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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调研报告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调研报告

社会矛盾纠纷,是由共同的物质条件而相互联系起来的,人与人之间、人与集体之间、社会团体之间所形成的对立的事物。

就其产生的缘由和处理方式,有其外部的条件性和内部的逻辑性。

从社会矛盾纠纷所处的地位、内容、性质来说,它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

解决的办法有:

情感的办法、经济的办法、法律的办法。

本文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对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缘由、特点、调处机制现状和完美作了一些思量。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缘由

我国打算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性转换,促进了经济社会的飞快进展,同时也带来了思想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的深刻变革,带来了人们思想心情的波动和利益格局的巨变,各种社会矛盾进入了高发期。

社会矛盾的凸显,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既有经济因素也有政治因素,还有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无论什么样的社会,什们样的年月,主观因素都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直接缘由。

如个体对物质、利益的占有欲;个体对事物偏激的爱好;不断进展改变的个体需求的不满足;社会道德天平失衡;不患贫而患不均;争强好胜;情感好恶等等。

客观因素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基本性缘由,如经济社会进展的不平衡,社会分配不均;新旧体制变革脱节导致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等等。

(一)经济社会进展不平衡是滋生矛盾纠纷的温床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动,人民的生活水平整体不断提高。

但区域优势、潜力优势、中心城市优势等等的开发与进展,随之导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不少大众不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去找缘由,“不患贫而患不均〞,由“不均〞而导致心理失衡、失衡导致失控,终于导致了矛盾纠纷的产生。

(二)人口资源与自然资源之间的反比进展,催化了矛盾数量的剧增

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农业大国。

农业人口占总人口70%,在对社会资源,社会福利等公共产品占有方面,城镇人口本身就比农村人口享有了较优厚的待遇。

而中国的人口与打算生育政策、生育意识,城乡矛盾也相当突出。

一方面,一对农村夫妇普遍生育2个以上小孩,城镇夫妇只生育1个小孩,少数城镇夫妇还不肯意生育,从而导致城乡人口比例越拉越大;另一方面,农业科技的全面遍及及土地资源、自然资源挖掘潜力越来越低,引发农民人均收入的不断萎缩,农村劳动力的大量残余,以就业、收入为核心的利益冲突,在个人、群体、行业、家庭、社区、城乡、地区以及彼此之间矛盾数量剧增,且纠纷的性质越来越冗杂。

(三)新旧体制转轨,社会掌握系统的缺陷与失控是矛盾纠纷难以消化的痼疾

任何体制的变革,都会带动思想、经济、体制、政治以及互相之间的深刻改变,尤其是当前市场经济的纵深进展,多元的利益主体共生,多种经济全部制并存,加之社会诚信尚未完全建设,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足标准,固有的各种弊病相继显露出来。

如医疗秩序,一方面是国家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秩序整顿,另一方面是医疗价格居高不下,屡禁不止;再如近年来个别地区加大打算生育执行力度,执行生育2孩及以上的育龄夫妇,必需施行绝育手术政策,这一政策不分时间界线,将原有合法生育2孩,免除绝育手术的一大批育龄夫妇一并执行,从而造成了一系列的矛盾。

结果导致大众与党和政府行为对立,大多数育龄夫妇外出逃避;在家的与工作队员打“游击战〞,大众损害工作队员时有发生,开展打算生育工作难,再次造成一大批本不生育的生育大军等等。

二、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从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情况来看,有两大特点,一是总体呈回升趋势;二是依法寻求法律救援、依法伸张正义的社会风尚根本形成。

从详细状况分析,主要有下列特点。

(一)类型多样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纠纷类型增多。

跨区域、跨行业纠纷,劳资纠纷,商品经营、信贷、投资纠纷,企业合伙、转包、拍卖、兼并、破产纠纷,土地征用、划拨、流转纠纷,平安生产纠纷,婚姻财产纠纷,优抚救济纠纷,赡养抚养纠纷等不断涌现,类型多样。

(二)主体多元化。

随着新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秩序打破了旧经济模式和地区封锁,建设了竞争机制,各种利益主体应运而生。

陪同各类主体的活动,矛盾纠纷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思想领域的发生日益增多。

它不仅发生在公民之间,而且发生在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之间,甚至发生在政府、干部与大众之间。

