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范本.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782201 上传时间:2023-02-06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0.9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有关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范本.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有关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范本.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有关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范本.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有关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范本.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有关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范本.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有关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范本.docx

《有关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范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有关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范本.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有关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范本.docx

有关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范本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区人民法院***法庭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

调 研 报 告

(邵光东)

.

.

标题目录:

一、案件受理的概况。

二、诉讼的心理特征。

三、审判操作模式和主要步骤流程。

(一)对医、患双方进行诉讼释明和举证指导并制作笔录

(二)依照《证据规定》第33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向医患双方送达《举证通知书》

(三)对申请司法鉴定的,依法、依规审查并委托鉴定(如果在诉前已有鉴定则无须此步骤)。

申请鉴定的事项有三项:

1,鉴定损害结果(伤残等级);2,因果关系(关联程度百分比);3,医疗过错。

(四)开庭审理、组织调解(略述)

四、简要经验总结。

1~~5

五、困惑和建议。

困惑和建议之一:

困惑和建议之二:

.

.

.

*******法庭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

调 研 报 告

(邵光东)

.

一、案件受理的概况。

***法庭辖区内的医疗机构,主要有**市中心医院和**市中医医院两家医院。

自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截止2012年8月23日,***法庭共立案受理了**市中心医院和**市中医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基本情况是:

立案受理22件:

已审结14件,尚未审结的有8件。

在已审结的14件中:

撤诉1件、调解9件,调撤率为10/14×100%=71.43%;

判决4件,判决率为4/14×100%=28.57%。

在判决结案的4件中:

上诉一件(二审维持)。

当事人双方对生效文书的自动履行率为100%,经人民法院审判,基本达到了满意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具体案件的案号详见附表。

.

.

二、诉讼的心理特征。

1,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诉前一般都已经历过“医调委”的调解程序,因未能达成一致而形成诉争,医、患双方均有依法解决纷争的心理基础。

2,医、患双方基本上都聘请有律师代理诉讼,法官审理案件时,与当事人双方有较好的法理沟通的平台,法官无对牛弹琴之烦恼。

3,医、患双方(包括代理律师)对此类纠纷适用法律的理解不尽一致,提出的诉求和答辩亦不尽规范,各执一词、各树一帜;正确的解决纠纷,还需要人民法院(法官)有正确的释明、引导,统一诉讼思维方向。

4,医院作为规范的法人机构,其承担赔偿责任一般都要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因此,除个别诉争标的额不大的案件可模糊调解外息讼外,在争议较大的案件中,对“损害结果”、“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等必要的诉讼证明对象的证明,一般都要求有司法鉴定。

这样,案件的审理期间往往受鉴定期间的限制,结案周期较长。

5,在基本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前提下,就赔偿问题一般都能通过调解息讼。

.

.

三、审判操作模式和主要步骤流程。

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立案受理后,转承办法官审理。

承办法官接办案件后,其具体审理流程(以具体案件的真实流程为例表述)为:

(一)对医、患双方进行诉讼释明和举证指导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复印持有此笔录)。

如:

**市***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诉被告****医院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

诉讼释明和举证指导笔录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区人民法院***法庭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审判员:

邵光东

书记员:

吴 芒

审:

为规范审理流程、协调诉讼思维和优化审判效果,依照《民诉法》第114条、第11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4条第8项、第7条、第33条的规定,本院就本案作出以下诉讼释明和举证指导:

关于案由的确定。

根据原告(患方)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原告自主选择并确定本案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序号351)。

对此是否确定?

原告:

确定。

审:

关于法律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23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原告所主张的医疗损害结果,符合哪一种情形?

