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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坝小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六坝小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学工作行为,防范和最大限度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在教学活动各环节中出现过失或差错,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

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教学组织事故、教学运行事故、教学考核事故、教学保障事故等四种类型。

教学组织事故是指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或教师由于失误或失职,造成教学活动难以运行,或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破坏的行为。

教学运行事故是指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或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运行过程中由于失误或失职,造成教学活动运行中断或其它影响教学正常运行的行为。

教学考核事故是指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或教师在教育教学考核与评价等环节中由于失误或失职,造成学校和学生的考试成绩或评价结果失真,或影响考试考核与评价工作正常进行,破坏考场秩序的行为。

教学保障事故是指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或后勤部门及有关人员由于失误或失职,造成教学活动运行受阻,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

(一)一般教学事故;

(二)较大教学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

第五条 教学组织事故的类别。

(一)一般教学组织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

 2.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完全使用旧教案上课。

 3.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4.批改作业马虎,当次作业差错错率达到5%。

5.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4课时以上。

(二)较大教学组织事故

7.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或拖堂超过5分钟;课堂抽烟、接打手机、玩游戏、使用聊天工具聊天等。

 8.教师布置大量机械重复和抄写的作业。

 9.批改作业马虎,当次作业差错错率达到10%以上。

10.教师随意占用非本人所教学科课时授课。

11.教学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12.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完全使用旧教案上课;或直接使用别人教案上课等现象一学期达2课时。

13.上课时间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另做他事;或在校时间随意让学生回家请家长、取物品。

14.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学研究工作。

15.擅自取消或改变已安排的教学活动;随意改变上课科目。

(三)重大教学组织事故

16.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17.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5分钟,或拖堂达10分钟,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或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

18.教师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声音讯号或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19. 教师酒后上课或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纪行为。

20.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21.教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2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舍弃国家课程计划规定的学科课程内容1/4以上。

23.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规定使用的教材教辅材料;擅自向学生发放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辅导材料等。

24.歧视后进生;给后进生单独编排座位;随意拒绝后进生上课,将其赶出教室或学校;不给后进生批改作业,或胁迫其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等。

25.组织或变相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有偿家教。

26.因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混乱,致使所任教班级课堂内出现打架斗殴、聚众喧哗等恶性事件。

27.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未能立即寻找并向班主任通报,班主任未能立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28.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

第六条 教学运行事故的类别。

(一)一般教学运行事故

1.教学环节安排失误(如排课失误或未及时向教师发放课程表等),造成教学人员不到位,影响教学活动实施。

 2.超过规定时间达1天以上或不按规定安排教学进度表;教学计划安排出现差错或混乱。

 3.教师已事先请假并经批准调课,管理人员未能及时作出安排并通知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秩序。

 4.未根据工作安排及时向教师发放课程安排表或教学计划;未及时提供教学资料、其他教育教学用品或教师教学需要的辅助用品,影响教学秩序或教学效果。

 5.随意抽调教师改任其他工作。

 6.因安排课程或考试不当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

 

 7.因人为原因,造成学生成绩登记严重失实,或学籍档案混乱、变更手续不全、记录不明或失实。

(二)较大教学运行事故

8.人为原因导致较大范围师生缺课、漏考。

9.有关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工作,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0.升旗、出操、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学生纪律松散或发生安全事故。

11.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代学生购买学习资料等。

12.干预教师的教育教学,随意限定教师的教学自主权。

(三)重大教学运行事故

1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

 14.接到报告后,未能及时处理教学事故或学生矛盾,造成事态进一步激发严重后果。

15.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某个班级出现大面积后进生现象,或导致大量学生厌学。

16.功能教室长期闲置不用,导致教学资源严重浪费。

17.未经批准或无特殊原因,擅自推迟或提前开学、放假时间。

18.在已有的教师编制下,未安排足够的教师上课,使教学质量不能得到保证。

 19.学校不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随意停止课程;不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随意提前学生到校时间或推迟放学时间。

 20.随意变更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参加商业性的社会活动,或随意借用、出租校舍致使教学秩序受到干扰。

 21.在规定的保管时间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原始学籍;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各类证明。

第七条 教学考核事故的类别。

(一)一般教学考核事故

 1.监考迟到3分钟以上;擅自请人代监考;监考时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

 2.试卷分装有误,差错率达总份数的1%。

 3.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烟、闲聊、看书报等);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

 4.批阅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累计在5分以上;。

5.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登分、报送成绩。

6.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冲突,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7.不按规定布置考场;不按规定安排监考人员。

(二)较大教学考核事故

8.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

9.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

10.因人为原因,造成考试时试卷短缺,或考试时间延误。

11.考试试题有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影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12.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不按要求装订试卷;遗失学生试卷、考试成绩,致使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13.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在考试阅卷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如阅卷时给本班学生或其他有关系的学生随意加分等。

14.违反教学规律,按考试成绩随意给学生排名次、或张榜公布考试结果。

15.由于教学原因或命题原因,一次考试(或一门学科)不合格学生数超过参考学生总数的40%(含40%)。

 16.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导致评定结果严重失误,失误率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三)重大教学考核事故

18.监考教师缺席。

19.随意变更考试时间、地点、学科或内容。

20.以各种方式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试卷在保管过程中泄密。

21.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放纵考生舞弊;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22.违反规定,私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23.因人为原因,延误考试相关工作,导致学生无法正常参加考试。

第八条 教学保障事故的类别。

(一)一般教学保障事故

1.教学设施设备运行不良或损坏,无特殊原因超过3天仍未修理,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2.铃声、广播声不响,乱响,有误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3.随意调整班级教室,或上课时间随意叫出教师讲话,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4.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二)较大教学保障事故

5.白板笔、板擦等教学设备不能及时供应;教学实验设施、器材、用品等不能及时供应或准备不充分。

6.不能按规定提供教学要求必备的辅助用品。

(三)重大教学保障事故

7.提供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8.因校内原因造成停水、停电而未能及时修理,导致教学活动中断,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9.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维修未能错开教学时间,因安排不当或施工管理不当而影响正常教学。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九条 一般教学事故可由职能部门认定;较大教学事故可由分管领导认定;重大教学事故须由校长认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认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上依据《六坝小学教师绩效考核方案》扣分并按相关规定执行,只针对责任人而不针对部门。

一般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职能部门做出处理决定;较大教学事故由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领导做出处理决定;重大教学事故由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校长做出初步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初步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六坝小学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章中未列举的其他类似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比照相应条款进行认定和处理。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六坝小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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