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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制度

附件1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

高级、中级、初级(助理)。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别注册安全工程师中英文名称分别为: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SeniorCertifiedSafetyEngineer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IntermediateCertifiedSafetyEngineer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AssistantCertifiedSafetyEngineer

第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

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共同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专业类别考试。

第八条应急管理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拟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

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除外)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

题工作;负责拟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

目,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大纲。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拟定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确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

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三)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

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

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四)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五)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具有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六)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三)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

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参考目录、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内容另

行规定。

第十一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

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

该证书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

门共同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第十三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册

第十四条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

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

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按

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应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和经应急管理部授权的注册初审机构,负责其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的注册初审工作。

应急管理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终审机构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

程师的注册终审工作。

终审通过的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安全类

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者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

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提出。

本规定实施之日前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

提出。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应急管理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终审机

构核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中级)。

第十八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

满前3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根据需要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

单位或专业类别的,须及时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第二十条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和逾

期初始注册的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应当由注册证书发证机构向社会公布,促进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

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

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

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不再予以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原则上不得在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

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表。

第二十七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能力要求: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事故预防原理、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以及安全生产基础和专业领域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能够在相应行业领域独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三)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形势和发展趋势,具有较深入的事故、事件调查、评估和分析能力,能够解决安全生产中相关疑难问题;

(四)具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能够熟练运用相关专业知识独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及相关服务,编写有关报告;

(五)能够指导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能力要求:

(一)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事故预防原理、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以及安全生产基础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典型事故调查分析

能力,能够解决安全生产中一般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第二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对执业活动中产生的需签字事项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的要求及决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

密;

第三十一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三十三条应急管理部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国际化。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应急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

附表

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

执业行业界定表

序号

专业类别

执业行业

1

煤矿安全类

煤矿行业

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类

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

3

化工安全类

化工、医药等行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石油天然气储存)

4

建筑施工安全类

建设工程各行业

5

金属冶炼安全类

冶金、有色冶炼行业

6

道路运输安全类

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

7

其他安全类(不包括消防安全)

除上述行业以外的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电力等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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