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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东江水源工程,是指自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东江取水口、马安镇西枝江取水口至深圳市铁岗石岩水库输水管(渠)道沿线的水工建筑物、机电、通讯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包括:

  

(一)水库、泵站、隧洞、箱涵、渡槽、埋管、倒虹吸管、明渠及其检修通道、水闸、溢流堰、生物处理工程、取水口、分水口、分水管道、计量间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

  

(二)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域及林木;

  (三)工程专用的水文监测设施和水质保护设施;

  (四)工程专用的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设备及其构筑物、照明设施、监控设施以及专用的通信设施及其构筑物等其他配套设施;

  (五)工程沿线管理站所、专用检修道路等工程配套的生产、生活、办公、交通及安全围护等建筑物、设施设备。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组织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

  省东江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协调东江水源工程涉及的跨深圳市、惠州市行政区域之间的水事关系。

  深圳市、惠州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江水源工程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东江水源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东江水源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管理单位职责】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东江水源工程的安全生产、巡查和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可以依法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管理。

  东江水源工程沿线水库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协作机制】深圳市、惠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东江水源工程保护协作机制,统筹协调东江水源工程管理、保护和应急处理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生态补偿】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水资源生态保护绩效情况,对东江水源工程取水口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输水干线上游区域,实施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

  第八条【便民措施】在确保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和保护应当为工程沿线居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必要便利。

  第九条【宣传引导】东江水源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保护的宣传工作,引导公众自觉保护工程安全。

  第十条【社会监督】鼓励和支持保护东江水源工程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危害东江水源工程安全、污染水质的违法行为。

  东江水源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

   第二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管理范围】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取水口边缘向外延伸50米内的区域;

  

(二)工程沿线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划拨的土地及水域;

  (三)工程沿线未征收征用的隧洞、箱涵、渡槽、埋管、倒虹吸管、明渠、分水口等工程设施占地范围及其边缘向外延伸5米内的区域,跨河建筑物边缘向外延伸50米内的区域;

  (四)依法划定的其他工程管理范围。

  东江水源工程沿线水库的管理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后,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保护范围】东江水源工程保护范围包括:

  

(一)隧洞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40米内的区域;

  

(二)取水口、分水口、水库、箱涵、渡槽、埋管、倒虹吸管、明渠、专用检修道路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20米内的区域;

  (三)泵站、阀室(井)、变电站、水闸、管理站、计量室等工程设施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20米内的区域;

  (四)架空专用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0米内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地下专用电力电缆及通信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五)其他工程设施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10米内的区域。

  东江水源工程沿线水库的保护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后,报送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土地权属】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东江水源工程已征收征用或者划拨的土地及水域,不得用于出租或者与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和养护无关的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东江水源工程已征收征用或者划拨的土地及水域。

  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关系不变,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界桩和标识】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置永久界桩或者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移动、毁损东江水源工程的永久界桩或者标识。

  第十五条【日常管理及信息化】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和维修养护制度,完善工程防护设施,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对东江水源工程实行可视化、智能化监控,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劝阻在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检修道路管理】东江水源工程检修道路在确保工程安全和满足检修需要前提下,可以为沿线单位和个人提供通行便利。

禁止在检修道路停放与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机动车辆。

  东江水源工程专用检修道路的交通标线和标识,由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在沿线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设置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十七条【警示标识及防护措施】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东江水源工程沿线村庄及城镇等重要地段、与道路交叉口等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在工程输水管道、渠道等设施设置限重、限高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工程安全防护措施;对重要的工程设施,可以采取封闭管理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移动、毁损包括专用检修道路在内的东江水源工程的标识、标志、标线或者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在东江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程建设方案时,应当征求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未经征求意见的,不得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建设方案,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方案备案】在东江水源工程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其工程建设方案无需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应当在开工前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

  

(二)功能单一,非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的仓库、厂房。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申请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建设方案报批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涉及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设计及施工方案及说明;

