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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与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全日制特别优秀的普高学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3、诚实可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综合测评中总分与学业表现测评排名在本专业10%以前,无补考现象。

第五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评选原则。

在评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七条评定程序。

在学校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省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名额,按照我校各学院学生人数的比例把候选人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各学院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申请条件和名额推选出候选人名单,并将候选人的情况(含候选人基本情况和申报条件等)在院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审并报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经学校党委批准,校内公示无异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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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家庭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与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由学校按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认定的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全日制普高学生。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3、诚实可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测评中总分和学业表现测评在本专业排名25%以前,无补考现象。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评选原则。

在评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七条评定程序。

在学校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省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名额,按照我校各学院二、三年级贫困学生人数的比例,并在综合考量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规模、违约率等资助工作实效的基础上统筹分配到各学院。

各学院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学校认定的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学生的学习情况等申请条件和名额提出候选人名单,并将候选人的情况(含候选人基本情况和申报条件等)在院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报学校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学校党委批准,校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报效祖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与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三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由学校按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认定的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日制普高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3、诚实可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学习,勤奋向上,学习成绩良好。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评选原则。

在评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七条评定程序。

在学校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省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名额,按照我校各学院二、三年级贫困学生人数的比例,并在综合考量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规模、违约率等资助工作实效的基础上统筹分配到各学院。

各学院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学校认定的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学生的学习情况等相关条件和名额提出候选人名单,并将候选人的情况在院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报学校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学校党委批准,校内公示无异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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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发挥国家助学贷款的助学、教育功能,培养学生的信用意识和自立自强精神,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粤教贷[2007]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及日常生活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为目的,由学院根据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和其指定的贷款银行的要求,对学生实行定期申请、学校初审、承办银行审批发放的财政贴息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为我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省助学中心)的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机构设置:

  学校成立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领导工作的全面开展。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下设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与勤工助学办公室合署),负责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开展。

各学院成立助学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主要职责:

  

(一)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精神,全面负责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分工,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全面统筹、协调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工作。

 3.负责与上级助学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工作协调。

  

(二)学校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主要职责

 1.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协调及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管理工作。

 2.接受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的委托,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3.接受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的委托,具体负责与上级助学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4.具体组织开展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各学院助学认定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

负责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6.负责建立全校学生贷款的管理台帐、贷款学生档案等。

 7.负责组织全校学生贷款申请的资料填写、把关、上报。

 8.负责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各学院开展催缴、清收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9.负责面向全校学生开展诚信教育。

  (四)学院助学认定工作组主要职责

 1.负责受理本学院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确保贷款材料的完整、准确,并按规定报送学校助学中心审批、建档。

 2.配合学校、银行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

 3.及时完成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和勤工助学办公室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4.负责组织本学院有针对性的开展贷款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了解金融常识,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5.根据学校总体安排,组织开展本学院全体学生的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新生入学教育、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申请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家庭经济有困难、无力支付学费和住宿费的全日制普高学生,申请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经过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含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生);

(二)持有我校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及具有永久居民身份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二、三年级的学生学习认真,上一学年必修课程无重修记录,能正常完成学业;

  (六)持有街道办事处、乡(镇)或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七)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的种类、金额范围和学生数:

  

(一)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我校助学贷款总额最高为8000元/年,用于缴纳学费及部分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贷款每年办理1次,贷款年限为学制年数。

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学院助学认定工作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学院助学认定工作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的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贷款申请材料一年一审、合同一年一签):

 1.学生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家长承诺书》。

3.街道办事处、乡(镇)或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学院助学认定工作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审批。

5.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对审批后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九条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学院助学认定工作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

第十条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至我校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统筹,各学院助学认定工作组、财务处协助,统一为贷款学生申请个人助学贷款专用支付宝帐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代收、代缴开户费及发放银行卡或存折。

  第十二条贷款拨付后,由代理银行先划贷款入学生代理银行个人账户,再转划入学校结算帐户,最后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联系代理银行完成学生学费及住宿费的划账及打印收费单据等手续。

