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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空气采样系统施工方案

1.9.3.1施工工艺

(1)设计图纸是施工的基本技术依据,为正确指导施工,应坚持按图施工的原则。

由于现场条件及需求的变化,需要对图纸进行变更时,必须由专业设计人员作出变更设计,采样管网设置变更,还需出具变更验证报告。

(2)考虑到在施工过程当中,管网的布置,采样点的设置,设备的选用,安装均有可能发生变更,与原设计产生偏差,故应提交相应的资料和文件,确保在管网施工完成后,调试工作可以顺利地进行。

1.9.3.2施工要求

(1)、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相关规定,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所采用的信号线,电源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当额定工作电压不超过50V时,选用导线的电压等级不应低于交流450V。

(2)、在一般环境下,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的采样管及其配件只要使用达到难燃要求的PVC、ABS塑料管即可满足要求;但在如监狱、电厂、仓库等特殊应用环境下,则需使用金属管如:

镀锌钢管、铜管等,以保证采样管道对强度的要求。

对于长度较长,且干扰较多的场所,信号电缆应采用屏蔽双绞线,且信号线长度应满足设备节点间通讯距离的相关限制.避免由于电缆长度超长,从而导致信号过渡衰减,影响系统的正常通讯。

(3)、采样管网为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格,强度,质量将影响系统的探测效果,在实际应用中应严格遵守。

(4)、在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中,设置在采样管上的采样孔将起到采集空气样品的作用,为了使采样管上所有的采样孔能够获得最高的探测性能,同时保证不同采样孔之间的探测性能大体相同,可以利用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设备生产商提供的专用管网系统验证软件加以评估,以此作为采样孔直径的确定依据。

(5)、在标准采样方式下,采样管的末端需要开孔,通过调节末端开孔的大小,可以调节空气样品在采样管网中的传输速度.末端孔越大,烟雾样品到达探测器的时间就相对越短。

但如果末端孔过大,由此进入的空气会对其他采样孔采集到的烟雾样本起到稀释的作用,对探测将产生不利的影响。

所以末端孔的大小应适当,可以利用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设备生产商提供的专用管网系统验证软件加以评估,以此作为末端孔直径的确定依据。

但在回风管道内采样方式下,不需要设置末端孔。

(6)、本条款对采样孔的加工工艺作了简单的要求,目的在于避免由于加工过程当中产生的毛刺、不光滑的管道内壁会附着灰尘及空气中的纤维物质,最终导致采样孔或采样管道堵塞,使系统无法正常探测。

(7)、本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出于两方面的考虑:

首先为了有效的采集空气样品,需要保证整个管网的气密性,所以所有的管道连接处都应用胶水可靠粘接,并应能承受日后管道吹扫时所产生的压力。

其次为了保证日后系统维护的方便,不可以在采样管道进入探测器的位置使用胶水进行粘接。

(8)、当采样管道在地板下,天花板上安装时,应采用独立的固定装置,不可固定于吊顶的吊杆和防静电地板的支撑脚上。

而且在地板下和吊顶上安装时应避免与其他的管线搭接,以免使采样管网受力,造成使管道断裂。

(9)、超过20m以上的采样管,不但要求安装相应的吊杆,而且要求加装水平横梁,用于固定采样管,横梁可以采用型材,钢索等材料,目的是使采样管安装稳固,美观。

(10)、清理采样管内杂物,是采样管道施工中不可缺少一个重要环节,否则会直接影响系统过滤器的寿命,甚至损坏进气总成和气泵。

为了避免采样管内留存杂物,应先打好采样孔,并对采样孔周围和管道内残屑处理完后才可以与已安装好的管网进行粘连.为可靠起见,采样管网施工完成后,还应使用高压空气对安装好的采样管网进行吹扫,其后才能与探测器进行连接。

(11)、在采样管道经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采取规范中规定的措施,避免管网由于建筑的变形造成变形或断裂。

(12)、

本条款的规定要求采样管网在需要拐弯时,为了不影响气流在管网里的流动,必须采用专用的,符合规范中所规定的曲率要求的弯头。

一般使用的弯头曲率为70mm,不得使用直角弯头或其他常规管路配件来代替。

(13)、在实际施工中,也不可使用弯管器弯曲采样管来使管路拐弯。

这样获得的拐弯会由于日后变形回弹,使采样管网承受应力,造成管网连接处断裂,破坏整个采样管网的气密性。

(14)、

本条款规定了采样管网当中采样孔的设置要求,采样孔的设置,参照了现行的GB50116中对于点式感烟探测器设置的一般规定。

(15)、对于内梁高度超过600mm的探测区域,可采用手杖式采样方式,在梁间最高点设置探测孔。

(16)、回风管道内采样是吸气式烟雾探测报警系统中的一种重要的探测方式,可以有效的避免空调及空气循环系统对烟雾探测系统的不良影响。

在实际应用中,应将经探测器探测后的样品空气送回回风管道内。

且采样管和排气管之间的最小距离为300mm。

(17)、采样和排气管呈斜对角放置,以保证采样管和排气管之间的气流平衡。

(18)、探测器安装应以牢固,便于操作为基本原则。

同时应考虑易于拆卸,便于维护,另外探测器可以根据要求进行倒置安装,例如在多尘、潮湿等恶劣环境下使用时,必须进行倒置安装。

(19)、本条款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GB50166的相关规定,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以易于调试、检修为原则。

