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查办高级知识点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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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办高级知识点概要

一、情报分析的意义

1、内部意义:

可以对情报的合法性,情报来源的可靠性,情报的确实性,情报的秘密等级等进行判断,

2、外部意义:

一是辅助决策;二是支持处罚。

二、情报分析方法的分类

1.逻辑思维方法

(1)比较法:

对照各个研究对象,以确定其差异点和共同点的研究方法。

(2)分析与综合法:

分解为各个要素。

(3)推理:

前提,结论,推理过程。

2.数据整合方法:

将零散的数据整合为一个有联系的整体的方法,包括关联图技术,物品流程图技术,事件流程图技术,行为流程图等多项技术。

三、线索型情报分析的主要内容

1、分析线索的来源。

2、分析线索的真实、可靠性。

3、分析线索的客观性。

4、分析提供线索的人与被反映人的关系。

5、分析线索的使用价值大小,以便分轻重缓急处理。

四、线索型情报分析的主要方法

1、线索内容与日常信息的关联分析。

2、线索关联内容的初步查证。

3、线索反映内容信息、初步查证信息的汇总和判断。

五、情报利用的条件

1、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合格的情报资料。

2、情报资料与市场监管、案件查办等工作需求有关联。

3、情报利用者应有明确的情报需求目的。

4、情报利用者应具有利用情报资料的意识。

六、情报利用的途径

1、查询途径

2、加工途径

3、传输途径

4、分析研究途径

 

七、案件调查中利用情报的方式

1、从案到人方式

2、从人到案方式

3、从案到案方式

八、线索型情报的处置利用

1、符合立案条件的线索,按照立案程序立案调查。

2、已立案调查的案件的相关线索,要及时传送给有关办案部门和人员。

3、涉及外地的线索要及时传递给有关烟草专卖管理部门。

4、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重大违法活动线索,要迅速向上级机关报告情况。

5、线索反映可能对市场危害大、价值高、时间要求紧的,要立即组织力量查证情况,据情采取措施,实行专案查破。

6、线索反映对象属日常我们关注的重点对象,并有重要价值的,要立即组织人员深入调查,布置监控重点对象的活动。

7、线索反映可能对市场危害较小、价值较小、时间要求较为宽松的,可按层级管理和职责要求,由相应的专卖管理部门负责查实。

8、对一些难以查证其准确程度的线索,在做好防范、监控的前提下继续查证,并在长时期内进行追踪,直至查个水落石出。

九、涉烟案件调查取证方案的作用

1、有利于保证调查取证工作的依法进行。

2、有利于提高调查取证的效率。

3、有利于保障执法人员和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十、调查取证方案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1、确定调查人员

2、选定组织形式

3、熟悉案情

十一、案件调查取证前,确定调查人员应注意哪些方面?

1、选定调查负责人。

2、组织相应的办案力量。

3、合理搭配人员。

4、注意调查人员的回避。

十二、办案组织形式的类型

1、根据参加办案的机关的多少,可划分为单独式和联合式。

a.单独式。

即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抽调本机关人员组成调查组,直接进行调查。

b.联合式。

包括纵向联合、横向联合两种。

纵向联合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的联合办案;横向联合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或者与公安、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之间的联合办案。

联合式办案适用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或是跨部门管辖交叉的案件。

2、从组成结构上,可分为单一式、母子式。

a.单一式。

是指调查人员组成一个调查组进行案件调查,适用于调查取证难度较小的案件。

b.母子式。

是指在调查组下面分设若干调查小组分头调查,适用于涉及面广、调查取证难度较大的案件。

十三、调查取证方案的内容

(1)成立调查组

(2)调查取证的内容

(3)调查取证的方法与步骤

(4)突发情况处置

(5)纪律要求

(6)任务完成的时间

十四、生产环节案件的主要类型

1、生产烟草制品;

2、生产烟机设备;

3、生产烟用丝束、滤嘴棒等辅料。

十五、生产环节案件核实和分析案件情况

1、核实情报信息,辨别真伪;

2、分析案情,掌握生产场所位置及周边环境状况,确定检查的关键节点。

十六、生产环节案件成立调查组应注意的问题

1、明确调查组的指挥机构、协助调查机关和部门、组成人员等;

2、一般采取母子式结构,下设若干检查小组,明确分组指挥和各自工作职责;

3、人员要向维持秩序的检查小组倾斜,预防和有能力解决突发事件。

十七、生产环节案件重点检查内容

1、抓获涉案当事人;

2、查获涉案的烟机设备;

3、烟草制品和各种原料;

4、固定各类证据。

十八、生产环节案件检查方法

1、现场要注意收集原始证据,要尽量在封闭的场所内,由专人清点涉案物品,清点的整个过程要进行照相、摄像;

2、如果无法在现场清点登记而需要转移,必须对证据进行封存,加贴封条,整个过程进行摄像,人货不能分离。

十九、生产环节案件突发情况主要有哪些?

