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制度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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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休假。

年休假。

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

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中文名,年休假。

英文名,PaidAnnualLeave。

别称,年假。

节日起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节日意义,保障职工福利。

设立机构,国务院。

  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所在单位不扣工资;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

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

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

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复原军人。

新招工人和自谋职业回原单位工作的。

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

不享受年休假。

  相关法规。

一。

带薪年假工作年限规定法律规定。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

这就意味着。

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

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

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

二。

带薪年假天数与工龄挂钩满足享受带薪年假工作年限规定后。

每个职工具体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如何确定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假天数与其自身的工龄挂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

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该标准的不予干涉。

但是低于法定标准应该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由于职工因个人原因不休并且做出书面放弃休假权利承诺的除外。

三。

不应当享受带薪年假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

带薪年假的休假安排规定单位应当根据生产。

工作的具体情况。

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

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

也可以分段安排。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

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经职工本人同意。

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但是对于未休的年假天数。

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五。

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条件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条件是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职工在不同企业之间流动的就业的。

  连续时间原则上要求不能间断。

也就是说在适用同时需强调“连续工作”必须是无缝对接。

即劳动者在进入新单位时工作日不能间断。

否则不适用该款规定。

  条例。

xx年1月1日。

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就将在全国实施。

  该《条例》明确规定: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这是继今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

我国政府在劳动保障和劳动福利方面所做的又一重要举措。

它再次向世界宣明了我们党和政府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提高其劳动福利的决心。

  ”作为一名理论工作者。

笔者为《条例》的公布而备受鼓舞。

但同时也产生了有一些忧思。

长期以来。

我们党和政府始终都将谋求和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践行的目标。

并为此而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

我国就发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和规章。

20世纪90年代我国又制定了新的《工会法》。

  出台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作出了明确保护。

不仅如此。

面对日益多发的劳动纠纷及很多劳动者拘囿于合同问题而招致的权益损害。

xx年6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

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更切实的保护。

这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和政府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坚定立场。

在这种背景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出台无疑进一步宣示了表明了我们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

反映了我们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爱与呵护。

然而。

另一方面。

“徒法不足以自行”。

任何内容良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忠实的执行和尊重。

则其不但将形同虚设。

年休假制度更将贬损法律自身的信用与权威。

降低公众对法治的信任与期许。

而考察我国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进程。

则我们不难发现。

实际上我国在劳动保障方面并不乏内容良好的法律。

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尽管由于时间跨度等诸方面的原因而略显不适应现代劳动保障的实际需要。

  但其中却并不缺少诸如禁用童工。

严惩强制用工和保障女工权益等方面的规定;而我国1997年出台的新《刑法》甚至还将强迫职工劳动规定为一种犯罪而给予严惩。

然而。

恰恰就是在已经具有了上述严厉立法规定的情况之下。

我们看到了“山西黑砖窑事件”这类极度践踏人类文明。

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恶性案件在我国发生。

而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恶性案件呢?

是我国《劳动法》的内容规定得不够完善。

还是刑法关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规定不够严厉?

显然都不是。

  但正如“山西黑砖窑事件”可以在《劳动法》与《刑法》的双重监视下大摇大摆地步入人们的视野中一样。

谁又敢拍着胸脯保证我们有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就不会发生职工因为合理休假而被扣薪事件的发生呢?

所以。

对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出台或生效而言。

其能否给广大劳动者带来实质上的福利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给其带来福利。

关键还是要看行动!

不仅要看劳动监督管理部门的行动。

更要看用人单位的行动!

  安排。

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2017年元旦。

  春节。

清明节。

劳动节。

端午节。

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节假日期间。

各地区。

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

保卫等工作。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

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注意事项。

当年度结束以及员工离职时。

会发生年休假如何折算成工资的问题。

  在此总结一下:

年度结束时有年假未休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

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

单位安排休的年休假比法定标准低的。

  应该要支付3倍工资。

不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

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所以有些单位也希望和员工达成谅解。

年休假制度由员工出具自愿不休年休假的证明。

给予1倍的工资。

离职时有年假未休完首先要纠正员工容易产生的一个观念。

以为离职时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为计算基础。

来判断未休年假。

其实这样是错误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

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可见。

员工离职时只有权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对应的年休假。

具体的折算方法是: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如果离职时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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