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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应急预案

防汛应急预案

兴文县防汛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御兴文县境内可能出现各种量级洪水和突

发性洪涝灾害,努力降低灾害损失,确保河流、水库、城镇、

交通干线,山地山洪灾害易发区及各类在建工程安全度汛,

保持社会稳定,实现防汛保平定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防洪法》和《宜宾市防汛总体预案编制大纲》,制定《兴

文县防汛应急预案》。

第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部应结合实际,根

据本预案,制定乡镇防洪预案,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

承担防汛任务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原

则要求,制定具体实施预案。

第二章洪水防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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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洪水防御方案依据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制定。

各种量级洪水的防御方案形成统一整体,即超保证水位洪水

防御方案以超警戒水位防洪预案为基础,超标准洪水防御方

案以超保证水位防洪预案为基础,形成统一整体方案。

宋江河及县城中城镇洪水防御方案

第四条县城中城镇堤防工程,左岸堤高323.00m,右岸堤高319.00m,设防标准为20年一遇。

警戒水位为318.00m(5年一遇),相应流量956m3/S,保证水位320.00m,相应

3流量1500m/S(20年一遇)。

一、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间洪水防御方案

第五条当预报宋江河及中城镇中医院断面水位将达

3318.00m(相应流量956m/S)时,县防汛指挥部当班领导,

中城镇政府当班领导到岗,县和乡镇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及沿

河的乡镇加强值班,随时与气象、防汛部门保持联系,掌握

汛情变化情况,作好险工险段的防汛抢险物资准备和抢险队

伍召集,一旦出现险情,立即投入抗洪抢险。

根据预报洪峰

流量和降雨状况,由县防汛指挥部通知有关乡镇,在洪峰到

来前2小时组织将被淹没的地方群众转移至安全地带。

第六条当预报宋江河及中城镇中医院断面水位超过

318.00m,相应流量1500m3/S时,县和中城镇防汛常务副指

挥长到位,随时掌握汛情变化趋势和河道堤防出险情况,并

及时向指挥长报告。

一旦出现险情,属县准备的防汛物资和

抢险队伍必须到位,立即投入抗洪抢险。

根据降雨情况和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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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洪水,由县防汛指挥部通知有关乡镇组织沿河低洼地带群

众转移和救生准备工作,确保不出现人员伤亡。

第七条当预报宋江河及中城镇中医院断面水位将达到

3320.00m,相应流量2100m/S时,县防汛指挥部指挥长到位,了解和掌握汛情、险情、灾情,指挥调度抗洪抢险。

县级领

导,防汛指挥部成员和乡镇领导按分片负责联系制度,赶赴

责任片区协助当地政府指挥抗洪抢险。

在保证水位下,各级

政府要组织力量全力抢险,确保抗洪工程不出现大的险情。

第八条保证水位下的防洪重点

中城镇:

纺花溪沿河群众转移及救生、纺花溪和中城镇

河堤工程的加固。

太平镇:

沿河岸边群众转移及救生,太平镇河堤的加固。

二、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

第九条当预案宋江河及中城镇中医院断面水位达到

320.00m时,宣布宋江河大坝至江门段沿河进入紧急防汛状

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县和乡镇领导,

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必须亲临各责任地段,指挥抗洪抢

险险。

县人武部和武警及应急分队作好投入抗洪抢险准备,

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和防汛部门支持,力争将洪灾损失降至

最低限度。

第十条超保证水位的重点

大坝镇:

淹没区及沿河群众的转移。

麒麟乡:

街村群众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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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镇:

温水溪、纺花溪、桂园林沿河企事业单位及群

众的转移。

太平镇:

街村及沿河群众的转移。

莲花镇:

沿河群众的转移。

第十一条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

当预报宋江河及中城镇中医院断面水位超318.00m时,

县及沿河乡镇两级领导以及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必须

亲临责任段指挥抗洪抢险。

沿河乡镇的应急抢险队伍、主管

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抢险队伍,在县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调度下开展抗洪抢险工作。

第十二条超标准洪水水位的防洪重点:

大坝镇、麒麟

乡、中城镇、太平镇、莲花镇及沿河各企业、场镇淹没区群

众的转移救生。

三、其它河段洪水防御方案

第十三条各临河边场镇洪水防御方案由各乡镇防汛指

挥部制定报县防汛指挥部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当中城镇发生超警戒水位或超保证水位洪水