1、安装监视器材、电子门铃通风报信;

2、指使他人戳破执法车轮胎;

3、挑起不明群众,进行暴力抗法。

二十、运输环节案件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1、自运:

当事人自备交通工具运输;

2、托运:

当事人委托物流货运公司或长途客运车辆运输。

二十一、运输环节案件在成立调查组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确定调查组的指挥、组成人员以及协助检查的执法部门;

2、落实执法装备,尤其是人身安全防护装备;

3、安排好工作分工,明确各自工作职责。

二十二、运输环节案件如何核实和分析案情

1、认真分析核实情报信息,辨别真伪;

2、掌握道路环境状况,确立道路检查关键节点。

二十三、运输环节案件重点检查内容

1、抓获涉案当事人;

2、查获涉案的烟草专卖品和运输车辆;

3、固定各类证据。

二十四、运输环节案件检查方法

1、对涉案车辆行驶路线进行分析,请公安交巡警部门配合,在涉案车辆可能经过的路段进行设伏;

2、公安交警部门未参与设伏的,可跟踪违法运输车辆,及时协调公安部门在各卡口进行堵截;

3、发现涉案车辆后,及时对嫌疑车辆进行跟踪,同时,及时把发现的情况及车辆行驶路线向指挥人员汇报,指挥人员根据车辆运行动态,组织人员堵截;当发现嫌疑车辆,可能驶往外省、市或难以继续跟踪时,应立即通知可能途经的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4、对涉案车辆、人员进行控制,同时安排人员维持好现场秩序;

5、调查人员应现场检查确定是否属于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制作现场执法文书,采集视听资料,固定各项证据;

6、控制好涉案当事人,并进行调查询问;对物流和长途客运的,安排人员对货运、客运车辆老板及驾驶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二十五、运输环节案件对突发情况应如何处置

1、涉案人员发现执法车辆进行跟踪后,弃车逃跑的,指挥人员应立即安排人员实施跟踪追击,同时控制好涉案车辆;

2、涉案人员发现执法车辆拦截后,驾车强行闯关的,指挥人员应提醒驾驶人员提高警惕,避免与其车辆正面发生冲突,要由协助检查的公安部门进行堵截;

3、在现场查处过程中,涉案人员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人身构成威胁时,办案人员应齐心合力,并及时报警,保护执法人身安全;

4、对办案现场围观人员较多,可能造成混乱的,要加强宣传,并应及时把涉案车辆、人员带离现场。

二十六、存储环节案件的主要类型

存储环节(窝点)可分为经营性场所、非经营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内临时设置的非经营性区域。

二十七、存储环节案件检查重点内容

抓获涉案当事人、查获涉案的烟草专卖品、固定各类证据(特别是帐册、汇款存根等)。

二十八、存储环节案件如何核实和分析案情

1、接到报案后,及时对举报信息进行核对,辨别真伪。

2、分析案件,掌握存储烟草专卖品场所内部及周边环境状况。

3、确定存储环节(窝点)案件的检查节点。

二十九、对经营性场所检查方法

a.当事人主动配合检查,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b.当事人不主动配合检查,要充分做好思想工作,告知拒绝、阻碍执法检查的后果,并当场进行采集视听资料,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三十、对非经营性场所检查方法

a.当事人主动配合检查,在公安干警配合下,当场进行采集视听资料,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b.当事人不主动配合检查,要有确凿证据支持下,可在公安干警配合下,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可以依法进行检查,同时要做好视听资料的采集。

c.检查前要通过监控,采集视听资料,确定该场所内存有违法烟草专卖品,并将周围的情况了解清楚,如有后门、后窗户的,必须事先安排人员控制。

三十一、对临时的非经营性区域检查方法

a.对当事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说服教育,要求其主动配合检查,两名(含)以上执法人员对该区域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必须在场。

b.当事人不主动配合检查,邀请公安干警到场,两名(含)以上执法人员可以对该区域依法进行检查,要当场进行采集视听资料。

三十二、存储场所检查如何处置突发情况

1、联合公安相关部门干警对存储场所(窝点)周围关键节点进行布控,减少围观人员,防止发生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

