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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清洗安全管理规定

 

油罐清洗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油罐清洗工作,保障油罐清洗人员的作

业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提高油罐清洗的技术水平,防止发

生各类事故,根据“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情况进行油罐清洗:

一是油罐清洗周期一

般为三至五年。

二是油罐改储另一类油品时,应进行清洗。

三是油罐发生渗漏或者有其他损坏需要进行倒空检查或动

火修理的。

四是油罐拆除或空置前。

五是因其他情况需要清

罐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库、加油站的油罐的清洗工作。

油罐清洗前应与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协商。

第四条 油罐清洗的工程内容主要是:

清除罐底、罐壁及

附件表面的沉渣油垢,并妥善处理油杂;清罐前做好油罐油

品的转移;开启人孔,拆除油罐附件或安装的设备,清罐后安

装复位、达到进油条件。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储运安全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

规定。

第六条公司油库、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工程建设等职

 

1

 

能处室,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油罐清洗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的

抽查、监督。

第七条公司储运安全处对油罐清洗安全管理规定提供

咨询和技术支持。

公司相关业务职能处室具体负责油罐清洗

安全管理规定的培训、考核和资源提供。

第八条分公司和所属油库、加油站按要求执行油罐清

洗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清罐作业现场员工应接受清罐作业培训,执行

油罐清洗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审批权限与审批授权。

油库的清罐作业由公司

储运安全处负责人或指定授权人进行审批;运行的加油站清

罐作业由分公司负责加油站的主管领导或指定授权人进行

审批;停业的加油站清罐作业由分公司负责工程项目的主管

领导或指定授权人进行审批。

分公司清罐作业许可的审批授

权只能向同级副职或以上人员授权,不能下授权。

 

第三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 准备好相应的设备设施、工具和材料。

施工现

场应准备的物资、工具、器材包括但不限于防爆风机、防静

电帆布风筒、防爆油泵、防静电输油管线、氧气测试仪、可燃

气体测试仪、电阻仪、温度计、安全帽、安全带、救生信号绳、

防护眼镜、隔离式呼吸器、急救箱、灭火器材、移动式静电消

 

2

 

除器。

第十二条作业现场的人员仅限于:

清罐作业人员(进入

者)、旁站监护人员(监护人)、作业许可审批人员(受限空间

进入管理者)、临时检查人员。

旁站监护人员由作业许可审批

人员指定。

进入者、监护人、受限空间进入管理者定义及安

全管理职责见《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清罐作业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现场的不同情

况,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清罐 HSE 作业计划书,应一站

一书。

HSE 作业计划书由库站负责人、主管部(处)室主任、

安全监督进行审核,由业务主管经理(或处室负责人)负责审

批。

第十四条清罐作业许可审批人员,在清罐作业期间必

须亲临现场审批,及时解决和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清罐作业之前,由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人员

组织对清罐作业人员、旁站监护人员进行安全和有关操作技

术的岗前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安全教育的主要

内容:

一、清罐作业存在的主要危险:

着火、爆炸;窒息、中毒;

磕、碰、撞伤;落物砸伤;滑跌;梯(架)上掉落;扭伤等;

二、清罐安全技术规程、防静电安全技术规程、防火防

爆十大禁令、操作规程;

三、呼吸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维护知识;

 

3

 

四、防护及抢救用品及相关知识;

五、事先约定的紧急联络方式、求救信号等,一般为绳

语。

第十六条凡有清罐作业人员进罐检查或作业时,油罐

人孔外均须设旁站监护人员(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各一名),

且一名监护人员不得同时监护两个作业点。

旁站监护人员应

在人孔位置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监护。

第十七条旁站监护人员、作业许可审批人员应持有主

要负责人证书或安全管理人员证书。

清罐作业单位营业执照

的经营范围必须明确表达可以进行油罐清洗作业,如载明可

进行“石油化工设备容器清洗”等关键字样;清罐作业单位主

要负责人应持有主要负责人证书,清罐作业单位旁站监护人

员应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清罐作业人员应持有危险化学

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本条所列证书均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核发的证书。

第十八条 旁站监护人员应做好交接班的现场安全检查、

清点人员及其工具器材等工作。

第十九条作业场所应确定安全距离,设置安全界标或

栅栏,并由旁站监护人员负责对所设置的安全界标或栅栏进

行监护。

以隔离警戒区域为界,禁止与清罐作业无关人员进

入施工现场。

一个连续作业期间(8 小时),旁站监护人员不

得更换。

 

