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大调解机制推进司法所规范建设经验材料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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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大调解机制推进司法所规范建设经验材料精选多篇

创建大调解机制推进司法所规范建设经验材料(精选多篇)

**区现有5个乡镇、6个街道、11个基层司法所。

近几年来,我局围绕“宣传司法、热爱司法、建设司法、发展司法”的总体思路,树立“有为才能有位”的指导思想,从强化司法行政职能入手,通过一个个“亮点”、一次次“创新”,不断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努力提升司法行政系统的地位和形象。

特别是去年创建“平安**”活动开展以来,我局及时抓住机遇,以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为抓手,下发了《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力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引起了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对司法所建设的高度重视。

目前,我区乡镇、街道司法所均已正式建制,核定政法专项编制22名,实有在职人员22人。

各司法所现有办公用房平均50平方米以上,其中10个所分别设有独立的办公室、调解室和调处服务中心,办公设备、设施、装备等硬件配置进一步改善;各司法所在组织机构、运行机制、队伍建设等方面也实现了新跨越;泰东镇、九龙镇司法所已顺利通过了市级规范化司法所的检查验收。

彻底结束了各司法所建所之初,仅有1块牌子、1张桌子、1枚章子和1名工作人员的历史。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强化职能创特色,以“有为赢有位”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长期以来,我区基层司法所存在的体制不顺,职能不强,队伍弱小等薄弱环节,成为制约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发展的瓶颈。

为改变这一状况,局党组决定从强化司法行政职能入手,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的职能优势,以作为求发展,以发展求地位。

一是以乡镇规范化调解室建设为突破口,赢得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的信任。

省厅邳州现场会后,局党组一班人一致认为,在全区乡镇建立规范化司法调解室,是强化司法行政职能的需要,也是打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的突破口。

在确定泰东、九龙为试点乡镇后,我与分管局长王成寅、基层科长周广明反复跑乡镇找党政“一把手”协商,落实司法调解室的办公用房与资金。

经过努力,从xx年2月我区第一家乡镇规范化司法调解室在泰东镇建立,到10月份所有乡镇全部建立,标志着我局在规范化司法调解室方面迈向了新的起点。

司法部、省委政法委以及市、区有关部门领导先后视察了司法调解室,都给予了高度评价。

市局为此召开全市司法调解室现场会总结推广“**经验”。

有了这次成功经验,xx-xx年,我们先后把建设乡镇司法调解室的成功经验与做法,分别向街道和村(居)延伸。

目前,我区已建成规范化调解室107家,建成率92.2%。

调解室建成后,在维护社会稳定、调处矛盾纠纷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先后调处了120多起重大疑难纠纷,调处成功率98%以上,减少了大量信访、集访事件,有力地配合了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同时也为下一步推进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打开了局面。

二是以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为契机,大力推动司法所的基础建设。

xx年是我区“创建‘平安**’、建设最安全地区”的关键一年。

司法局作为重要组成部门之一,承担着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的重任。

为此,局党组明确提出要两条腿走路:

第一条是要在“大调解”上创出一些特色;第二条是通过“大调解”不断提高司法行政的基层基础建设。

随着创建工作的逐渐深入,我局先后推出了民主恳谈会、治安民调联合调解室、百场法制宣讲等一批创新举措,成为全区“创安”活动中的“亮点”,为推进司法所建设打下了基础。

同时,我局积极争取两办转发了《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软、硬件标准,要求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在政策、人员、经费、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

去年7月区编委正式批复:

同意我区6个街道办事处建立司法所,明确为区司法局派出机构,级别为股级,政法专项编制各2名(合计12名),6个街道司法所中有5个所解决了独立的办公用房,办公条件得到很大改善。

全区5个乡镇司法所的办公用房也普遍由原来的1间增加到2-3间,设有规范化的调解室和调处服务中心,配备了办公桌椅、档案柜、“148”电话等基本的办公用品,有4个司法所添置了电脑、传真机、文件柜、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二、强化管理求发展,不断提高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整体水平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直接面向基层群众的一个重要窗口,也是我局最容易出“亮点”、出成果、出经验的部门。