(20)、探测器在安装前,应对其主要部件的外观,数量进行核对,并应对其功能进行加电测试。

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安装。

(21)、由于在实际使用过程当中,引入探测器内部的线缆较多,其中包括供电电缆,信号电缆,控制电缆,有时线径较粗,而且探测器内部的接线空间较小,所以,为了提高线路的可靠性,并为了方便日后的维护及测试,应严格执行本项要求。

(22)、对于接入探测器内部的各类线缆,应按要求作出标记,以便于日后检修。

按消防设备的通常要求,探测器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避免使用插头连结,以保证设备的可靠运行。

(23)、对于多尘和具有腐蚀性气体的应用环境,系统必须加装不同类型的外置过滤器,以保证系统的长时间可靠运行。

外置过滤器应加装在采样管路靠近探测器的位置,且应设置于所有采样孔之前。

(24)、为了维护检修方便,外置过滤器与采样管道间不应使用胶水进行连结,但要作到连结紧密,而且外置过滤器的安装位置必须是容易进行维护的位置。

对于分区型的探测器,外置过滤器需要逐管设置,不能共用。

(25)、

当在冷库中使用时,为了防止冷凝水进入探测器内部,探测器宜倒置安装,并应设置排水管。

如下图所示。

 

1.9.3.3安装要求

(1)、系统的采样管及其配件如:

采样头、弯管、采样管连接件、三通、末端帽、采样支管等材料,可使用镀锌钢管、铜管、PVC、ABS塑料管。

当采用PVC或ABS管时应选用难燃材料。

(2)、采样主管的外径应为25mm,内径应为21mm;手杖式采样管的外径应为16mm,内径应为14mm;毛细采样管的内径应为5mm,最大长度不应超过4m。

(3)、采样孔的孔径不应小于2mm,最大不应超过5mm,每个采样孔均应有明显的标识(有特殊要求的场所除外),采样孔的孔径规格应由探测器生产厂商提供。

(4)、标准采样方式下,末端帽应开末端孔,孔径为3~6mm。

回风口采样方式下,末端帽不开孔。

(5)、采样孔的制作必须保证边缘光滑无毛刺,采样孔不应设在采样管的连接部位。

(6)、采样管网中的弯头、直连、三通、末端帽等管件应与管路连接紧密,并应采用专用胶水密封,在系统检测结束并确定无误后,再密封或永久性粘接管道接口。

采样管与探测器之间的连接处不应使用胶水粘接。

(7)、在吊顶内及地板下敷设采样管路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采样管的直线段应每隔1.5~2m设置一个管夹吊点或支点。

吊装采样管的吊杆应选择不小于φ10的镀锌圆钢。

(8)、对于长度在20米以内的悬空采样管,应加装金属吊杆固定。

对于超过20m的悬空采样管,或天花板不平整时,应加装金属水平支架。

并将采样管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

(9)、采样管在安装前应清理管内杂物。

(10)、采样管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采样管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中间安装软管接头,并留有余量。

(11)、采样管弯头的曲率半径应在40mm至200mm之间。

不得强行扭曲采样管来改变管道的方向。

(12)、采样孔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样孔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采样孔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采样孔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

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采样孔时,宜居中布置。

采样孔的间距不应超过15m;采样孔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采样孔间距的一半。

5)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个采样孔,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的影响;

6)当梁高在200mm至600mm之间时,每个梁间区域的采样孔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相关规定。

(13)、回风管道内采样方式下,采样管和排气管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0mm。

采样管和排气管应呈斜对角放置。

(14)、探测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当在多尘、潮湿等恶劣环境下使用时,应进行倒置安装。

当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15)、探测器为壁挂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为1.5m。

(16)、探测器在安装前,应对其主要功能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安装。

(17)、引入探测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固定牢靠;

2)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应超过2根;

3)电缆芯线或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导线应绑扎成束;

4)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5)电源PE线与网络的工作接地线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6)导线端部应标明编号。

(18)、当探测区域经常处于肮脏多尘的状态时,应对系统加装外置式过滤装置。

(19)、当在冷库中使用时,探测器宜倒置安装,并应设置排水管。

(20)、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电源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相关规定。