原告:

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都发生在2010年7月1日之后。

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被告:

认同。

 

审:

《侵权责任法》第7章(第54-64条)是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对本案适用法律的问题,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

没异议。

被告:

没异议。

审:

关于举证规则的适用。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7章、《民诉法》第64条、《证据规定》第2条等规定,本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不适用《证据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举证倒置规则。

双方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被告:

无异议。

审:

关于法庭调查对象。

法庭要调查查明的对象,也就是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对象。

根据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确定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必要的调查对象有四项:

1,有医疗行为;2,有损害结果;3,有因果关系;4,行为有过错。

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

无异议。

被告:

无异议。

审:

关于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法庭调查的四个对象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原告(患方)承担。

原告如果证据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

无异议。

被告:

无异议。

审:

关于四个调查、证明对象意义的释明。

1,有医疗行为。

证明:

医、患之间存在有医疗关系、确定医、患双方的主体身份。

2,有损害结果。

证明:

原告已遭受的具体的损失结果,即:

通过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或者举证证明死亡,确定直接具体的损害结果;对应直接损害结果,依照法定标准和范围,计算确定具体的损失金额,支持并固定诉讼标的额。

3,有因果关系。

证明:

经医患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或者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程度百分比,固定本身疾病与医疗过错责任的参与程度。

4,医疗行为有过错。

证明:

医方自认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者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医疗过错的有无,决定赔偿责任的有无。

特别释明:

如果原告(患方)主张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时,原告应当完成对该具体情形已成就的事实完成证明责任,如:

通过鉴定确定医疗行为违法、违规,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医方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等。

在原告完成证明责任后,按举证责任转移规则,被告有反驳举证权利。

上述四项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为:

医疗行为(责任)=损害结果(损失额)×过错责任大小;

过错责任大小=因果关系(关联程度百分比)×医疗过错(1或0)。

当因果关系(关联程度百分比)为0时,或者当医疗过错(不存在医疗过错)为0时,医方的过错责任亦为0。

当过错责任为0时,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当驳回原告(患方)的诉求。

对上述诉讼风险意义,双方有无意见?

原告:

清楚了。

没意见。

被告:

清楚了。

没意见。

审:

关于举证要求。

依照《证据规定》第1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双方可按上述四个证明对象,对证据进行分组后,一并提交。

对此有无异议?

原告:

同意。

         

被告:

同意。

审:

双方看笔录,签名。

原告(签名)           被告(签名)

审判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

(二)依照《证据规定》第33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向医患双方送达《举证通知书》。

如:

 

举证通知书

(2012)鄂***胜民初字第 号

当事人:

   原告***诉被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 年 月 日立案受理。

现依照《民诉法》第64条和《证据规定》第33条的规定,将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1、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按《证据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证据并列出《证据目录》:

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2、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向本院申请认可。

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如果经双方协商约定并经本院认可确定了举证期限,则从其约定。

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证据规定》第36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3、如果须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4、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定》第41条、第43条第2款、第44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符合《证据规定》第17条规定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向当事人各送达一份,人民法院卷宗存档一份)

.

(三)对申请司法鉴定的,依法、依规审查并委托鉴定(如果在诉前已有鉴定则无须此步骤)。

申请鉴定的事项有三项:

1,鉴定损害结果(伤残等级);2,因果关系(关联程度百分比);3,医疗过错。

如:

**市***区人民法院

对原告***诉被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提供司法鉴定的证据材料的质证审查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法庭

审判员:

邵光东                

书记员:

吴 芒

原告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审:

原告(患方)申请司法鉴定,申请鉴定的事项有三项:

1,鉴定损害结果(伤残等级);

2,因果关系(关联程度百分比);

3,医疗过错。

双方均应按规定提供用于技术鉴定的证据材料。

现在双方交换鉴定材料相互质证。

原告:

我方已提供了用于鉴定的证据材料并列出了材料目录,材料内容包括:

起诉状、鉴定申请书、患方对鉴定事项的书面陈述、患方持有的病历资料、患方的联系方式等。

被告:

我方亦提供了用于鉴定的证据材料及目录,包括答辩状、既往鉴定书、患方的病案资料、医方的联系方式等。

审:

对已交换的用于鉴定的材料,相互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

被告对原告方提供的用于鉴定的材料的“三性”不持异议,均可提供给鉴定机构作为鉴定参考材料。

原告: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材料的“三性”亦不持异议,认为可提供给鉴定机构作为鉴定参考材料。

审:

经质证,双方对已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持异议,均可作为鉴定参考材料提供给鉴定机构。

双方将自己提交的材料按材料目录顺序,简易装订成册后,交给本庭。

本庭将于 年 月 日向市中级法院技术处移送委托鉴定的材料。

双方看笔录签名。

原告方签名:

            被告方签名:

审判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司法鉴定案件移送表(略)

(四)开庭审理、组织调解(略述)

.

