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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及案例分析指导

第1章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案例分析

案例1-1:

大学英语老师李某利用业余时间为他人提供劳务并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2009年11月,李老师参加了一个国际学术会议的同声翻译工作,取得5000元的收入,应外还应邀为另一家高校作大学英语六级串讲,收入2000元。

分析要求:

李某选择如何纳税比较有利?

分析思路:

在计算劳务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时,29个项目是分别计算的。

纳税人如果同时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方案1:

将两项收入合并纳税。

如果李老师不了解税法中的有关规定,将以上两项收入合并计算纳税,那么其税收负担为:

应纳税所得额=(5000+2000)×(1-20%)=56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600×20%=1120元

方案2:

如果李老师将以上两项分别计算,那么其税收负担为:

翻译劳务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1-20%)×20%=800元

讲学劳务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800)×20%=240元

由此可见,将收入分别计算之后,李老师2009年11月总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40元,比合并计算少缴80元。

案例1-2:

宏达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2005年3月份,宏达公司按照泰华公司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一台大型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1000万元,增值税额170万元,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

(营业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7%、教育费附加3%)。

方案1:

租期10年,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归泰华公司,租金总额2000万元,泰华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200万元。

方案2:

租期8年,租赁期满,宏达公司将设备收回,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400万元。

租金总额1600万元,乙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200万元。

分析要求:

该企业选择哪种方案可以降低营业税税负?

分析思路:

对于融资租赁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

按税法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本案例中,根据方案1,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宏达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应允许抵扣。

宏达公司应纳增值税=2000÷(1+17%)×17%-170=120.6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20.60×(7%+3%)=12.06(万元)

由于缴纳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照购销合同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

2000×3÷10000=0.60(万元)

宏达公司获利=2000÷(1+17%)-1000-12.06-0.60=696.74(万元)

对方案2,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按照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收回残值:

1170÷10×2=234(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1600+234-1170)×5%=33.2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33.20×(7%+3%)=3.32(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对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

8年后,宏达公司获利应该是:

1600+400-1170-33.20-3.32=793.48(万元)

可见,选择第二种方案税负轻,获利高。

事实上,由于科技的进步,设备的老化,客观上会使收回设备的变现值远远低于设备的理论“剩余”价值,因此,在选择租赁方式时,应当通过寻找在企业获利相同情况下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临界点来确定。

假定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为X,

令1600+X-1170-33.20-3.32=696.74(万元)

解得,x=303.26(万元)

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303.26万元时,甲公司应选择方案2,反之则应选择方案1。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将以上两套租赁方案与承租方分别洽谈,按照对方提供的条件,结合预计可收回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然后再计算税负的高低来比较其优劣。

此外,对上述宏达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由于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而计算销项税额则按年分别计算,是否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应根据各个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的不同情况而定。

在进行筹划时,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综合考虑与之相关的各个因素,最终作出合理选择。

案例1-3:

甲公司是一家外贸进出口企业,主要从事进口某国际知名品牌洗衣机的销售,年销售量为15000台,每台国内的销售价格为4800元,进口完税价格为2800元,假定适用进口环节的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率为17%。

该企业管理层提出议案:

在取得该品牌洗衣机厂商的同意和技术协作的情况下,进口该品牌洗衣机的电路板和发动机,进口完税价格为整机价格的60%,假定适用进口环节的关税税率为15%。

其他配件委托国内技术先进的企业加工,并完成整机组装,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为进口完税价格的50%,购进配件及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要求:

分析该管理层议案的经济可行性。

分析思路:

论证该管理层议案的经济可行性,其实就是比较进口整机与购进部件进行组装两个方案的税负与收益。

方案1:

直接购进整机的税负与收益

应纳关税额=1×2800×20%=56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2800+560)×17%=571.20(万元)

收益额=1×4800-1×2800-560-571.20=868.80(万元)

方案2:

购进部件及其组装的税负与收益

应纳关税额=1×2800×60%×15%=252(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2800×60%+252)×17%=328.44(万元)

国内组装的应纳增值税=1×2800×50%×17%=238(万元)

收益额=1×4800-1×2800×60%-252-328.44-1×2800×50%-238=901.56(万元)

因此,作为管理层应当选择从国外购进部件并在国内组装方式,即采用方案2比方案1增加收益额49.14万元。

案例1-4:

