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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07会本四牛悄123

目录

摘要3

1.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特点与基本原则4

1.1税收筹划主要的四大特征4

1.1.1合法性4

1.1.2超前性4

1.1.3目的性5

1.1.4综合性5

1.2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5

1.2.1合法性原则5

1.2.2节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6

1.2.3筹划性原则6

2.企业税收筹划的产生和发展6

2.1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6

2.2税收筹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7

2.3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国际间的税收制度的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7

3、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7

3.1意识淡薄、观念陈旧7

3.2税务代理制度不健全7

3.3我国税收制度不够完善8

4、企业税收筹划与税收造假的根本区别8

5、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9

5.1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10

5.2税收筹划是企业的一种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10

5.3税收筹划是一种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有效手段10

5.4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税法合理而有效的理解、掌握和运用10

5.5明确税收筹划的目的11

5.6税收筹划活动风险与收益并存11

5.7税收筹划活动要充分考虑实际税负水平11

5.8税收筹划要考虑边际税率,进而考虑税收筹划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11

5.9税收筹划要有全局观念12

6、企业所得税税收的方法12

6.1从固定资产折旧看税收筹划12

6.2从存货计价方法看税收筹划14

6.3从研究开发费用的角度看税收筹划16

6.4从企业销售收入的角度看税收筹划16

6.5利用环账损失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17

7、利用资产评估进行税务筹划17

8、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利弊18

9、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要性19

10、结束语19

参考文献20

致谢21

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牛悄会计系2007级会计学本科4班

摘要

随着中国融入国际经济社会进程的加快以及市场经济和税收法制环境的逐步健全与完善,税收筹划的浪潮开始滚滚涌入中国。

在中国税收筹划的发展过程中,理论的研究与实践的探索都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所以出现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些问题涉及到政府、征税机关、企业、税务中介机构等各方面,严重制约了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

税收筹划在我国作为蓬勃发展的新事物,迫切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

税收筹划需要理解,不能将税收筹划看成为钻国家税法“空子”的行当;税收筹划需要鼓励,常言道:

走正道,不走歪门邪道。

税收筹划促使纳税人走正道;税收筹划需要规范,加强有关监管,使这个新生事物能在健康的轨道上成长;税收筹划需要研究,有助于国家的规范管理,有助于纳税人的理财,有助于创造更多社会财富。

为此,本文主要分析我国税收筹划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税收筹划的方法,进而研究解决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加强防范,以促进我国税收筹划工作沿着正确轨道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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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特点与基本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就是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通过对经营事项的事先筹划,最终使企业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从某种程序上可以理解为在税法及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对经营中各环节,如:

内部核算、投资、交易、筹资、产权重组等事项进行筹划,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

例如:

税法中规定国内有不同的税率区,设在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税率为24%,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税率区进行注册登记,这样可提高企业在税收方面的竞争力,这是完全符合国家税法精神和政策导向的。

又如由于借款所付利息在所得税应税所得中可扣除,把利息作为企业的成本扣除,所以企业在考虑自身的最佳资本结构时,应进行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的比重选择,使税收负担最小化,使企业的股东价值最大化。

1.1税收筹划主要的四大特征

1.1.1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纳税人具有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也必须受到税法的规范。

这种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法是规范征纳关系的基本准则。

纳税人为规避和减轻税负而置法律于不顾的偷逃税行为显然应受到法律制裁,但当纳税人有多种合法纳税方案,可进行选择时,纳税人可选择低税负方案。

这正是税收政策调节引导经济,调节纳税人经营行为的重要作用之一。

同时还需指出这里的法律不仅仅指税法,而是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所有法律。

1.1.2超前性

超前性,亦称前瞻性,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特征,即在纳税前,甚至在经营行为前就进行的规划、设计和安排。

企业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有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义务;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计缴所得税;在财产取得之后,才缴纳财产税。

企业的纳税行为相对于经营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这在客观上为企业提供了纳税前作出事先筹划的机会。

