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改革职工安置主要政策依据摘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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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改革职工安置主要政策依据摘录

职工安置、经济补偿主要政策依据摘录

一、退休、退养方面

1、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2、林业部(林工通字〔1992〕80号)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相关规

疋;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1]8号):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林业特殊工种职

工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4、(《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

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

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改制

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

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

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5、《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

第二条“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

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第四

条“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一70%,并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在内退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6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第一条第6款:

“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

…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7、(《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

号)第十九条第6款“企业改制时,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职工,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并订立有关协议。

职工离岗退养期间,企业按不低于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代为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费。

对离岗退养职工,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方面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第四条第4款“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第5款“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第十九条第2款“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改制当期暂不给予经济补偿;此后其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由于企业原因提前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

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劳动合同终止

时企业方要求不再续延劳动关系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本人不愿续延劳动关系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由于职工原因解除与企业劳动合同的,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

在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时,按改制前后的职工工作年限分段计发。

其中,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所需补偿,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持股企业的,由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持有单位承担;改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由改制时国有资产出售收入收缴单位一次性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所需补偿,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改制后的企业职工按国家政策退休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

其退休后的社会保障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第二款“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企业和职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采用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款“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改制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采取以下方式计发:

(二)职工与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改制当期不给付经济补偿金;以后与改制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其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19号文件的规定,分段计发。

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和社会养老保险手续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1]8号)文件中规定:

“…生态公益型林场定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并按照管理权限,合理核定编制数,用于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人员和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5、(《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第十九条第2款“企业改制后,必须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离开改制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自行到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接续手续;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接续手续。

职工原有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续缴年限累计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6、《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第三条第一款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职工和未能与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由原所在企业改制当期一次性支付。

7、(《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赣市办字[2009]97

号)第三条“

(二)市属企业、非下放企业一律按《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直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意见》(赣市府发[2005]4号)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各县(市、区)企业改革的具体形式、职工安置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相关政策和自身实际自行确定。

8、(《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直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意见》赣市府发[2005]4号)第五条“职工安置标准要相对平衡和统一。

企事业单位职工安置标准的核定应从我市整体企业工资水平出发,既要保护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又要考虑到我市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和财政负担能力。

系统内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系统与系统之间、后改制与先改制企事业单位之间、资产变现能力强与资产变现能力差的企事业单位之间,职工安置标准应做到相对平衡和统一,差距不能过于悬殊。

对需要市财政解决部分改制费用的,职工安置标准按固定工不超过700元/工龄

年,合同工不超过500元/工龄年核定。

需要市财政解决全部改制费用的,职工安置标准按固定工不超过600元/工龄年,合同工不超过400元/工龄年核定。

对自身资产变现能力强,不需要财政安排资金的,改制方案也必须报市政府批准,不能自行操作,其职工安置标准应参照系统内其他资产变现能力较差企

事业单位的安置标准进行测算,固定工最高不能超过1100元/工龄年(含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合同工最高不能超过800元/工龄年”

9、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厅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办字[2008]106号第四条第3款:

“现正常经营的企业今后改制,职工安置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国资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1号)执行,并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

1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1号)第十八条

“改制国有企业应加大招商引资、资产重组力度,努力创造条件扩大和发展生产,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安置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改制、破产中职工安置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职工安置方案要与企业改制方案一并制定、一并出台、一并实施、一并落实、一并督查。

特别要解决好职工社会保险接续问题,对原拖欠社会保险费用必须及时缴清,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能按规定接续;要按有关规定解决好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要及时清理和偿还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药费等费用;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做好当地

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衔接,经济补偿金按职工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改制前12个月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

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对生产经营不正常致使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县(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县(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设区市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未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得将经济补偿金转为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入股的股金。

本办法下发前已实施改制或已批复的改制方案仍按原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按

11、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2、2008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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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歌•湘君屈原朗诵:

路英

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

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囲:

令沅湘兮无波,使江水兮安流。

横流涕兮潺湲,隐思君兮陫侧。

桂棹兮兰枻,斫冰兮积雪。

米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

心不同兮媒劳,恩不甚兮轻绝。

石濑兮浅浅,飞龙兮翩翩。

交不忠兮怨长,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闲

望涔阳兮极浦,横大江兮扬灵。

扬灵兮未极,女婵媛兮为余太息。

望夫君兮未来,吹参差兮谁思。

驾飞龙兮北征,邅吾道兮洞庭。

薜荔柏兮蕙绸,荪桡兮兰旌。

朝骋骛兮江皋,夕弭节兮北渚。

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

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

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大堰河,为了生活,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

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贴在灶边的墙上,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

]

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

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

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

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大堰河,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大堰河,含泪的去了!

