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物业服务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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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

 

 

(试行)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制

 

 

《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试行),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使用。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试行)的内容。

2、本示范文本(试行)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合同双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本示范文本(试行)所称甲方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乙方为物业服务企业。

在签订合同前,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信用证明及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

4、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示范文本(试行)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5、本示范文本(试行)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

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

6、本示范文本(试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是:

(1)业主,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2)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的其他人。

(3)共有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和相关业主共有部分。

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

、等。

相关业主共有部分,是指一幢建筑物内部,由该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   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   、     、     等设施设备。

(4)公共区域,是指一幢建筑物内部,由整幢建筑物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整幢建筑物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

(5)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6)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

是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7)物业服务费用:

是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率和利润。

7、本示范文本(试行)条款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物业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业主/业主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福州市闽侯上街大学城学府南路 

邮政编码:

     350108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和协(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350100100224186

企业资质证书号:

榕房物暂定2010007号资质等级:

三级

法定代表人:

叶冬日联系电话:

83195999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鼓楼区华大街道北大路113号2#楼707单元

邮政编码:

350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校区(物业名称)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

物业类型:

     学校     (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

座落位置:

福州市闽侯区(县、市)上街大学城街道(乡、镇)学府南路路(街、巷)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占地面积:

74168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非住宅      平方米;

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见附件二。

第二条 甲方应于     (具体时间)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位于      。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三条   物业专有部分的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损坏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

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公共服务事项和质量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详见附件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详见附件四,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详见附件五);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详见附件六);

(三)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维护(详见附件七);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详见附件八);

(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详见附件九);

(六)综合服务(详见附件十);

(七);

(八);

(九)。

第五条 乙方根据下述约定,按建筑面积(不含附属间)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级;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级;

别墅:

元/月.平方米;

酒店式公寓:

元/月·平方米;

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

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2.20元/月.平方米。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

上述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甲方、乙方、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办理物业查验、移交手续,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十三)。

第七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业主应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八条 物业服务期间,乙方按下述第   种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

(一)包干制。

由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二)酬金制。

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下述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1、每    (月/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    %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    (月/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元的酬金。

(三)     。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属本合同第八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约定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实结算的部分年终结余或不足的处理方式:

(一)年度结算结余部分,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2、直接纳入物业专项设施维修资金;

3、     。

(二)年度结算不足部分,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由业主于次年第一个月底之前,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追加补足;

2、     。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按月进行交纳,业主应在(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本着业主自愿原则可按(季/年)进行交纳。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年次于(公布的具体时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专业机构审计监督。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                           ;

(二)                           。

第十二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参照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2、场地使用费: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停放车辆收取场地使用费的,由业主大会决定;属于甲方所有或业主私人所有用以出租的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车位所有者与承租人另行约定。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以及业主搬家车辆、临时送货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第十三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

第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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