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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目录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2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2

三、安全大检查制度3

四、安全生产奖罚制度4

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6

七、入井检身、人员出入井清点制度7

八、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8

九、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9

十、驻矿建项目部安全监察站管理办法16

十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奖罚办法20

十二、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22

十三、事故调查分析制度25

十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25

十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27

十六、项目部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规定27

十七、爆破器材管理制度29

十八、消防安全制度31

十九、材料管理制度35

二十、矿建施工项目开工安全验收实施细则36

二十一、“一通三防”管理制度38

二十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41

二十三、工程项目开竣工安全管理制度44

二十四、施工设备大修管理办法47

二十五、防爆设备管理规定49

二十六、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制度51

二十七、群监组织管理制度55

二十八、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制度58

二十九、掘进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60

三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63

三十一、安全生产举报制度64

三十二、反“三违”管理制度65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项目部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安全目标和安全控制目标,结合各单位安全生产具体情况和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状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下达安全控制目标。

总体目标应具有先进性、可操作性。

2、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要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形成自上而下一级保一级的安全保证体系。

3、安全目标必须与经济利益挂钩,使安全目标在经济承包中占重要比重,纳入经济管理的轨道。

4、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目标管理负全面责任,必须制定规划措施,保证安全目标的全面实现。

5、安监站负责对安全目标的考核,必须按规定兑现奖罚,使安全目标管理起到促进和保证安全生产的作用。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项目部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2、安全办公会由安全第一责任者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副总级分口领导和(各队、车间、班组)负责人必须参加。

3、安全办公会之前必须做好准备,会议要抓住重点,有议有决,讲求实效,其内容包括:

①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指示;研究制定安全管理规划、安全奋斗目标;确定、分解安全控制目标;研究制定安全制度和政策。

②听取各部门关于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安全监察工作的情况汇报。

③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④对发生的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和讨论,处理严重事故和严重违章人员。

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4、必须做好安全办公会议记录,存档备案。

必要时对决定的事项要写出会议纪要,上报下发。

5、安全监察部门对安全办公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安全大检查制度

1、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每旬对分管区域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车间、队组每周组织一次安全自检。

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坚持日常现场巡回安全检查。

2、安全大检查必须由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组织,由各级分管领导分口分专业具体检查,不留死角。

3、每次安全大检查之前,都要按照“三大规程”规定,认真地做好准备工作,检查时要盯住现场,抓住重点。

检查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检查党和国家的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②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各项规章制度及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③检查安措费的使用和工程质量情况。

④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活动情况。

⑤检查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安全生产情况。

⑥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人岗位责任的落实情况。

⑦检查单位和个人劳动保护、仪器和设备的安全状况和使用情况。

⑧检查环境污染、职业病防治、坐毒危害的治理情况。

⑨检查中发现有威胁职工生命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⑩检查井下“一通三防”、提升运输、顶板管理、立井防坠、水患防治等工作的完成情况。

4、各级安全大检查所发现的安全隐患,都要填写“安全大检查记录表”,安全大检查记录一式三份[安监处留存一份;存项目部(工区、厂)一份;一份回执上报],隐患按“三定”原则(定解决时间、定解决负责人、定处理办法或措施)进行处理。

5、对安全大检查现场办公会落实的问题和隐患,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要指定专人按期复查。

对整改隐患积极,效果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和鼓励;对整改隐患消极怠慢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责任。

对经过努力,本单位确定落实不了的隐患,要及时上报。

二级单位要把安全大检查的回执反馈到安监处。

四、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1、安全奖罚要与安全目标管理相结合,作为安全制约和激励的重要手段。

2、安全奖罚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不搞平均主义,体现重奖重罚。

3、安全奖罚的对象是单位和职工,发生死亡、重伤和二类以上机电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不能参加先进的评选。

4、有以下成绩之一的,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①模范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②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上报,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重大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③抢救事故有功者;

④安全技术工作中的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⑤完成处规定的安全质量奋斗目标或达到其它有关规定要求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煤第一建设公司和处有关规定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处罚或追究行政责任。

①没有完成处规定的安全质量考核目标或达不到其它有关规定要求的;

②不及时解决安全或尘毒危害方面存在的问题,而造成重大事故或尘毒危害的;

③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

④由于设备不完好或作业环境不安全发生事故的;

⑤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⑥发现事故隐患、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预防措施或进行处理,又不及时报告的;

⑦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机报复的;

