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疾病诊疗规范.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9812143 上传时间:2023-02-06 格式:DOCX 页数:212 大小:177.8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神科疾病诊疗规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2页
精神科疾病诊疗规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2页
精神科疾病诊疗规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2页
精神科疾病诊疗规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2页
精神科疾病诊疗规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精神科疾病诊疗规范.docx

《精神科疾病诊疗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神科疾病诊疗规范.docx(2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精神科疾病诊疗规范.docx

精神科疾病诊疗规范

第六十五章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

第一节 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一般诊疗原则

【病史采集】

1.怀疑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时,病史应尽可能要求患者本人提供,并向其他知情人证实。

但伴精神障碍的患者往往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病史,因而一般需要家属提供,并由其他知情人补充完善。

2.首先要明确病人的主诉,即主要症状及其出现的时间,然后再嘱其叙述现病史。

询问病史时应避免做暗示性提示。

3.要明确病人及其家人所用词汇的含义。

如对头晕、昏倒、神志不清、痴痴呆呆、抽搐等,病人和医生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听取病史的过程中,应予以澄清。

4.现病史应具有明确的时间概念。

要按症状出现的顺序反映主要症状的出现、发展、演变(如起病是突然还是隐袭、是由轻到重还是相反、是时轻时重还是时好时坏等)、前驱症状、伴随症状、病程长短、病情高峰时间等。

5.病史应反映出影响主要症状的因素。

如诱发因素、加重因素、减轻因素等。

6.病史应有空间概念。

如疼痛的具体部位、范围,导致眩晕的体位等。

7.了解症状的性质对诊断很有帮助。

如规则的跳动性疼痛提示血管因素,而闪电样不规则出现的剧烈而短促的疼痛则为神经痛的特点。

8.尤其注意询问神经系统症状与精神症状之间的相互消长关系。

如谁首先出现谁后续出现,两者相隔时间有多长,神经症状变化时精神症状有什么改变等。

9.应注意病人近期有无感冒、发热、腹泻等感染史以及外伤史、过度劳累史,以及既往有无与现病症类似的症状。

10.现病史应简要概括病人来院前为本病经历的诊疗情况(但不能将此内容作为病史的主体)。

11.个人史应注意个人烟酒嗜好或特殊饮食嗜好、有无药物滥用、成瘾史及毒物接触史,小儿或怀疑癫痫、神经精神发育障碍时还要了解出生史(是否足月、顺产还是难产、有无窒息史及围产期异常)。

12.家族史主要了解直系或旁系亲属中有无与病人同样或属同一系统的疾病。

13.采集急诊病人的病史,应抓住重点,把握急缓,不能长时间拘泥于细节,必要时,应针对病人出现的紧急情况先采取急救措施,再详问病史。

【神经系统检查】

1.神经系统检查前必须问清病史,得到初步印象,以避免检查盲目无序。

但在询问病史的同时,就应观察病人的情况,如意识、姿势、表情、步态、动作等。

2.神经系统检查包括意识功能、感觉功能、运动功能、反射功能、颅神经及脑膜刺激征等方面的检查,检查时既要重点突出,又要保证不遗漏必要的项目。

3.感觉功能检查时要避免暗示性提问;运动功能检查时要注意病人有无肢体疼痛或关节疾患所致的运动受限;反射功能检查时应嘱病人放松全身并避免紧张(如病人肌肉紧张,可与其交谈或令其非检查部位用力,以分散其注意);疑有脑疝者,脑膜刺激征检查时要特别小心,以免加重病情。

4.对急诊病人,要迅速观察病人的意识状态,查清有无瞳孔不等大、频繁呕吐、频繁抽搐、躁动不安、呼吸困难及紫绀等,以便及时抢救。

待病情稳定后再进行有针对的重点检查。

5.怀疑精神障碍具有脑器质性基础时,神经系统检查应特别仔细地反复进行,并将变化情况进行动态比较。

6.精神症状可能影响神经系统检查过程及检查结果,所以检查前应多做解释说明,尽可能设法取得患者的理解与配合,必要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预先使用某些镇静类药物。

当患者不能耐受长时间检查时,也可根据轻重缓急情况分段检查。

【辅助检查】

1.神经系统疾病辅助诊断技术包括影像学检查、脑生物电检测、脑脊液检查及神经心理学检查等方法,临床上应根据病情需要进行合理选用。

2.神经系统影像学检查包括头颅平片、脑血管造影、电子计算机断层摄影(CT)、磁共振成像(MRI)、单光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摄影(SPECT)、正电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摄影(PECT)等,可以提供神经系统形态或/和功能(如局部脑血流量、耗氧量、葡萄糖消耗量等)方面的信息,对颅脑外伤、脑肿瘤等占位性病变、脑血管疾病、脑萎缩等的诊断具有重要价值。