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

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

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

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

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

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大儿做了土匪,

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第三,第四,第五

而我,我是在写着给予这不公道的世界的咒语。

当我经了长长的飘泊回到故土时,

在山腰里,田野上,

兄弟们碰见时,是比六七年鸟次兮屋上,水周兮堂下。

捐余玦兮江中,遗余佩兮澧浦。

采芳洲兮杜若,将以遗兮下女。

时不可兮再得,聊逍遥兮容与。

注释

1湘君:

湘水之神,男性。

一说即巡视南方时死于苍梧的舜。

2君:

指湘君。

夷犹:

迟疑不决。

3蹇(jian3简):

发语词。

洲:

水中陆地。

=

4要眇(miao3秒):

美好的样子。

宜修:

恰到好处的修饰。

5沛:

水大而急。

桂舟:

桂木制成的船。

6沅湘:

沅水和湘水,都在湖南。

无波:

不起波浪。

7夫:

语助词。

8参差:

高低错落不齐,此指排箫,相传为舜所造。

9飞龙:

雕有龙形的船只。

北征:

北行。

10邅(zhan1沾):

转变。

洞庭:

洞庭湖。

(11)薜荔:

蔓生香草。

柏(bo2伯):

通“箔”,帘子。

蕙:

香草名。

绸:

帷帐。

(12)荪:

香草,即石菖蒲。

桡(rao2饶):

短桨。

兰:

兰草:

旌:

旗杆顶上的饰物。

(13)涔(cen2岑)阳:

在涔水北岸,洞庭湖西北。

极浦:

遥远的水边。

(14)横:

横渡。

扬灵:

显扬精诚。

一说即扬舲,扬帆前进。

(15)极:

至,到达。

(15)女:

侍女。

婵媛:

眷念多情的样子。

(16)横:

横溢。

潺湲(yuan2援):

缓慢流动的样子。

(18)陫(pei2培)侧:

即“悱恻”,内心悲痛的样子。

(19)櫂(zhao4棹):

同“棹”,长桨。

枻(yi4弈):

短桨。

(20)斲(zhuo2琢):

砍。

(21)搴(qian1千):

拔取。

芙蓉:

荷花。

木末:

树梢。

(22)媒:

媒人。

劳:

徒劳。

(23)甚:

深厚。

轻绝:

轻易断绝。

(24)石濑:

石上急流。

浅(jian1间)浅:

水流湍急的样子。

(25)翩翩:

轻盈快疾的样子。

(26)交:

交往。

(27)期:

相约。

不闲:

没有空闲。

(28)鼂(zhaol招):

冋朝,早晨。

骋骛(wu4务):

急仃。

皋:

水旁咼地。

(29)弭(mi3米):

停止。

节:

策,

马鞭。

渚:

水边。

(30)次:

止息。

(31)周:

周流。

(32)捐:

抛弃。

玦(juel决):

环形玉佩。

(33)遗(yi2仪):

留下。

佩:

佩饰。

醴(Ii3里):

澧水,在湖南,流入洞庭湖。

(34)芳洲:

水中的芳草地。

杜若:

香草名。

(35)遗(wei4味):

赠予。

下女:

指身边侍女。

(36)聊:

暂且。

容与:

舒缓放松的样子。

译文

君不行兮夷犹,

神君迟疑犹豫徘徊不肯向前,

蹇谁留兮中洲?

你为谁滞留在水中的岛上呢?

美要眇兮宜修,

我容颜妙丽装饰也恰倒好处,

沛吾乘兮桂舟。

急速地乘坐上我那桂木小舟。

令沅、湘兮无波,叫沅湘之水柔媚得波澜不生,

使江水兮安流。

让长江之水平静地缓缓前行。

望夫君兮未来,

盼望着你啊你为何还不到来,

吹参差兮谁思!