A集团公司为生产性企业,本月出口销售额为500万元,产品成本(不考虑工资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为200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

该集团公司可以采用以下方案办理出口及退税。

方案1:

该公司所属的生产出口产品的工厂采取非独立核算形式,集团公司自营出口产品,出口退税采用“免、抵、退”税办法。

方案2:

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的进出口公司,所有商品由集团公司委托其进出口公司出口,集团公司采用“免、抵、退”税办法。

方案3:

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的进出口公司,按出口销售价格卖给进出口公司,由进出口公司报关并申请退税。

方案4:

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的进出口公司,所有出口商品由集团公司按成本价卖给进出口公司,由进出口公司报关并申请退税。

分析要求:

比较上述四种方案哪种税负最轻?

分析思路:

方案1:

采用第一种即自营出口方式,该集团公司本月应纳税额为:

500×(17%-15%)-34=-24(万元)

即应退税额为24万元。

如果计算结果为正数,则为应纳税额。

方案2:

采用第二种即委托出口方式,该集团公司应纳税额的计算结果与第一种方式相同。

方案3:

采取第三种即买断方式,该集团公司将商品卖给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为:

500×17%-34=816(万元)

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为:

500×15%=75(万元)

该集团公司实际可获得退税额为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的退税额与集团已缴税额之差,即:

75-51=24(万元)

从计算结果看,第三种退税方式退税额与前两种方式相同,但是,第三种方式下,该集团公司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要按应纳增值税的7%和3%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这一部分并不退税,实际上增加了税负。

方案4:

第四种方式也是买断方式,但利用了转让定价。

该集团公司应纳税额为:

200×17%-34=0(万元)

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为:

500×15%=75(万元)

该集团公司实际可获得退税额为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的退税额与集团已缴税额之差,即75万元。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见,集团公司如果设有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集团可以采用转让定价方式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出口方式时可用买断出口;如果不能利用转让定价,企业应改“买断出口”为“委托出口”,即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再销售给进出口公司,而是委托进出口公司办理出口。

这样,可以将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减少整个集团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而不用等着国家予以的退税,缩短了出口货物在退税总过程和“先征后退方式带来的时间差,从而可以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同时由于对出口货物不征增值税,出口企业就不必负担随之而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从而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

另外,由于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得到抵扣,是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兑现期提前,有助于企业加快资金周转。

第2章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案例分析

案例2-1:

美日公司是一家日用化妆品企业,该公司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

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60元、一瓶指甲油20元、一支口红4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80元、一瓶摩丝36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5元、塑料包装盒3元。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分析要求:

从税务筹划角度,分析企业采用成套销售是否有利?

分析思路:

采用成套销售是否有利,就是要比较单独销售与成套销售两种不同方案的税负:

随着人们生活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成套消费品的市场需求日益扩大。

销售成套消费品,不仅可以扩大生产企业产品的市场需求,而且能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征消费税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货物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非应征消费税货物一并计缴消费税。

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但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则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缴纳消费税。

方案1:

成套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360+20+45+80+36+15+3)×30%=167.7(元)

方案2:

先销售,后包装,分别核算,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360+20+45)×30%=127.5(元)

由此可见,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并且分别核算,每套化妆品消费税税负降低40.2元,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因此,企业从事消费税的兼营业务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案例2-2:

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2009年度实现产品销售净收入100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50万元,广告费300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

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为2%,企业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500万元。

分析要求:

试为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负。

分析思路:

筹划之前:

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额=50-(10000×3‰+3)=17(万元)

广告费不得扣除额=300-10000×2%=100(万元)

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额=80-10000×5‰=30(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100+30=147(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47×33%=48.51(万元)

筹划之后:

将该企业销售部门分离出去,单独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产品以9000万元销售给该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10000万元对外销售。

工业企业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30万元和20万元,广告费分别为150万元和150万元,业务宣传费分别为40万元和4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9000×3‰+3=30(万元)=30(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9000×2%=180(万元)>150(万元)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9000×5‰=45(万元)>40(万元)

由于工业企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均小于或等于扣除限额,所以可以全额扣除。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0000×3‰+3=33(万元)>20(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10000×2%=200(万元)>150(万元)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0000×5‰=50(万元)>40(万元)

由于销售公司发生的各项费用均小于扣除限额,所以也可以全额扣除。

案例2-3:

某企业职工人数500人,人均月工资750元,该省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当年度向职工集资人均10000元,年利率10%,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7%。

当年度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300000元。

因为借款利率超过可扣除标准,超支利息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

500×10000×(10%-7%)=150000(元),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4.85万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

分析要求:

有什么办法避免这种支出?