⑧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⑨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致使职工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的。

6、安监站负责安全奖罚的考核工作。

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者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各级分管领导对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具体组织抓好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本职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

2、总工程师必须抓好“一通三防”、提升运输、立井防坠、顶板管理和水患防治方面的隐患排查,并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责任管理体系。

3、事故隐患,系指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施工材料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①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

难度大,处解决不了,须由中十冶督促解决的隐患。

B级:

难度较大,二级单位解决不了,须由处督促解决的隐患。

C级:

二级单位、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②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包括地面生产单位的隐患)。

4、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逐级负责制,自下而上层层排查。

项目部由技术主管负责,项目部管理人员参加,应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项目部要认真组织分析审查,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上报处调度室。

处由总工程师负责,各业务部门参加,对项目部上报的事故隐患认真分析、审查,并排查出处的事故隐患,上报中煤第一建设公司处理。

事故隐患未整改完,必须每次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

5、事故隐患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准生产。

6、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要按照“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各级行政正职全面负责,各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分口组织整改,要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7、安监站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并进行跟踪复查,负责事故的统计、建帐和上报。

8、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患排除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

9、处由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牵头,安监站具体抓好安全薄弱单位和薄弱人员的排查工作,并督促其整改转变。

10、凡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及时,一经发现,按中煤第一建公司和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事故苗头,特制定以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项目部安监处职责

1.1必须组织或聘请有资质人员按规定对全处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测、评估;

1.2对全项目部的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负有检查、督查的职责。

2项目部职责

2.1项目部经理直接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管理并对管理结果负责;

2.2具体管理措施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技术规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防火防爆管理》、《动火管理》等执行实施。

2.3建立健全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按要求配置应急器材。

2.4根据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重大危险源紧急事故进行抢险救灾实施及日常演练。

2.5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举行安全、消防应急演习活动。

3处每月不得少于一次进行专项安全综合检查。

4项目部对生产装置的日常巡回检查记录要及时。

4.1班组员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同时项目部的班组安全教育学习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并建立学习记录台账。

5凡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才能进入工作岗位,区域内所有设施的更改需要生产部按程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外来人员要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6井下维修及焊接作业必须有措施,措施经审批,并经现场查看、验收合格,方可作业,严禁无措施作业。

实行谁施工作业谁负责,安全达不到要求不作业。

7项目部安监员对区域内的消防器材及应急物资的完好率负责,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保障设施正常运转使用。

8对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通过整改避免事故发生的,将给予一定奖励,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将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并进行公示,对事故苗头知情不报者将给予处罚。

七、入井检身、人员出入井清点制度

1、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矿灯、自救器、戴好安全帽、戴好安全带。

2、井口检身人员在职工入井前必须逐一进行检身,要仔细检查,严禁任何人携带烟火等易燃易爆品入井,一旦查出立即阻止其入井,并立即汇报值班室。

3、凡喝酒者,一律不准入井。

4、检查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法,认真履行好本职工作,严格把好入井关。

5、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对当班检身工作要做好记录,每天向值班室汇报一次。

6、专职安全检查员不定期对井口检身工作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负责者,按规定进行处罚,严惩不负责者并调离工作岗位。

7、特殊情况携带特殊易燃易爆物品下井者,如火机、电焊机、摄象机等,必须有专项措施,并专人保管。

8、每班入井职工应由班长清点并报值班室记录,升井后没有及时升井人员要查明原因,不查明原因,当班人员不得交班,提前升井人员要经班长同意。

9、乘吊桶人员要听从把钩工的指挥不要拥挤,严禁抢上抢下。

10、井口必须建立入井人员“登记薄”,凡入井人员必须进行登记。

11、每班需有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将本单位下井人数清点清楚,下井前到井口“值班处”入井人员登记薄上填写清楚。

12、入井、升井把钩工负责人员清点工作。

13、上、下井人员必须主动配合把钩人员进行人员清点工作,有不听把钩工指挥者,可直接汇报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14、入井人员下井后,把钩工将清点数量与各单位所填人数核对清楚。

15、因特殊情况,未按时上井人员在上井时,应将原因及单位告知把钩工,并由把钩工记录后,汇报调度室。

16、各单位必须认真填写登记薄,上、下井人员要积极配合把钩工的工作。

八、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结合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中应包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依据、理由、施工标准、具体技术要求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2、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后,必须明确审批权限,,逐级履行职责,严格把关。