3.脑生物电检测包括脑电图(EEG)、脑电地形图(BEAM)、脑诱发电位(BEP)、脑磁图(MEG)、肌电图等,可以提供神经肌肉组织电磁活动等方面的信息。

脑电图检查可以为癫痫的诊断提供重要信息。

4.经颅多普勒超声(TCD)检查能无创性地穿透颅骨,直接获得颅内动脉,包括颅底Willis环的血流动态信息,对诊断脑血管病、研究脑循环具有独特的应用价值。

5.脑脊液常规检查、生化检查及特殊检查通过测定脑脊液压力与组成成分的变化,能为诊断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等提供重要的依据。

6对辅助检查结果,临床医生应结合临床实际进行综合分析。

【临床表现】

临床上,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除具有原发脑病的临床症状体征外,精神障碍主要表现为意识障碍、遗忘综合征、智能障碍、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心境)障碍、神经症样症状、人格改变等。

1.智能障碍:

(1)至少有下列症状之一:

1)抽象概括能力明显减退,如难以解释成语、谚语,使用的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特征等;

2)判断能力明显减退,对于同类事物之间的差异不能作出正确判断;

3)轻度认知障碍。

(2)社会适应能力降低:

1)轻度:

工作、学习和社交能力下降,但尚能保持独立生活能力;

2)中度:

除进食、穿衣及大小便尚可自理外,其余生活需要依靠他人帮助;

3)重度:

个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以上表现不仅见于意识障碍期。

(4)病程持续至少4个月。

2.遗忘综合征:

(1)以短程记忆障碍为主要表现,也可有长程记忆缺损,但瞬间记忆无障碍。

(2)无意识和智能的普遍障碍。

(3)症状至少持续1个月。

3.意识障碍:

(1)感觉迟钝,对外界刺激反应减弱,知觉清晰度下降,对周围环境认知模糊。

(2)注意转移、集中和持久的能力减退。

(3)定向障碍,可为时间、地点和人物、或自我定向障碍。

(4)至少有下列症状之一:

1)错觉或幻觉;

2)理解困难或错误;

3)言语不连贯或思维结构解体,或回答不切题;

4)精神运动性兴奋或迟滞,或出现紧张综合征;

5)睡眠觉醒节律紊乱,失眠或嗜睡;

6)瞬间记忆障碍,回忆困难。

(5)起病急。

症状在一天内可有波动,缓解后对病中经历部分遗忘或全部遗忘。

4.人格改变:

(1)以行为模式和人际关系显著而持久的改变为主要表现,至少有下述情况之一:

1)情绪不稳,心境由正常可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2)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著不相称;

3)明显的情感淡漠,对周围事物不关心;

4)社会性判断明显受损,如性行为轻率、行为不顾后果;

5)偏执、多疑。

(2)病程至少持续两个月。

(3)年龄已满18岁。

说明:

年龄未满18岁,符合上述第一、二条标准者,诊断为品行改变。

5.精神病症状:

(1)至少有下列表现之一:

1)妄想;

2)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或错觉;

3)紧张症性兴奋或抑制症状;

(2)现实检验能力严重受损,自知力不完整。

(3)以上症状并非由意识障碍和智能障碍所引起。

(4)上述表现至少持续一周。

6.情感(心境)障碍:

(1)有下述表现之一:

1)情绪明显低落,达到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

2)情绪明显高涨,达到躁狂发作的诊断标准;

3)上述症状的混合形式。

4)社会功能明显降低。

(2)上述表现至少持续一周。

7.神经症样症状:

(1)以下情况之一为主要表现:

1)神经衰弱样症状;

2)癔症样症状;

3)疑病症状;

4)强迫症状;

5)其他神经症性症状。

(2)病程至少一个月。

【诊断】

1.从病史、体格检查(包括神经系统检查)、实验室和其他辅助检查,可以找到脑器质性疾病的证据。

2.精神障碍主要表现为:

智能障碍、遗忘综合征、意识障碍、人格改变、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心境)障碍、神经症样症状、以上症状的混合状态和不典型表现。

3.精神障碍的发生和病理与脑器质性疾病相关。

4.严重程度至少符合下述之一:

