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085.docx
《31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085.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31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085.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31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85
31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85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提出,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费名中。
本标准予1962年10月首次公布,第一次修订于1973年9月。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水路、公路和航空储运危险物资的外包装上。
本标准是参照联合国(UN)、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铁路合作组织(ocЖД)和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有关危险物资运输规则制订的。
1标志的类不和名称
标志的类不分为下列16种(见表l)其图形须符合图1—18的规定。
表1
━━━┯━━━━━━┯━━━━━━━━━━━━━━━━━━━━┯━━━━━
序号│标志名称│使用讲明│图号
───┼──────┼────────────────────┼─────
1│爆炸品│用于受到高热摩擦、冲击或与其它物质接触│图1
││后,即发生剧烈反应,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
││量,而引起爆炸的物资│
2│易燃气体│用于本身易燃烧并因冲击、受热而产动气体│图2
││膨胀,有引起爆炸和燃烧危险的气体│
3│不燃压缩气体│用于因冲击受热而产动气体膨胀,有引起爆│图3
││炸危险的压缩气体│
4│有毒气体│用于因冲击、受热而产动气体膨胀,有引起│图4
││爆炸、中毒危险的气体│
5│易燃液体│用于燃烧点较低,即使不与明火接触,经受│图5
││热、冲击或与氧化剂接触时,能引起急剧的、│
││连续性的燃烧或爆炸的液体│
6│易燃固体│用于燃烧点较低,即使不与明火接触,经受│图6
││热、冲击或摩擦以及与氧化剂接触时,能引│
││起急剧的、连续性的燃烧或爆炸的物品│
7│自燃物品│用于即使不与阴火接触,在适当的温度下,也│图7
││能发生氧化作用,放出热量,因积热达到自燃│
││点而引起燃烧的物资│
8│遇湿危险│用于遇水受潮能分解,产生可燃或有毒气体│图8
││放出热量,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资│
9│氧化剂│用于具有强烈的氧化性能,当通酸、受湖湿高│图9
││热、摩擦、冲击或与易燃有机物和还原剂接触│
││时,即能分解,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资│
10│有机过氧化物│用于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本身易│图10
││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摩擦极为│
││敏锐│
11│有毒品│用于具有较强毒性,以少量接触皮肤或侵入人│图11
││体内,即能引起局部刺激、中毒,甚至能造成│
││死亡的物资│
12│剧毒品│用于具有强烈毒害品,以极少量接触皮肤或侵│图12
││入人、触体内,即能引起中毒造成死亡的物资│
13│有害品│用于必须远离食品的毒害性物资(包括上下│图13
│(忌近食品)│垂直空间),水平间隔距离至少3m│
14│感染性物品│用于含有致病的徽生物的物品,误吞咽、吸│图14
││入或与皮肤接触会损害人的健康│
15│放射性物品│用在能自发地、持续地放出人眼看不见的α、│图15—16
││β、γ等射线的物资。
人初动物受到这些射线│图17
││的过量照耀,会引起放射性疾病,严峻的甚至│
││死亡。
感光材料、化学药品等,受到这些射线│
││的阻碍,会引起变质。
其包装标志按照耀量的│
││强度,由小到大分为一、二、三级│
16│腐蚀性物品│用于具有较强腐蚀性,接触人体或其它物品│图18
││后,即产生属蚀作用,显现破坏现象,甚至│
││引起燃烧、爆炸,造成伤亡的物资│
━━━┷━━━━━━┷━━━━━━━━━━━━━━━━━━━━┷━━━━━━
jc
2标志的尺寸和颜色
2标志的尺寸,颜色和印刷
2.1标志的尺寸一样分为下列4种(见表2)。
表2
━━━┯━━━━┯━━━━
号不│长│宽
───┼────┼────
1│50│50
2│100│100
3│150│150
4│250│250
━━━┷━━━━┷━━━━
注:
1号适用于栓挂;2、3、4号适用于印刷或标打;特大或特小包装的物资,不受
此尺寸的限制。
2.2标志的颜色和印刷
标志图形应按图规定的颜色印刷和标打。
用于粘贴的标志单面印刷;用于栓挂
的标志双面印刷。
印刷标志用纸,应采纳厚度适当,有韧性的纸张印刷。
3标志的使用方法
3.1标打位置及方法
a.粘贴成栓桂的标志:
箱状包装,应位于包装两端或两侧的明显处;袋、捆包装
应位于包装明显的一面;桶形包装应位于桶盖或桶身;集装箱应粘贴四面。
b.钉附的标志:
用标有标志的金属板或木板,钉在包装的两端或两测的明显处。
3.2标志的粘贴应保证在物资储运期内不脱落。
主、副标志由各运输部门自行规
定;图形与本标准同。
出口物资的标志应按外贸的有关规定办理。
3.3储运的各种危险物资性质的区分及其应标打某种标志,应按运输部门按照各
种标志的适用范畴的具体规定执行。
3.4标志应由生产单位在物资出厂前标打。
出厂后如改换包装,其标志由发货单
位标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