多年来,我们在基层司法所实行双重管理的体制下,始终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加大垂直管理的力度,把加强对司法所的监督和管理放在重要位置来抓,推出了一系列强化管理的新举措、新方法。

一是加大对司法所的考核力度。

从xx年开始,我局对司法所实行千分考核制。

经过两年运转,我们认为千分制考核项目比较烦琐,操作性不强。

xx年,在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胜建同志的提议下,我局开始推行百分制达标考核,将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中需要加大力度推进的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xx年,我局结合“创安”和“大调解”建设,对考核细则再次进行了修改,把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中不容易做到的和薄弱的环节纳入考核内容,如将司法所软硬件建设、调解室建设、调处服务中心建设、信息调研等列为考核重点。

同时,将考核得分情况进行通报,与奖金福利挂钩,奖惩兑现。

通过推行百分制考核,各司法所主观能动性和工作责任心显著增强。

以信息调研为例,xx年,11个司法所全年仅报送信息12篇,无调研文章;xx年为信息119篇、调研4篇;xx年为信息133篇、调研12篇。

二是坚持司法所例会制度。

为了加强对司法所日常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我局从xx年开始推行乡镇司法所长季度例会和街道司法助理员月度例会制度。

通过召开司法所例会,较好的实现了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

局领导通过参加例会,能全面了解和掌控基层司法所的工作情况,迅速处理基层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及时发现一些司法所好的经验和做法,经过总结推广,又促进了司法行政系统整体上水平、上台阶。

如泰东镇的调解室建设,九龙镇的跨地区联片调解组织,东郊乡的造船行业调委会建设,以及城中街道、城东街道的民主恳谈会制度等,都成为我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亮点。

三是建立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

首先,指导司法所完善各项制度。

xx年,各司法所根据“创安”工作要求和局党组统一部署,全部建立了统一规范的20类台帐资料,普遍制定了例会、业务培训和学习、勤政廉政、服务承诺、纠纷调处等制度,并公布上墙,接受监督,保障了司法所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其次,建立内部管理监督机制。

为全面掌握基层情况,我和分管局长及基层科的同志每年都要几十次深入基层抓指导、抓督办。

针对街道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这一薄弱环节,我局从去年开始推行局机关和街道司法所联系点制度,即局机关6个部门科室分别与6个街道司法所定点挂钩,定期不定期进行对接,以加强对司法所的指导、考核、检查、评比和奖惩。

再次,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我局从社会有关部门聘请了8名行风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请他们对各基层司法所明察暗访,听取他们对司法所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促进了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

三、强化作风树形象,努力增强基层司法干警队伍的综合素质

队伍建设是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成效最终体现在司法所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上。

为此,我局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提出的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司法队伍的要求,以强化工作作风为抓手,提出了加强“四个学习”、做好“四项服务”、树立“六种意识”的总体要求。

一是加强“四个学习”。

即加强政治理论、文化科学知识、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学习。

近几年来,我局以创建“学习型司法所”为载体,多形式、不间断地开展了行风评议、“执法清廉”、“公正执法树形象”、站所评议等活动。

局基层科经常组织以涉及基层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为重点的业务培训,大大提高了广大基层干警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

同时,我局鼓励司法干警积极参加学历教育,提供便利条件。

目前,我区司法所22人中已有7人通过取得法律本科学历,11人获得法律大专学历,其余4人也均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

二是做好“四项服务”。

即服务中心工作、服务基层工作、服务辖区政府、服务社区百姓。

为了提高司法所的服务能力,我局一方面积极加强与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沟通与协调,加深彼此了解,努力寻求工作的结合点和突破口;另一方面我们要求各司法所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把所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应用于处理实际问题,积极探索为一方服务的最佳结合点,完善服务平台。

如泰东镇司法所长夏长来制定的“三个八”服务举措,即便民措施“八落实”、硬件建设“八个有”、软件建设“八规范”,此举在全区司法所推广后,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

三是树立“六种意识”。

即树立职能意识、服务意识、发展意识、创新意识、全局意识和亮点意识。

在这“六种意识”指引下,司法所的同志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做到工作到基层、服务到基层、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涌现出一批典型的人和事。

