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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修订稿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会计

基础工作规(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规的消防部队会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会计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是管理会计活动和处理会计业务的基本方法、程序、要求和标准,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大队以上单位(含相当等级单位,以下统称消防部队单位)。

第三条消防部队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和有关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单位主管领导应当督促会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会计基础工作规有序。

第二章会计人员

第四条消防部队会计人员包括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岗位、审核岗位、出纳岗位及其他会计岗位人员。

第五条消防部队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和管理要求配备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审核和出纳等岗位进行分工,未设置审核岗位的,其审核工作由会计工作负责人或者会计岗位人员兼任。

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调配,应当征求上级财务部门的意见。

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六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掌握部队的财务法规制度,具备会计专业知识,并取得会计从业书;会计工作负责人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七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职业道德:

(一)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二)勤奋学习,精通业务;

(三)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四)严谨细致,热心服务;

(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八条会计工作负责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部队的财务法规制度;

(二)组织拟制本单位会计工作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

(三)组织实施本级会计工作,指导和督促会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四)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本级会计业务;

(五)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

(六)管理其他会计工作事项。

第九条会计岗位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月结账、对账;

(二)编制资金请领、拨付计划,保障资金供应;

(三)负责预算外经费、党团费、专用基金和个人所得税的收缴;

(四)编制本级并审核、汇总所属单位会计报表,定期进行会计分析,拟制年度会计分析报告;

(五)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

(六)负责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和监督检查;

(七)管理本级银行账户单位财务专用章印鉴、支付密码以及电子划拨授权卡等(纳入集中核算的基层单位财务专用章印鉴由单位分管财务工作领导管理);

(八)负责票据的领购、发放、登记、保管、收缴和注销;

(九)整理和保管会计档案;

(十)办理其他有关会计事项。

第十条审核岗位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经费支出原始凭证,复核记账凭证;

(二)审核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

(三)审核货币资金的存、取与使用;

(四)审核预算外经费的收支、上缴;

(五)审核票据的使用和注销;

(六)审核其他有关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出纳岗位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库存现金管理和定期存单(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登记保管;

(二)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

(三)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实施资金供应,确保资金安全;

(四)管理本级银行账户人名章印鉴、支付密码、电子划拨操作卡、以及重要银行结算凭证等;

(五)协助整理会计档案;

(六)办理其他出纳事项。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十二条消防部队会计核算包括武警消防部队经费会计核算和地方消防经费会计核算。

武警消防部队经费是指中央财政拨款,地方消防经费是指地方财政拨款。

第十三条消防部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记账方法、核算形式,以及会计确认方法和会计年度组织会计核算,保证会计核算指标的统一性和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的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货币资金收付;

(二)经费划拨与结算;

(三)预算经费的收支结算;

(四)预算外经费、党团费的收支结算、上缴;

(五)专项资金、专用基金的收支结算;

(六)历年结余经费的结转;

(七)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的增减;

(八)往来款项、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九)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五条消防部队单位应当按照本规明确的会计科目组织核算,不得随意增加、合并或者更改科目名称和编码。

单位经济业务涉及不到的会计科目可以不设;根据管理需要,也可以对有关会计科目进一步明细核算。

第十六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武警消防部队经费会计业务应当在翌年3月31日前处理完毕,结束旧账。

地方消防经费会计业务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处理完毕,结束旧账。

第十七条会计确认以收付实现制为主,个别事项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

成本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收入与相关支出应当配比。

并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当年发生的经费收入和支出,应当在当年的会计账目核算;

(二)经费决算、经费上缴、报销偿还及其他不涉及资金增减变动的经济业务,应当在年度账目结转前办理完毕;

(三)当年事业任务未完成的项目经费,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结转下年度会计账目核算;

(四)当年12月份划拨下年度1月份经费或者发放下年度1月份工资、津贴及其他生活费,在下年度会计账目核算;

(五)实行成本核算的医疗单位,对上级财务部门供应的预算经费,按照本条

(一)至(四)款进行会计核算。

对本单位医药成本费用收支,按月归集,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节会计凭证

第十八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分为外来凭证和自制凭证,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记账凭证分为通用凭证、转出凭证和转入凭证。