1.1.3目的性

目的性,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有两层具体含义:

a、选择低税负,即选择税收成本较低的方案;

b、滞延纳税时间(不是指不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收的欠税行为)。

纳税期的合法推后,可以减轻税收负担,降低资本成本。

该性质还隐含着税收筹划的预期性,即事先就知道大概能节税多少。

1.1.4综合性

综合性,是指企业税收筹划应着眼于自身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的增长,而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轻重。

这是因为,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多缴,对企业而言整体税负不一定减轻。

同时,纳税支出最小化的方案不一定等于资本效益最大化的方案。

这里的综合性还指在企业税收筹划时,除考虑税收这一主要因素外,还必须考虑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中的其他因素,应综合考虑以达到总体收益最大的目的。

另外,税收筹划的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

面对着社会化的大生产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各国经济的互动效应,复杂的各国税制,税制改革又在不断进行,连美国的税务顾问每年都必须拿出一定时间去学习,那么对于企业而言,靠企业自身的办税人员进行税收筹划有时显得力不从心,作为第三产业的税务代理便应运而生了。

现在世界上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纷纷开展有关税收筹划的咨询业务。

1.2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1.2.1合法性原则

税收筹划是在合法条件下进行的,是以国家政府制定的税法为研究对象,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精细比较后作出的纳税优化选择。

而一切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的行为,都不是税收筹划,属于偷逃税的范畴,对此要坚决加以反对和制止。

因此,在税收筹划中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

在筹划实务中坚持合法性原则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要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条款,而不能断章取义,要理解税收政策的立法背景。

二是要准确分析判断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税收法律规定。

三是要注意把握税收筹划的时机,要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选择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周密精细的筹划来达到节税目的,而不能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而人为采取所谓补救措施来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

 

 1.2.2节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要把税收筹划放在整体经营中加以考虑,要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

有人认为,税收筹划就是要使企业的纳税额降到最低点,认为纳税越少越好。

其实不然,在现实生活中,最优的方案并不一定是税负最轻的方案。

因为任何一件事物都有两面性,风险与利益并存。

税负减少并不一定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有时反而会导致企业总体收益的下降。

比如,有些工业企业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运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对所得税进行调节,如果运用不当,虽然个别税种税额降低了,但企业整体税负反而增加了。

税收筹划就是进行设计、选择总体收益最大的最优方案。

 

 1.2.3筹划性原则

筹划性表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征收的。

企业交易行为发生、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缴纳所得税。

这在客观上提供了对应纳税所得额先作出筹划的可能性。

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是有针对性的。

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在另一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较低税负决策的机会。

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收已经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都不能认为是税收筹划。

因此,做好企业所得税筹划必须坚持筹划在先的原则。

 

2.企业税收筹划的产生和发展

2.1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且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也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减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

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

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2.2税收筹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所以税收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纳税人的既得经济利益,与纳税人的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相背离。

这就要求纳税人认真研究政府的税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针对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找到能够为自己所利用的途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

2.3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国际间的税收制度的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地区间、部门间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不合理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是我国目前宏观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国充分发挥税收政策,促使经济的均衡发展与国家税收的持续增长。

3、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税收筹划开展较晚,发展较为缓慢。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3.1意识淡薄、观念陈旧

税收筹划目前并没有被我国企业所普遍接受,许多企业不理解税收筹划的真正意义,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

除此之外,理论界对税收筹划重视程度不够也是制约我国税收筹划广泛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3.2税务代理制度不健全

  税收筹划须有谙熟我国税收制度,了解我国立法意图的高素质的专门人才。

但很多企业并不具备这一关键条件,只有通过成熟的中介机构代理税务,才能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的。

我国的税收代理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出现,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并且,代理业务也多局限于纳税申报等经常发生的内容上,很少涉及税收筹划。

3.3我国税收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流转税等间接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或降低原材料等的购买价格将税款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

所以,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税款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

我国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种,尚未开展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直接税税种,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备,这使得税收筹划的成长受到很大的限制。

4、企业税收筹划与税收造假的根本区别

根本区别主要是在于是否符合我国的税收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税收造假是指纳税人明确违反税法的减轻或者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偷税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税收筹划则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利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做文章,以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的的行为。

