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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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的管理,维护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市场秩序,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格认定,经审查合格,取得《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全国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工作,并具体承担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与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的资格认定工作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设计范围不受限制;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60M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1500千瓦的渔业船舶;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45M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750千瓦的渔业船舶;丁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30M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300千瓦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申请甲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1000千瓦或3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735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3、具备承担不限主机功率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科研开发和技术攻关的能力;4、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10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5年以上。

从事设计工作的高级工程师总数不少于8名,且在船、机、电、制冷等专业至少各有一名;

5、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设计、绘图,其送审图纸计算机绘图率达100%,施工图纸手工绘制率不得超过5%,并具有先进、配套的技术装备;6、能正确使用渔业船舶法规、规则、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

各种法规、规范及常用技术标准齐全;7、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科研、标准化等管理制度,并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九条申请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662千瓦或3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441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3、具备承担主机功率大于等于1500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科研开发和技术攻关的能力;4、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8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5年以上。

从事设计工作的高级工程师总数不少于6名,且船、机、电、制冷等专业至少各有一名;5、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设计、绘图,其送审图纸计算机绘图率达100%,施工图纸手工绘制率不得超过20%,并具有先进、配套的技术装备;6、能正确使用渔业船舶法规、规则、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

各种法规、规范及常用技术标准齐全;7、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科研、标准化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295千瓦或2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148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3、具备承担主机功率大于等于750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一定的设计经验,能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4、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6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2年以上,技术力量较强,船、机、电、制冷等各专业人员配备齐全,且至少有3名高级工程师;5、主要送审图纸能使计算机绘制,施工图纸手工绘制总量不得超过40%;6、能正确使用渔业船舶法规、规则、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7、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标准化、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丁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137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3、具有承担主机功率等于或小于300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能解决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4、各专业设计人员齐全,人员配备基本合理,船、机、电专业至少各有一名从事本专业设计的工程师;5、设计符合规则、规范、标准的规定;6、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的,其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的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被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聘用单位技术人员的30%。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分为钢质渔业船舶建造类、木质渔业船舶建造类和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类。

第十四条钢质渔业船舶建造类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90M的钢质渔业船舶;

乙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60M的钢质渔业船舶;

丙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45M的钢质渔业船舶;

丁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30M的钢质渔业船舶。

第十五条申请甲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安全可靠的船台和下水设施,其长度与建造船舶相适应,承载能力不小于3000吨;

3、有固定的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舾装码头,并可承担船舶的系泊实验;

4、有与船台配套的、作用于同一分段的固定式起重设备,其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40吨;

5、有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船体建造车间、舾装车间、钢料预处理车间,并具备计算机放样能力和数控切割设备;

6、配备下列钢材加工设备:

压力机(压力不小于300吨),肋骨冷弯机(压力不小于150吨),弯管机(可弯管径不小于108毫M)、剪板机(可剪厚度不小于16毫M);

7、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焊接、计量检测和理化实验等设备;

8、对影响渔业船舶安全的泡沫塑料绝热层喷涂施工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

9、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且船、机、电、制冷专业配套;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12人,Ⅲ级电焊工不少于12人;

10、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认证。

第十六条申请乙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安全可靠的船台和下水设施,其长度与建造船舶相适应,承载能力不小于1000吨;

3、有固定的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舾装码头,并可承担船舶的系泊实验;4、有与船台配套的、作用于同一分段的固定式起重设备,其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30吨;5、有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船体建造车间、舾装车间,并具备计算机放样能力和数控切割设备;6、配备下列钢材加工设备:

压力机(压力不小于300吨),肋骨冷弯机(压力不小于150吨),弯管机(可弯管径不小于108毫M)、剪板机(可剪厚度不小于16毫M);7、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焊接、计量检测和理化实验等设备;8、对影响渔业船舶安全的泡沫塑料绝热层喷涂施工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9、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且船、机、电、制冷专业配套;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8人,Ⅲ级电焊工不少于10人;10、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申请丙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安全可靠的船台和下水设施,其长度与建造船舶相适应,承载能力不小于500吨;3、有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船体建造车间和固定放样台;4、有与船台配套的起重设备,其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15吨;5、配备下列钢材加工设备:

压力机(压力不小于200吨),肋骨冷弯机(压力不小于100吨),弯管机(可弯管径不小于76毫M)、剪板机(可剪厚度不小于12毫M);6、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焊接、计量检测等设备;7、对影响渔业船舶安全的泡沫塑料绝热层喷涂施工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8、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且船、机、电专业配套;质检人员不少于5人,Ⅲ级电焊工不少于6人;9、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丁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安全可靠的船台和下水设施,其长度与建造船舶相适应,承载能力不小于300吨;3、有与船台配套的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5吨的起重设备;4、有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固定放样台;5、配备下列钢材加工设备:

压力机(压力不小于150吨),肋骨冷弯机(压力不小于50吨),弯管机(可弯管径不小于65毫M);6、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焊接、计量检测等设备;7、对影响渔业船舶安全的泡沫塑料绝热层喷涂施工应符合《渔业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8、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且船、机电专业配套;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3人,Ⅲ级电焊工不少于4人;9、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综合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木质渔业船舶建造类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木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30M的木质渔业船舶;

乙级木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20M的木质渔业船舶。

第二十条申请甲级木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安全可靠的下水设施,船台平整而坚实,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室内材料堆场和固定放样台;3、有与船台配套的有效起重能力在2吨以上的起重设备;4、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木材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5、有经培训合格的带班木工、带班捻工、质检员各不少于2人,且质检员不能由施工人员兼任;6、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综合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申请乙级木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安全可靠的下水设施,船台平整而坚实,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室内材料堆场和放样台;3、有与船台配套的有效起重能力在1吨以上的起重设备;4、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木材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5、有经培训合格的带班木工、带班捻工、质检员各不少于1人;6、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综合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类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35M的玻璃钢渔业船舶;

乙级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24M的玻璃钢渔业船舶;

丙级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12M的玻璃钢渔业船舶。

第二十三条申请甲级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

2、船台平整而坚实,有安全可靠的下水设施,并有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舾装码头和固定放样台;

3、有与制造船舶相适应的室内成型车间,其长、宽、高应不小于48M×21M×13M,车间内应配备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20吨的桁架式起重设备及通风设备,采光良好;

4、有胶衣喷涂机或喷枪、空压机、烘烤玻璃纤维及其织物的烘箱、吸除粉尘的吸尘器等生产设备;有分析天平、粘度计、巴氏硬度计、水分仪、测厚仪等检测设备;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室内贮存仓库,库房应干燥、清洁;施工及存储场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部门的有关要求;

6、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且船、机、电专业配套;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4人,经培训合格的带班糊制工不少于4人;

7、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申请乙级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

2、船台平整而坚实,有安全可靠的下水设施,并有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固定放样台;

3、有与制造船舶相适应的室内成型车间,其长、宽、高应不小于30M×12M×10M,车间内应配备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10吨的桁架式起重设备及通风设备,采光良好;

4、有胶衣喷涂机或喷枪、空压机、烘烤玻璃纤维及其织物的烘箱、吸除粉尘的吸尘器等生产设备;有分析天平、粘度计、巴氏硬度计、水分仪、测厚仪等检测设备;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室内贮存仓库,库房应干燥、清洁;施工及存储场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部门的有关要求;

6、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且船、机电专业配套;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3人,经培训合格的带班糊制工不少于3人;

7、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综合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申请丙级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

2、船台平整而坚实,有安全可靠的下水设施和固定放样台;

3、有与制造船舶相适应的室内成型车间,其长、宽应不小于20M×10M,车间内应配备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3吨的起重设备,采光良好;

4、有烘烤玻璃纤维及其织物的烘箱、吸除粉尘的吸尘器等设备;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室内贮存仓库,库房应干燥、清洁;施工及存储场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部门的有关要求;

6、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2人,经培训合格的带班糊制工不少于2人;

7、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综合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超出前条规定的甲级渔业船舶建造单位限定范围建造渔业船舶的,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另行审核,报农业部决定。

第二十七条渔业船舶修理单位分为钢质渔业船舶修理类和木质渔业船舶修理类。

玻璃钢渔业船舶修理业务由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承担,不单独设立玻璃钢渔业船舶修理单位资格。