1.9.3.4系统调试

(1)、系统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安装结束后进行。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2)、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规格、型号、数量等。

(3)、应对每一台探测器进行通电检查,确认其各部件工作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4)、系统调试完成后,应提交调试报告。

(5)、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的调试在本规范中未作规定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相关规定。

1.9.3.5调试要求

(1)、系统通电后,应对下列参数进行设定:

1)根据探测区域的环境状况,对探测器的烟雾报警阈值及延时参数进行设定;

2)根据探测区域的环境状况,对探测器的气流报警阈值及延时参数进行设定;

3)吸气泵转速;

4)不同报警区域的编号、名称及位置;

5)需要进行自动记录的事件项目;

6)继电器的联动输出;

7)其他参数根据产品的功能设定。

(2)、从每根采样管的任意采样孔引入烟雾,报警器应有相应的报警指示。

(3)、从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引入烟雾,每个探测区域的最大允许烟雾传输时间不应超过120s。

(4)、应对吸气式烟雾探测报警器及其集中显示装置进行预/火警报警功能、系统故障报警功能、气流故障报警功能、指示灯自检功能、复位功能、消音功能及报警隔离功能测试。

(5)、应对吸气式烟雾探测器的集中显示和控制装置进行功能测试,包括:

预/火警报警功能、系统故障报警功能、气流故障报警功能、消防报警控制器指示灯测试功能、系统复位功能、消防报警控制器静音功能及报警隔离功能。

(6)、应对连接在系统中的所有报警输出装置,如警铃、闪灯、声光报警器等进行联动功能测试。

1.9.3.6系统验收

(1)、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相关规定。

(2)、系统竣工验收,应经有资格的专业检测机构消检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单位参加,共同进行;未通过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3)、系统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1)系统竣工表;

2)系统的竣工图;

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调试报告

5)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1.9.3.7验收要求

(1)、采样孔及探测器的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2)、应按每根采样孔实际数量的10%进行模拟火警响应测试和故障报警测试,每根采样管的末端采样孔必须进行测试。

(3)、应对采样管网进行验收,抽验所有采样管路的连接件、固定点、弯头及采样孔的安装质量。

(4)、应按下列要求对探测器进行抽验:

1)探测器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2)探测器实际安装数量在5~10台者,任意抽验5台;

3)探测器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任意抽验。

(5)、应对探测器及其集中显示装置进行下列项目的验收:

1)所有指示灯及声音报警信号的输出;

2)烟雾报警阈值及延时时间的设定;

3)气流报警阈值及延时时间的设定;

4)系统日期、时间的设定;

5)隔离、复位及静音按键的功能;

6)系统事件记录的存储。

(6)、应对采样管网的最大烟雾传输时间进行检验:

根据抽验比例,在任意采样管路中,选择离探测器最远的采样孔,引入烟雾样品,当系统发出响应时,记录下的最大烟雾传输时间应不大于120s。

(7)、应对系统的烟雾报警功能进行检验:

根据抽验比例,在任意采样管上的任意采样孔,引入不同浓度的烟雾样品,系统应给出不同级别的声光报警响应。

对于吸气式烟雾探测器所连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也应有相应的不同级别的声光报警信号输出。

(8)、应对连接在系统中的所有报警输出装置,如警铃、闪灯、声光报警器的安装质量及联动功能进行检验。

(9)、应对连接在系统中的所有电源装置进行检验,如主备电自动转换功能、电源输出短路自动保护功能、电池容量及充电电压、接地电阻等。

(10)、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项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

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项目,应进行加倍试验。

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系统竣工验收。

1.9.3.8系统运行

(1)、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相关规定。

(2)、系统竣工验收后,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不应随意变动采样管网的位置、采样孔的数量及开孔大小。

(3)、系统使用单位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专业人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及操作。

(4)、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系统操作规程;

3)值班员职责;

4)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5)系统维护及维修记录。

(5)、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应随意中断。

(6)、根据探测区域的环境变化,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及时调整系统设置,如烟雾报警阈值、气流报警阈值等。

(7)、根据系统使用环境的不同,应定期对采样管网及采样孔进行清洁,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每次清洁前后,应对每根采样管的进气量进行记录和对比。

(8)、根据系统使用环境的不同,应定期对探测器的过滤装置进行清洗和更换,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9)、每季度应检查和测试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填写季度维护记录:

1)测试每根采样管的最大烟雾传输时间,不应大于120s。

2)测试系统的声光报警输出情况。

3)测试系统的复位、自检、消音功能。

4)检查系统的日期、时间。

5)检查每根采样管的进气量。

6)检查过滤器的使用情况。

7)检查所有联动输出设备的工作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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