2、在现场查处过程中,涉案人员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人身构成威胁时,办案人员应齐心合力,并及时与公安人员联系,确保执法人身安全;

3、对办案现场围观人员较多,可能造成混乱的,要加强宣传,并应及时把涉案物品、人员带离现场。

三十三、证据审查法则

1.特性法则。

2.矛盾法则。

即发现证据中的矛盾,排除虚假的证据材料。

3.实践法则。

即通过实验、辨认和鉴定方法,对收集的证据进行真伪鉴别。

4.综合法则。

即将案件中的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对比,以确实充分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结论。

三十四、证据审查的方法

1、整合认证法:

整合各种证据,全面客观地审查。

2、资格确认法:

收集证据的来源、收集证据的主体、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3、对照分析法:

将某个证据与本案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

4、询问释疑法:

重新向有关人员询问。

5、比较取舍法:

对前后发生变化的同一证据进行对比,去一取一。

6、矛盾排除法:

通过分析论证,排除其中部分证据,采信其他证据。

三十五、书证审查内容

1、书证的形成过程。

2、书证内容是否真实。

3、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十六、物证审查内容

(1)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

(2)物证收集和保管是否依法进行。

(3)物证是否真实可靠,即该种物证是否具有客观性。

(4)物证本身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即审查认定某一物证的存在与否能否足以影响到特定的案件事实所呈现的实际状态。

(5)审查认定物证的证明方式。

(6)对物证证明的方式和手段,主要包括辨认、鉴定、比较法和印证法,尤其要与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其他类别的证据相互印证。

三十七、证人证言审查内容

(1)证人的作证能力,即证人的作证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2)证人是否如实提供证言。

(3)证人证言的内容,主要证明证人证言所表达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有何种关联性,以及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之处。

(4)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以判断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

(5)证人与违法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6)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

三十八、询问笔录审查内容

(1)询问笔录的来源,即是否是违反法定程序所得。

(2)是否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相一致。

(3)询问笔录是否符合逻辑。

(4)询问笔录同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三十九、视听资料审查内容

(1)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2)视听资料的收集过程是否合法,即对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视听资料要审查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即视听资料是否被删节、剪接、篡改。

四十、鉴定结论审查内容

(1)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3)鉴定结论是否正确、明确、完整。

(4)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5)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四十一、勘验笔录主要审查内容

(1)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是否合法。

(2)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是否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3)笔录上有无篡改或者伪造现象的发生。

(4)现场检查情况,重点记录违法物品、设施所在位置。

(5)现场提取有关物证的名称和数量。

四十二、证据的证明对象

违法事实

违法主体

程序事实

证据事实

四十三、行政处罚中举证责任分配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行为的违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四十四、行政处罚中的证据采信规则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⑨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四十五、证据排除规则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④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⑦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⑧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⑨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四十六、听证前准备

1.确定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员

2.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并通知当事人

3.公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

4.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在听证举行之前,应调阅案卷,熟悉案情。

四十七、听证的实施

1.主持人查明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会开始。

2.由案件调查人如实陈述调查案件的过程、认定的违法事实、出示相关的证据,提出处罚建议。

3.当事人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4.调查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

5.最后陈述

(1)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2)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3)调查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6.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在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主持人、记录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可以要求对听证记录进行补充、修改。

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四十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特征

1、客体特征。

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特征。

生产者、销售者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3、主体特征。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单位实施本罪比较普遍。

 

4、主观特征。

由故意构成。

本罪不要求具有牟利目的。

四十九、非法经营罪构成特征

1、客体特征。

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2、客观特征。

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特征。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特征。

表现为故意,且属于直接故意。

五十、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特征:

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2、客观特征:

违反国家商标管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特征: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特征:

故意。

五十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特征:

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2、客观特征: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特征:

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特征。

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销售的是假冒商标的商品。

五十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1.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

五十三、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五十四、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

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五十六、涉烟刑事案件移送程序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附下列材料: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4、公安机关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五十七、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救济。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五十八、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的处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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