如东郊乡司法所长严文林同志,到任之初,所内各项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是典型的问题所。

为此,该同志主动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为乡镇党政领导出谋划策、排忧解难,先后解决了乡办造船厂工伤死亡事故等多起重大疑难纠纷,赢得了乡镇领导的信任和支持。

短短半年时间就打开了工作局面,司法所的各项建设也上了新台阶。

再如在全区率先建立调解室和大调解服务中心的泰东镇司法所长夏长来同志;建立“龙塘罡”跨地区联合调解组织的九龙镇司法所长袁志新同志;以及多次组织召开民主恳谈会为政府化解难题的城东街道司法所长陈曙清同志等等,都是我区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

经过近几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同时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表现在:

各司法所工作发展不平衡、经费普遍紧张、基础设施仍然薄弱,特别是街道司法所,办公用房紧张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缓解。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稳步推进”的思路,振奋精神,乘势而上,狠抓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各项目标与任务的落实,全面提升司法所整体工作水平,努力推进我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创新推进“大调解”机制

西部志愿者彭洪军

“廉洁高效”是行政机关的宗旨,调解工作也应与时俱进,面对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复杂突出的问题,采取“大调解”的新举措,改变重复接待、单兵作战、久拖不决浪费人力、失信于民的状况。

一、具体做法

1.打好突击战,使重复接待转变为一次性受理。

“大调解”机制建立前,各类社会矛盾按归口受理的原则办理,即民间纠纷归司法所、老上访问题归信访、拆迁拆违的矛盾归城管开发等部门、治安矛盾归派出所、涉诉问题归法院,而且有些问题有交叉性、性质难以分清,群众找政府要跑好几个部门反映情况,有些群众对同一问题重复向多个部门反映,既浪费了群众的时间,也耽误了接待部门人员的时间。

建立“大调解”机制后,由中心(站)统一受理,由原来的重复接待转变为一次性受理。

中心受理后,进行分类处理: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依据有关政策转到城管、房产、开发、信访、司法、派出所等有关部门解决;对涉及法律问题的,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到司法部门依法解决;对不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无理访、异常访,劝导当事人服判、息诉、息访。

2.打好合围战,使单兵作战转变为联合性作战。

“大调解”机制建立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可由“大调解中心”直接调解,中心的组成人员由归口管理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由过去的单兵作战转变为联合性作战。

在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维稳办副书记为中心主任,司法所长为副主任,成员由街道办公室主任、派出所所长、法庭庭长等组成。

3.打好歼灭战,使久拖不决转变为及时性调结。

“大调解”机制建立后,明确了中心有案件分流指派权、矛盾纠纷调解调度权、矛盾纠纷调解督办权、“一票否决”建议权。

所以街道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可由中心指派给街道相关科室、社区调解,真正来处理矛盾纠纷的实体单位多了,同时中心有权限定调结时间并要求报告调解结果,促进了基层提高工作效率,由过去的久拖不决转变为必须及时调结,否决有被“一票否决”的可能性。

二、存在的问题

“大调解”机制是新生事物,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成长、发展、完善的过程,当前落实“大调解”机制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中心日常工作人员得不到落实。

当前“大调解”机制规定街道中心日常工作由司法所牵头,而司法所的编制只有1人且因公务员编制有限不能到位,司法所的本职工作具有九项职能,工作量大、任务繁2

重,单靠司法所人员难以很好地处理日常工作。

各职能部门人员轮流坐班接待制,也因各自工作忙,而得不到很好的落实。

2.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旧城改造、新城建设拆迁拆违引发的集访、越级访问题相当突出,工地建设单位与居民的矛盾有增无减,婚姻家庭财产邻里等纠纷呈上升趁势,历史遗留的“陈案”、久拖未决的“难案”、情况复杂的“大案”日趋增多,这些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如今的调解人员不仅要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而且要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

街道、社区懂法律的人员屈指可数,派出所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也严重缺乏,法庭有司法执业资格的人员也没有达到100%。

3.调解中心制作的调解协议书与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没有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这实现了人民调解到民事诉讼的顺利衔接,是调解法律化的重要体现。