第二十八条钢质渔业船舶修理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具体分级标准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申请钢质渔业船舶修理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安全可靠的船排(船坞)和上、下水设施,其承载能力不低于相应等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的条件。

3、有与修理船舶相适应的起重、焊接、计量检测和理化实验等设备;

4、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丁级修理单位不少于2人),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4人(丁级修理单位不少于2人),Ⅲ级以上电焊工不少于4人(丁级修理单位Ⅲ级以上电焊工不少于3人);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木质渔业船舶修理单位资格不分级。

申请木质渔业船舶修理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安全可靠的船台和上、下水设施;

3、有与修理船舶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

4、有在本行业10年以上经历得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2人,经培训合格的带班木工、带班捻工各不少于1人;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取得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的单位可从事相应类别和相应级别的渔业船舶修理业务。

第三十一条农业部可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等需要,对本章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调整,经公告发布后实施。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二条申请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单位简介;

(四)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五)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相应管理制度;

(六)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证明(复印件);

(七)船检部门认可的质量检查员及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审核员),依据本规定的认定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并将签署初审意见的审核报告和全部资料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在接到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审核报告和申请单位的全部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认定条件和程序,视单位规模、产品质量、生产历史等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包括现场审核、委托审查、复查有关书面材料等)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报农业部做出是否批准发证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颁发相应的《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认定证书》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需继续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的单位,应在证书期满30日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认定证书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认定单位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需要变更认定等级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对已取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农业部应定期将名单统一对外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取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认定证书》规定的内容,依法开展渔业船舶设计或者建造、修理活动,不得超越《认定证书》的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本规定要求具备的基本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转让《认定证书》。

第三十八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加强对已取得《认定证书》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其是否保持资格认定基本条件,是否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从事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的质检员、电焊工、带班木工、带班捻工、带班玻璃钢糊制工、无损检测员、泡沫塑料喷涂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条对已取得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资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农业部可暂停其设计、建造、修理资格3至12个月,并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审查仍不合格的,应收回其《认定证书》。

(一)超出《认定证书》等级范围擅自设计或建造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降低本规定要求具备的基本条件的;

(三)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认定证书》的;(四)出租场地给没有建造、修理《认定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建造渔业船舶的;(五)违反国家有关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管理规定建造捕捞渔船或修理“三无”渔业船舶的;(六)逃避监督管理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资格的单位,撤销其《认定证书》。

被撤销《认定证书》的单位,3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十二条对已取得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资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注销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不再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的;

(二)《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被依法撤销或收回《认定证书》的。

第四十三条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不真实资料申请《认定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并给予警告。

申请单位在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十四条伪造、变造《认定证书》的,应当没收其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设计、建造、修理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

第四十六条从事认定审核、发证和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申请《认定证书》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交纳认定

费。

认定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有关专门用语的定义如下:

船长是指船舶水线总长度的96%,该水线位于自龙骨上缘量得的最小型深的85%处;或者是指该水线从艏柱前缘量到上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两者取其较大者。

如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作为测量本长度的水线应平行于设计水线。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即行废止。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附、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申请书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

资格认定申请书

 

单位名称:

(盖章)

 

填表日期:

申请书填写说明

1、申请书应当用墨水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2、申请书及其附件统一用A4纸,一式二份。

3、“申请类别”栏:

根据不同情况在相应“□”中打“√”,“再次认可”指单位名称或法人代表、设计单位场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变更完工商营业执照后,申请办理《认定证书》变更手续情况。

4、“申请认可种类及档次”栏:

“种类”指:

设计、建造、修理;“档次”指级别:

甲级、乙级等(钢质渔船修理类档次分为:

各类钢质渔船、中小型钢质渔船)

5、如为换证或升级申请,应在“申请认可种类及档次”一栏中填写原认可证书编号及有效期。

6、“申请单位应提供资料”栏:

由申请受理单位核对后在相应“□”中打“√”。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申请类别

□新申请□再次认可□升级

申请认可种类及档次:

 

年月日(盖章)

省渔业船舶检验局意见:

 

年月日(盖章)

审批单位意见:

 

年月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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