(三)内容冗杂化。

查阅每一件矛盾纠纷的处理,你会发觉当前各种矛盾纠纷产生的缘由多种多样,各种成因交织在一起。

往往既有历史因素、政策因素、经济利益因素,也有处理办法不当的因素;既有大众要求合理的一面,也有大众对党和国家政策不理解,要求过高、不顾大局的一面。

有的同治安、民事、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有的经济、行政、政治因素交织在一起,有的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担心定因素,如打算生育、征地拆迁、基层选举等。

(四)调处疑难化。

由于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频发,诱因冗杂,加之往往是主体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叙述诉求的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经济利益诉求与维护民主权利的要求交织在一起,导致了矛盾纠纷调处的疑难化。

一是认定纠纷性质难。

惟独具备肯定的文化、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政策学问,熟知阶段与阶段之间的政策法规,才干正确认定纠纷的内容和性质。

二是复合化的纠纷波及面广,单靠一个部门难以奏效,有些纠纷处理须要多个部门的协调。

尤其是大众的自发行为被别实用心的人插手利用,混同是非,不仅导致调处的疑难化,越发速了矛盾纠纷的激化和恶化,使人民大众的生产、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和威逼,甚至简单酿成恶性事件。

三、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现状

(一)从机构、人员、经费、处理机制来看。

从调研状况和实际工作来看,目前运行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设置,尤其是乡村机构,根本上是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为详细责任人,全部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组,在一个部门设立办公室,再层层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执行督办和量化考核的运作方式。

从外表上看,的确做到了领导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督办到位,考核到位,但实质上收效甚微。

一是缺人办事。

从上到下机构人员大多数是兼职,把矛盾纠纷调处作为本职工作的不多,尤其是乡级机构。

据调查,占相当数量的司法所、矛盾调处中心、政法办、综治办工作人员罗列一长串,但除司法助理员在编,在职外,大多数为外单位兼职人员,或老、弱、病、残人员。

二是工作落实不到位。

会议材料、文件材料、督办检查材料一大堆。

但真正能拿出结案卷宗的不多,如用结案数与辖区纠纷数对比,差距更大。

三是中介组织不下乡。

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法律救援中心、法律效劳中心等中介组织,根本上设置在县级以上,或在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设立工作点,定时或受邀请开展工作。

资源没有较好整合,合力尚未形成,法律效劳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显然脱节。

四是工作经费无保障。

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除人民法院外,按法规政策都是免收费用的。

但每调处一件纠纷,无需取证,无需差旅,座在办公室内召集调解,就把事情处理好是很少的,更多的是几年、十几年,几十次均没有调处胜利的纠纷,而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单位又没有经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能纳入预算的就更为鲜见。

(二)从矛盾纠纷调处的逆境来看。

一是诉讼调处的逆境。

乡、村、组各级调解组织一方面是兼职,另一方面按规定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工作辛辛苦苦白忙活,还得倒贴车旅费,中介组织因无利可图,又延长不到乡村,其结果是人民法院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大量积压,而中介组织门庭冷落,民间调解更是日渐弱化,或是在乡村调解组织与法院之间呈拉锯式的推拖。

二是非诉讼调处的局限性。

从非诉讼解决纠纷的能力来看,1、非诉讼调处对解决常见性纠纷具有重要作用,广大大众越来越离不开非诉讼调解,但对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显得无能为力,究其缘由,基本在于基层调解组织只能执行政策,不能制定政策,而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纠纷,据政法部门统计,95%以上源于政策前后脱节,或非现行政策力所能及。

2、非诉讼调处组织开展工作,以主体双方互谅互让为原那么,以商议调和的办法为前提,不行能做到自治性和行政性的统一,更不具备权威性、终结性。

3、虽然诉讼调处机制、仲裁机制、行政机关纠纷处理机制、以及信访制度等共同组成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体系,但由于存在构造、布局不合理和各自为政、适用依据不一的现状,解决纠纷的效力不高。

有的中介组织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现象时有发生,与现代社会所追求的效益、自治、自律、灵便等价值目标不一致,尤其是波及政策脱节,行政能力失控所造成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运作不畅,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加大。

因而,建设和完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使各类纠纷的解决有路可走、有规可循,走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的轨道是一道需社会各界共同探讨的课题。

