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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规范

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派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着力夯实全市治安管理工作的基础,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和枪爆危化品管理,治安查处,热点整治,校园警务,犬只管理,辖区保安队伍管理、水上治安管理等九个方面。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行政派出所。

 

第二章 公共场所管理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分类

(一)公共娱乐场所:

营业性歌厅、卡拉OK厅、迪吧、夜总会、带歌舞表演的酒吧、电子游戏厅等;

(二)公共服务场所:

桑拿浴场(中心)、美容美发厅(廊)、按摩服务店(中心)、茶馆、棋牌室、游乐场、录像厅、酒吧(不含歌舞表演)、咖啡馆、度假村、网吧等;

(三)公共体育场所;体育场(馆)、保龄球馆、台球馆、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健身房、射击场、游泳池、溜冰场等;

(四)其他公共场所:

风景旅游区、公园、影剧院、集贸市场、汽车客运站、证券交易所、音像制品销售租赁店、书刊销售租赁店等。

第五条 公共场所管理工作目标

(一)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服务场所不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二)公共场所内没有公开的卖淫嫖娼、色情表演活动、聚众赌博和吸食贩卖毒品的现象。

(三)公共场所备案登记率达到100%。

第六条 公共场所管理工作措施

(一)全面掌握辖区内公共场所的情况。

对申请开办公共娱乐场所的,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

同时,派出所对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所有公共场所都应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率要达到100%,并建立健全基础资料表册,将场所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录入警务综合信息平台;对无证经营的公共场所应将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

(二)建立派出所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场所管理的责任人,以及工作任务、措施和纪律。

(三)经常组织开展对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对重点场所的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对治安秩序混乱或存在治安隐患的场所,要及时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

检查内容包括:

①场所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上岗证;②场所内设置的包厢、包间须保持一定的亮度,严禁设置可调灯光,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并不得有内锁装置,不得设立封闭式套间;③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④场所内是否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淫亵色情、有偿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⑤场所的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法》的有关规定;⑥场所的售票处、财务室、机房、配电室、库房、贵重物品的储藏室、物品寄存处等,按规定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⑦电子游戏场所内不得设置赌博机,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⑧公共体育场所的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应当具有安全监察部门出具的相关检验合格证明,出入口和疏散通道标志明显,符合安全要求,游泳场馆等水上活动场所还必须配备救护设施和救护人员;⑨公共娱乐场所必须配备在保安公司聘请的保安人员,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内是否悬挂、张贴治安警示牌;⑩公安机关要求场所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检查程序和方法:

检查公共场所时,应着便装佩戴警官证或着警服,携带必要的物品。

在检查中,对场所进行巡视,检查场所的经营情况和内部结构设施,查验有关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存在问题的现场和相关人员进行控制,收集证据;向场所负责人明确告知场所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以及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检查时必须填写《×××公安局公共场所检查记录》,检查人和被检查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妥善处理发现的问题,对突出问题和重大治安隐患,要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四)及时发现和查处公共场所内发生的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查处难度大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由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查处。

(五)对公共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法制教育每年不少于2次)。

要指导公共场所建立、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包括安全防范制度、预防处置灾害事故制度、案件报警制度、贵重物品寄存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等。

(六)在每个公共场所中物建治安信息员,并建立治安信息员花名册。

要充分发挥治安信息员的作用,广泛收集场所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场所经营状况等。

场所基本情况包括:

场所安全条件、发展变化情况、周边情况及被处理情况;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

业主和工作人员的身份情况、家庭主要成员、投资情况、工作岗位及有无前科劣迹等。

第七条 公共场所管理工作档案卷宗

派出所对辖区内所有公共场所都要建立档案,档案中应有以下资料:

(一)基础卷——主要登记各类场所的基本情况。

包括:

①登记备案资料;②治安信息员花名册。

(二)工作卷——主要登记每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情况。

包括:

①派出所日常检查记录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和行政处罚情况;②派出所与场所签订的治安安全、禁毒责任书;③派出所开展场所整治的工作情况;④场所落实整改要求的情况(整改报告,申请重新开业报告);⑤派出所对场所的培训记录。

 

第三章 特种行业管理

 

第八条 特种行业的分类

特种行业包括:

旅馆业、公(私)章刻制业、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印刷业、旧货业。

目前,机修业也纳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范畴。

第九条 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目标

对特种行业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密阵地控制,进一步提高行业预防、发现、控制犯罪的能力,减少行业违规违法经营问题的发生,进一步遏制行业刑事、治安发案,并为打击破案提供条件。

第十条 特种行业管理工作措施

(一)全面掌握辖区内特种行业的情况。

对申请开办需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特种行业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对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率要达到100%,并建立健全基础资料表册,将行业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及时录入警务综合信息平台。

(二)建立派出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行业管理的责任人,以及工作任务、措施和纪律。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辖区特种行业例会,通报行业发生的典型刑事、治安案件,适时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制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要指导、督促特种行业建立、完善各项内部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制度。

(四)每月应至少开展一次对特种行业的普遍治安检查,及时发现、查处行业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查处难度大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由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查处。

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有关职能部门。

派出所民警在对行业进行日常检查中,应依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重点检查行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

对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要主动帮助其建立和完善,对不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其中,对旅馆业主要检查住宿登记、贵重物品保管、会客、保安巡逻等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按照《成都市旅馆业安全防范标准(试行)》(成公发[2005]495号),检查技防、人防和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其他特种行业,主要检查其经营物品和涉及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核实验证,经营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消防、治安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在每个特种行业中物建治安信息员,及时收集治安信息。

同时,以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加强行业信息研判,强化行业阵地控制。

第十一条 特种行业管理工作档案卷宗

派出所对辖区内所有特种行业都要建立档案,档案中应有以下资料:

(一)旅馆业

①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②建筑平面图;③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④申办旅馆业的申报表、审批表和年审换证记录;⑤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复印件;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⑦安保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⑧安保从业人员花名册(姓名、身份证号、住址);⑨治安责任书;⑩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记录。

(二)公章刻制业

①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②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复印件;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④从业人员花名册(姓名、身份证号、住址);⑤治安责任书;⑥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记录。

(三)私章刻制业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③从业人员花名册(姓名、身份证号、住址);④治安责任书;⑤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记录。

(四)典当业

①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②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④治安责任书;⑤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记录。

(五)废旧金属收购、报废机动车回收业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备案登记表(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报废机动车回收业);③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④从业人员花名册(姓名、身份证号、住址);⑤治安责任书;⑥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记录。

(六)印刷业

①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备案登记表;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④从业人员花名册(姓名、身份证号、住址);⑤治安责任书;⑥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记录。

(七)旧货业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备案登记表;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④旧货市场内经营户花名册(经营户姓名、身份证号、籍贯、编号、经营项目、联系电话);⑤治安责任书;⑥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记录。

(八)机修业

①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③从业人员花名册(姓名、身份证号、住址);治安责任书;④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记录。

 

第四章 枪爆危化品管理

 

第十二条 枪爆危化品管理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监督管理,防止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案件(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被利用作案的机会,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枪爆危化品管理工作措施

(一)全面掌握辖区内涉枪单位、弩销售(射击)场所、涉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以及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需录入枪支、民爆信息管理系统的应及时录入,并对合法的涉枪单位和弩销售(射击)场所进行登记备案。

(二)建立派出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行业管理的责任人,以及工作任务、措施和纪律。

(三)每月至少应对辖区内合法的涉枪单位和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一次普遍的安全检查,要对辖区内涉爆单位及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治安隐患并责令其进行整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发现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同时在《枪弹检查登记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记录本》、《剧毒化学品安全检查记录本》上作好登记,按时进行复查。

发现重大隐患要在督促整改的同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涉枪单位的检查内容包括:

①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②安全设施的建设情况;③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④枪支配置、配备情况;⑤持枪证件发放情况;⑥持枪人员管理教育情况;⑦枪支保管使用情况;⑧枪支淘汰报废上交情况。

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检查内容包括:

①从业单位安全管理组织情况;②剧毒化学品贮存安全条件;③剧毒化学品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等。

(四)采取召开涉爆单位工作例会、现场会等形式,督促辖区涉爆单位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五)大力收缴非法枪支弹药,依法查处非法销售、携带管制刀具和非法销售弩、开办弩射击场所案件;查处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和非法销售、燃放、储存烟花爆竹案件,大力收缴非法的爆炸物品;查处非法使用、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和个人。

查处难度大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由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查处。

(六)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和查处由爆炸物品引发的爆炸事故;及时了解掌握从业单位废弃需销毁的剧毒化学品品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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