第十九条原始凭证包括经费预(决)算报表及文件、经费开支票据、银行结算凭证、财政和武警部队票据、申请用款计划表、转账(决算)通知书、上缴(退回)经费报告书、库存物资增减情况报告表、固定资产增减情况报告表、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盘点情况报告表以及能够证明会计业务发生的单据、文件、批件及其他资料。

消防部队单位办理本规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容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原始凭证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要素必须齐全,包括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填制人,经办人员的签名,接受凭证的单位,经济业务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印章(主要包括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审核专用章、收款专用章或者结算专用章,下同),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的签名。

本单位出具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三)以外文、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原始凭证,必须译成中文,并且有译者签名;

(四)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五)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应当详细填写品名、单价、数量,并履行相应的验收手续;

(六)经费支出凭证,必须按审批权限报批,审批领导应当在每原始凭证上签字,或者在汇总原始凭证的结算报销单上签字;

(七)无法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遗失,由原签发单位出具证明或者由经办人写出情况说明,报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可作为原始凭证;

(八)经费预(决)算文件,不宜附在记账凭证后面的,应当填制“替代文件凭证”,注明发文号、密级、发文单位、文件标题、预算科目、金额等容;

(九)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新出具或者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出具原始凭证单位的印章,不得自行涂改、挖补。

第二十一条消防部队单位部填制的经费拨款申请书、转账通知书、上缴(退回)经费报告书、库存物资增减情况报告表、固定资产增减情况报告表、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盘点情况报告表及其他自制原始凭证,按照统一的格式逐项填写,分年度顺序编号,一式多联的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凭证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采用机打制作时,各联样式、容应当一致。

第二十二条记账凭证依据原始凭证填列,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一原始凭证涉及几记账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其他记账凭证应当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当天容和类别相同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不得将不同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记账凭证上。

第二十三条记账凭证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记账凭证的要素必须齐全,主要包括填制日期、编号、摘要、会计科目、借贷方向、金额、附原始凭证数以及打印填制、复核和财务部门领导人名;

(二)所附原始凭证数,以原始凭证的自然数为准;

(三)填制记账凭证的相关科目应当先借后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编制两组以上会计分录的,应当按借贷顺序分组编制;

(四)记账凭证应当由会计岗位人员根据会计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统一编号,一个会计年度编一个连续号(地方消防经费记账凭证按月从第1号起编制一个连续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或者两以上记账凭证的,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第二十四条记账凭证科目应当明细反映经济业务的容。

预算经费收入和支出,属于标准计领的公用经费、生活费填至款级、项级或者目级明细科目,属于项目经费、专项经费填至目级以下明细科目,属于直接开支经费应当全部列入目级以下明细科目;预算外经费收入和支出应当填至二级明细科目;其他科目按有关规定填制。

第二十五条记账凭证摘要应当正确反映经济业务的容:

(一)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应当写明收付对象、结算种类和收付款项容;

(二)经费支出业务应当写明领报人、报销容等;

(三)向上请领和对下供应业务应当写明文件号(决算通知书编号)或者决算种类、承受单位、经费用途等;

(四)转账业务应当写明转账依据和对应科目;

(五)调整账目业务应当写明被调整账目的记账凭证日期、编号及原因;

(六)实物资产增减业务应当写明财产物资名称、数量和保管使用单位;

(七)往来款项业务应当写明相关单位和业务容。

第二十六条款项支付业务凭证,应当先由审核岗位人员审核,报经领导审批,会计岗位人员编制记账凭证,再由出纳岗位人员复核确认付款,登记日记账,每日结账核对库存现金后,转会计岗位人员记账;款项收入业务凭证,由出纳岗位人员填制《收入呈报单》报经领导审批后,再由会计岗位人员编制记账凭证,出纳岗位人员登记日记账,每日结账核对库存现金后,转会计岗位人员记账,审核岗位人员复核;经费收入业务凭证和转账业务凭证,由会计岗位人员编制记账凭证并记账,再转审核岗位人员复核。

