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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医药卫生体制

       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1〕62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部门:

经行署同意,现将《毕节地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完成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三年任务的攻坚之年,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围绕《工作安排》提出的具体任务,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集中力量攻克难点,加强薄弱环节,建立完善机制,全力以赴推进医改工作。

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将《工作安排》落实情况报告行署。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毕节地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38号)精神,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改革,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全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黔府发〔2009〕32号)及《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毕署通〔2009〕54号)精神,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不断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便民惠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广。

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得到进一步控制。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重点任务基本完成,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52.4万,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

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

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

促进失业人员参保。

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的政策。

牵头单位:

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协办单位:

地区教育局、地区财政局、地区民政局、地区工业能源委

(2)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5%以上。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民政局、地区人口计生委、地区残联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中央补助124元。

新农合省级财政补助60.6元,地级财政补助2.4元,县级财政补助13元;城镇居民医保省级财政补助26.6元,地级财政补助7.6元、县级财政补助41.8元。

牵头单位:

地区财政局、地区卫生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协办单位:

地区财政局

(3)明显提高保障水平。

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5万元。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协办单位:

地区财政局

(4)积极开展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以地区为单位推开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的试点,并在总结评估基础上增加试点病种,扩大试点县范围。

抓紧研究从医保、救助等方面对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协办单位:

地区民政局、地区财政局

(5)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资助困难人群参保,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

开展门诊救助。

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

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

牵头单位:

地区民政局

协办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财政局、地区残联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下同)。

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地区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

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牵头单位:

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财政局、地区物价局

(2)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

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要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协办单位:

地区财政局

(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

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

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

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

牵头单位:

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物价局

(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

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

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

牵头单位:

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卫生局

(5)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地级统筹。

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

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

牵头单位:

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卫生局、地区财政局、地区民政局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56号)、《国务院办公局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362号)、《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毕节地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毕署办通〔2010〕204号)精神,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4、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牵头单位:

地区发展改革委、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财政局、地区物价局

(2)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发展改革委、地区财政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工商局、地区工业能源委、行署纠风办、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地区物价局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并实行量价挂钩。

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发展改革委、地区财政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工商局、地区工业能源委、行署纠风办、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地区物价局、地区商务局

(3)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鼓励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发展改革委、地区财政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工商局、地区工业能源委、行署纠风办、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地区物价局、地区商务局

(4)实行招标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

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发展改革委、地区财政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工商局、地区工业能源委、行署纠风办、地区物价局、地区商务局

(5)基本药物由中标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

鼓励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

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结构,实现规模经营。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工业能源委、地区商务局

协办单位:

地区发展改革委、地区财政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工商局、行署纠风办、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地区物价局

(6)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

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

牵头单位:

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协办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发展改革委、地区财政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工商局、地区工业能源委、行署纠风办、地区物价局、地区商务局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

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

牵头单位:

地区物价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卫生局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

牵头单位:

地区财政局

协办单位:

地区卫生局

(3)完善编制管理。

加快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制定工作。

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

牵头单位:

地区编委办

协办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财政局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推动各县(市、区)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牵头单位:

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协办单位:

地区卫生局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财政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完善分配激励机制。

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

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牵头单位:

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财政局

协办单位:

地区卫生局

(7)进一步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财政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积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努力争取中央财政以奖代补资金,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补助。

牵头单位:

地区财政局

协办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发展改革委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7、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在前两年支持建设的基础上再支持1所县级医院、17所中心乡镇卫生院和474所村卫生室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创建二级甲等医院、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积极争取国家为我区配置流动巡回医疗服务车。

牵头单位:

地区发展改革委

协办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财政局

(2)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按照省的要求以地区为单位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

牵头单位:

地区发展改革委

协办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

(1)贯彻落实国家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文件,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

牵头单位:

地区发展改革委

协办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编委办、地区教育局、地区财政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为乡镇卫生院招收77名(其中中医专业7名)定向免费医学生。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编委办、地区教育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财政局

(3)安排11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财政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加强对执业医师的后续管理,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964人次和3280人次,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培训。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财政局

(5)制定并实施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方案,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我区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

牵头单位:

地区发展改革委

协办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教育局

9、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1)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积极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2)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

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3)明显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发展改革委、地区财政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0、全面开展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素质。

(1)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提高服务质量,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其中中央补助标准为20元/人,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4.3元/人,县级财政配套0.7元/人。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财政局

(2)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左右。

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

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

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19.08万人、7.03万人以上。

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财政局

(3)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

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普及健康知识,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全民健康素质的提高。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11、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预防为主方针。

(1)继续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2011年全面完成补种任务。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财政局、地区教育局

(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人口计生委

协办单位:

地区财政局

(3)为26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财政局、地区残联

(4)加强“消除燃煤型地氟病危害项目"后期管理,持续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财政局

(5)完成0.43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财政局

(6)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12、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可及性。

(1)启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我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

牵头单位:

地区发展改革委

协办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财政局

(2)全面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重点支持2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

牵头单位:

地区发展改革委

协办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民政局、地区财政局

(3)依托县级医院建立县域内农村院前急救体系,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县配置必要的救护车和指挥系统,同步建立体现公益性的运行机制。

牵头单位:

地区发展改革委

协办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财政局

(4)落实传染病医院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财政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着力创新体制机制。

同时,在全区范围内大力推广行之有效的便民惠民措施,提高公立医院的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

13、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形成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经验。

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力争形成公立医院改革的基本路子。

在1个地级医院和3个县级医院开展综合改革试点,鼓励在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等重点难点问题上大胆探索。

探索建立高效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形成规范化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健全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完善以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核心、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绩效考核和分配激励机制。

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完善医药价格机制。

牵头单位:

地区发展改革委、地区卫生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财政局、地区编委办

14、深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医疗体系整体效率。

(1)着力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使县级医院成为县域内医疗卫生中心,带动乡村共同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积极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的高效运行机制。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发展改革委、地区财政局

(2)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

重点帮助县级医院加强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全区安排24名县级医院医务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

三级医院与对口的县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财政局

(3)鼓励各县(市、区)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合作的激励机制,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探索建立长期稳定、制度化的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

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山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以病人为中心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方便群众就医。

(1)完善预约诊疗制度,在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服务。

优化门诊诊疗流程,实行错峰、分时段诊疗,全面推广叫号服务,合并挂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候诊时间。

推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

广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2)制定并落实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

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跟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

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

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按照省级要求逐步推开植(介)入类医用耗材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

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

研究对新进入医保目录药品制定统一价格,作为医疗保险的报销计费依据,超过部分由个人支付。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物价局、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地区财政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为重点开展临床路径管理。

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发展改革委、地区财政局

(4)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

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

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16、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1)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制度框架、培训模式和政策体系,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支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对公立和非公立医院一视同仁。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

协办单位:

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区财政局、地区教育局

(2)制定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规范性文件,放宽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条件,增加执业地点数量,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有条件的县(市)。

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

牵头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建立和推行改善执业环境的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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