吹起洞箫寄托我的思念之情!

驾飞龙兮北征,

用飞龙驾舟急速地向北行驶,

邅吾道兮洞庭。

改变我的道路引舟直达洞庭。

薜荔柏兮蕙绸,

用薜荔做门帘用蕙草做床帐,

荪桡兮兰旌。

以香荪装饰船桨以兰草为旗。

望涔阳兮极浦,

遥望涔阳啊在那辽远的水边,

横大江兮扬灵。

大江横陈面前彰显你的威灵。

扬灵兮未极,

难道你的威灵彰显还没终止?

女婵媛兮为余太息!

我心中为你发出长长的叹息。

横流涕兮潺湲,

眼中的清泪似小溪潺潺流下,

隐思君兮陫侧。

暗地里思念你心中充满悲伤。

桂棹兮兰枻,

想用桂木作成桨兰木作成舵,

斫冰兮积雪。

劈开你坚冰积雪也似的情怀。

米薜荔兮水中,

却似在水中米集陆生的薜荔,

搴芙蓉兮木末。

更似爬树梢米摘水生的芙蓉。

心不同兮媒劳,

两心不相通让媒妁徒劳无功,

恩不甚兮轻绝。

恩爱不深切就会轻易的断绝。

石濑兮浅浅,

留连着沙石滩上浅浅的流水,

飞龙兮翩翩。

等待着你驾着飞龙翩然降临。

交不忠兮怨长,

你交情不忠徒增我多少幽怨,

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间。

既相约又失信却说没有时间。

朝骋骛兮江皋,

早晨我驾车在江边急急奔驰,

夕弭节兮北渚。

晚间我停鞭在北岸滩头休息。

鸟次兮屋上,

众鸟栖息在这空闲的屋顶上,

水周兮堂下。

空屋的四周有流水迂缓围绕。

捐余玦兮江中,

将你赠的玉制扳指置于江中,

遗余佩兮澧浦。

将你赠的玉佩放在澧水岸边。

采芳洲兮杜若,采来香草装饰这芬芳的洲渎,将以遗兮下女。

这一切都是你留给我的信物。

时不可兮再得,难道那往昔的时光不可再得,聊逍遥兮容与。

暂且慢步洲头排除心中烦恼。

赏析

在屈原根据楚地民间祭神曲创作的《九歌》中,《湘君》和《湘夫人》是两首最富生活情

趣和浪漫色彩的作品。

人们在欣赏和赞叹它们独特的南国风情和动人的艺术魅力时,却对湘

君和湘夫人的实际身份迷惑不解,进行了长时间的探讨、争论。

I

从有关的先秦古籍来看,尽管《楚辞》的《远游》篇中提到“二女”和“湘灵”,《山海

经•中山经》中说“洞庭之山……帝之二女居之,是常游于江渊”,但都没有像后来的注释

把湘君指为南巡道死的舜、把湘夫人说成追赶他而溺死湘水的二妃娥皇和女英的迹象。

最初

把两者结合在一起的是《史记•秦始皇本纪》。

书中记载秦始皇巡游至湘山(即今洞庭湖君山)时,“上问博士曰:

’湘君何神?

’博士对曰:

’闻之,尧女,舜之妻,而葬此。

’”后来刘向的《列女传》也说舜“二妃死于江、湘之间,俗谓之湘君”。

这就明确指出湘君就是舜的两

个妃子,但未涉及湘夫人。

到了东汉王逸为《楚辞》作注时,鉴于二妃是女性,只适合于湘夫人,于是便把湘君另指为“湘水之神”。

对于这种解释。

唐代韩愈并不满意,他在《黄陵

庙碑》中认为湘君是娥皇,因为是正妃故得称“君”;女英是次妃,因称“夫人”。

以后宋代

洪兴祖《楚辞补注》、朱熹《楚辞集注》皆从其说。

这一说法的优点在于把湘君和湘夫人分属两人,虽避免了以湘夫人兼指二妃的麻烦,但仍没有解决两人的性别差异,从而为诠释作

品中显而易见的男女相恋之情留下了困难。

有鉴于此,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在《楚辞通释》中

采取了比较通脱的说法,即把湘君说成是湘水之神,把湘夫人说成是他的配偶,而不再拘泥

于按舜与二妃的传说一一指实。

应该说这样的理解,比较符合作品的实际,因而也比较可取。

虽然舜和二妃的传说给探求湘君和湘夫人的本事带来了不少难以自圆的穿凿附会,但是

如果把这一传说在屈原创作《九歌》时已广为流传、传说与创作的地域完全吻合、《湘夫人》

中又有“帝子”的字样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尧之二女等等因素考虑在内,则传说的某些因子如