纳入集中核算的基层单位的款项收付业务凭证,由单位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审核,报经单位军政主官审批,出纳人员复核确认付款并登记日记账,每日结账核对库存现金,定期转财务部门审核岗位人员审核,财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书,会计岗位人员根据经审核的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并记账,核算单位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意见书进行调账。

第二十七条整理装订会计凭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整理,对同类的原始凭证归集在一起,过宽、过长的单据进行折叠,不牢固或者撕裂的单据在其背面衬垫纸粘牢,原始凭证的数和金额填写在单据封面上;

(二)记账凭证的装订,按月按顺序号整理成册,每册厚度不超过20毫米,从左侧装订,便于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上的各种文字和数字;所附原始凭证数量较多,可以单独装订,在封面上注明相关记账凭证的编制日期及编号,并在相关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字样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会计凭证封面注明单位名称、起止时间和编号,并由会计工作负责人和装订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每月最末一份记账凭证后,必须附“总分类科目结算单”、“日记账与分类账资金核对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库存现金盘点清单”、“库存现金盘存报告表”。

第三节会计账簿

第二十八条消防部队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日记账,根据管理需要还可设置辅助账,并采用统一的账簿格式。

武警消防部队经费明细分类账包括经费拨款明细账、预算经费收支明细账、预算经费支出明细账、预算外经费收支明细账、其他经费明细账、库存物资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等。

地方消防经费明细账包括经费收支明细账、经费往来明细账等。

第二十九条武警消防部队经费会计账簿应当在年底预拨或者收到下年度经费拨款时,建立并启用;地方消防经费会计账簿应当于当年1月1日建立并启用。

第三十条会计账簿“经管人员一览表”的填写,“单位名称”栏应当分别按武警消防部队序列名称和公安消防部队序列名称填写;“账簿名称”栏按账簿类别填写;“账户册号”栏,仅一册的填写“全一册”,两册以上的按顺序分别填写;“账簿页数”栏按每本账簿的实际页数填写;“使用年度”栏按账簿实际使用年度填写;“主管人”栏填写财务部门领导(负责人)的职别、,并加盖名章;“经管人”栏填写负责登记会计账簿人员的职别、,并加盖名章。

“账户目录”中的“会计科目”按顺序编排,“号”按账户顺序号填写,“页”按每一个账户的账页起始号填写,并将账户编号和每个账户的页码逐页填写到会计账簿上。

“单位公章”应与“单位名称”和会计报表单位名称相一致。

第三十一条会计核算采用记账凭证核算形式。

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序时登记,当天业务当天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当月发生的业务必须当月处理。

登记账簿时,记账日期、编号、会计科目、摘要、借贷方向、栏次、金额应当逐项登记入账。

第三十二条会计账簿登记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

入账前发现错误的,直接更正记账凭证;入账后发现记账凭证错用会计科目、错写借贷方向或者所记金额大于应记金额的,采用“负数冲正法”,会计科目对应关系正确,所记金额小于应记金额的,采用“补充登记法”,并在摘要栏注明“更正×月×日×号凭证错误”字样。

第三十三条日记账应当每天结出余额,其他账簿每月至少结账一次。

每月终了,结算出各账户年初以来累计发生额和余额。

第三十四条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核对:

(一)每日终了,出纳岗位人员应当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点,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一致;

(二)每月终了,出纳岗位人员应当逐笔核对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核对一致,会计岗位人员应当对银行对账单及调节表进行复核,与银行核对后签章,报会计工作负责人审签,日记账与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核对一致;

(三)每季终了,在编制会计报表前,会计岗位人员应当对拨入、拨出经费以及往来款项、债权债务核对一致(地方消防经费每月核对一次);

(四)每年终了,会计岗位人员还应当对计价核算的实物资产账实核对一致。

第三十五条会计年度终了,在当年会计业务处理完毕后,必须对经费收支、拨款、往来款项、应上缴经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贵重物品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对。

第三十六条武警消防部队经费、地方消防经费分别于第一季度末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编报上年度会计报表后,根据年度会计账目清理情况,提出有关经费科目结转意见,报经批准,按照下列方法进行结转:

(一)武警消防部队经费

1、年度会计账目有关账户之间的余额结转。

单位统一掌握的预算经费结余转入“历年经费结余”中的“历年预算经费结余”账户,留用的预算外经费转入“历年预算外经费结余”账户,预算外经费中的房费水电收入、医疗包干收入分别转入“维持性经费”有关明细账户“弥补经费”栏;

2、根据结转后的各账户余额或发生额,编制年度会计账目转出、转入凭证,需要跨年度反映收支情况的专项经费、物资储备费等按发生额结转,需要反映余额明细容的“其他存款”、“有价证券”、“暂收款”、“暂付款”、“固定资产”等账户,按明细结转;

3、旧账转出,选择转出凭证,按照各账户余额记入相反方向,其中,预算经费收支明细账“五栏式”账页,贷方余额记入借方“直接支出”栏,借方余额记入贷方“弥补经费”栏;

4、新账转入,选择转入凭证,按照各账户余额或者发生额的相同方向记入新账,其中,预算经费收支明细账“五栏式”账页,贷方余额记入贷方“弥补经费”栏,借方余额红字记入贷方“弥补经费”栏;

5、年度账目结转时,转出、转入凭证摘要栏应当分别注明“结转下年度”和“上年度转入”字样。

(二)地方消防经费

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1、年终转账。

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

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应对冲结转的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年终转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证办理转账冲转;

2、结清旧账。

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累计数。

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下行的“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结束旧账;

3、记入新账。

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

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证),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

第三十七条年度账目结转后,应当及时打印、整理、装订会计账簿,作为会计档案资料,进行登记保管。

会计账簿按顺序编制账簿页码,填制账户目录。

第三十八条会计账簿启用后,不得随意更换,经批准后,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更换:

(一)会计账簿的账页使用完毕的;

(二)原使用的会计账簿受损无法继续使用的;

(三)单位合并和单位名称变更的;

(四)其他必须更换会计账簿的。

第三十九条会计账簿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未经会计工作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批准,经管人员不得私自携带会计账簿外出,非经管人员不得翻阅查看、摘抄和复制会计账簿容。

第四节账务处理

第四十条经费划拨业务按照下列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一)武警消防部队经费

1、拨入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政府专项经费等,依据银行收款凭证、退回的“经费拨款申请书”等记入拨入账户;

2、拨出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政府专项经费等,依据银行划款凭证及“经费拨款计划表”、“经费拨款申请书”、有关批件等记入拨出账户;

3、单位部预借款项,依据借据、批件等记入拨出账户;

4、退回拨款,依据银行结算凭证和“退回经费报告书”记入拨入、拨出账户。

(二)地方消防经费

1、财政部门拨入的预算经费,依据银行收款等有关凭证记入拨入经费账户;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依据银行收款等有关凭证记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

2、退回拨款,依据银行结算凭证、预算缴款凭证等记入拨入经费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

3、单位部预借款项,依据借据、批件等记入暂付款账户。

第四十一条向上请领经费。

标准经费在上报决算的当月,依据上报决算主动记账,上级核准后依据核准数进行账务调整;项目经费依据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文件记账,实行决算管理的,上级决算后依据批复文件进行账务调整;专项经费实行以拨代决管理的,依据经费分配文件或经费决算通知书记账,实行决算管理的,以下达的预算文件记账,决算后依据批复文件或经费决算通知书进行账务调整。

请领的经费记入预算经费有关明细账户“向上请领”栏,上级核增(减)本级当年经费,蓝(红)字记入有关账户“向上请领”栏;核增或向上请领上年经费,应当选择“转入凭证”方式,蓝字记入有关账户“弥补经费”栏,核减上年经费,红字记入有关账户“弥补经费”栏。

