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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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样本
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明行细则通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第五章集团公司
第六章公司主体责任和义务
附件2公司申请生产允许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允许申请书
附件4公司实地核查筹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管理条例》(如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如下简称《实行办法》)、《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允许实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关于工作告知》(国发〔〕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合用范畴】本通则合用于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产品生产允许证明行细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行政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如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办公室(如下简称全国允许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管理寻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管理工作,承担公司申请受理和某些列入实行生产允许证制度管理产品目录(如下简称目录)产品生产允许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管理寻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允许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技术机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审查中心(如下简称全国允许证审查中心)受全国允许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允许证关于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审查部(如下简称全国允许证审查部)受全国允许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产品生产允许证关于技术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发证检查机构(如下简称发证检查机构)受公司委托,承担公司样品检查工作。
发证检查机构在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取证条件】公司获得生产允许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生产条件和检查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技术文献和工艺文献;
(五)有健全有效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关于国标、行业原则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规定;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裁减和禁止投资建设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挥霍资源状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她规定,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六条【申请程序】公司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省级或省级委托下一级生产允许证主管部门(如下简称省级允许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产允许证,申请办理生产允许事项涉及:
发证、延续、允许范畴变更、名称变更、证书补领、撤回申请等情形。
第七条【发证申请】发证指公司初次提出申请生产允许、不符合生产允许证有效期延续规定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允许申请情形,公司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
(三)产品实行细则中规定其她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第八条【延续申请】延续指生产允许证有效期届满公司需要继续生产情形,公司应当在生产允许证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
(三)生产允许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
(四)产品实行细则中规定其她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五)与延续生产允许事项关于其她材料(一式三份):
1.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公司应提交由公司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公司申请生产允许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见附件2);
2.对于申请免产品检查,公司应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自检查报告合格日期起)接受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
第九条【允许范畴变更申请】允许范畴变更指在生产允许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核心生产设备和检查设备发生变化、生产地址迁移、新建生产线、增长或减少产品等情形,公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
(三)生产允许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
(四)产品实行细则中规定其她申请材料。
(一式三份)
第十条【名称变更申请】名称变更指在生产允许证有效期内,公司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情形,公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三)生产允许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四)公司名称变更,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改名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五)公司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提交关于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变更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一式二份)。
第十一条【补领申请】补领指在生产允许证有效期内,公司生产允许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情形,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三)公司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允许证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十二条【多事项合并申请】公司办理生产允许证延续或允许范畴变更,且同步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应按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关于材料。
第十三条【撤回申请】在受理行政允许申请后,作出行政允许前,公司申请撤回行政允许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撤回行政允许申请书》(见附件3)(一式二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三)《行政允许申请受理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十四条【受理】省级生产允许主管部门收到公司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状况分别作出解决: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获得工业产品生产允许,应当即时告知公司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生产允许证主管部门职权范畴,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改正错误,应当容许公司当场改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公司需要补正所有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规定提交所有补正材料,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允许申请受理决定书》。
(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具备申请资格:
1.公司隐瞒关于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允许,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允许,并予以警告,一年内再次申请生产允许;
2.公司以欺骗、贿赂等不合法手段获得生产允许证,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惩罚,三年内再次申请生产允许;
3.公司被吊销生产允许证,三年内再次申请生产允许;
4.公司申请撤回生产允许,自收到行政机关终结办理行政允许书面凭证之日起半年内,再次申请生产允许。
第十五条【总局发证材料寄送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省级生产允许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规定将公司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寄送有关产品全国允许证审查部。
其中,申请事项仅为名称变更、补领证书或者撤回申请,直接将公司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寄送全国允许证审查中心。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审查原则】生产允许证申请受理后,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审查,对公司审查涉及对公司实地核查和对产品检查。
(一)发证,应对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
(二)延续,应对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
公司提交《公司申请生产允许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免实地核查。
公司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接受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免同单元产品检查。
(三)允许范畴变更,应对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
相应产品生产允许证明行细则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执行。
(四)名称变更、补领证书和撤回申请,不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
第十七条【国发制定实地核查筹划】由质检总局审批,全国允许证审查部收到公司申请材料后,制定《公司实地核查筹划》(见附件4,如下简称筹划),并及时将筹划报全国允许证审查中心,由审查部提前3日告知公司并抄报公司所在省级允许证主管部门,省级允许证主管部门依照状况可派观测员参加。
省级生产允许证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审查组构成】组织生产允许证明地核查时,应当注重核查人员专业能力,每次参加实地核查审查员人数不少于2人,核查时间普通为1-3天。
审查构成员不得所有来自同一单位。
第十九条【实地核查】审查组应当按照本通则与有关产品实行细则规定客观公正进行实地核查,做好记录,编制生产允许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并将核查成果告知公司,审查组对公司实地核查成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实地核查合格】公司实地核查合格,应按有关产品实行细则规定抽封样品,由公司自主选取发证检查机构。
公司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寄送发证检查机构。
需要现场检查,公司联系发证检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公司对样品真实性、精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实地核查不合格】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检查,公司审查工作终结。
第二十二条【减免程序】延续免实地核查,公司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实行细则规定抽封样品,将抽样单及样品一起装箱封存,自主选取发证检查机构寄送样品,同步将抽样单寄送审查组织单位。
公司对样品真实性、精确性负责。
证书延续免产品检查,在实地核查时不进行产品检查。
第二十三条【检查报告】发证检查机构应当在实行细则规定期间内完毕检查工作,并出具检查报告。
自出具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报告一份寄送公司,两份寄送审查组织单位。
第二十四条【审查工作完毕】质检总局审批,全国允许证审查部应当按照关于规定对公司申请材料、实地核查材料、产品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订立审核意见,并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关于材料报送全国允许证审查中心。
全国允许证审查中心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毕上报材料审查并报质检总局。
省级审批产品,审查组织单位和发证检查机构应按省级生产允许证主管部门关于规定报送材料。
第二十五条【允许决定】质检总局或省级生产允许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与否准予允许决定。
作出准予生产允许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允许证证书;作出不予生产允许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允许决定书》并阐明理由,同步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第二十六条【发布】质检总局或省级生产允许证主管部门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应当以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获证公司名单。
第二十七条【终结允许】有下列情形之一,质检总局或省级生产允许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终结办理生产允许决定。
(一)公司无合法理由迟延、回绝或者不配合审查;
(二)公司撤回生产允许申请;
(三)公司依法终结;
(四)公司申请生产产品列入国家裁减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
(五)依法应当终结办理生产允许其她情形。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第二十八条【证书时限】生产允许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起始日为作出允许决定之日,截止日为五年后允许决定之日前一日。
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公司迁址除外)或补领,截止日期不变。
证书延续有效期起始日为原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后一日,截止日为原证书有效期截止日五年后同一日。
第二十九条【证书内容】生产允许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生产允许证正、副本载明公司名称、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