四、建设和完美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思量

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认识矛盾纠纷所处的社会背景,熟知其背景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根底,它主要解决处理矛盾纠纷如何定性,如何挑选突破口的问题;建设完美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是关键环节,它解决有人办事、怎样办事的问题。

如何构建系统和睦,整体联动,便捷、高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我作了如下思量。

(一)完美基层组织建立,提高工作效益

矛盾纠纷的产生在广大大众中,在基层。

组织建立,机构设置理应以基层为根底,以乡村(社区)为前缘阵地。

针对乡镇(社区)人少事多,缺编缺员突出的实际,完美基层组织建立,整合人力资源,保证有人办事是前提。

县级基层调解事务与法律效劳合并设立法律效劳中心,编制不少于5人。

乡镇司法所、矛盾调处中心、综合治理办公室、政法办合并设立法律效劳所,编制不少于3人,为司法局派出机构,执行归口管理,定岗定责,任职必需取得国家认可的法律效劳资历。

人事受地方党委政府和县主管单位双重领导,解决推诿扯皮和无人办事的问题。

执行归口管理后,经费可以从两个渠道进行考虑。

一是县乡同时执行原经费使用政策,纳入财政预算。

二是完美法律效劳工作制度、收费制度,严格收费规范,与中介法律效劳组织一道推向社会。

遵循便民的原那么,建设管事不论费,民众自主挑选、多渠道、竞争、有偿的法律效劳体系。

村级下列根据“自我管理,自我效劳、自我监视、自我完美、自我进展〞的村民自治要求,设立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设矛盾纠纷协调员,指导村民召开村民会议,推选工作人员,讨论工作职责,落实收费规范,形成村规民约,组规民约执行,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标准中介组织,完美多元化、多渠道的纠纷调处机制

实践证实,调解和诉讼并非化解矛盾的唯一途径,仲裁、法律效劳、法律救援、信访部门分流处理都是化解矛盾的有效办法。

关键是要仔细总结阅历,理顺关系,使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有章可循,有路可走,科学有序地得处处理。

构建多元化、多渠道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首先要保证中介组织合理分设,确保矛盾纠纷随时发生,随时得处处理。

因而,应将机构设置到矛盾纠纷原发地——社区,将组织、机构建设到大众中去。

其次要理顺部门矛盾纠纷调处关系,合理分流处理矛盾纠纷,克制随便性与暂时性,增添标准性,确保大众解决纠纷有章可依,有路可循,机构调处职责明确,部门之间不互相扯皮,最大限度地为社会与民众提供标准的矛盾纠纷调处。

第三要突出纠纷解决的终决权力。

人民法院应以非诉讼调处为根底,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强制力作为后盾的终于解决权,而不是最先解决权,严厉 法律尊严和最高权威。

(三)加大制度建立力度,完美矛盾纠纷调处规程

我国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实践中,探究出了无数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方法,但依据不一、做法不一,在肯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解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这就迫切须要从理论的高度进行总结提高,把胜利的做法和阅历回升为法律或规那么。

一是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在基层,应以基层调处为根底,不宜实行自上而下的解决方式。

二是应建设和完美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信息交流机制、预防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责任查究机制,确保信息畅通。

并正确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情感的伎俩,妥当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三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纠纷,适用基层调处方式。

应突出民本思想、村民自治与构建和睦社会思想,采纳交流、协调、商议、部门分流、信访等多种办法,多做思想工作,从思想上,情感上打消矛盾隐患,平息矛盾纠纷。

特殊是尖锐的矛盾纠纷,要顾全安定团结大局,准时协调相关部门化解矛盾,原那么上不能动用强制武器,不宜以诉讼的方式处理,确保矛盾纠纷掌握得住、处置得好、执行得了、能够稳定。

四是应制定非诉讼纠纷调处规那么体系,最低要保证纠纷调处程序公道,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五是应进一步引导公民形成正确、理性的法治理念,依法寻求法律救援、依法伸张正义,为构建法治社会、构建和睦社会效劳。

总之,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体系重整过程中,进一步加大普法和依法治理力度,将纠纷诉讼调处逐步向非诉讼调处转换,回来自然,构建出一套适应纠纷双方心理,以社区调处为根底、以基层调处为主体、中介组织协调联动、法院诉讼为终结裁决的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连接的;多元化、多渠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运作体系,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迫切须要,也是适应社会进展,构建法治社会、和睦社会的必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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