弥补经费收入。

应当在年度预算批准的当月,将弥补经费从“机动费”或者“历年经费结余”账户,转入有关收支类经费账户“弥补经费”栏。

其中,从机动费转出时,红字记入“机动费”账户的“弥补经费”栏;批准动用当年预算外经费收入弥补预算,也应当从“历年经费结余”账户中转出。

上年结转经费。

上年未完项目的经费,转入新年度相同账户的“弥补经费”栏。

第四十二条武警消防部队经费对下供应。

标准经费依据对下核准的决算记账,在编报当季会计报表前,尚未对下核准决算的,依据上报的决算记账,待决算核准后进行账务调整;项目经费依据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文件(决算通知书)记账,实行决算管理的,对下决算后依据批复文件(经费核准通知书)进行账务调整;专项经费实行以拨代决管理的,依据经费分配文件(决算通知书)记账,实行决算管理的,以下达的预算文件记账,决算后再依据批复文件(决算通知书)进行账务调整。

对下供应的经费,记入有关账户“对下供应”栏,本级核增(减)下级当年经费,蓝(红)字记入有关账户“对下供应”栏;核增(减)上年经费,选择“转入凭证”方式,红(蓝)字记入有关账户“弥补经费”栏。

本级直接支出,记入有关账户“直接支出”栏;退回当年支出,红字记入有关账户“直接支出”栏;退回上年支出,选择“转入凭证”方式,蓝字记入有关账户的“弥补经费”栏。

地方消防经费对下供应记入“拨出经费”账户;本级直接支出记入“经费支出”账户。

第四十三条本级当年预算外经费收入,记入有关明细账户的“直接收入”栏。

需要解缴的预算外经费,季末依据“预算外经费分配计算表”,将应上缴经费由“转应缴款”栏转入“应上缴经费”有关明细账户;收到所供单位上缴的预算外经费,上缴部分记入“应上缴经费”有关明细账户,本级留用部分记入有关明细账户“解缴收入”栏;解缴预算外经费,依据“上缴经费报告书”记入“应上缴经费”账户;预算外经费成本性支出,记入有关明细账户“直接支出”栏;非成本性支出应当转入相应的预算科目。

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外资金收支。

消防部队单位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记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

实行按确定比例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

实行结余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记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定期结算应缴预算外资金结余时,记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和“应缴财政专户款”账户。

预算外资金支出记入“经费支出”账户。

第四十四条拨入或退回上级专项资金,依据文件或“退回经费报告书”记入“拨入专项资金”账户;自筹专项资金转入或转回,依据批件记入“自筹专项资金”账户;拨出或所供单位退回专项资金,依据文件或“退回经费报告书”,记入“拨出专项资金”账户;核销专项资金,依据核销文件或批件,分别记入“拨入专项资金”、“拨出专项资金”和“自筹专项资金”账户。

第四十五条从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抵扣住房补贴或者核销所供单位抵扣的住房补贴,依据有关凭证记入“专用基金”住房资金有关明细账户的借方;上级核准抵扣的住房补贴,依据核准决算记入“专用基金”住房资金有关明细账户贷方。

经消防局批准设立的其他基金,依据有关批准文件转入“专用基金”有关明细账户。

第四十六条核准所供单位灭火、抢险救援物资挂账,依据核准挂账文件记入“物资储备基金”账户的借方和“物资储备”账户的贷方;核销所供单位挂账,依据核销挂账文件红字记入“物资储备基金”账户的借方和“物资储备”账户的贷方。

上级核准本级挂账,依据核准挂账文件记入“物资储备”账户的借方和“物资储备基金”账户的贷方;上级核销本级挂账,依据核销挂账文件红字记入“物资储备”账户借方和“物资储备基金”账户的贷方。

第四十七条本级当年收入党团费,记入“党团费”账户,年终按照规定比例分别转入“应上缴经费”和“留用党团费”账户;所属单位上缴党团费,记入“应上缴经费”账户,有留用比例的,留用部分记入“留用党团费”账户;上级拨入留用党团费、党团费利息收入、对下拨出留用党团费,记入“留用党团费”账户。

本级年度预算安排使用留用党团费时,根据预算批件,将留用党团费转入相应的预算科目,发生留用党团费支出时,记入“政治工作费”等相关明细账户。

第四十八条纳入年度预算支出的历年经费结余,依据批准的预算从“历年经费结余”账户转入预算经费有关明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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