因此,税收筹划既不是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行为。

从行为发生时间看,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具有事前筹划性特点。

而偷税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以后所进行的,是对已确立的纳税义务予以隐瞒和造假,具有明显的事后性和欺诈性特征。

在实践中,税收筹划与避税的界限往往难以比较清晰地界定。

避税是指纳税人使用合法手段逃避或者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虽然合法,但这种行为背离了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在对待避税的态度上,各国情况并不一样。

如有的国家认为,税收不能以道德名义提出额外要求,应根据税法要求负担其法定的税收义务,只要不违法都应允许,不必划分什么是避税、什么是税收筹划。

有的国家则把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将其中的正当避税称之为税收筹划,在法律上不予反对。

我国对避税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表述,只散见于税收的政策文件和人们的理论探讨文章之中,普遍的看法是反对非法避税,默认合法避税。

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位官员在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所说的一句话很有代表性:

“税收筹划是光明正大的,而避税是不倡导的,避税走偏一步就可能是偷税。

”也正因为税收筹划既合法又敏感,让人既跃跃欲试又本能地警惕,所以它被形象地冠以“黑玫瑰”的名号。

5、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WTO,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进一步加强,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必然会越来越注重自身经济利益的得失,作为纳税人应如何在税收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政府或税务部门又应如何对待纳税人从自身利益出发,以节税为目的的税收筹划活动,已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行为。

税收筹划具有两个特点:

(1)税收筹划是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进行的纳税优化选择,或者是在纳税义务没有现实发生以前就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和手段,减轻或免除了纳税义务。

(2)它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从宏观经济调节来看,税收是调节企业市场行为的一种有效的经济杠杆,政府可以有意识地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和消费行为的价值取向。

随着企业利益的独立化和法定范围内企业经营行为的自主化,国家和企业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规范化与税收秩序的正常化,税收筹划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一种普遍的市场行为,既具有现实性,也具有可能性,绝不能将企业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逃税混为一谈。

具体分析,可以对税收筹划作如下理解。

5.1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体现在选择和安排企业的投资、经营及交易等事项的过程之中。

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合理地、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是增强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5.2税收筹划是企业的一种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

不仅要着眼于法律上的思考,更要着眼于企业总体的管理决策上,还要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税收筹划活动的开展需要企业高层管理者的参与。

5.3税收筹划是一种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有效手段

税收筹划节税与降低产品成本有同等重要的经济价值,对于纳税人来说,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的支出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没有与之直接配比的收入项目,所以节约税收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企业净收益,与降低其他成本项目具有同样的意义。

5.4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税法合理而有效的理解、掌握和运用

充分、正确、有效地运用税收筹划,依法纳税,这是纳税人纳税意识增强、纳税观念提高、纳税方法成熟、纳税效益明显的一个标志,不仅有利于纳税人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水平,而且有利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税收工作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同时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也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5.5明确税收筹划的目的

税收筹划的目的不只是使企业税负最轻,其真正的目的是在纳税约束的市场环境下,使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

5.6税收筹划活动风险与收益并存

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预见性的特点,而国家政策、税收法规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有可能发生变化,所以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收益与风险并存。

5.7税收筹划活动要充分考虑实际税负水平

在税收筹划中,企业应提高应收账款的收现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影响经济法规和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缓税收支出的时间和速度,控制即期现金支付的比重。

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会形成应税收益中的高估不利影响,同时还应注意到通货膨胀也使得企业延缓支付税金会达到抑减税负的效应。

5.8税收筹划要考虑边际税率,进而考虑税收筹划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

对税收筹划影响较大的税率不是某项税负的平均税率,而是其边际税率。

边际税率是对任何税基下一个单位的适用税率,也即对每一新增应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

对比例税率而言,边际税率是不变的,始终等于基本税率,对累进税率而言,边际税率随所得额的大小和税率结构的变化而变化,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边际税率越低,税收收入越高,边际税率提高,税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现象,这反映了边际税率变化对纳税人心理的影响及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企业通过对边际税率的考察,核算税收筹划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合理开展税收筹划盾动。

5.9税收筹划要有全局观念

税收筹划要从企业微观经济系统甚至国家宏观经济系统角度全面考虑,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的条件和因素。