4

 

第二十条 为确保安全,进罐作业必须按照《受限空间作

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旁站监护人员、审批人员要检查确认清罐

作业人员手机、火种等上缴情况,工作服装、防护用品合格

情况,设备设施防爆情况,现场抹布、工具的防静电、防爆情

况等。

第二十二条在采取排除油气的通风措施后,当油气检

测浓度为:

一、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限的1%时,允许不戴呼吸

器进行8小时作业。

二、 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限的1%-4%时,允许不

戴呼吸器进行30分钟作业。

三、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限的4%-25%时,不戴

呼吸器不准进入作业。

四、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限的25%-40%时,不经

专门批准不准人员进入。

五、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限的40%以上,禁止进入

油罐清洗作业。

第二十三条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或消防空气呼吸器,

严禁使用氧气呼吸器。

隔离式呼吸器具的供气,可根据不同条

件采取自吸空气、手动供气、电动风机供气、压缩机供气、自

带压缩空气型等方法。

隔离式呼吸器的软管末端应放置在新

 

5

 

鲜空气的上风处。

第二十四条根据不同场所,选择的防毒用具和防护用

品,其规格尺寸应保证佩戴合适,性能良好,在使用中必须

严格遵守“产品说明书”中的各项事项。

呼吸软管严禁有接头,

内外表面不应被油类等污染。

第二十五条防毒用具、防护用品及清罐工具每次使用

之后,必须清洗干净。

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使用之前应仔细

试验与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作业场所用膳或饮水。

作业人员每

天饭前且下班后应在指定地点更衣洗澡,换下工作服,用肥

皂清洗身体,并刷牙漱口。

第二十七条清罐作业场所应备有人员抢救用急救箱,

并应有专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由于作业影响而使罐内油气浓度超过允许

值时,清罐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现场。

重新通风,直到油气

浓度降到规定值时,方可继续作业。

第二十九条当油罐及其作业场所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

爆炸下限的 20%时,其 35 米范围(卧式油罐可缩小 50%)内

均为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

进入该场所进行清罐作业时,必

须做到引入该场所的电气设备及其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的

安全用电规定。

在该场所应严防铁器等相撞击。

第三十条禁止在夜晚、雷雨天(或气压低)或风力在六

 

6

 

级以上的大风天进行油罐的通风或清洗作业。

清罐作业期间

禁止明火作业。

对油库、加油站周边的环境应进行密切观察,

如节气燃放鞭炮、电焊切割等 。

第三十一条电气设备检查、试验时,必须在距作业油

罐 35 米范围(卧式油罐可缩小 50%)以外的安全地带进行。

第三十二条垫水或充水使用的进水管线,不应采用输

油管线,以防油品进入罐内。

第三十三条油罐清洗作业前,应在作业场所的上风向

处配置好适量的消防器材。

油库清罐时固定消防设施处于临

战状态。

第三十四条清罐作业人员严禁穿着化纤服装,应穿防

护服(内穿白色衣裤、袜子,外穿防静电整体防护服)。

不得

使用化纤绳索及化纤抹布等。

不允许使用橡胶手套和长靴。

清罐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工作鞋、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气体检

测人员必须穿着防静电服及鞋。

第三十五条 当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 25%时,清

罐作业时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及使用高压水枪冲刷罐壁,禁止

从油罐顶部进行喷溅式注水。

第三十六条引入油罐的空气、水及蒸汽管线的喷嘴等

金属部份以及用于排出油品的胶管都应与油罐作电气连接,

并应做好可靠的接地。

引入罐内的金属管线,当法兰间电阻

值大于 0.03 欧姆时,应进行金属跨接。

 

7

 

第三十七条 通风管、风机应与油罐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第三十八条风管应使用电阻率不大于 108 欧姆的帆布

材质,禁止使用塑料管;并应与罐底或地面接触,以使静电很

快消散。

第三十九条油罐清洗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宜避开严

冬或盛夏季节。

第四十条 下列人员严禁从事清罐作业:

—、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妇女。

二、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

三、患有深度近视、巅痫、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

心脏病和其他严重慢性病以及年老体弱不适应清罐作业者。

四、有外伤疮口尚未愈合者。

第四十一条专业清罐人员,每年应体检一次并建立健

康档案。

健康档案应带到施工现场备查。

第四十二条清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等必须经过

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出。

或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章换装、隔离和拆除

第四十三条有条件的油库,在不影响油品质量的情况

下,清罐之前宜设法将汽油罐换装柴油。

通过进出油管线、

排污管线排空可以放净的余油。

第四十四条 油库在作业前,首先应放净罐内存油,使油

 

8

 

面降至最低,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线必须加盲板断开。

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明示。

第四十五条 加油站断开进油管、出油管、通气管等与人

孔盖的连接,拆除潜油泵、液位计等,将人孔盖及相关附件

放置到距离操作井壁两米以外的稳定场地上。

电缆线套管用

密封泥填塞,外露导线采取包裹的方法防护。

 

第五章排出底油

第四十六条 油库采用垫水排出底油的具体做法是:

一、油罐倒空后应精确计量底部的存油(水)并予以记录,

以便确定垫水高度及水泵的运行时间。

二、垫水时应选择其适宜的开孔处,以带静电导出线的

胶管伸至油罐底部。

垫水时流速不宜太大,一般初始流速应

控制在 1 米/秒左右,待油水界面形成后经过计量,使其界

面处位于出油管线上沿 0.5-1 厘米为宜。

三、垫水结束后,从罐内抽出该进水胶管,用输油管线

或临时敷设的胶管将垫起的底油放至回空罐或油水分离罐

(池)或油桶内。

此间应严防冒顶。

同时还应通过计量检查底

油是否完全排空。

否则应继续垫水,直至罐内确认排空底油

为止。

第四十七条 油库采用机械抽吸排出底油的具体做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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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排污阀自流排油,直至油不再排出时为止。

二、卸下进(出)油管线阀门,切断与其它输油管线或油

罐的通路并应将与油罐脱离开的管线法兰用盲板封住。

三、将胶管由进(出)油管线的另一端插人罐底,用手摇

泵或真空泵(配套电机应为隔爆型,并置于油罐人孔三米以

外)抽吸底油,并放至回空罐或油水分离罐(池)或油桶等内。

此间通过计量,若确认底油排空完毕三十分钟后,应通过人

孔处对罐内油气浓度进行测试并记录。

第四十八条加油站采用机械抽吸排出底油的具体做法

是:

将导静电胶管靠着油罐人孔口壁缓慢伸入罐底,用手摇

活塞泵抽吸底油,并放至空罐或油水分离罐(池)或油桶等内。

若油泥上带有较多油品造成较大损耗时,可从进油罐注水后

浸泡 24 小时以上,使油品起浮,再采用机械抽吸。

第四十九条底油排空后,宜采用手摇泵或真空泵将罐

底存水、污杂抽吸至油水分离池等处,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六章 排除油蒸汽

第五十条 排除油气前应认真检查:

—、是否已按要求排出底油(水)。

二、是否切实断开(拆断或已加盲板)油罐的所有管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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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三、是否切实拆断油罐的阴极保护系统等。

第五十一条油库清罐作业过程中,应始终进行机械通

风或自然通风。

第五十二条当使用防爆风机进行罐底通风时,风机宜

设架安装,并应高于防火堤的高度。

一般情况下,防爆风机、

动力配电箱均应设置在防火堤外。

若防爆风机不能安装在防

火堤之外,则必须用长度不小于 6 米的风筒,使风机安装在

油罐人孔 3 米以外。

第五十三条机械通风排出油气时,通风量应大于残油

的散发量。

机械通风应采取正压通风,不得采取负压吸风。

第五十四条 油库机械通风的一般作业程序:

—、打开罐顶上部光孔、量油孔,卸下呼吸阀等。

二、打开油罐下部人孔,以风筒连接风机与油罐下部人

孔。

经检查无误后,启动风机,进行强制机械通风。

三、进行间歇式通风。

即每通风四小时,间隔一小时,连

续通风二十四小时以上,每小时通风量宜大于油罐容积的十

倍以上,直至油气浓度达到规定数值后,方可佩戴相应的呼

吸器具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入罐进行作业。

四、对于空气流通良好的油罐,可采用自然通风十天以

上,经测试,油气浓度达到规定数值后佩戴相应的呼吸器具

和防护措施,方可入罐作业.但如需动火时,则必须进行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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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