时,由县防汛指挥部和中城镇政府按照制定的防洪预案开展

防汛抢险。

当宋江河县境内其它河域发生超标准水位洪水

时,县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按分片区域到位,协助当地

乡镇政府及防汛指挥部指挥抗洪抢险。

当发生大洪灾时县防

汛指挥部正、副指挥长及县政府有关领导赶赴现场,指挥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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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水库防洪调度方案

第十五条水库防洪调度方案由各水库管理单位根据水

库运行及工程情况科学制定。

(一)型水库防洪调度方案

经县水务局审定后,报市水利局。

(二)型水库防洪调度

方案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报县防汛指挥部及

县水务局备案。

非常情况下,必须服从上级防汛指挥部调度。

第十六条水库防洪调度责任,按分级管理原则执行。

(一)型水库及重点小

(二)型水库防洪调度按县人民政

府审批方案,由县水务局和各水库管理单位负责调度运行;

非重要小

(二)型水库防洪调度按所在乡(镇)审批方案,

由县水务局指定所在乡(镇)流域站负责。

第十七条各水库管理单位要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

抢大险,认真开展水库枢纽工程的汛前安全检查和除险加固

工作,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汛前水库防洪调度运行方案,落实

水库防汛抢险队伍,组织储备抢险物资,切实做到防洪蓄水

两不误。

第十八条县水务局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管辖范围

内的重点病险水库度汛安全进行行业检查,认真审定水库防

洪调度运行方案。

第十九条汛期各水库管理所要密切关注气象、水情趋

势,严格执行经审查同意的水库防洪调度运行方案,提前做

好防洪蓄水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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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水库防汛抢险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水利主管部

门及水库所在地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依法制定防洪度

汛预案。

根据气象预报、库存水量和实测入库流量分析后,预计

水库水位将超过限蓄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要提前放水调空

部分库容,禁止在限蓄水位以上蓄水;预计水库水位将超过

设计洪水位(或警戒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开启所有泄

洪放水设施,以最大溢洪能力泄洪;对下游可能造成较大影

响的,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分级管理原则提前5小时报告防

汛指挥部和水利主管部门,由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水

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游人民群众

安全转移。

第二十一条当水库、大坝、溢洪道、放水设备等重要

设施出现险情影响水库安全运行时,必须立即报告县防汛指

挥部及水利主管部门。

水库防洪负责人必须赶到现场指挥排

险和抢险工作。

当出现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时,县防汛指

挥部指挥长及县乡镇政府领导必须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工作。

第四章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城市防洪指防御城市遭受洪水袭击和内涝

积水形成的洪水灾害。

由县人民政府责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同防洪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防洪工作;并依法制定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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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防洪总体预案。

县城中城镇防洪预案,由县防汛指挥部会

同中城镇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一、城市内涝防御预案

第二十三条本节城市内涝系指因降雨量超过城区排涝

能力而造成城区被淹的水情。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所在场镇规划中要全面考虑排涝设

施的规划设计,加强场镇排涝设施建设,对已建城镇排涝设

施不能满足排涝要求的,要改造提高城镇排涝能力。

第二十五条汛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部要责

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城镇排涝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清理疏

通排涝设施,确保汛期完好通畅。

第二十六条县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联

系,密切关注天气趋势,提前组织城区低洼地带和排涝设施

不完善地带的物资转移,尽力避免造成大的内涝损失。

二、城市外涝防御预案

第二十七条本节城市外涝,主要是指对城市防洪形成

威胁的洪水情况。

第二十八条县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防御洪水的基

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城镇沿河无防洪工程保护的低洼地带和

各排水口与外河连接地带防洪设施的建设,做到排涝防洪两

不误。

第二十九条县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它一切单位必须

服从同级防汛指挥部的指挥调度,严格按照洪水防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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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做好城市防洪的防范准备。

第五章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及调度方案

第三十条县防汛指挥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部

根据当年预报洪水趋势和防洪工程现状,立足于防大汛、抗

大洪、抢大险,在汛前做好防汛抢险物资储备。

防洪重点地

段要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做到现场储备或就近储备。

第三十一条防汛抢险物资储备要做到品种、数量、库

房、保管人员、联系电话、调度制度、运输方式“七落实”,

并报县防汛指挥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防汛抢险物资仓库要制定管理制度,各种

物资要按规定保管存放,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第三十三条县防汛指挥部和各乡镇防汛指挥部要建立