目前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发展比较缓慢,主要原因有:

(1)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视为非法行为。

(2)纳税意识淡薄与税务执法不严。

(3)税制有待完善,税法宣传滞后。

(4)税务代理发展缓慢。

针对我国企业在税收筹划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要使税收筹划工作真正开展起来,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树立税务筹划意识,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各种经营决策中,运用税务筹划的方法,以增加企业经济利益。

2)、加强筹划指导,借鉴国外税收筹划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税法和经济环境,找到符合自己具体情况的税务筹划方案。

3)、提高征纳双方的素质,对于纳税人而言,企业管理人员要有现代管理素质,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短期发展要有战略考虑;对财务人员而言,要熟悉财务、税务的各种政策,才能当好参谋。

对税务机关而言,要更新观念,正视纳税人的权利,并要加强纳税人的培训和指导,使其知法、懂法、守法。

4)、在实际操作中持慎重态度,鉴于我国税收筹划工作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缺乏,可参照国际上的一些做法,成立税务代理机构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税务筹划服务。

6、企业所得税税收的方法

6.1从固定资产折旧看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的折旧涉及到三个问题:

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在这三种方法中,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

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前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而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增加,使企业前期少缴纳所得税,后期多缴纳所得税,即企业的一部分所得税缴纳时间后移,企业就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而就工作量法来说,如果前期工作量大,则和加速折旧法具有相似的效果,也可使企业前期少缴纳所得税,后期多缴纳所得税。

因此,我们可以利用折旧方法的选择来进行税收筹划。

国家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在企业实践中,对于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术进步较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应尽量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对于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汽车、大型设备,如果它们的前期工作量大,后期工作量少,则应尽量采用工作量法,从而达到前期少缴税,后期多缴税的目的。

在折旧方法确定之后,首先应估计折旧年限。

  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一定规定,但是其规定的年限是有一定弹性的。

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从而使企业前期折旧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其次,还应估计净残值。

国家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

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在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估计的低一点,这样可以便企业的折旧总额相对多一些,而且各期的折旧额也相对多了,从而使企业在折旧期间少缴纳所得税。

例:

A公司是一家大型加工企业,2006年1月1日外购一套进口生产线价值7600万元。

目前A公司处于正常纳税期,以前年度无亏损。

在国税函[2006]452号下文前,A公司只能按最短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残值率为5%.A公司除了此项折旧因素影响外,税前利润每年为10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按A公司的管理层分析,此生产线只能使用6年,每年正常使用4800个小时。

此设备生产的产品畅销期只有4年,最后两年只能每年使用2400小时,而后设备将被报废。

企业管理层决定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假设2006年到2011年,此生产线每年使用时间为6000、5800、5600、4800、1400和400小时。

资金的折旧时间价值为10%.按年限平均法,年折旧额为722万元,年所得税金额为3061.74万元,10年间所得税折现值共为18813万元。

  按产量法年折旧额为1805、1745、1685、1444、421和120万元,前6年所得税金额分别为2704、2724、2744、2823、3161、3260万元,折现金额为12503万元,后4年企业所得税折现为5904万元,10年间总折现值共为18407万元。

筹划前后相比:

A公司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为406万元(18813-18407)。

  从上例可看出:

采用工作量法,它规避了两个问题,当生产线实际使用寿命短于法定最低年限时,它可以在资产使用的初期增大折旧来达到抵减所得税的效果。

二是它的折旧金额一般是先大后小,类似于加速折旧法,当企业符合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不符合加速折旧法时尤其具有优越性。

当然,采用工作量法时,如果开工不足或其他影响机器设备工作使用量的情况,此时工作量法不但不能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还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故作为企业的决策者而言,一定要明确此种筹划方法的局限性,因地制宜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

6.2从存货计价方法看税收筹划

    国家税法规定,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

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物价持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反之,如果物价持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也达到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递延性)的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

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进行了限定,即只有企业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同时,才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

因此,对企业来说,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只有当企业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一致时,才可以使用后进先出法,否则只能采用别的存货计价方法。

在物价持续下降时,企业应采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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