  (三)建设项目对东江水源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水质影响的分析报告及其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批条件】在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对东江水源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水质影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对东江水源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水质影响具有相应的专项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占用东江水源工程征收征用土地的,应当经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第二十二条【许可决定内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明确建设项目涉及东江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位置和界限、施工作业方式、专项防护措施、工程建设完工后的清场和退场要求、许可决定文件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三条【延续和变更】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续申请。

  建设项目的位置、界限、规模、施工作业方式及专项防护措施等工程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督及验收】在东江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位置、界限及作业方式施工,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在开工七日前告知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完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参加。

  第二十五条【跨越工程的防护】修建跨越或者穿越东江水源工程的公路、铁路等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保障东江水源工程安全的防护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和维护车辆限高、限宽和限载等标识。

  第二十六条【规划征求意见及告知】深圳市、惠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涉及东江水源工程管理范围或者保护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七条【管理范围禁止行为】在东江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损东江水源工程及其设施、设备;

  

(二)兴建影响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取土、采石、爆破、打井、钻探、开沟、挖洞、挖塘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等危害东江水源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堆放与工程无关的物料、倾倒垃圾、行驶履带式机动车或者超限超载机动车;

  (五)种植桉树、竹子、榕树等可能危害电力设施或工程安全的高杆或根系发达的植物;

  (六)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接线;

  (七)其他危害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保护范围禁止行为】在东江水源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采石、爆破、打井、挖洞、挖塘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禁止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存储和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有害物品的场所、仓库、堆栈等。

  第二十九条【应急管理】深圳市、惠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东江水源工程沿线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东江水源工程安全事故、水质污染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抢险救援与水质污染应急的人员、设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抢修抢险】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对东江水源工程进行紧急抢修抢险时,可以先行合理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知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紧急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影响交通等安全的,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东江水源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破坏界桩标识、标志、标线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覆盖、移动、损毁东江水源工程的永久界桩、标识、标志、标线及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违法通行及停放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专用检修道路停放与工程运行管理无关车辆的,或者在专用检修道路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擅自建设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东江水源工程管理范围或者保护范围内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兴建影响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履行备案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房屋建设项目未报备案即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未按照批准方案施工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位置、界限和作业方式等施工,或者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损害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开工七日前告知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拒绝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实施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至七项、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东江水源工程管理范围或者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法行为管辖】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水事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深圳市、惠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者案情复杂、在本市范围内影响重大的水事违法案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查处跨深圳市、惠州市行政区域或者案情复杂、在本省范围内影响重大的水事违法案件。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辖。

  第三十九条【治安处罚及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广东省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广东省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省政府2019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预备项目,经实地调研并借鉴省内外有关立法经验,我厅起草了《广东省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必要性

  东江水源工程是由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的跨越惠州市、深圳市行政区域的大型调水工程。

工程总投资约42亿元,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2001年12月28日、2010年11月26日建成通水,年供水能力7.2亿立方米,可满足深圳市近一半人口的用水需求,支撑深圳约三分之一的生产总值;该工程也是惠州市的应急备用水源,最大应急供水能力为15万立方米每日。

  工程输水管线穿越惠州2区6个镇(街)22个村、深圳7区12个街道办26个村,在深圳经多座水库分片调蓄后形成覆盖深圳市的供水网络。

工程征地面积10101亩,主要由东江、西枝江取水口,东江、西枝江、永湖、獭湖、沙湾等5座泵站以及隧洞(74.3公里)、箱涵(16.6公里)、渡槽(2.48公里)、地下埋管(41.5公里)、倒虹管(0.9512公里)、跨河(路)建筑物、分水建筑物、检修闸、检修通道等组成。

工程70%在惠州境内,包括2个取水口,东江、永湖、西枝江泵站等设施。

  自东江水源工程建成运行以来,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工程保护工作,确保了工程安全运行及其效益的发挥,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不明确,管理依据不足。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了传统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但对引水、调水等线状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未予以明确。

因东江水源工程目前尚未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难以确定其行政管理的边界和权限,实施监管时容易产生行政纠纷。

  

