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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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审批
子项名称:
无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21010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有关事宜公告》。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
五、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申请人条件
1.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2.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3)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5)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6)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3)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4)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4.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2)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监管部门的最低要求;
(3)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风险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5)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于资质良好但成立未满三年的金融租赁公司,可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5.其它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另行规定。
(2)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申请人条件
1.政策性银行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比照商业银行条件办理。
2.商业银行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3)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5)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6)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申请材料清单
(1)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电子
2
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原件
1
纸质/电子
3
金融债券
发行办法
原件
1
纸质/电子
4
承销协议
原件
1
纸质/电子
5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
(2)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电子
2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的核准证明或股东大会决议
原件
1
纸质/电子
3
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
4
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原件
1
纸质/电子
5
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
原件
1
纸质/电子
6
募集说明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7
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
原件
1
纸质/电子
8
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专项报告
原件
1
纸质/电子
9
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原件
1
纸质/电子
10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11
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如以担保
方式发行)
原件
1
纸质/电子
12
发行人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
13
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
14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
2.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申请材料清单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电子
2
董事会同意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
3
拟发债规模及期限
原件
1
纸质/电子
4
人民币债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原件
1
纸质/电子
5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境内金融机构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意见全文
原件
1
纸质/电子
6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
8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值班室,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2.网上接收:
暂无。
3.信函接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值班室,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邮编:
100800。
4.联系电话:
010-********
5.传真:
010-********
6.电子邮箱:
webbox@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
00-11:
30,下午13:
3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通用流程示意如下图,可根据具体事项作进一步调整和细化。
十一、办理方式(具体事项根据实际选择)
(一)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办理方式
地方金融机构申请发行金融债券需经过以下流程:
申请发债的地方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递交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公室移交给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初审,业务部门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规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机构补正,分支机构认为补正过的材料经再次审核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20日内出具初审报告上报总行并抄送申请人,并将填写的登记管理单附后。
初审报告及经初审后的全部材料送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后,经由办公厅分办后至主办司局,经处内批办后由初审人员审核。
初审人员对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的完整、齐备、合规性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中,初审人员需同时征求货币政策司、金融稳定局意见。
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对补正过的材料再次审核,对于经补正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填写《登记管理单》及《审核情况说明》并交由复核人员复核,《登记管理单》及《审核情况说明》应说明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发行人补正情况,并就材料完整、齐备、合规情况逐一打钩;复核人员依据《办法》要求对材料再次审核,对于不完善的材料,要求申请人再次补正。
复核人应将最终应复核完毕的递交发行处负责人审核。
审核过程中,填写审核进度表交由文件督办员督办。
对于申请人无法补正或经补正的材料仍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应由初审人员在20日内起草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于对于申请人补正过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应由初审人员在20日内起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起草后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报司领导和分管行领导审核。
分管行领导核签后,审核人员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公厅根据行领导核签文件为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行章,审核员应在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所做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申请人公开发行时需同时对外进行披露。
全国性金融机构申请发行金融债券,流程除不需经分支机构初审外,其余与地方金融机构申请发行金融债券流程全部一致。
(2)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办理方式
境内金融机构申请赴境外发行金融债券需经过以下流程:
申请人提出赴外发债申请,我行会同发改委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
获国务院批准后,申请人向我行提交申请材料。
全部材料送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后,经由办公厅分办后至主办司局,经处内批办后由初审人员审核。
初审人员对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的完整、齐备、合规性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中,初审人员需同时征求相关司局意见。
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对补正过的材料再次审核,对于经补正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初审人员受理并起草审核情况说明,填写申报登记管理单(逐项打钩)和审核进度表并交由复核人员复核;复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对审核情况说明问题进行核对,如果材料不符合规定,复核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材料,复核人员填写申报登记管理单(逐项打钩)和审核进度表,并将复核完毕的递交发行处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申报登记管理单进行核对,检查关于审核情况的说明和审核进度,同意初审人员起草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报司领导和分管行领导审核。
分管行领导核签后,审核人员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公厅根据行领导核签文件为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行章,审核员应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所做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申请人公开发行时需同时对外进行披露。
十二、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中国人民银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以现场领取方式将《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提供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债券发行管理处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二)电话咨询:
010-********
(三)网上咨询:
暂无。
(四)电子邮件咨询:
faxingchu@
(五)信函咨询: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债券发行管理处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邮编:
100032
联系电话:
010-********。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中国人民银行投诉渠道:
(一)电子邮件投诉:
tfszqyj@
(二)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邮政编码:
10080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8:
00-11:
30,下午13:
3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
地铁2号线复兴门站或公交复兴门内站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