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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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注:

黑体部分为新增内容,〔〕部分为删除内容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责任制规定》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三)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立法权限,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

(六)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项解决消防救援机构应急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七)根据本地的火灾形势和特点,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九)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对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10)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在管辖区域内推行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做到消防安全责任明确、监管措施到位;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志;

  (四)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五)定期检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六)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八)将消防工作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6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每季度分析、通报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三)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加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五)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息共享、违法行为通报移送、火灾隐患联合整治、灭火应急救援联动等工作机制;

(六)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成员单位以及政府和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消防安全工作。

]

(1)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时,应当重视消防设施建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保证消防经费足额划拨。

(二)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以及需要教育主管审批的民办教育和民办培训机构等教育行业管理中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指导开展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教学活动统筹安排。

(三)科技部门应当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

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四)工业与和信息化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

信息通信管理机构负责电信和互联网等信息通信行业应急体系和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及管理,监督通信运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保障消防通信畅通;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中的消防安全。

(六)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消防部门移交的应处治安拘留的消防违法行为,立案侦办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组织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七)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八)司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十)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规划部门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保证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

(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

指导、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

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及建筑工地临时性用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建设部门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汽车维修市场、交通行业教育培训机构、客运车站、港口、码头、网络预约出租车单位及交通工具等管理中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十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同步实施;负责畜禽屠宰行业、农业生产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在农业收获季节期间,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宣传教育指导,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十四)商务部门负责商贸服务业、大宗产品批发市场、旧货流通、成品油流通市场等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五)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督促旅行社、星级饭店、景区等旅游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卫生学校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十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八)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会同自然资源、水利、林草、气象等部门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炮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

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等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十一)体育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等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大型体育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二)粮食和物资储备机构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同级物资储备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管责任,指导督促粮食系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二十三)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四)文物部门负责所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和广告牌的设置,依法处理违章私搭乱建妨碍灭火救援设施使用,占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的违法行为。

(二十六)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二十七)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二十八)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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