(二)侵占工程用地、损毁工程设施、在工程相邻区域进行生产建设等危害工程安全运行的活动屡有发生,容易形成安全隐患。

  东江水源工程由抽水站、电力设施、检修道路、埋管、箱涵、地面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组成,工程沿线工厂、居民密集,有些生产生活活动与工程安全关系密切,侵占工程用地、损毁工程设施等危害工程安全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工程安全运行带来一定的隐患。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尚未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三)管理职责不清、机制不顺,保护力度不足。

  保护东江水源工程涉及水利、交通、公安、自然资源及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涉及不同行政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及相互关系。

在实践中,对工程相邻区域的生产建设活动、为沿线居民提供出行便利的检修道路等的管理,部门职责不清、管理机制不顺,推诿、扯皮等现象时有发生;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权限、条件和程序等不明确,管理存在真空。

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工程保护的力度,亟待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二、制定《办法》的可行性

  

(一)东江水源工程保护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部分省人大代表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东江水源工程保护的建议》,建议省政府参照广州西江引水工程的规章立法,对加强东江水源工程的保护力度进行立法。

部分省政协委员也提出了类似的提案。

省委有关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批示我厅对东江水源工程立法问题进行研究。

  

(二)有关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已对加强东江水源工程的保护基本达成共识。

  基于东江水源工程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深圳市、惠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我厅的组织协调下,对该工程的执法巡查、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签订了《深圳市水务局、惠州市水利局东江水源工程保护执法协作协议》,明确了有关职责、权利、义务,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

但是,其协议效力、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社会行为规范等有待于立法确认。

  (三)省内外对同类工程已有立法先例。

  广东省政府规章《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分别对东深供水工程、广州西江引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进行规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保护条例》等分别对有关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进行立法予以规范,为我省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立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三、《办法》制定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办法》属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定职权范围。

《办法》的上位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同时参考了《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按照确保工程安全、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设置条款内容。

  

(一)明确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划定了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空间界限,以明确行政权力的边界,规范社会行为。

  

(二)明确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

  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和保护涉及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利、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域内水工程安全”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上述单位的职责。

  (三)规定在确保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工程管理和保护应当为沿线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必要便利。

  工程沿线地处粤港澳大湾区,工程建设等社会生产活动比较活跃,为妥善处理工程管理保护和当地社会生产生活的关系,《办法》规定在确保工程设施及其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为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必要便利,例如,工程专用检修道路可供其他社会车辆通行。

  (四)规定东江水源工程的保护实行生态补偿机制。

  基于深圳市为东江水源工程的主要受益者,惠州市承担了水质及工程保护的相关责任,《办法》规定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水资源生态保护绩效情况,对东江水源工程取水口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输水干线上游区域实施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的机制。

  (五)明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属地管理责任,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法》明确查处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并明确级别管辖的有关内容。

为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供水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办法》规定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明确了审批的条件和程序。

同时,根据“放管服”改革的精神,明确了适用备案的条件。

  (六)明确工程专用检修道路的日常维护及安全管理的责任。

  东江水源工程专用检修道路全长约85.8公里,道路两旁或下方埋设了输水管道。

该道路本属于工程检修专用,但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出行的需要,检修道路未采取封闭管理,而允许其他社会车辆通行。

为加强检修道路的管理,确保交通安全,《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检修道路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工程管理单位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交通安全管理。

  (七)明确有关法律责任。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办法》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明确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处罚的种类和罚款的幅度。

  具体说明详见《广东省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注释说明)。

  

  附件3

  广东省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注释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及依据。

东江水源工程是为长远解决深圳市水源短缺问题,由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大型跨流域调水工程,其供水量占深圳境外引水总量的二分之一,可满足全市近一半人口的用水需求,支撑了深圳三分之一左右的生产总值,为深圳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水资源保障,被深圳市民誉为“生命线工程”。

加强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东江水源工程安全,其根本目的是保障粤港澳大湾区的供水安全,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依据:

  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11.29修正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

  ……

  2.《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

  第五章第四节 完善水利基础设施。

坚持节水优先,大力推进雨洪资源利用等节约水、涵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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