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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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测绘资质单位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非自治区管理的测绘资质单位,如有信用信息,由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向其主管部门反馈。

第三条征集、发布和管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测绘资质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要求,逐步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治。

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自治区内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立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负责自治区内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

盟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

第五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测绘资质单位资质条件、年度报告公示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

不良信息分为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轻微失信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见附表。

第六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主要来源如下:

(一)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征集;

(二)测绘资质单位申报;

(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四)经查实的公众举报;

(五)司法部门提供;

(六)其他合法方式收集或者提供。

征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窃取、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七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经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年度发布,严重失信信息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有不良信息的资质单位,由所属盟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整改,整改完成后,上报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即确认该单位已终止相关不良行为。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予以删除。

良好信息保存期限5年,严重失信信息保存期限5年,一般失信信息保存期限3年,轻微失信信息保存期限1年。

第八条测绘资质单位拒绝配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时,主管部门可对该单位潜在失信行为进行告知并责令整改,被告知单位若对告知事项有异议,主管部门对该异议审核后可驳回或撤销。

告知整改未按时完成的,计入一次轻微失信信息,当轻微失信信息本年度次数达到两次或者累计达到三次,计入一般失信信息。

第九条测绘资质单位可以向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申请获取本单位的信用报告。

其他查询者获取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报告,应当向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交载明查询事由的书面申请及该测绘资质单位同意查询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核查申请及相关证据。

异议处理期间,应当暂停发布该异议信息。

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核实异议信息确需更正的,由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时更正,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二)经核实异议信息无需更正的,由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单位被计入严重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

测绘资质单位被计入一般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

测绘资质单位被计入轻微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半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

第十二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履行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应当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对信用良好的单位,采取通报表扬、减少监督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

对信用不良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限制或者取消享有相关优惠政策、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等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信用管理工作职责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测绘资质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盟市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投诉。

受理投诉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属于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

信用指标体系

类别

代码

指标内容

基本

信息

1-01

测绘资质单位名称、单位类型、所属系统、成立日期、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人员规模、仪器设备、资质等级、专业范围、资质变更记录等

1-02

测绘资质单位质量管理、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制度等

1-03

测绘资质单位基本情况变化(含上市、兼并重组、改制分立、重大股权变化等)

良好

信息

2-01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行为获得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授予的良好资信评级

2-02

单位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受到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表彰奖励

2-03

获得国家、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评定的相关奖项或荣誉称号

2-04

取得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相关产品发明专利权、软件著作权

2-05

在国家、自治区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中,批成果质量合格且样本质量等级达到优级

2-06

为政府、公众提供防灾减灾、应急保障等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并取得明显效果

2-07

参与国际合作或者开拓国际市场,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2-08

主导制定测绘地理信息国家、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09

经国家、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良好信息

不良信息

严重

失信

信息

3-01

未依法送审地图或者未按照审查要求修改地图即向社会公开

3-02

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被查处

3-03

测绘成果质量经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批不合格

3-04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

3-05

侵犯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被查处

3-06

由于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

3-07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3-08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3-09

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3-10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3-11

测绘资质单位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3-12

伪造、变造测绘成果或质量检验报告、仪器检定校准证书

3-13

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14

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

3-15

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6

经国家、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信息

一般

失信

信息

4-01

提供虚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02

不配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隐瞒、拒绝和阻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4-03

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测绘资质单位经营异常信息

4-04

不履行与测绘有关的处罚、判决、裁定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05

未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4-06

经国家、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失信信息

轻微

失信

信息

5-01

测绘资质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30日内未申请变更

5-02

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测绘项目备案(任务登记、验证登记等)义务

5-03

未按要求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测绘地理信息统计年报

5-04

因与测绘有关的不良行为被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终审判决测绘资质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

5-05

经国家、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轻微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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