舜与二妃飘泊山川、会合无由等,为作品所借鉴和吸取也并不是没有可能的。

因此既注意到

传说对作品可能产生的影响,又不拘泥于传说的具体人事,应该成为我们理解和欣赏这两篇作品的基点。

由此出发,不难看出作为祭神歌曲,《湘君》和《湘夫人》是一个前后相连的整体,甚

至可以看作同一乐章的两个部分。

这不仅是因为两篇作品都以“北渚”相同的地点暗中衔接,

而且还由于它们的末段,内容和语意几乎完全相同,以至被认为是祭祀时歌咏者的合唱(见

姜亮夫《屈原赋校注》)。

这首《湘君》由女神的扮演者演唱,表达了因男神未能如约前来而产生的失望、怀疑、哀伤、埋怨的复杂感情。

第一段写美丽的湘夫人在作了一番精心的打扮后,乘着小船兴致勃

勃地来到与湘君约会的地点,可是却不见湘君前来,于是在失望中抑郁地吹起了哀怨的排箫。

首二句以问句出之,一上来就用心中的怀疑揭出爱而不见的事实,为整首歌的抒情作了明确

的铺垫。

以下二句说为了这次约会,她曾进行了认真的准备,把本已姣好的姿容修饰得恰到

好处,然后才驾舟而来。

这说明她十分看重这个见面的机会,内心对湘君充满了爱恋。

正是

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她甚至虔诚地祈祷沅湘的江水风平浪静,能使湘君顺利赴约。

然而久

望之下,仍不见他到来,便只能吹起声声幽咽的排箫,来倾吐对湘君的无限思念。

这一段的

描述,让人看到了一幅望断秋水的佳人图。

第二段接写湘君久等不至,湘夫人便驾着轻舟向北往洞庭湖去寻找,忙碌地奔波在湖中

江岸,结果依然不见湘君的踪影。

作品在这里把对湘夫人四出寻找的行程和她的内心感受紧

望;可是除了眼前浩渺的湖水和装饰精美的小船外,一无所见;她失望之余仍不甘心,于是

放眼远眺涔阳,企盼能捕捉到湘君的行踪;然而这一切都毫无结果,她的心灵便再次横越大江,遍寻沅湘一带的广大水域,最终还是没有找到。

如此深情的企盼和如此执着的追求,使

得身边的侍女也为她叹息起来。

正是旁人的这种叹息,深深地触动和刺激了湘夫人,把翻滚

在她内心的感情波澜一下子推向了汹涌澎湃的高潮,使她止不住泪水纵横,一想起湘君的失

约就心中阵阵作痛。

第三段主要是失望至极的怨恨之情的直接宣泄。

首二句写湘夫人经多方努力不见湘君之

后,仍漫无目的地泛舟水中,那如划开冰雪的船桨虽然还在摆动,但给人的感觉只是她行动

的迟缓沉重和机械重复。

接着用在水中摘采薜荔和树上收取芙蓉的比喻,既总结以上追求不

过是一种徒劳而已,同时也为后面对湘君“心不同”、“恩不甚”、“交不忠”、“期不信”的一

连串斥责和埋怨起兴。

这是湘夫人在极度失望的情况下说出的激愤语,它在表面的绝情和激

烈的责备中,深含着希望一次次破灭的强烈痛苦;而它的原动力,又来自对湘君无法回避的

深爱,正所谓爱之愈深,责之愈切,它把一个大胆追求爱情的女子的内心世界表现得淋漓尽致。

第四段可分二层。

前四句为第一层,补叙出湘夫人浮湖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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