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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使机械式停车库(场)(以下简称停车库)的设计符合相关建设项目的使用要求和城市交通等的管理要求,特别制定本规程。

 

 

2术语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车辆的停车库(场)。

groundmechanicalparkinggarage

库内地坪面低于库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停车库净高一般的机械式停车库。

单独设置的不依附于别的建筑物的机械式停车库。

附建于建筑物或包含在建筑物内的机械式停车库。

利用机械方法,将车辆作垂直、横向、纵向搬运,达到存放和取出车辆目的所使用的集机、电、仪一体化的全套设备。

停车库(停车设备)中车辆最终停放的位置。

rntable

通过回转动作,改变所载车辆纵轴方向的机械设备。

依靠升降机械,改变车辆停放高度的机械设备。

3一般规定

 

以上的停车设备。

 

 

4建筑和结构

4.1建筑设计

 

1出入口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2m。

3设置在停车设备周围的人行通道,其宽度应大于0.6m,净空高度应大于1.8m。

4人员安全出口和车辆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5人员安全出口和车辆疏散出口处应设置醒目的标志。

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有车道(人)的停车库额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1)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

2)停车位数量不大于50个。

4.1.4地下停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他停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停车库的停车位数量为50个及以下时,其耐火等级可为三级,但其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不燃烧体。

4.1.6停车库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不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4.1.7停车库内的装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墙面和平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或难燃烧体材料。

2内墙面宜采用防潮、防霉材料。

3变形缝的表面装饰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

4.1.8停车库的楼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强度大、易清洁、易冲洗的不燃烧体材料。

2应具有耐磨、耐水、耐油和防滑的功能。

3地坪应有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并有相应的排水系统。

4.0.9停车库的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或难燃烧体材料。

2当屋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材料时,防火墙或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底部,不必高出屋面。

 

4.2结构设计

4.2.1停车库的结构设计必须满足相关结构设计规范在静、活荷载及地震作用下对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变形和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等各项内容的规定。

4.2.2独立停车库高层结构物的高宽比,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宜大于4:

1,钢结构不宜大于6.5:

1。

4.2.3附建停车库的构架及停车设备与建筑主体结构脱开时,应作为独立结构,按相关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

4.2.4附建停车库的构架及停车设备与主体结构联结时,必须采取防止停车设备运行时对建筑物产生各种不利影响的措施。

预埋件的设置、连接节点的设计不许安全、可靠,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5交通设计

5.0.1停车库的出入口设置及其总平面布置应不和现行上海市工程建

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的相关规定。

5.0.2停车库出入口最近点距道路红线,应有符合下列要求的距离:

1当一台停车设备的停车位数量大于15个时:

1)距城市主、次干路或基地出入口:

小型车停车库不应小于10m;中型车停车库或大型车停车库不应小于15m。

2)距城市支路或基地入口:

小型车停车库不应小于6m;中型车停车库或大型车停车库不应小于8m。

2当一台停车设备的停车位15个及以下时,距城市道路或基出

入口:

小型车停车库不应小于6m,中型车停车库或大型车停

车库不应小于8m。

5.0.3当一台停车设备的停车位数量大于15个时,停车库出入口不应影响到基地内主要道路的车辆正常通行,后退内部主要道路:

小型车停车库不宜小于6m,中型车停车库或大型车停车库不宜小于8m。

5.0.4当停车库的出入口布置造成车辆难以正常进、出停车库时应设

置转台。

5.0.5停车库的出入口、内部通道、最小转弯半径、净空高度、坡道纵坡等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4.4节规定。

5.0.6停车库出入口处及其内部通道的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标明出入****通组织、内部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停车位、车辆限高以及交通标志与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6设备设置和安全措施

6.1停车设备的设置

6.1.1停车设备的操作位置应设在操作人员能监视人、车出入的位置。

如设有与目视具有同等效果的监视装置时,可不受此限制。

6.1.2停车设备的出入口宜设置门(或栅栏),或人、物误入时自动停机的联锁装置。

自动门应由联锁机构控制,在门处于开启状态时,相关设备不应动作。

6.1.3停车设备与停车库内各建筑构件之间应保持由停车设备技术条件所规定的适当的距离。

6.1.4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的升降井道,其顶部及底部宜留有合适的空间,留空尺寸的数值应不和停车设备技术条件的规定。