第五十五条 油库充水驱除油气的一般作业程序是:

—、卸下进出油管线阀门。

二、靠近油罐的一端连接充水管线,其间应设置阀门以

控制充水流量,另一端以盲板封住。

三、切断或关闭胀油管阀门。

四、在罐顶适宜的开孔处安装好溢水胶管接头,溢水管

线的口径应大于进水管线的口径。

五、检查无误后,起动水泵缓慢充水(初始流速应控制

在 1 米/秒)。

待水面超过人口高度时,逐渐加大流量;当罐

内水量达到 3/4 罐容时,应逐渐减小流量;待水面逐渐接近

罐身上沿时,应暂停充水,浸泡二十四小时并可启动风机排

除油气。

六、然后再起动水泵继续向罐内缓慢充水直到充满,使

水和油气从排水管线流至排污池等处。

七、经过一定时间后即可停止充水而改为由排污管线将

污水排至排污池等处。

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八、当污水排放到最低液位,可卸下充水管线,把手摇

泵的吸入管由此管口伸入到油罐底部,将罐底存水抽至油水

分离池等处。

第五十六条 加油站埋地油罐机械通风的一般作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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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人孔油罐以风筒连接风机(风机一般设置在防火

堤外,有困难时必须在人孔操作井 3 米以外)和油罐的一个

人孔,空气从一个人孔进,油蒸汽从另一个人孔出。

单人孔

油罐则将风筒沿油罐人孔处伸入油罐内部,驱赶、置换油气。

经安全检查无误后,启动风机,进行强制机械通风。

二、逆行间歇式通风。

即每通风四小时,间隔一小时,连

续通风二十四小时以上,每小时通风量宜大于油罐容积的十

倍以上,直至油气浓度达到规定数值后,方可佩戴相应的呼

吸器具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入罐进行作业。

第五十七条 加油站充水驱除油气的一般作业程序是:

一、打开进油口阀门,插入注水管。

二、水量达到油罐容量的四分之三时,浸泡 24 小时。

三、继续注水至水从计量管流出,流出量达到十分之一

罐容时,停止注水,使用机械抽吸污水。

四、污水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七章气体检测

第五十八条 气体检测的范围,应包括甲类、乙类、丙 A

类油品的储罐内等作业场所及附近 35 米范围内可能存留油

品蒸汽的油气浓度。

检测人员为旁站监护人员,检测人员应

经过适当测试技能训练,测试时应记录时间、气温、油气浓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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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必须采用两台以上相同型号规格的防爆型

可燃气体测试仪,并应由经过训练的专门人员进行操作,若

两台仪器数据相差较大时,应重新调整测试。

如需动火作业

时,尚应增加一台防爆型可燃气体测爆仪。

可选取带一米及

以上长管(抽风管)的测试仪。

第六十条 油库检测选择测点、确定测值:

一、气体检测应沿油罐圆周方向进行,并应注意选择易

于聚集油气的低洼部位和死角、通风不良处、复杂构件处。

对于浮顶油罐还应测试浮盘上方的油气浓度。

立式油罐单一

空间测试点不少于四点,地上卧式油罐不少于两点。

二、同一时间段各测点的读数中,选最大者为该时刻测

值。

第六十一条加油站选择测点、确定测值:

一、在每个人孔处的测试点不少于两点。

二、同一时间段各测点的读数中,选最大者为该时刻测

值。

第六十二条 安全措施:

  凡进入油罐测试,罐内可燃气体浓度不得大于爆炸下限

的 5%,测量时必须两人协同工作,罐口应有专人监护。

检测

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的劳保护具,并备妥必要的安全用具。

罐内严禁拆装仪器和更换电池,所有照明设备必须是安全防

爆型的,并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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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每次通风(包括间隙通风后的再通风)前以

