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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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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本〕

〔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21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局部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平安,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老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阔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客运

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根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效劳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第十四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平安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效劳,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九条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二节货运

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根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篇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方法【2021】5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21年第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方法?

已于2021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

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平安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那么。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平安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jt/t796〕;

〔二〕?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t/t808〕;

〔三〕?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

〔jt/t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794);

〔二〕?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t/t808〕;

〔三〕?

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件?

〔gb7258〕;

〔四〕?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t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

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效劳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二〕效劳格式条款、效劳承诺;

〔三〕履行效劳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效劳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中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根底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

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

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效劳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平安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平安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效劳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章车辆监控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那么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

【篇三:

交通运输管理方法】

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包车客运管理,确保旅游交通平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行社旅游团队为目的,为旅行社旅游团队提供旅游交通效劳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包车客运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那么,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那么,履行平安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旅游包车客运的许可和管理。

第六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获得?

机动车行驶证?

,并经交通运输部门核准获得?

道路运输证?

的车辆,方可允许经营旅游客运业务。

〔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平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

机动车运行平安

技术条件?

〔gb7258-2004〕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车辆符合国家旅游局颁发的?

旅游汽车效劳质量?

行业标准。

〔四〕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标识,并按规定放置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标志牌。

标志牌由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按规定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标识式样由省级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和安监部门共同制定。

第八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

第九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驾驶人必须身体健康,具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二〕具有5年以上驾龄,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进行平安检验和注册登记,并负责旅游包车客运车辆标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每年对拟用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车辆及驾驶从业资格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提供的车辆和驾驶人必须符合第五条至第八条之规定。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十三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brt专用车道除外)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等优先通行权。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单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400公里以上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

驾驶人连续驾车不得超过四个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每次发车前进行车辆平安检查。

未经平安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载客运营。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及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应定期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平安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旅游部门负责对旅行社租使用车辆的监督管理。

对违规租使用非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旅行社,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规租使用非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撤消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旅行社租使用车辆时,必须与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签订租车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八条旅行社团队租使用车辆必须选择经过交通运输部门许可的旅游包车客运单位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严禁旅行社违规租使用无营运手续或达不到相应经营范围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运送游客。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加强对游客的交通平安教育,做到文明乘车。

第二十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发生造成游客伤亡的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和安监部门。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租使用非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一经查处,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车辆所属单位及车主予以处分,旅游部门依据?

旅行社条例?

有关规定,对旅行社责令改正。

旅行社租使用非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旅行社和车辆所属单位及车主分别承当相应责任。

旅游部门依据?

旅行社条例?

有关规定,撤消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车辆所属单位及车主予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将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平安管理纳入平安管理年终考核内容;安监部门应将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平安管理纳入平安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旅游部门将旅行社旅游团队包车平安管理纳入旅行社考核评定范围。

第二十四条各市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加强信息交流,定期分析旅游包车客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旅游包车客运平安管理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市可依据本方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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