调解中心则属于工作机制范畴,不是一个具有群众自治性质的调解组织。

而调解中心其调解性质既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人民调解,也不属于法定的行政调解,更不属于法院审判活动中的司法调解,因此,调解结果是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没有明确规定。

三、认真对待,创建具有特色兵种,具有军事过硬的调解机制。

要建立完善“大调解”机制,必须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制定相应的对策。

1.要发挥侦查兵侦查作用,做好调解工作前瞻性,定期排查和建立报告制度。

“大调解”机制建立后,明确规定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必须实行定期排查和报告制度,改变了过去对社会矛盾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重调轻防”的现象。

如街道社会矛盾调解服务中心制定了月排查、季讲评、半年小结、年终总结的制度,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发现和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实行主动调解,控制事态,避免矛盾激化。

2.要发挥通信兵信息分析作用,建立重大问题专项报告制度。

“大调解”机制建立后,明确规定了重大问题专项报告制,对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众性上访的事件,严重干扰正常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及自杀事件等矛盾纠纷的线索、苗头,应在第一时间向街道工委、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报告,并应尽快形成书面专报,否则要依据责任追究制处理。

这充分体现了重“事前预防”的原则,矛盾4

的前瞻性得到了加强,矛盾的发生和激化能得到有效地控制。

3.要强化具有特种兵素质人员的选配工作,确保中心日常工作有一支专门的队伍。

街道可成立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中心办公室牵头,司法所及其他科室配合。

中心办公室可安排1名公务员,聘用2名编外工作人员,而编外工作人员必须要聘请那些具有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良好素质、具有丰富经验的老政法干警,法律服务所人员以及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其他人员。

4.要强化各兵种训练制度,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

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鼓励调解人员参加法律自学、函授等学习,采取报销学费、考试毕业奖励等制度;聘用常年法律顾问,调解人员与法律顾问保持热线联系;有计划地安排街道、社区调解人员参与法庭、派出所调解、庭审工作的旁听,边学边干;加强法院、司法局对基层调解工作人员的指导;选聘有法律基础的人员担任调解人员。

5.要划分兵种,精确打击,使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中心直接调解。

中心要坚持“多发性矛盾集中调解、突出性矛盾重点调解、季节性矛盾提前调解、经常性矛盾随时调解”的工作方式。

同时,提高中心调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成功率,减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提高中心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给上5

级政府、公安、法院等部门减轻压力,为群众节省人力物力。

(1)中心成员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

中心成员要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人人重视调解工作,个个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调解。

(2)请求主管领导指导调解。

中心在调解纠纷时,对拿不准、吃不透的纠纷可请公安、法院、司法局、街道等部门的领导参与指导调解。

(3)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做好当事人的工作。

原则问题不迁就、不退让,一般问题不计较,达到当事人满意、息访息诉的效果。

6.要发挥各兵种沟通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好调解中心(站)制作的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已于2014年11月1日有新的规定,社会矛盾综合调处中心的发展方向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格局下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矛盾综合调解处理中心,是新形势下的新要求。

中心的机制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格局下建立,以便实现中心调解与民事诉讼的顺利衔接。

中心调解实际操作时可参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要求进行,保证调解过程的公正合法,即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受理条件、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进行调解;重视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即中心制作协议书参照司法部统一的格式规范制作,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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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推动社会“大和谐”

——文山市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经验材料

近年来,文山市紧紧围绕创建“平安文山”目标,按照“以大队伍抓稳定、以大防控保平安、以大调解促发展”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作为维护稳定的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作为“为民办实事”基础工程,积极创新举措,精心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调解组织逐步健全,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加强,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工作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探索建立了符合市情、具有特色、富有成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形成了条块结合、点面结合、互动联调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使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更有群众性、专业性、联动性、针对性、实效性,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切实筑牢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以科学发展为指导,搭建“大调解”工作架构建立完善大调解机制、维护社会稳定,重在资源整合,贵在部门联动。

文山市按照“党政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要求,成立了文山市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联系领导任副组长,市属各单位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也应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

专门组建文山市社会矛1

盾调处中心,高配中心规格,明确中心职责,主要负责协调专业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室与中心的衔接配合,负责协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的衔接配合和跨地区、跨行业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的联调联处。