及作业人员入罐前都应认真进行油气浓度的测试,并应做好

详细记录。

第六十四条 作业期间,应定时进行油气浓度的测试。

温度不升高的情况下,每四小时内不少于一次,以确保油气浓

度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六十五条对于动火分析的油气浓度测试,应采用可

燃气体测试仪和测爆仪同时测定,并于动火前三十分钟之内

进行。

如果动火中断三十分钟以上,必须重新做动火分析。

试样均应保留到动火结束之后。

第六十六条 测试仪

  一、测试仪必须经国家计量部门或由其指定的部门鉴定

认可,并定期检查。

  二、使用测试仪必须严格遵循说明书规定,用前检查仪器

是否正常,用后再次复核其正确性。

  三、使用中如对仪器产生怀疑,必须重新校准,必要时,

作标准气样测试校验。

第六十七条 风向、风速的测定

  使用手持式风向风速仪进行观测时,应选择不受周围障

碍物影响、迎风面观测。

 

第八章 入罐作业

第六十八条检测人员应在进罐作业前三十分钟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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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油气浓度检测,确认油气浓度符合规定的允许值,并做

好记录。

清罐作业审批人员会同旁站监护人员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

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持畅通无

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第六十九条作业审批人员审批同意,旁站监护人员进

入作业岗位后,作业人员即可进罐作业。

第七十条 作业人员在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具进罐作业时,

一般以三十分钟左右轮换一次。

第七十一条作业人员防护服外系救生绳(同时作为信

号绳),在埋地油罐内清洗作业时,救生绳应系在清罐作业人

员穿戴的安全带上,绳的末端留在罐外,以便随时抢救作业人

员。

作业、作业休息期间均应保持罐底通风。

第七十二条 清除污杂的通常做法:

一、人工用特制铜(铝)铲(撮子)或者钉有硬橡胶的木耙

子,清除罐底和罐壁的污杂及铁锈.

二、用特制加盖铝桶盛装污杂,并用适宜的方法人工挑

运或以手推车搬运等运出罐外。

三、以白灰或锯末撤入罐底后,用铜铲或竹扫帚进行清

扫,用铜制工具除去局部锈蚀

四、对于罐壁严重锈蚀的油罐,当油气浓度降到爆炸下

限的 25%以下,可用高压水进行冲刷,

五、用拖布彻底擦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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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如油罐需进行无损探伤或做内防腐时,应

用铜刷进一步清除铁锈和积垢,再用金属洗涤剂清洗,并用

棉质拖布擦拭干净。

第七十四条 油罐污杂,在作业期间应淋水,以防自燃。

 

第九章 照明和通讯

第七十五条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设备。

其最低悬挂高

度一般不宜小于 2.5 米,且固定牢靠。

供电电压不应超过 12

伏特,且应配置漏电保护器,做到一灯一闸一保护。

第七十六条轻油罐清洗作业时的照明,一般应采用防

爆手电筒作局部照明。

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 12 伏特。

第七十七条 油罐清洗作业中应加强联系,宜采用防爆型

的通讯设备。

禁止将普通的移动电话或 BP 机带入清罐作业

场地。

 

第十章 验收

第七十八条 清洗后的油罐一般应达到:

一、用于储存高级润滑油和性质要求相差较大油罐的重

复使用,要求达到无明显铁锈、杂质、水分、油垢,用洁布擦

拭时,应不呈现显著的脏污油泥、铁钙痕迹。

二、属于定期清洗,不改储其它油品时,应清除罐底、罐

壁及其附件表面沉渣油垢,达到无明显沉渣及油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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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属于检修及内防腐需要清洗的油罐,应将油污、锈蚀

积垢彻底清除干净,用洁布擦拭无脏污、油泥、铁锈痕迹且

应露出金属本色,即可进行内防腐和检修。

第七十九条验收合格后的油罐在有监督的条件下,立

即封闭人孔、光孔等处,连接好有关管线,恢复油罐原来的

系统。

一般应采取谁拆谁装,谁装谁拆的作法以防止遗漏。

 

第十一章其它

第八十条油库油罐清洗作业结束后,应由专业技术和

维修人员对油罐底板、圈板以及其他附件进行认真检查并加

以维修养护。

应对底板、底圈板及顶板进行测厚检查,并作

好记录。

加油站应对油罐内壁以及其他附件进行认真检查并

加以维修养护。

油罐内壁使用测厚仪进行测厚检查,并作好

记录。

第八十一条油库应结合油罐清洗对油罐底板及进(出)

油管线以下的底圈板进行内壁防腐处理。

涂刷高度不宜过大,

否则应考虑静电导出措施。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各分销公司可根据本安全规定结合具体

情况制定油罐清洗 HSE 作业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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