6.2报警装置

6.2.1停车设备应设置车辆外轮廓尺寸检测装置。

当有超差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停车设备不能启动。

6.2.2当停车设备在运行中出现故障时,相关设备应立即停止运行,并发出报警信号。

6.3保护装置

6.3.1停车设备的升降机构应配备防坠装置、制动装置,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还应配备缓冲器。

6.3.2应在停车设备的操作盘、控制台(箱)上和停车库内的相应地点设置非自复式紧急停机按钮。

当出现紧急情况时,按下紧急停机按钮,相关的全部设备应立即停止运行。

6.4警示装置

6.4.1停车库的出入口应设置警示装置

7.1.9停车库内应设置供设备保养和维修用的局部照明安全插座。

7.2通风和排烟

7.2.1停车库应以自然通风为主。

7.2.2对于有人员出入和停留的地下停车库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唤起次数不应小于6次/h。

风管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制成。

7.2.3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有车道的停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

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的相关规定。

排烟系统可与通风系统合用。

7.2.4平时无人值班的机房,根据需要,应安装能使室温保持在40℃以下的通风设备或空调设备。

7.2.5停车库的控制室和管理办公室宜设置空调设备。

7.3排水

7.3.1停车库应具备充分的排水能力,防止库内、地坑和道路积水。

7.3.2排水沟、集水井的位置应避开停车设备。

7.4消防设施

7.4.1停车库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确保每个停车位都受到保护。

7.4.3停车场可采用移动灭火设施。

7.4.4停车场数量为50个及以下的无车道出入口的独立停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7.4.5地下停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7.4.6无车道(人)或停车位数量为150个及以上的停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5管理设施

7.5.1停车库应设置对外直线电话。

并设置对内扩音设备和移动通信设备。

7.5.2停车库宜在出入口、转台、车辆升降机以及停车位等处设置自动监视设备。

7.5.3公共停车库应设置停车库综合管理系统,包括出入口通道管理系统和时租(或月租)收费管理系统等,并宜配备可使用公共交通卡的电子收费设备。

7.5.4公共停车库应设置与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相适应的信息采集和传输处理设备,将本停车库的停车信息纳入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公共停车库安装的停车诱导系统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停车诱导系统》(DB31/T298)的规定。

7.6服务标志

7.6.1停车库的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符合规定的停车库识别标志、停车规则、适停车辆外轮廓尺寸和质量的限制规定等各种服务标志。

7.6.2公共停车库应设置符合规定的停车收费标准以及监督电话号码等告示。

7.6.3停车库内应设置各种引导标志、提示标志和安全标志。

7.6.4停车库内应设置各种救援用紧急电话标志。

附录A停车设备的类别

A.0.1常用停车设备的类别有:

1升降横移类

停车位为两层或多层,有若干层的同层置车板可左右横向移位,通过升降机构改变置车板的高度。

可为地上式或带地坑式。

2垂直循环类

通过传动机械,驱使以垂直方式排列的各置车板作连续环形运动。

车辆出入口位于停车设备最下面的称为下出入口式;位于中间部分的称为中出入口式;位于最上面的称为上出入口式。

可为封闭式高塔或敞开式低塔。

3垂直升降类

停放车辆的停车位和车辆升降机以立体方式组成的高层停车设备。

通过搬运机械将车辆或载有车辆的置车板横向或纵向地从车辆升降机搬运至停车位。

停车位分横置式、纵置式和圆周式三种。

4简易升降类

停车位为两层或三层,通过升降机构或俯仰机构改变置车板的高度或倾斜角度,供车辆出入。

可为地上式或带地坑式。

A.0.2其他类别的停车设备有:

1水平循环类

各置车板以两列或多列方式水平排列,并循环移动。

置车板以圆弧运动方式循环者称为圆形循环式;以直线运动方式循环者称为箱形循环式。

车辆入库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车辆直接驶入停车设备内的置车板;另一种是与设置在出入口的车辆升降机配合使用。