经项目经理和技术审批后,报处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审批。

处参加审批人员:

总工程师、处有关行政领导、副总、生产部和安监站负责人及对口专业负责人。

3、下列安全技术措施由处职能部门或处总工程师审批:

⑴掘进水平或倾斜巷道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由处总工程师审批,并组织会审;

⑵掘进过程中的防止片帮、冒顶等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职能部门审批;

⑶立井井筒完成后,拆除保险盘等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处总工程师审批;

⑷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中掘进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处总工程师审批;

⑸倾斜巷道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损坏等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建副总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⑹检查和穿透老空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建副总把关,处总工程师审批;

⑺倾斜巷道和上部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建副总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⑻在煤(岩)层中单巷掘进预防瓦斯、透水、冒顶、堵人等灾害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处总工程师审批;

⑼堵塞的倾斜井巷,在清理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总工程师审批;

⑽用刮板输送机运送支架物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⑾井下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项目经理、安全副经理、技术主管审批;

⑿井下及地面大型设备装卸、安装、拆装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由项目经理、安全副经理、技术主管审批。

九、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及职工生命安全,进一步搞好我处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范围:

处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处负有安全生产管理及为安全生产服务的部门责任人;生产施工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生产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安监站站长、安监人员。

第三条处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每月要深入生产施工单位现场办公,自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督导检查,对基层领导的安全意识和工作作风检查指导。

凡在现场办公期间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处理之外,另罚在该现场办公的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每人300-1000元。

第四条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六项职责。

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自查,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对各级安全管理机构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并按上级检查部门罚款总额,处以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者2%的罚款,处以分管副职5%的罚款,安监站长2%的罚款,同时按安监站长50%的罚款额对安监站其他人员进行罚款。

对上级检查出的问题不整改的,对项目部上述人员加倍处罚。

第五条为明确项目部班子成员在安全管理过程中所负的安全责任,现做如下规定:

项目经理为项目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项目部书记对项目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宣传工作全面负责,并对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总协调和督导。

项目部安全副经理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具体负责。

项目部生产副经理对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项目部经营副经理对项目所使用的自购材料、安全防护用品、小型设备和设施、仪器仪表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负责。

项目部技术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对项目基础资料管理、技术文件编制、技术全面管理、“一通三防”和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负责。

项目部机电副经理对项目机电设备管理负责。

第六条处及上级单位对项目部进行安全检查时的罚款按第五条的责任划分负责管理的负责人承担10%。

第七条项目部对上级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提出的注意事项,要按“三定”原则组织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解决的问题复查情况以回执单向检查单位回复,凡未按时回复的,罚安全副经理100元。

未按时逐条解决或解决不彻底的,每条每天罚问题解决负责人和复查负责人各20元,罚项目分管领导20元,罚项目部党政主要领导各10元。

由于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彻底整改的,每条每天罚安监站长各10元,对屡查屡犯的安全问题,每条罚项目部党政主要领导各30元,项目部分管领导50元,安监站长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处理的,每条罚安监站长50元。

第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由项目经理及时向安监处、处调度室和有关处领导汇报,对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迟报(死亡事故2小时以内,轻、重伤事故12小时以内)的,除按处《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进行处理外,另对项目部经理加罚300元,未及时进行事故分析和未及时填报工伤事故登记表的,罚项目经理、书记、分管副经理、安全副经理各100元。

项目部安监站未对以上事宜督促催办的,除按处有关规定处理外,加罚200元。

第九条项目部安监站是处派驻各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由处安监处直接领导,代表安监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项目部安监站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作业规程》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监督管理,要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保证24小时不间断检查巡视,要发扬“三铁”精神,敢于制止“三违”现象。

项目部安监站站长要做好安全管理周报、月报,及时上报安监处。

每一季度要向处安监处进行一次书面述职。

未按要求执行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处安监处是处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处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对上级检查单位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以处罚总额为基数,处罚安监处副处长3%、分管副职5%的罚款,对上级检查出的问题没有及时督导整改的要加倍处罚。

第十一条处设备租赁站是我处施工设备的供应和管理机构。

采购、制造、大修的施工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保证施工设备安全、完好。

施工设备进、出施工现场、租赁站与使用单位对设备的安全、完好状况进行严格的检查交接,并履行交接手续。

建立健全施工设备的验收、检修、领退记录和管理制度。

加强施工现场的设备管理和检查,如发现施工设备不完好、失爆,证件、原始资料不全等出库到工地的,每台(件)罚设备租赁站站长300元,罚租赁站副职各200元。

因此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责任者和租赁站领导加倍处罚。

租赁站要每月深入到设备使用单位检查和跟踪服务指导,对项目部因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不当,造成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罚,其罚款指标不得低于2000元/月,完不成罚款指标的,按完成罚款指标比例支付工资。