现实检验能力减退;社会功能减退。

【治疗原则】

1.对任何以精神症状为主要临床表现的患者,诊断上均应首先排除神经系统疾病。

2.对疑似脑器质性疾病的患者,应积极按脑器质性疾病施治,以免贻误病情。

同时,应密切观察病情,及时安排相关辅助检查,尽快明确诊断。

3.脑部原发疾病急性期,或病情危重,或处于症状恶化阶段者,应以脑部原发疾病的治疗为主。

4.精神药物的使用应充分考虑病人对药物的耐受能力,以短期、速效、小量为原则。

同时,应积极治疗原发的神经系统疾病。

阿尔茨海默病

【病史采集】

1.应注意患者的发病年龄。

本病40岁以前发病者罕见,60岁以后发病频率增高。

65岁以前发病者较多,为老年前期型;65岁或以后发病者,为老年型。

老年前期型有较为明显的家族聚集趋势。

2.起病隐袭,早期症状多为近记忆障碍。

典型临床表现为痴呆,特点是缓慢发生,进行性加重,或虽可暂时停顿,但病情不可逆。

患者对痴呆和记忆障碍缺乏足够的自知力,也缺乏相应的情感反应,甚至情感欣快。

可有人格改变、片断的幻觉妄想、睡眠障碍及行为异常等。

3.应注意询问是否有阿尔病家族史。

若有家族史,则为家族性阿尔病;若没有家族史,则应考虑非家族性阿尔病。

有研究表明,两者在病因学、临床现象学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4.应注意有无高血压、糖尿病、脑血管疾病病史。

如同时合并血管性痴呆,应诊断为阿尔病混合型。

【体格检查】

1.早期神经系统检查多无阳性发现。

2.疾病进展到一定阶段,可有某些神经系统软体征,严重时出现失语、失认、失写、失读、失用及肌张力异常、肢体运动障碍、病理反射等,晚期可出现大小便失禁、谵妄或精神错乱状态及癫痫样发作。

3.体格检查时应注意其他躯体疾病,如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对晚期患者,检查时还应注意有无其他躯体继发疾病,如褥疮、肺部感染、营养不良、骨折等。

【辅助检查】

1.对阿尔采木氏病,目前尚无特殊的辅助检查手段。

需要进行哪些辅助检查,主要由临床医生根据诊断和治疗的要求作出判断。

2.阿尔采木氏病患者脑电图上主要表现为α节律减少甚至完全消失,病情发展可出现弥漫性慢波。

颅脑CT检查可见有弥漫性脑萎缩。

Hachinski缺血指数常低于4分。

脑脊液检查常无特殊异常发现。

神经心理学检查提示记忆、智能障碍。

【诊断与鉴别诊断】

1.目前,诊断阿尔病尚无特殊方法。

2.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病史和临床表现。

即:

缓慢发生、进行性加重的痴呆症状,以及患者对痴呆和记忆障碍所表现出来的漠不关心的态度,而脑电图、颅脑CT、脑脊液检查等多无特殊阳性发现。

3.本病需要与血管性痴呆、匹克氏病、帕金森氏病、肝豆状核变性、亨廷顿氏病、Creutzfeldt-Jacob氏病、麻痹性痴呆、慢性酒中毒、正常压力脑积水等脑器质性疾病相鉴别,也要与老年良性健忘症、抑郁症及心因性假性痴呆相鉴别。

【治疗原则】

1.一般治疗:

包括注意病人的饮食、营养、睡眠,保持室内空气新鲜,维持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预防褥疮及各种感染,尤其是呼吸系统、泌尿系统感染。

2.对症治疗:

主要是针对其他躯体合并症及继发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维生素缺乏症等)的治疗,也包括对幻觉妄想、睡眠障碍等精神症状的对症治疗,注意具有中枢抗胆碱作用的所有药物均有可能恶化痴呆症状,一般情况下应予禁用,必要时以短时、小量为原则谨慎使用。

3.改善认知功能:

可使用脑血管扩张剂(如尼莫地平、海得琴、喜得镇、培磊能等)、乙酰胆碱酯酶抑制剂(如石杉碱甲、四氢氨基丫啶等,另有报道认为加兰他敏也有疗效)及其他脑代谢活性药物(脑复康、脑复新、舒血宁、银可络、脑活素等)。

4.其他:

如智力游戏、物理治疗、娱乐治疗、生活技能训练等。

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

脑血管病是指在血管壁病变的基础上,加上血液成分或/和血液动力学变化,所造成的脑缺血或出血性疾病。

由于脑血管病变影响脑部血液的正常供应,所以脑血管病常常伴有各种形式的精神障碍。

【病史采集】

1.许多躯体疾病如高血压病、动脉硬化、糖尿病、慢性肾脏疾病等均可以引起脑血管壁病变,导致脑部血液循环障碍,出现精神症状。

因而,询问病史时应注意这类疾病的既往史。

2.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临床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

脑衰弱综合征、焦虑障碍、抑郁障碍、记忆障碍、智能障碍、精神病状态、人格障碍、意识障碍等。

3.精神症状的主要特点是:

在脑血管病变的过程中逐渐出现,病情发展缓慢,且随着侧支循环的建立症状可有阶段性缓解,时轻时重,有明显的波动性,在总的趋势是逐渐加重。

病程可较长,但虽然长期患病,患者人格可保持基本完整,自知力受损者也较少,即或受损,大多也较轻。

4.精神症状出现在原发脑血管疾病之后,且常随原发脑血管疾病病情的变化而出现波动。

【体格检查】

1.常有神经系统症状体征。

多数病人有头痛、头昏、耳鸣、肢体麻木、眩晕发作等神经系统症状。

2.在原发脑血管疾病进展过程中,可出现神经系统受损的体征,具体表现可因病变部位不同而有差异。

疾病早期可有轻微、不恒定的神经病理体征,以后可有反复短暂脑缺血发作,病情发展可出现面肌不对称,伸舌偏离中线,肢体震颤及感觉异常,肌张力异常,腱反射不对称,多种病理反射。

3.卒中发作后可有偏瘫、失语、共济运动障碍、植物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等临床表现。

4.不少病人出现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

5.眼底检查多有视网膜动脉硬化性血管病的证据。

【辅助检查】

1.脑CT检查可见多发性梗塞灶及弥漫性脑萎缩。

2.血液检查常有高脂血症,血清胆固醇及β脂蛋白增高。

3.脑血流图检查可有阳性发现。

4.脑脊液检查多无明显异常。

5.Hachinski缺血指数常高于7分。

【诊断与鉴别诊断】

1.有明确的原发脑血管疾病病史。

2.病史、神经系统检查及辅助检查结果提示,有肯定的神经系统损害的证据。

3.精神症状可表现为:

脑衰弱综合征、焦虑障碍、抑郁障碍、记忆障碍、智能障碍、精神病状态、人格障碍、意识障碍等。

4.精神障碍的发生和病程与脑血管疾病相关,这主要表现在:

精神障碍发生在脑血管病变之后,精神症状随脑部血液循环障碍的改善或恶化而波动。

【治疗原则】

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的治疗原则是:

改善脑部血液循环,预防脑梗塞,促进大脑代谢,以缓解神经精神症状。

1.大脑代谢调节药物:

可使用喜得镇、脑复康、脑复新、都可喜、石杉碱甲、弟哥静、氯酯醒等药物。

2.脑循环改善药物:

如脑益嗪、适脑脉-30、西比灵、川芎嗪、丹参、地巴唑、小剂量阿斯匹林、低分子右旋糖酐等。

3.精神药物:

根据具体的精神症状可选用抗焦虑剂、抗抑郁剂、抗精神病药等。

精神药物的使用应注意遵循以下原则:

用药剂量宜小,加量速度宜慢,用药时间宜短,所用药物副作用宜轻,尽量单一用药。

4.其它:

饮食疗法、运动疗法、理体疗法、中医中药治疗、心理治疗等。

病毒性脑炎所致精神障碍

颅内感染伴发精神障碍是由病毒、细菌或其他病原微生物直接侵犯脑组织引起的精神障碍。

常见的有各种病毒性脑炎所致精神障碍,结核性脑膜炎所致精神障碍,麻痹性痴呆等。

其中,病毒性脑炎所致精神障碍是最常见的类型。

【病史采集】

1.病毒性脑炎常常以急性或亚急性起病,大多在两周左右的时间内症状达到高峰。

2.在弥漫性脑损害症状体征出现之前,部分病例有上呼吸道感染或消化道症状,如头痛、轻中度发热、咽喉疼痛、鼻塞流涕或恶心、厌食、呕吐、腹泻等。

因而,询问病史时,应注意了解这些前驱症状。

3.精神症状的出现率可高达80%以上,可出现在疾病的各个阶段,甚至构成本病的主要临床相。

这些症状主要包括:

意识障碍、精神分裂样症状、智能障碍、记忆障碍,疾病恢复阶段可出现脑衰弱综合征。

4.本病平均死亡率可达30%,但多数病例预后较好,后遗症状轻微。

少数患者可遗留脑衰弱综合征、智能障碍、运动及言语障碍、抽搐发作、行为及人格改变,持续数月至数年不等。

【体格检查】

1.神经系统症状可与前驱症状同时发生或间隔数天,或紧接前驱症状出现。

2.颅神经损害常常表现为中枢性面瘫、视乳头水肿,患者出现鼻唇沟不对称,张口或伸舌时出现偏斜。

3.相当部分的患者以癫痫发作起病,其中尤以大发作多见,其次是局灶性发作和肌阵挛性发作。

4.肌张力增高、腱反射异常、病理反射、各种不自主运动也较为常见。

5.常有轻至中度脑膜刺激征,病人表现颈部抵抗感、克尼格氏征阳性。

6.植物神经功能障碍明显,患者表现有汗多、唾液分泌增多、颜面潮红、面部油脂分泌增多、心率增快等。

其中,出汗增多被认为是本病的特征性表现之一,提示下丘脑受损,病情较重。

7.排便机能障碍引起大小便失禁也相当突出。

【辅助检查】

1.若怀疑病毒性脑炎,除非存在禁忌证,应作腰穿取脑脊液进行常规、生化及某些特殊项目的检查。

脑脊液检查可发现白细胞增高,分类以淋巴细胞为主;蛋白轻至中度增高;糖及氯化物正常。

这些结果对本病的诊断具有重要价值。

2.血清或脑脊液中可能检测出导致脑炎的病毒抗体,有条件者,可行病毒分离。

3.脑电图异常率很高,主要为弥漫性高波幅慢波,也可在弥漫性异常的基础上出现局灶性改变加重,有时出现棘波、尖波或棘慢综合波等。

但这些改变缺乏特异性。

4.脑CT检查脑实质内可见弥漫性多发性边界不清的灶,但多无特异性。

【诊断与鉴别诊断】

诊断的主要依据如下:

1.急性或亚急性起病,有感染症状或明确的病前感染史;

2.在运动性兴奋或运动性抑制的同时,有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可随疾病的进展而逐渐加深;

3.精神症状及神经系统症状体征,特别是肌张力增高等锥体外系体症、多汗、小便失禁等症状的出现。

4.脑脊液压力、白细胞及蛋白轻度增高或正常。

5.脑电图有弥漫性异常。

排除以下疾病:

精神分裂症青春型、紧张型、妄想型、心因性精神障碍、癔症、化脓性、结核性脑膜炎,颅内占位性病变,钩端螺旋体脑动脉炎及其他各种急性感染中毒性脑病等。

【治疗原则】

病毒性脑炎所致精神障碍应以病因治疗为主,在此基础上进行对症治疗。

1.一般支持治疗:

应鼓励病人进食或鼻饲高质量蛋白质食物,应补充足够的补充维生素C及B族维生素,及时纠正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失调,防治褥疮及肺部、泌尿系统感染。

2.抗病毒治疗:

可试用抗病毒药物如阿糖胞苷、阿糖腺苷、无环鸟苷及金刚烷胺、吗啉胍、大蒜素、板蓝根等。

3.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

肾上腺皮质激素具有减轻炎症,抑制自身免疫反应,维持血脑屏障的完整性,稳定溶酶体膜,不使细胞自溶和坏死,以及降低毛细血管的通透性,减轻脑水肿,降低颅内压等作用。

因而,使用激素不仅能缓解全身中毒症状,而且更重要的是能减轻神经组织的损害。

常用的皮质类固醇如地塞米松,每天可用5到10毫克(急性期或病情严重者每天可用至30毫克),静脉点滴,每天一次,7~10天后减量,切忌不可突然停药。

症状改善后,可改为口服强的松,每次10毫克,每天3次,一个疗程1到2个月。

使用激素时应注意禁忌证及副作用,继发细菌感染时可适当加用抗生素。

4.神经细胞活化剂的应用:

如胞二磷胆碱500到1000毫克加入5%的葡萄糖溶液中静脉滴注,每天一次。

同时,还可辅以ATP、辅酶A、细胞色素C、肌苷、脑活素等。

5.对症治疗:

高热者可采用物理降温,颅内压增高者可使用高渗性脱水剂如甘露醇,每次125毫升,静脉快速滴注,每天3到4次。

必要时也可肌肉或静脉注射速尿,每次20到40毫克,每天2到4次。

抽搐者应予以脱水、止痉、激素,必要时进行人工冬眠治疗。

精神症状明显者,可给予小剂量抗精神病药物。

6.其他:

中医中药治疗,高压氧治疗等。

慢性期及后遗症期应进行特殊教育、劳动训练和功能锻炼,以促进康复。

颅脑创伤所致精神障碍

颅脑创伤所致精神障碍是由于各种外力损害大脑功能或/和结构而出现的精神障碍。

【病史采集】

1.有明确的颅脑外伤史,即头部直接遭受外力打击。

2.颅脑创伤所致的急性精神障碍包括:

(1)脑震荡综合征;

(2)外伤性昏迷;

(3)外伤性谵妄;

(4)外伤性遗忘-虚构综合征等。

3.颅脑创伤所致的慢性精神障碍包括:

(1)脑震荡后综合征;

(2)脑外伤后人格改变;

(3)脑外伤性痴呆;

(4)脑外伤性癫痫;

(5)脑外伤性精神病等。

4.收集病史时,应重点询问外力的性质,作用的方式、时间,受力部位、范围,外伤后有无呕吐及意识障碍。

5.应注意了解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生殖系统、骨关节系统等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合并损伤。

【体格检查】

对疑为颅脑创伤所致急性精神障碍的患者,体格检查时应重点注意神经系统损害的表现,尤其注意生命体征包括意识状态、体温、血压、呼吸、脉搏,还要注意观察头痛与呕吐情况包括呕吐物的性状、瞳孔改变、脑膜刺激征、肢体运动情况,警惕脑疝形成而危及生命。

此外,应特别注意复合损伤(如合并肝、肾、肺等)的可能,不要漏诊。

对疑为颅脑创伤所致慢性精神障碍的患者,体格检查时既要注意神经系统损害遗留的表现,又要仔细检查远近记忆、智能以及知觉、思维、情感反应等,还要注意了解患者的社会功能状态。

【辅助检查】

急性期根据病情需要可作脑超声检查、脑电图检查、颅脑X线检查、脑CT检查、磁共振检查;后遗症期还可作多种神经心理测验,如记忆测验、智力测验等。

【诊断与鉴别诊断】

根据外伤史、神经精神症状及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多无特殊困难。

但需要注意的是,脑外伤可以诱发其他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也可以作为一种刺激因素,引起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碍。

另外,某些特殊心理状态(如赔偿心理等)也会影响神经精神症状的表现形式。

这些情况均需要进行明确区分。

【治疗原则】

1.严重颅脑外伤急性期治疗以外科治疗为主,烦燥不安突出时,可适当给予抗焦虑药物。

2.急性期过后,可根据病情需要选用大脑代谢调节药物如喜得镇、脑复康、脑复新、都可喜、石杉碱甲等,也可试用脑循环改善药物,如脑益嗪、适脑脉-30、川芎嗪、丹参、地巴唑等。

精神症状明显时,考根据具体症状分别选用抗焦虑剂、抗抑郁剂、抗精神病药等。

由于脑部存在器质性损害,对精神药物比较敏感,因而用药剂量宜小,加量速度宜慢,用药时间宜短,所用药物副作用宜轻,尽量单一用药。

3.其他:

饮食疗法、运动疗法、理体疗法、中医中药治疗、心理治疗等。

颅内肿瘤所致精神障碍

颅内肿瘤包括原发于颅内各种组织的肿瘤和继发于躯体其他部位的转移瘤两类。

统计发现,颅内肿瘤约有20~40%出现精神症状。

【病史采集】

1.颅内肿瘤的临床表现与肿瘤所在的部位、瘤体增大的速度等有密切关系,但大多起病缓慢,病情逐渐加重。

2.颅内肿瘤的躯体症状主要表现为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部分病人可以表现为眩晕、猝倒、复视及抽搐发作等。

精神症状包括意识模糊、遗忘综合征、痴呆、幻觉妄想状态、抑郁状态、人格改变、脑衰弱症状群等。

此外,罹患脑肿瘤和接受治疗等可以作为精神刺激因素,从而在心因基础上出现各种精神症状。

3.询问病史时,应注意收集原发肿瘤的资料,尤其应注意肺部、生殖系统、泌尿系统、消化系统等部位发生的肿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文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