同时全市制定出台了《文山市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建设实施意见》、《文山市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实施方案》等,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高效运转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和政策指引。

二、以纠纷清零为目标,织密“大调解”工作网络文山市因地处边疆民族杂居地区,社会矛盾纠纷多样性、复杂性、敏感性、难调处等特点较为突出。

为切实提高矛盾纠纷调处率和成功率,文山市从建立健全大调解组织体系入手,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解调与社会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全力打造“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一是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全市按照“强基层、抓规范、保稳定、促发展”的工作目标和“六有六落实六统一”的建设标准,在全市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乡(镇)、村(社区)、自然村组建了1582个人民调解组织,在村(社区)设立了专职人民调解员;二是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

全市组建了医疗、建筑、食品、保险等行业性、专业性的调解组织共50余个,将其全部规范到大调解工作平台上来,充分发挥了社会组织参与调解的作用和优势;三是建立行政调解工作平台。

坚持“当调则调、调裁结合、解决问题”的原则,

强化行政调解工作,并将其纳入大调解工作平台。

各行政部门均确定了3-5人组成行政调解机构。

各行政部门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了大量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四是稳步推进司法调解工作。

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了诉讼调解工作,积极推行重调息讼制度,构建了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把调解贯穿于民商事审判的全过程,探索实行庭前调解和诉讼内委托调解的方法,有效提高了调解结案率。

三、以健全机制为基础,破解“大调解”合力瓶颈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大调解工作机制,统一工作标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要求、健全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大调解组织的效能管理,文山市坚持从工作机制规范化入手,采取领导带动、思想发动、上下联动、措施调动等方法,探索建立了科学的绩效考核管理机制、赏罚分明的激励机制,促进了大调解组织的规范运行,高效运转。

一是完善矛盾纠纷受理和调处机制。

对发生的矛盾纠纷,由市矛盾调处中心负责组织调解或者指定相关调解工作平台负责组织调解。

属于职能部门受理范围的,实行首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调解;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由市矛盾调处中心确定的部门牵头调解。

二是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衔接机制。

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首先采取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用人民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的矛盾纠纷,由市矛盾调处中心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业调解,专业调解组织仍未能解决的矛盾纠纷,引导依法通过诉讼、

行政复议等渠道解决;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纠纷,按照“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做好司法调解工作。

三是完善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机制。

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确认程序,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进行确认。

调解组织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义务。

四是完善大调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在市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设置“调解人才储备库”,吸纳法官、律师和行政机关熟悉法律、善于做调解工作的公务员为大调解工作指导员,参与各级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

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信息资料库、加强信息综合、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动态掌握矛盾纠纷的总体状况和个案进展情况,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横向、纵向信息共享,形成上下贯通、工作互动、资源共享的工作格局。

四、以提质强管为抓手,提升“大调解”工作质效文山市5392名基层调解员除411名为半工半农(村委会干部)外,其余4981名均为热心调解事业的农民群众,呈现文化素质偏低、综合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等特点,如何将这只队伍管理好、建设好、作用发挥好成为重要课题。

为切实将这支队伍管好、带好、用好,发挥其最大社会功用,文山市以建设“管得住、听指挥、能干事、负责任”的“十二字”调解队伍为目标,制定了《文山市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制度》,由市司法局具体负责对调解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并将

考核结果在全市调解队伍中进行公示,促使全市调解员形成“赶、帮、超”的良好局面。

成立了调解工作督导小组,全面加强对调解队伍和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督察。

采取适时到乡(镇)了解和向群众发放问卷调查的方式,全面掌握调解员工作情况和群众评价,对评价好的给予适当奖励,对评价较差的及时给以批评教育,对乱作为和群众评价恶劣的坚决清除人民调解队伍。

此外,还采取不定时、暗访等方式,深入乡(镇)、村(社区)按照上报调解卷宗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于虚假或不合格卷宗,严格按照《文山市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补助及人民调解员补贴办法(试行)》给予处罚或扣减相关补助补贴。

通过科学的管理,实现了全市调解队伍形象和案件质量“双提升”。

2014年来,各级调解组织共上交人民调解案件卷宗878件,合格870件,合格率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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