2多层循环式

各置车板以两层或多层方式排列,在相邻两层间的两端设有车辆升降机,同层置车板可在该层内作水平循环移动。

置车板在设备两端以圆弧运动方式升降者称为圆形循环式;以垂直运动方式升降者称为箱形循环式。

车辆入库方式与水平循环相同。

3平面移动类

在同一层面上,用搬运台车平面移动车辆,或使置车板平面横移。

可为单层平面横移、单层(多层)平面往返以及门式起重机多层平移。

4巷道堆垛类

采用巷道堆垛机和搬运器,将进到搬运器上的车辆一起作平面移动且垂直升降到停车位旁,再用存取机构将车辆送入停车位。

附录B典型停车设备的占用空间尺寸

B.0.1典型停车设备的占用空间尺寸如表B所列。

条文说明

1总则

1.0.2指出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本规程也适用于具有机械式和自走式两种停车方式的停车库中的机械式停车区。

修编时考虑到:

对于某些停车库扩建或改建项目,常有定制了特殊设计的停车设备,试图与已有建筑相适应的情况。

对此,必须指出:

原则上这些停车设备和停车库的设计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和相关标准以及本规程的规定。

对于实在无法满足规定要求的设计内容,应进行专家评估,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如各种机电联锁保护和警示等),确保停车库的安全运行。

1.0.3明确了停车设备是停车库的主要设备,其安全和性能均应符合相关标准,并经检验合格。

1.0.4停车库设计的主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1.0.5修编新增条文。

鼓励在停车库设计中推广创新技术的运用。

1.0.6表达了本规程与各级标准之间的关系。

国家、行业和上海市对工程建设的规划、立项、审批、选址以及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公用设施和停车设备的设计等都有一系列较完整的、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应该得到贯彻。

2术语

2.0.1机械式停车库(场)通常也包括服务于停车库(场)的各种配套设施。

根据所用停车设备的不同类别,机械式停车库(场)可分为有车道与无车道两种。

前者采用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等;后者采用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等。

当不可能与普通自走式停车库(场)产生混淆时,“机械式”三字可以不出现,即简称为“停车库”。

2.0.2本术语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汽车库防火规范)。

对于半地下停车库不应作为地下停车库考虑。

当不可能与普通自走式停车库残生混淆时,“机械式”三个字可以不出现,即简称为“地下停车库”。

 

1一般规定

3.0.1独立停车库和公共停车库的规划、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等都是停车库设计的先决条件,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必须严格执行。

规划和选址应按规定程序上报,由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具体设计工作。

由于停车设备与停车库设计的关系十分紧密,为了保证停车库设计的顺利进行,与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以便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3.0.2停车库设计和停车位指标等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以下简称市建规范交通设计及车库设置标准)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3.0.3有各具特点的不同类别的停车设备可供选择。

应根据各种实际条件,按需要和可能做出最佳选择,使设计达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列出了某些在选择时应予考虑的主要因素。

3.0.4停车设备的类别列于附录A。

修编后的附录A列出了四类常用停车设备的四类其他停车设备,并对其结构、特征作了扼要描述。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采用前四类常用停车设备的停车库设计。

对于设计采用后四类其他停车设备的停车库,可参照本规程执行,并应与停车设备制造厂密切联系,满足产品技术条件所提出的相关要求。

3.0.6按市建规范交通设计及停车库设置标准的规定,公共建筑和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场),机械式停车位不应多于停车位总数的90%。

