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文件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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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文件汇编
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
制度文件汇编
XX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一、责任督学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的管理,规范责任督学的聘任、管理、培训、考核和定期交流工作,充分发挥责任督学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责任督学扎实开展教育督导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责任督学的聘任
第一条责任督学由区人民政府任命,或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聘任,根据区域学校(幼儿园)数量规模,配足配强。
实行责任督学登记备案制度,为责任督学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二条责任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5.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第三条责任督学任期三年,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管理,任期内若遇人事变动,责任督学离开责任区教育工作岗位的,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及时调整更新。
(二)责任督学的管理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规格制作“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公示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由学校(幼儿园)在校门口显眼位置予以公布。
责任督学名单在“顺德教育信息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责任督学2人一组,每组约负责5所学校(幼儿园),安排表上姓名排前者为组长。
每次督导活动须两人同时参加,到学校(幼儿园)督导时应佩戴督学证。
第六条责任督学在督导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听取有关人员情况汇报;
2.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找有关人员谈话,进行测试或者问卷调查,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表册;
3.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4.发现侵犯教育机构合法权益、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5.向被督导单位和主管部门如实通报督导结果;
6.区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部门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条责任督学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依据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总体部署和划分的职责,制订本学年度督导工作计划和目标,并报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2.根据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求,按照《顺德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流程》,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督导活动,并认真做好情况记录,学年结束前按要求将《责任督学工作手册》等资料交有关部门检查存档;
3.按时参加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或责任区召开的有关会议,实事求是地反映平时督导工作中的情况,建设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督导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4.积极参加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综合或专项督导评估活动,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5.开展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的调查研究,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更新观念。
视情况提交《责任区督导典型案例汇报表》,推广学校的典型工作经验;视情况上报《督导整改通知书》,跟进学校整改落实情况;每学年撰写督导工作总结;
6.接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工作考核和组织的业务培训,并自觉做到维护教育督导的权威和声誉。
第八条督导活动应当以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责任督学要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及时纠正或实行回避;开展督学工作应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九条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的各种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在原单位不变。
实行兼职督学“一岗双责”,兼职督学应合理安排好督导工作和其他工作,确保完成挂牌督导工作。
第十条责任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予以解聘:
1.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未经规定的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公布督导结果或泄露督导评估不该公开内容的;
5.有其它滥用职权行为的。
(三)责任督学的培训
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各责任区定期组织责任督学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研讨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责任督学的专业素养;
第十二条培训内容:
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督导理论与实务,教育改革和教育督导工作的先进经验;
第十三条培训形式:
釆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形式有:
专家讲授、案例分析、研讨交流、现场观摩、外出参观考察等。
第十四条培训类型:
岗前培训、提高培训、专题培训。
第十五条开展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之前,责任督学要参加督导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以保证督导工作质量。
(四)责任督学的考核
第十六条考核对象:
本区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
第十七条考核重点内容为:
1.责任督学在责任区中小学(幼儿园)督导工作落实情况和材料提交情况;
2.责任区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和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3.责任区学校(幼儿园)先进典型和经验推广情况;
4.责任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上级部门釆纳情况;
5.责任区学校对责任督学的评价情况;
6.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评价情况;
第十八条考核形式:
责任督学考核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
责任督学根据工作落实情况在6月30日前进行自评,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于7月上旬组织对责任督学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结果运用:
对责任督学基本职责履行情况、经常性督导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责任督学考核釆用百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70—89为合格,7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优秀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取消其责任督学资格;对违反廉政纪律或玩忽职守、敷衍塞责导致责任区内学校违规办学现象严重的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五)责任督学的交流
第二十条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三年轮岗交流一次。
为加强对责任督学的管理,充分调动责任督学的工作积极性,做好交流、沟通、协作工作,增强教育督导工作成效,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责任督学年度工作例会制度,每年九月上旬召开全体责任督学大会,部署年度工作及布置学习培训任务;七月上旬召开全体责任督学大会,总结年度工作并交流工作经验与体会。
2.实行责任片、责任区责任督学工作会议制度,按照工作实际和活动要求有计划地召开责任片、责任区责任督学工作会议,研究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交流经验,总结教训,提高工作效果。
3.每学期组织责任督学交流督导工作经验,推动督导工作有效开展。
4.实行被督导学校定期反馈情况的会议制度,督导室于每年6月中旬召开本聘期内被督导单位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工作会议,主要是听取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对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意见反馈。
5.实行责任督学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制度,要求责任督学在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以外,还要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责任督学五项基本职责
1.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2.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3.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4.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5.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七)监督十项管理
责任督学有权对学校管理、招生收费、课程开设、教育教学、教师师德、学生学习和课业负担及学校安全卫生、校风、教风学风等十项管理进行督导。
责任督学每月至少督导一次,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
督导结束后要填写记录并将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
教育督导部门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要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作为重要依据,学校也要按相应要求进行整改,否则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二、责任督学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责任督学的管理,充分调动责任督学的工作积极性,做好交流、沟通、协作工作,增强教育督导工作成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责任督学年度工作例会制度,每年九月上旬召开全体责任督学大会,部署年度工作及布置学习培训任务;七月上旬召开全体责任督学大会,总结年度工作并交流工作经验与体会。
(二)实行责任片、责任区责任督学工作会议制度,按照工作实际和活动要求有计划地召开责任片、责任区责任督学工作会议,研究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交流经验,总结教训,提高工作效果。
(三)每学期组织责任督学交流督导工作经验,推动督导工作有效开展。
(四)实行被督导学校定期反馈情况的会议制度,督导室于每年6月中旬召开本聘期内被督导单位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工作会议,主要是听取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对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意见反馈。
(五)实行责任督学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制度,要求责任督学在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以外,还要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责任督学报告制度
为增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实效,督促学校发扬成绩,改进工作,促进学校内涵发展、质量发展和特色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督学报告分为专项报告和学年度报告,专项报告不定期进行,学年度报告为工作总结,每学年结束前提交。
责任督学应本着高度责任的态度,及时报告督导工作情况。
(二)以下情形应予报告:
1.被督导单位发生违规办学行为;
2.被督导单位发生被非法侵害行为;
3.被督导单位发生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
4.被督导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5.被督导单位内部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成绩突出,特色鲜明,值得在全区或责任区内推广;
6.责任督学学年度督学工作情况(工作总结);
7.其他应报告的情形。
(三)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内容应客观详实,有情况分析和数据支撑,又要有督导建议。
(四)报告应及时,紧急情况可先即时电话报告,书面报告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
(五)责任督学应先将报告提交责任区联系人和区督学,由责任区联系人或区督学报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六)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报告内容,联系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七)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各责任区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情况汇报,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建立协商处理问题的制度,研究解决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中发现需要解决的问题。
(八)责任督学应对报告涉及的需要被督导单位整改的情形予以跟踪,督促学校按要求完成整改。
四、责任督学协作督导制度
为加强责任督学在督导中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教育督导整体合力,创造和谐高效的督导工作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协作督导适用范围为责任片领导、责任区联系人、区督学和责任督学。
(二)每所学校设置两名责任督学,两人要积极主动,分工合作,共同研究,达成基本一致意见。
两名责任督学应同时进行经常性督导,如一名责任督学因故不能出席,可以邀请区督学或责任区联系人一起进行。
(三)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情况并上报责任区联系人和责任片联系领导。
如责任督学不能及时赶赴,应报责任区联系人,由责任区联系人调动其他责任督学赶赴现场,该责任督学随后应及时赶赴现场。
(四)实施专项督导或综合督导,应成立3人以上责任督学组成的督导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统筹督导,布置其他责任督学的任务,召集会议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如有需要,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
(五)实施专项督导或综合督导,由非责任督学组成专家组或专门机构承担的,责任督学应到所负责的被督导单位协助开展督导工作。
(六)协作督导在责任区范围内实施的,由该责任区联系人或区督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