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供用电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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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供用电合同

低压供用电合同

 

甲方(供电方):

乙方(用电方):

 

供电方(甲方):

营业执照号: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用电方(乙方):

营业执照号: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律师提示】标明基本信息,比如法定代表人、电话、住址等,可以快速确认当事人信息,避免日后争议因无法送达带来的法律风险。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用电概况

1、用电地址:

乙方不得向上述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2)电价分类:

(3)生产班次:

,周休日。

3、用电容量

(1)双方确认乙方用电设备总容量为千瓦(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表)。

(2)为保证安全用电,乙方的用电设备总容量不得超过报装批准的用电容量,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供电方式及时间

1、甲方向乙方提供交流50赫、伏的交流电源向乙方供电。

2、甲方采用:

(1)甲方从线路公用变号低压杆接线,向乙方供电。

供电容量为千瓦。

(2)乙方对供电可靠性有较高要求时,备用电源采用:

①甲方从线路公用变号低压杆接线向乙方供电。

供电容量为千瓦。

②由乙方自备电源。

自备发电机(或不停电电源UPS)容量为千瓦。

3、具体供电按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4、供电时间

本合同生效,且乙方新建或改建的受(用)电装置经甲方检验合格后,甲方开始在合同有效期内依约向乙方供电。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甲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乙方供电。

2、如乙方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以上,或乙方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甲方无义务保证其电能质量,且乙方必须采取措施消除上述影响。

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GB12326-2000、GBT15543-1995和GB/T14549-1993(该标准被修订或替代时,按修订或替代的标准执行)的要求时,甲方可中止对其供电。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的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连续供电。

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秩序,甲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如检修停电或执行当地限区域供电政策,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导致停电时甲方应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四、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接线盒、失压断流记录仪等。

用电计量装置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用电计量装置的产权属甲方。

2、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安,无功电能表为安,电流互感器变比为。

3、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乙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4、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安装在甲乙双方产权分界处。

若产权分界处不宜装设,经协商供电方可采用方式计量,另行装设在。

若计量点伸入了任何一方的设施内,则由产权所有者承担从产权分界点至计量点间电力设施的损耗电量的电费。

损耗电量的计算方式为:

5、甲方根据乙方不同性质的用电,应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计量。

无法分别计量时,经甲方认可同意,可安装总表计量,但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按双方认可的比例分算或定量分算。

□按比例分算时,具体比例定为:

该比例有变化时,双方应重新核定。

□按定量计算时,具体为:

6、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计量点

名称供电电压/计量点电压(V)计量设备规格精度(级)计算倍率

有功电表

无功电表

CT

PT

7、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

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

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请求方承担;如不合格,则由表具提供方承担,但能证明因对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甲方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分类电价,向乙方定期计收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电价或其他收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甲方应将调价情况通知乙方。

(2)乙方用电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时,按国家规定加装无功电能计量装置,其电费结算:

□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3)按国家规定,甲方对乙方执行(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甲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抄表周期为,抄表例日为。

抄表周期和例日如有变化,以甲方通知为准。

(2)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电费。

乙方应在前一次结清当期电费。

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①乙方于每月日向甲方营业厅定期交付。

②甲方委托银行向乙方收取电费。

③其他方式:

3、按国家规定,乙方向甲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元。

用电终止时,甲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

乙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要求甲方复核。

经复核确认有误的,甲方应予以纠正,并退补电费。

乙方对甲方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5、甲方发现因计量装置记录不准导致少计电量时,有权向乙方补收全部少缴电费,补收电费的数额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6、根据需要,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和《电费担保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甲方、乙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处,属于。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甲方、乙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处,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

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就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

甲方、乙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供用电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按国家规定,甲方应在乙方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安装在乙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甲方维护管理。

(2)甲方应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乙方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

(3)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甲方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乙方出示《用电检查证》,乙方应派员工随同并配合检查,不得阻挠、拖延或拒绝。

(4)甲方应在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5)甲方应履行停电通知送达义务。

送达方式如下:

□传真(号码: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递交联系人(联系人姓名:

□挂号或特快专递邮寄

(地址:

□短信息(手机:

□公告

甲方可选以上乙方提供的任何一种方式向其送达停电通知书;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如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合同中甲乙双方发生的业务联系通知均可采取以上联系方式送达。

(6)乙方窃电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中止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甲方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定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甲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

甲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乙方制订防范措施。

(2)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进网作业电工,进网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3)乙方在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甲方办理手续,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4)乙方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甲方备案,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甲方、乙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经甲方检查认定的接线方式不得自行变动。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否则,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6项处理。

如经甲方同意由乙方向第三方转供电力的,由甲方、乙方及被转供电方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

(6)乙方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甲方营业场所办理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付费用。

(7)乙方有权查阅自己的电价、用电电量及电费等资料,甲方应提供方便。

(8)乙方应负责保护安装在用电处的用电计量装置,发现计量装置异常时,应及时报告甲方。

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条处理。

(9)乙方自有的用电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电网运行规程。

(10)乙方应依法用电,不得从事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窃电。

(11)乙方应当按照不同时期的电力供应情况以及当地政府计划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实行计划用电和错峰用电。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手续办理停电,或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本合同约定中止供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乙方在中止供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该用电量的计算参照)电度电费的倍。

上述所称的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乙方在上月与停电时间对等的同一时间段的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

(4)甲方未履行抢修义务而导致乙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损失部分按本条第4款的原则给予赔偿。

2、乙方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甲方对外停电,乙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不承担因甲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对甲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甲方责任造成的扩大部分损害的赔偿责任。

(3)乙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②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部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甲方催交,乙方仍未付清电费的,甲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4)乙方违约用电或存在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甲方有权予以制止。

乙方除补交有关费用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使用电费。

补交费用和违约使用电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5)乙方窃电,除补交电费外,还应承担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窃电量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6)乙方因保护不善而造成用电计量装置损害,并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因乙方用电、受电设施不符合有关技术、安全标准或维护管理不当引起事故,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双方其他违约责任:

(1)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受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就由谁承担责任。

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因受害者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受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2)任何一方由其他违约行为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无规定的,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损失。

九、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1、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加强对电能质量的管理。

因电能质量某项指标不合格而引起责任纠纷时,不合格的质量责任由电力管理部门认定的电能质量技术检测机构负责技术仲裁。

2、双方(各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各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提示】仲裁或诉讼双方择一约定,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则该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十一、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

(1)。

(2)。

(3)。

十二、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本合同期满后,若乙方继续用电且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况下,本合同自动展期年,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若任何一方有异议,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须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本合同废止。

十三、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有关规程的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3、合同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②《用电设备清单》。

③。

④。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内容相互冲突,以签订在后的文本内容为准。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时间:

年月日时间:

年月日

【律师提示】:

协议需要注明签订时间,以证明该时间是合同生效时间,避免合同因没有签署时间而未生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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