,难以按时清偿债务,又以民间借贷方式借入资金、偿还旧债,便会大大增加借入者的资金成本。

同时如果民间借贷与银行信贷相结合,容易使银行误解企业的资金状况,做出错误决策。

这让银行控制贷款企业“借新还旧”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民间融资带来的资金大幅出入不仅导致银行存款大幅波动,民间借贷风险的传染性也让金融机构颇为担心。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金流向已经形成“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还银行贷款→向银行贷款→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典型的“过桥”贷款。

这样,利息成本较低的银行信贷资金就趋之若鹜的变成了民间借贷资金,其中暗藏的金融风险关联度增大。

由于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等民间借贷中介资金来源复杂,资金链又非常脆弱,一旦面临系统性的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融资风险产生的蝴蝶效应就会向银行体系传递。

 

四、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一)制定民间借贷的单行法

我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大多表现为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立法层次低,过于粗略,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对我国民间借贷做出全面规范引导,无法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

当务之急就是制定一部适用于全国的、法律效力比较高的、专门的规范民间借贷的单行法规,对民间借贷的概念、借款数额、资金用途、借贷利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的主要条款等作出详细规定,将民间借贷行为及后果完全纳入法制轨道。

加快金融立法,推进民间借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加快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管理和引导,促进其规范发展。

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构建以借贷双方调解为基础,诉讼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补充,司法审判为保障的调解机制,切实保障各方利益。

完善受害人救济机制,将不良后果降到最低限度。

同时,应当制定相应配套机制。

如修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协调法律规定之间的一致性;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让民间借贷主体通过征信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信用状况,规避借贷风险,减少借贷纠纷;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而不仅仅局限于司法解释,加强对反洗钱、金融统计等具体问题的可操作性。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法制环境全国人大及国务院相关行政部门应修订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管理制度中的滞后条款,尽快制定适应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法规和管理办法,以保证民间借贷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民间借贷市场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制度环境。

(二)规范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主要条款应加以规范民间借贷合同随意性大,合同内容不规范,主要条款不明确,有的甚至没有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使得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时没有可直接确认的法律依据,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困难,也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通过立法从两个方面规范我国民间借贷合同:

1.规定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当前,有些学者认为民间借贷合同必须采用要式合同,并应当具备借款人、贷款人、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要采取书面形式,即使是简单的借条、欠条、收据也可以,坚决杜绝口头协议,以减少纠纷,降低风险隐患,保证发生纠纷时有更确凿的证据来维权。

2.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加以规范。

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借贷的金额、利率、还款日期及当事人的签字等加以规定,对于主要条款不明确的,可视为可撤销合同,以便使双方当事人正确履行义务,有效行使权利。

(三)建立利率定价机制

建立利率定价机制,遏止民间借贷中的“高息”投机行为要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效应,就必须建立民间借贷利率定价机制,确定民间借贷合理的利润空间。

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民间借贷的利息回报要与其承担的资金风险相对等。

要结合利率市场化和民间借贷的风险分布,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和个人经营的盈利空间来确定民间借贷合理的利率范围。

让资金供求双方以官方利率为基准,实行风险和交易费用加成定价方法,即根据借款的主体、借款的用途、借款的缓急程度、借款的时间长短来确定不同贷款对象的风险和收益差别,自行设定贷款利率,以充分发挥利率的资金配置作用,使资源配置更有效率。

同时,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发布民间借贷行为指引,规范民间借贷利率定价,遏止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

就当前来说,应在努力缓解资金供求失衡状况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改变资金价格扭曲现状,使民间借贷利率走向透明化,这将有利于保证大多数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把民间借贷从高利贷怪圈逐步纳入正常的金融活动中。

(四)放宽金融管制

目前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双轨”结构不利于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在加强对中介担保公司监管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同时,应放宽金融管制,促进现行金融结构的逐步并轨,实现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目的。

具体包括设立各种地方性小法人金融机构特别是社区银行、贷款公司等。

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加快推进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

其解决的有效之道是有堵有疏,合法化部分民间借贷,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民间借贷,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首先,放宽民间借贷准入金融市场的条件,允许部分地下借贷机构转为正规的金融机构,通过发展互助合作社、小型信贷公司吸引社会闲散资金转入合作金融的轨道上来。

引导私人资金进入银行系统,在发挥民间借贷机构经营优势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我国银行业进入、竞争、退出等一套完整的市场制度。