分析思路:

如果将职工集资利率降为7%,将降低的利息通过提高职工工资来解决,那么,职工的个人收入不但没有减少,而且降低了利息所得项目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来说,集资利息未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可以获得全额扣除。

每人每月增加工资额25元,增加后人均月工资达到775元,仍未超过计税工资标准。

将利息费用转移为工资费用后,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减少了495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减少30000元。

案例2-4:

服装生产企业A委托棉线生产企业B加工棉线4吨,双方商定,如果采用经销加工生产,每吨棉线12000元,供应棉纱5吨,每吨作价8000元,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采用加工生产方式,每吨棉线支付加工费1800元,供应的棉纱不作价,B企业电费等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为500元。

分析要求:

A企业和B企业应当如何选择加工方式?

分析思路:

假设A企业和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税率17%),

(1)A企业采取经销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8000×5×17%-12000×4×17%=-1360(元)

收回成本=12000×4=48000(元)

(2)A企业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1800×4×17%=-1224(元)

收回成本=8000×5+1800×4=47200(元)

(3)B企业采取经销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12000×4×17%-500=7660(元)

收益额=12000×4-5×8000-7660=340(元)

(4)B企业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1800×4×17%-500=724(元)

收益额=1800×4-724=6476(元)

因此,从收益额(收回成本)和增值税税负综合角度考虑,A企业和B企业选择来料加工方式较为合适。

第3章增值税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EW制药公司基本资料:

EW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EW公司”)创建于1946年,是我国最大的以化学合成为主、兼有生物发酵和制剂产品的综合性制药工业企业之一,是中国医药产品重要的生产和出口基地。

公司资产总额达35亿元,现有员工6000余人,年销售收入20多亿元。

公司主要生产维生素类、抗生素类、心脑血管类、抗病毒类、消化系统类等各种原料药、医药中间体和制剂等产品;公司还拥有以主要原料药为基础,深加工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生产基地。

除生产药品外,EW公司还开展医疗器材的租赁业务。

二、EW公司涉及的主要税收政策

EW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多个税种,但本章主要讨论增值税以及与其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

EW公司和所属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均被当地税务机关认定为独立纳税人,EW公司作为母公司和集团总部,在自身独立纳税基础上,通过合并报表形式汇总集团企业的总体税收实现和缴纳情况。

三、EW公司增值税纳税筹划

1营销活动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1)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企业销售货物结算方式有多种,不同结算方式下收入确认时间有不同标准。

EW公司在销售时只是被动地进行会计核算,货物销售发生时,本可以推迟到下期确认收入却提前计算收入并纳税;或者为了推迟纳税将一部分销售业务仅在会计往来账上进行核算,导致长期挂账,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越来越大,因货款没有收回,就不开具发票,也不申报纳税。

第一种情况使公司因当期多交税造成流动资金紧张;第二种情况会被认为偷税,使公司面临严重处罚,在经济和信誉上受到损失。

(2)代销方式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EW公司有部分委托代销产品,不同的代销方式下委托方的税负不同,公司应在不影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选择税负低的代销方式。

(3)促销方式选择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EW公司与各地区医药经销商一直保持良好业务关系。

由药店代销方式销售的药品收入占全年销售收入的5.8%。

一些采用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销售药品的药店会在节假日联合厂商做药品促销活动。

常用促销方式有两种:

一是促销期间药品在原售价的基础上直接打折;二是买够规定数量(金额)的药品赠送相应数量(金额)的某药品,即实物折扣方式。

采用不同促销方式,其计税依据是不同的。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看不同促销方式销售额增加情况,更要考虑不同促销方式给企业带来的纳税影响。

2利用税收优惠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EW公司生产的产品有一部分是属于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产品,如避孕药品、抗艾滋病病毒的药品等,由于该类产品占公司销售总额的比例较小,EW公司忽视了对该部分产品的分类核算,与其他药品的收入及成本费用混合在一起,计算了销项税额,多交了增值税。