上级安全检查时,由于机电设备管理不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的罚款,按罚款总额对租赁站站长、书记处以3%的罚款、分管副站长5%的罚款。

第十二条处生产部是我处技术服务和技术、质量管理、生产协调机构。

项目确定后,要向业主索要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编制审批有关技术文件。

开工前要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协同安监处进行开工预验收。

根据工程的进展,及时指导编制提升、排水、供电、通风等系统设计,并按规定报批。

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情况,进行技术指导,收集技术资料,及时纠正和督导解决施工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督促检查技术文件的贯彻落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由于技术服务滞后,技术管理和检查指导不到位,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生产部部长、副部长应负主要责任,对各级安全技术检查由此造成的罚款,按罚款总额对生产部部长处以3%罚款、分管副部长5%的罚款。

第十三条处安全培训中心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根据上级公司的要求结合我处生产施工实际,编制年度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定有效的保证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对三级教育要提出具体的内容和要求,项目部的职工培训档案要在培训中心备案。

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到有相应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并及时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要经常深入生产施工单位,检查指导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随时掌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对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不规范,对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又不及时提供名单申请培训办证的项目部,培训中心要对其及时纠正并进行经济处罚。

当各级检查部门发现项目部因安全教育不够或不规范,职工没有达到应知应会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因配备不足造成罚款的,按罚款总额对培训中心主任处以3%罚款,对具体负责人处以5%罚款;对项目部书记、分管副职各罚款5%。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管理部对全处的劳动用工准入实行统一管理,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统一建档,统一调配使用。

当各级检查部门发现项目部因用工准入制度执行不力,特种作业人员调配不及时造成罚款的,按罚款总额对人力资源管理部部长处以3%罚款,对具体负责人处以5%罚款。

第十五条供应科负责全处施工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和管理,采购的施工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有关证件和原始资料要齐全,物资材料进、出库要进行严格的质量验收和登记。

有关安全生产的物资出库和保管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

发现因证件、原始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全的物资到施工现场时,追究供应科领导的责任,对正职罚款300元,副职罚款200元,由此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供应科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加倍处罚。

各级检查部门在安全督导检查中如因物资供应问题影响安全生产进行罚款时,按罚款总额处以供应科科长3%的罚款,分管副职5%的罚款,属于项目部供应站自行采购的物资,发生上述问题的,对项目经理处以3%的罚款,分管副职5%的罚款。

第十六条公安分处负责火工品采购、运输、贮存、领退的监督检查。

负责地面防火、防盗检查与管理。

要经常深入到各矿建项目部,对火工品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协助项目部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制度,协调对火工品管理和使用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办理相关证件,对全处爆破工及火工品管理人员实行统一建档备案。

要对地面防火防盗制定预防措施和管理制度,责任分片包干明确,定期组织以防火防盗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

发现火工品丢失、被盗、非法转借等案件,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外,并给予公安分处处长、副处长相应的行政处罚。

各级安全检查部门查出问题进行罚款时,以罚款总额处以公安分处处长3%的罚款、副处长5%的罚款。

同时对项目部的责任人员按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发生火灾事故(居民住宅除外),公安消防机关在对责任者处理的同时,并对公安分处处长、副处长分别处以300元和2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团委和工会对青年岗员、安全网员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职责。

要制定对岗员、网员的管理制度,经常深入基层对岗员、网员进行检查指导,加强现场管理。

在维护岗员、网员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对那些工作不负责任,在安全生产前沿不站岗、不查找隐患,不及时处理或汇报隐患,长期没有安全意见和建议,填写记录弄虚作假的岗员、网员,要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经济处罚。

各级安全检查提出以上问题时,处对团委、工会具体负责人给予1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处安监、纪检、组织、人事部门要监督检查处领导和项目部管理人员带班下井的执行情况,坚持公示制度,把下井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期向全体职工及家属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不按时将领导下井带班情况向职工群众公开的,处要追究安监、纪检、组织、人事部门责任,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全处安全生产本着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原则,及时解决安全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安全投入、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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