其次,加强以银行为主的正规金融体系与民间借贷的联接,使双方扬长避短,共同致力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

银行具有雄厚的资本,但缺乏对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信息的掌握,而民间借贷资金储备少,却拥有大量的中小企业和农民的“软信息”。

二者优势互补,在贷款额度小、缺乏担保由民间借贷来满足,在信贷额度大而民间借贷机构资金不足时,可由银行予以满足,民间信贷机构则在中间充当中介,并利用其掌握的借款人的信息适时催款,保证贷款安全。

(五)建立通畅便捷的救济渠道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而我国的诉讼程序复杂,耗时长,费用高,再加上民间借贷本身手续不全,难以取证,以及人们长久以来形成的“耻讼”观念,使得民间借贷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出现有些过激的债权人采取绑架等非法手段追讨借款,致使本来合法的行为转向非法、甚至犯罪,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因此,建议对于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主要采取调解等非讼手段加以解决。

通过立法,授权村委会、居委会负责调解本管辖范围之内的民间借贷纠纷。

对于不能调解解决的,可以通过设立乡镇级的简易法庭,降低立案标准,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及时审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民间借贷当前在我国已具有相当规模,且在金融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必须加快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并且通过建立通畅便捷的救济渠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民间借贷朝着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稳定,加快推进金融深化改革,实现对传统民间借贷的引导、规范、提升和替代。

 

参考文献

[1]苏虎超.民间借贷活动和金融犯罪相关问题探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6期第33到36页

[2]吴国联.对当前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调查.[J]浙江金融.2011年第8期

[3]何轩卓.高利息民间借贷盛行的影响、对策及原因.[J]商场现代化.2011年第19期第46到48页

[4]朱丽静.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及其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4期

[5]周茂清.关于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探讨.[J]当代经济管理.2011年第10期

[6]刘长雁.稳健货币政策下民间借贷风险探析.[J]西部金融.2011年第5期

[7]齐岳峰.拷问民间借贷.[J]中国新时代.2012年第3期

[8]臧博,何永新.民间借贷融资担保之法律研究.[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9]夏秀渊.以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民间借贷的思考.[J]浙江金融.2011年第5期

[10]王研.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评析.[J]知识经济.2011年第14期

[11]吴克波.浅议民间借贷加强管理.[J]福建金融.2011年第9期

[12]曾东白.浅谈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年第1期

[13]陆青.轮民间借贷的司法规范:

以江浙沪三地高院意见为中心的实证考察.[J]上海政法学报(法治论丛).2011年第5期

[14]周淑娟,祁彬.关于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立法思考.[J]前沿.2011年第17期

[15]辜胜阻.对民间接待应该“招安”而不是一味打压.[J]中国商人.2011年第10期

[16]曹薇.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研究.[D]成都:

西南财经大学.2010

[17]王春宇.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研究.[D]哈尔滨:

哈尔滨商业大学.2010

[18]陈宋阳.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研究.[D]重庆:

西南政法大学.2010

[19]李珂庆.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研究.[D]合肥:

安徽大学.2010

[20]李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研究.[D]贵阳:

贵州大学.2007

 

致谢

四年的时光转瞬即逝,尚且记得大一刚入校那天的心情,转眼毕业近在眼前。

很荣幸成为了山西财经大学的一员。

在这里,无论是学习还是生活都同样是快乐的,这里有亲密的同学,和蔼可敬的导师,在毕业之际向他们深深的说一声感谢。

特别是我的导师,从论文题的确定到论文的数次修改张老师都给予我太多的帮助与鼓励,我的论文才得以顺利完成;也是张老师的严谨的治学态度让我深深感受到自己的欠缺与不足,在法学的学习成长之路上我还欠缺的太多。

在此,学生对导师致以深深的敬意和谢意,衷心祝愿老师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另外,还要感谢法学的许多老师,在这几年中对我的教育和关心,让我在财大的学习生活中得到了很多锻炼,有很多的收获,学生在此对几位老师表示真诚的谢意和祝愿。

在财大,还有幸认识了很多同学,在此感谢等杨桃利、胡晓丽、刘畅等同学,这几年在一起度过了愉快的学习时光,结下深厚的友谊。

大学阶段的学习即将结束,而我人生中的学生生涯恐怕也要告一段落,以后的人生中再没有现在这样轻松愉快的日子,但又有不同的精彩和挑战等待着我。

人生的篇章即将翻开崭新的一页,面对未知的未来,坚定信念,坚持理想,勇往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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