四、EW公司增值税筹划方案设计

1

(1)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我国医药品市场的特殊性,导致医药品销售款的收回有以下方式:

医药品提货后短期内结算货款;医药品提货后结算货款的时间较长;医药品销售后结算货款;定期结算货款。

货款结算时间不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不同,虽然在一定时期内缴纳的税款总额相同,但其时间价值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论是分期收款,还是赊销,均在实现时确认收入,但分期收款按现值计量收入;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因此,企业对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影响当期实现的收入,只影响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为采用结算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公司对以往销售的收款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分类,通过与购买方协商确定不同的结算方式。

其分类情况及增值税汇总表如表1所示。

表1收款及增值税汇总表单位:

万元

收款情况

结算方式

金额

销项税额

现值*

3个月内收款

直接收款

6000

1020

1020

6个月内收款

采用商业汇票

8000

1360

1295.24

12个月内收款

分期收款

5000

850

772.73

24个月内收款

分期收款

2000

340

280.99

合计

21000

3570

3368.96

*假设公司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确定10%的折现率。

由表1可以看出,调整结算方式后,公司享受了货币时间价值的优惠,二者的差额为201.04万元(3570-3368.96)。

(2)代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EW公司委托代理商采取代销方式销售其开发投产的新药(某片剂),代销方案有:

(一)支付手续费。

在与各代理商签订合同时明确该片剂的全国统一售价,不含税销售价为每件(箱)500元,代理手续费为每件50元。

EW公司每年发出该片剂共12000件,至年底结账时收到代销商的代销清单合计销售10000件,每件售价500元,应支付代销商代销手续费50万元。

每件成本3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

(二)视同买断。

与代理商签订代销协议时,公司以销售价格每件500元扣减代销手续费50元,即以每件450元的价格作为合同代销价格,代理商仍以每件500元价格销售,销售数量仍为10000件。

收到代理商转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每件成本3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

各方案比较如表2所示。

表2代销方式纳税筹划方案测算表单位:

万元

项目

支付手续费

视同买断

差额

销售收入

500

450

50

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76.5

8.5

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34

0

应纳增值税

51

42.5

8.5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

5.1

4.25

0.85

销售成本

300

300

0

销售费用

50

80

营业利润

144.9

145.75

0.85

由两种方案对比可知,采用视同买断方式销售,EW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少8.5万元,相应地,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税附加也将减少0.85万元。

运用扣除技术进行税收筹划减少了计税金额,从而减少了应纳税额,起到了绝对节税的效果。

(3)促销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某大型医药超市为庆祝成立五周年举行促销活动,EW公司被邀请参加,商家提供的参加方式有两种方案,

(一)买一赠一,每买50元药品送价值10元的冲剂一盒(实际销售额增长率20%),预计此种销售方式将使当天营业额增加五成。

(二)折扣销售,促销当天所售药品全部八五折,预计此种销售方式将使当天营业额增加四成。

EW公司在该超市正常营业额为每天20万元(含增值税,周末),销售收入利润率为30%。

各方案比较如表3所示。

表3促销方式纳税筹划方案测算表单位:

万元

项目

买一赠一

折扣销售

营业收入

20×(1+50%)×2=60

20×(1+40%)×2×85%=47.6

增值税销项税额

(60+60×20%)÷1.17×17%=10.5

47.6÷1.17×17%=6.92

营业利润

60×30%-60×20%×70%=9.6

47.6×30%=14.28

应税所得

60×30%+60×20%×30%=21.6

应纳所得税

21.6×25%=5.4

14.28×25%=3.57

税后利润

9.6-5.4=4.2

14.28-3.57=10.71

由两种方案对比可知,采用买一赠一促销方式虽然实现收入多,但缴纳税款增加,成本增加,因而利润减少;采用折扣销售虽然实现收入少,但税后利润较多。

因此,公司应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参加促销活动。

2利用免税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减免税产品的,应将其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一并从高征收增值税。

对EW公司的经营活动及会计核算中存在下列问题:

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提供给医疗服务机构的药品免税,公司销售该类药品不含税售价为3000万元,由于生产该药品的原材料所占比重较小,没有对其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因而没能享受免税的优惠。

鉴于此,公司重新设置材料明细账,对其免税产品所用的原材料单独核算,以享受税收优惠。

 

案例二

一、背景材料

宏大电子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经营业务比较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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