因此,当要求停放超长、超宽、超高的特殊车辆时,可将其停放自走使停车区。

为了适应车辆外廓尺寸日益增大的趋势,停车库宜配置一定数量的适停车辆为中型车以上的停车设备。

3.0.8停车库全部车辆连续出库时间和全部车辆连续入库时间大致相等。

停车库的全部车辆连续出(入)库时间是评价停车库设计的重要指标。

制订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停车库设计的合理性及其运行的畅通性。

根据需要和可能,停车库的布局、停车位数量和出入口数量等的设计的配置应合理,停车设备类别的选用应恰当,停车设备的运行速度应合适,以防止出现等候排队现象。

按月租收费的公共停车库的全部车辆连续出库时间或全部车辆连续入库时间不应大于2h。

按时租收费的公共停车库以及其他服务性质的停车库的全部车辆连续出库时间或全部车辆连续入库时间宜设计为1~1.5h。

3.0.9提出了停车库的设计应保证在停车设备和停车库各种配套设施的安装、调试、使用和维修各阶段的基本要求。

停车设备和停车库的各种配套设施之间应互不干扰,保证各自的正常运行和维修保养工作的方便性。

4建筑和结构

4.1建筑设计

4.1.1停车设备的占用空间尺寸是确定独立停车库柱网的主导因素,是确定附建停车库柱网的重要因素。

必须根据所采用的停车设备、所需的安全间隔、车道布置方式,遵循占用建筑面积最小以及柱网采用同一尺寸等原则,选定结构最合理、最经济的停车区柱网。

在选定柱网时,应首先确定柱网的单元尺寸、停车位以及停车道所需的合理跨度。

应避免为减少柱数而使跨度或地下停车库埋深过分增大所带来的不利因素。

当停车设备单元尺寸和车道所需跨度尺寸无法统一时,可分别采用不同的柱网尺寸,但在同一停车库内不应超过两种。

修编后的附录B,在列表中列出了录自较新产品样本的四类国内生产的典型停车设备的占用空间尺寸,供设计参考。

占用空间尺寸(长、宽、高)是指停车设备的最大外形尺寸。

应从停车设备制造厂取得实际采用的停车设备的有关资料后进行停车库的设计工作。

4.1.2不同停车设备的类别和不同停车位数量的停车库应根据需要设置各种辅助用房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包括机房、控制室、管理办公室、值班室、电话机房、空调机房、交配电室、储藏室、厕所以及驾驶员休息室等。

4.1.3

3设置在停车设备四周的人行通道,是指供车辆乘员出入停车位及检修人员检修设备用的通道。

当上空设有管道(线)、风管等情况,净空高度是指从地面至管道(线)、风管最下端的高度。

5停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门应为平开门,比能采用卷帘门等型式。

6修编新增条文。

有车道的停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一般都应设置两个人员安全出口。

其目的是可以进行双向疏散,一旦一个出口被火灾封死,也可从另一个出口进行疏散。

但对于库内人员较少、停车位数量较少的停车库作了适当放宽处理。

4.1.4考虑到设置不同类型的机械式停车库设备,特别是多层停放车辆的情况,修编时特别对屋顶承重构件的要求作出规定。

4.1.7

3为了防止失火后大量浓烟通过变形缝等竖向结构缝隙扩散。

 

4.2结构设计

4.2.1国家对建筑结构、构筑物结构、特殊结构的设计,从荷载到结构内力分析、计算、构造要求等都是由一系列完整的规范、规程和规定予以约束。

提出了原则性的概括要求。

4.2.2独立停车库不同于一般的高层建筑物,除满足停车的功能要求外,尚需考虑在最大风荷载作用下的脉动影响,故其高宽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国家现行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JGJ3)的相关规定。

4.2.4本条所指的不利影响,主要是停车构架及设备作用于建筑主体结构上(梁、柱、基础)的不利荷载组合以及停车设备运行时通过建筑主体结构传递的振动和噪声。

5交通设计

5.0.2防止进、出停车库的车辆排队堵塞道路。

5.0.3防止进、出停车库的车辆排队堵塞内部通道。

5.0.4防止车辆倒车影响正常车辆的通行,或解决内部通道转弯半径不够,无法掉头的现象。

6设备设置和安全措施

6.1停车设备的设置

6.1.1保证人、车出入安全是停车库运行的首要目标,故停车设备的操作位置应放在保证操作人员能直接监视人、车出入的地方。

如设有与目视具有同等效果的大型反光镜或摄像监视装置等时,可不受此限制。

6.1.2为了防止人、车无意触及停车设备,停车设备的出入口宜设置门(或栅栏)。

门可为手动或自动,由停车设备产品技术条件规定。

自动门与停车设备运行机构之间应有联锁装置,门打开时,设备应立即全部停下。

也可设置人、物误入时自动停机的联锁装置。

6.1.3为了检修以及防止停车设备运动构件(如置车板等)与建筑物相碰撞,停车设备与停车库内各建筑构件之间应保持由产品技术条件所规定的适当的间距。

如产品技术条件未提出上述间距要求,可视为允许停车设备的边缘(出入口方向除外)紧贴建筑物的墙、柱或其他固定构件。

6.2报警装置

6.2.1停车设备只允许停放不大于其设计外廓尺寸的车辆。

如车辆过长,过宽或过高都将严重影响停车设备的运行,甚至造成设备事故。

因此,应设置超差时作声、光报警的检测装置。

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的规定,升降横移类、垂直循环类和平面移动类停车设备可只检车长,其他各类停车设备均应设置车辆长、宽、高限制装置。