财务处负责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省助学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财务处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学生在规定时间前将款充值到助学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

第十五条学校要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学校预算。

在每年10月30日前,学校根据省助学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助学中心,并由省助学中心依据风险补偿金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六条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本科者,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本科的相关证明。

学校审查同意后,由省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本科的借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由省财政继续贴息。

省助学中心及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

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院助学工作认定组应及时知会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学校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离校手续。

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该部门负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为每位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十九条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做好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学院助学工作认定组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级助学组织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

学院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对于违反贷款协议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一)违反国家的法律受到制裁,或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者;

  

(二)学习成绩差,就读期间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超过3门(含3门),不能正常完成学习任务者;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者;

  (四)提供虚假材料者;

  (五)退学、转学、出国者;

  (六)学生在学期间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责任者。

第七章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二条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和学院助学工作认定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

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借款人毕业(或离校)前,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组织,学院助学工作认定组协助,安排学生签订《还款确认书》,将学生的毕业去向、地址、联系方式、还款计划等通知贷款银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四条有条件的借款学生可提前还贷(包括毕业前还贷)。

  第二十五条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助学贷款专用支付宝帐户,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财务处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

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由学校协助有关部门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二十六条学生逾期还贷者,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学院助学工作认定组应协助贷款银行联系学生(如致函、电话联系逾期还贷学生等),协助贷款银行与学生取得联系,并督促学生按时还贷。

第八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八条学校协助银行对违约学生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违约学生的贷款相关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九章 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二十九条学院助学工作认定组配合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按要求及时对学生贷款、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并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十条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助学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

每年对学院的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建设、贷款规模、违约率等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并对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学院助学工作认定组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5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第一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条 学校加强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处理时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

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送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处理处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注: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者,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凡被处分的学生,处分决定在校内通告,送交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开除学籍处分报省教育厅备案,处分材料放进个人档案,处分不得撤消。

第七条散布反动言论,参加非法组织与非法活动,造成影响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道德品质、行为规范丑劣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观看黄色、淫秽音像制品、书刊、手抄本、黄色网页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出售、出租制作、复制、传播淫秽书画、刊物、录像及封建迷信物品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不准在宿舍内私自留宿校外人员,违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异性宿舍住宿或留异性住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猥亵、调戏、侮辱异性或流氓活动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涂写、张贴淫秽文字、图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伪造证件、证明、公章、冒充管理人员、执勤人员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窝藏、转移、购买、销售赃物或偷窃、诈骗、冒领或占有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抢劫、抢夺公私财物和敲诈勒索他人者,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行为粗野、侵犯他人人身和权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打群架或侮辱、殴打教师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写恐吓信、伪造事实诽谤侮辱他人,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书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在校内滋事,挑拨事端,无理取闹或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扰乱校园秩序、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违反文明公德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哄闹,破坏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与学习生活环境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损坏图书资料、实验仪器、体育器材及其他设施者,除按价赔偿受损物品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进入教室和校门必须佩戴胸卡,进入校门无胸卡者,须凭有关证件登记方可入校。

集会、进入教学楼不准穿拖鞋、背心,违者给予口头批评。

上课时间在课堂上讲话影响他人者,不听批评教育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本校住宿生必须于晚上11时前回宿舍休息,有特殊原因迟归者需事前向辅导员或有关领导和老师说明情况,并凭有效证件登记放准进入;未说明原因和多次晚归者给予警告处分;晚归不听劝告、不服从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晚归爬墙爬窗进入宿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禁止学生打麻将,上课和晚自习时间(依学校作息时间表确定)在学生宿舍内不得有影响其他同学学习和生活秩序的行为,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禁止在学生宿舍乱拉乱接电线,不得随意搬动架床、行李架、自修台等,影响宿舍统一管理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七)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学生宿舍、教学区,使用油炉、煤气炉、违章电器以及生火、焚烧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火警、火灾或中毒、污染等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学生宿舍进行推销、出租、传销等商业活动,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制造、运输、买卖、吸食、注射、收藏毒品或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严禁赌博。

对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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