健全防汛抢险物资调用制度,防汛抢险物资调用由县防汛指

挥部和乡镇防汛指挥部分级调度。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物资由

县防汛指挥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水库管理单位调

用。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防汛抢险物资。

第三十四条当预报水位超警戒水位,且上游降水仍在

继续,各重点堤防险段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工程管理单位要做

好储备物资调用及运输准备,保证调令下达后能及时运达抢

险现场。

第三十五条当预报发生超保证水位时,沿河各乡镇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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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指挥部下令调用沿河防汛抢险物资。

所有物资必须在调令

下达后立即运达指定地点。

第三十六条紧急防汛期间,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部

根据实际需求,依法调用管辖范围内一切有利于防汛抗洪抢

险的物资、机具设备、运输工具和人力。

采取取土占地、砍

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调用的物

资、设备、交通工具等要登记造册,在洪水过后或汛期结束

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和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

补偿或作其它处理。

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后依法向有

关部门补办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

垦,对砍伐的林森组织补种。

第六章抢险队伍组织调度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节抢险队伍是指县及乡(镇)人民政府

为防汛抗洪抢险,组织的民兵预备部队和机关单位(含省、

部驻兴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抢险队伍及县武警部队、武装

部组织的抗洪抢险队伍。

第三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部在汛前必须落实

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

各负有防汛任务的县、乡(镇)、

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组建防汛抢险队伍。

第三十九条乡(镇)防汛抢险队伍以民兵预备役为主,

由乡(镇)武装部长带队,以村为单位组织;县机关、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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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单位防汛抢险队伍以干部、职工为主,由单位主要领导带

队,以部门为单位组织。

全部抢险队伍要建立人员编组并建

立名册,确定责任人,责任地段,召集方式和联系手段,报

县防汛指挥部备案。

第四十条县武装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民兵预备役部

队的防汛抢险技能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能

力,确保出险时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第四十一条各乡镇防汛指挥部会同武装部建立健全防

汛抢险队伍布防方案、调动路线、运送方式和调度制度,确

保抢险队伍在调令规定时间内抵达指定地点。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队伍由县防汛指挥部和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指挥调度。

第四十二条紧急防汛期间,县防汛指挥部视具体情况

依法调用管辖范围内防汛抢险队伍参与抗洪抢险。

所有参与

防汛抢险队伍必须服从大局,服从调度,服从指挥。

第四十三条非紧急情况下原则上不调动武警部队、驻

军部队抢险。

确需武警、消防、驻军部队参与抗洪抢险时,

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部要及时商请军事指挥机关按规定

组织实施。

本着“先武警、后驻军”的原则统一调度。

第四十四条当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或遭受重大洪

水时,由县防汛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请求当地武警、驻军部队

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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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下,调动武警、消防、驻军部队参与抗洪抢险

时,由县防汛指挥部指挥长、人武部首长统一指挥调度。

警、消防、驻军部队参与抗洪抢险过程由军事机关负责具体

组织指挥。

第四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部要为参与抗洪抢险武警、驻军部队官兵提供抢险所需设备、物资,并做好后

勤保障工作。

第七章山地灾害防御方案

第四十六条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对

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本节山地灾害是

指山洪诱发山体滑坡,山体崩溃、垮塌、泥石流等威胁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山地灾害抢险救灾由县人民

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

致灾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划定危险区域、预测发展趋势并提

出防治措施及建议。

第四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山地灾害防治宣传,动员山地灾害多发区域内人民群众开展山地灾

害日常监测,做到群测群防,并落实专人监测。

第四十八条县人民政府确定本辖区内的山地灾害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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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及范围,制定山地灾害防御方案后,要逐处落实报警措

施和撤离方案,明确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辖区内

山地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

因山地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第五十条各负有山地灾害防治任务的乡(镇)人民政

府,汛期必须组织人员开展经常性检查,特别是雨前、雨中

和雨后对可能滑坡的地带和山体要重点检查,及时转移、撤

离辖区内受山地灾害威胁的住户和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

安全。

第五十一条山地灾害险情发生后,所在地乡(镇)人

民政府要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指

挥部报告情况,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县人民政府及

防汛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有关

部门主要领导和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当地开展抢险救灾

工作。

第五十二条重点防范区域内出现险情后,县防汛指挥

部指挥长,县领导必须迅速到位;涉及人员伤亡或损失重大

的山地灾害,由县防汛指挥部指挥长及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

领导赶赴现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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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本预案由兴文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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