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除外。

6.2.2停车设备在运行中出现故障时,相关设备应能立即停止运行,保障故障不致扩大,造成严重后果。

同时应发出报警信号,使值班人员能够及时处理。

6.3保护装置

6.3.1垂直升降类、多层循环类、垂直升降类、简易升降类以及升降横移类等多类停车设备都采用车辆升降机(或升降机构)来改变车辆停放的高度。

车辆升降机(或升降机构)失电、失压或发生其他机械故障时都将造成严重后果。

对此,应配备防坠装置、制动装置以及缓冲器,使载有车辆的置车板(或轿箱等类似构件)能保持在相应的位置,不致坠落或撞击停放在下面的车辆或停车设备构件,并在轿箱冲底时得到有效缓冲。

6.3.2紧急停机按钮是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使相关的停车设备全部停止运行的重要设备。

除了操作盘、控制台(箱)上应设置紧急停机按钮外,在停车库内的相应的地点也应增设紧急停机按钮,以策安全。

手指松开启动按钮后停止运行的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除外。

6.4警示装置

6.5噪声控制

7公用设施

7.1电气

7.1.1停车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为了保证停车库的正常运行,不因停电事故造成等候出入的车辆堵塞,并满足火灾时疏散和消防需要,故应采用双电源供电或单路供电加应急电源设备。

国家标准汽车库防火规范亦有此要求。

因手动切换装置不能保证可靠和快速,故两个电源或两条线路之间应采用自动切换装置。

对于停车位数量为10个及以下的简易升降类或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万一发生停电事故,还可利用手动装置存取车,带来的后果不太严重,为了节约投资、减少设备复杂程度,可采用单路供电。

7.1.2为了保证停车设备各驱动用电动机的顺利启动和不致过载,故应保证供电电源具有足够的容量,并考虑供电线路电压降的影响。

7.1.4为了防止人触及因电气设备等发生故障等而造成的带电金属外壳或带电掉线金属护管,故应按电业安全规程采取保护接地措施。

电源中性线和保护接地线不能混用,必能相连,以防止保护接地线电位升高。

7.1.5修编新增条文。

停车库综合管理系统的应用日益增多,为避免电子设备受干扰,保障可靠运行,其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要求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7.1.6执行国家标准汽车库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7.1.7修编新增条文。

现象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使用于新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停车库大多为新建的、高密度存放车辆的高层停车库。

为了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是对于上海这样一个雷暴日数必较多的沿海大城市来说,停车库的防雷设计,尤为重要。

扩建或改建的停车库也应参照执行。

 

7.2通风和排烟

7.2.1以自然风为主是停车库通风设计的主导思想。

特别是对于地面出入口式高层停车库,这是一项容易做到的节能措施。

7.2.2为了防止有害、可燃气体的聚集,应在有人员出入和停留的地下停车库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换气次数和风管材料引用了国家标注汽车库防火规范的使用内容。

7.2.3停车库一旦发生火灾,会产生大量烟气,而且有些烟气还有一定的毒性。

如果不能迅速将烟气排至室外,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也给消防员进入停车库扑救火灾带来困难,故具有一定规模的有车道停车库,都因设置排烟系统。

7.2.4在位于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停步的机房内,安放了曳引机及其驱动电动机等重要设备。

尽管平时无人值班,如夏天室温过高也应设置防止电动机过热的通风设备或空调设备。

对于其他类型停车设备的机房,也应参照办理。

7.3排水

7.3.1沉入型停车设备的地坑以及转台的地坑,其中装有机械设备或电动机等电气设备,不能遭水浸袭,故应采取措施,防止进水和积水。

7.3.2修编新增条文。

排水沟、集水井的位置不应妨害停车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修保养工作。

7.4消防设施

7.4.6执行国家标准汽车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7.5管理设施

7.5.1对外直线电话可供与主管部门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联系。

对内扩音设备由于大型停车库中,可供操作(管理)人员在控制室内指挥等候存取车的驾驶员以及告诫停车须知或制止不安全行动。

移动通行设备,如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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