.

.

四、简要审判经验总结。

1,对诉讼的种类有正确定位。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之一。

如果说此类案件为所谓疑难案件,那是因为没有领悟审理此类案件的诀要,正所谓“难者不会,会则不难”。

有了正确定位和正确的审判思维方法,也就消灭了难案。

2,对诉争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有准确把握。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为“行为、结果、关联、过错”这四项。

结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特征,其构成要素就是“医疗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用数理关系理解和把握四要素之间的法理关系。

3,明确四项构成要素就是必要的庭审调查查明、当事人举证证明的四个对象。

做到审判范围明确、思路清晰;诉讼释明到位,引导正确及时。

4,正确运用举证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排除“二元化”的困惑。

举证,是义务、是责任,举证更重要的属性,首先是权利。

举证之权利,首先是源于法定,其次源于法官的指定。

享有了权利,就应当履行义务;义务履行到位了,就可减少甚至免除对诉的法律后果责任。

权利可以放弃,放弃了权利,就可不履行举证义务,但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权利具有排他性。

正确地把握举证的权利属性,运用好权利的排他性,也就当然地排除了在法律适用、鉴定标准、赔偿范围等方面的所谓“二元化”的困惑了。

5,发挥庭审功能,提高驾驭庭审的艺术,合理简化程序,及时化解纠纷矛盾。

引导当事人按举证规则,对四项要素事实举证证明清楚;

运用庭审程序,对四个要素事实逐一调查查明清楚;

用法官智慧,按认证规则,对四要素事实认定清楚;

解决三个清楚,各担其责,那么,所谓疑难的问题也就顺理成章地得到解决了。

.

.

.

五、困惑和建议。

困惑和建议之一:

是对《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该法条原文是: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该法条是对“医疗机构过错推定”情形所作出的规定。

从审判实践操作上讲,不便于直接适用操作。

尤其是情形

(一),原告(患方)往往直接口头主张医院违法违规了,而医方则答辩称其合法合规。

法官该怎样裁判?

患方认为:

法官应凭“日常经验法则”,以果断因,无须鉴定。

医方认为:

医疗行为涉及专门的医疗科学,如果能凭“日常经验法则”以果断因,本末倒置地作出判断,那么,法官也能当医生了。

因而判断医疗行为是否违法违规,只能通过专家作出专门的鉴定。

法官认为:

法官的职能,是围绕最终的裁判目标,根据诉讼证据,适用法律规定,运用裁判规则对纠纷作出裁判。

并且,这种裁判结果,就是由当事人承担的法律后果。

对专门性问题的鉴定,解决的往往是将证据材料加工成诉讼证据,为法官裁判提供服务。

因此,法官应当支持医方的意见,告知负举证责任的患方申请对“医疗行为违法、违规”进行鉴定。

困惑的问题是,违法违规是推定过错的情形,而违法违规不具有直接的认知性,还需要鉴定,立法目的本来是为了简化程序,而事实上却实得其反,还不如直接对医疗过借进行鉴定!

为便于审判实践操作,建议作出如下解释性规定:

如果患方主张医疗机构具有《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推定过错”的情形,而医疗机构答辩否认时,患方应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主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应提出相应的司法鉴定申请;

2,主张“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应提供被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的资料主要内容;

3,主张“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应当提供被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的资料内容,如果仍不能确定,则应当提出相应的司法鉴定申请。

4,患方可直接以确定“医疗过错”为目的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

困惑和建议之二:

医、患双方在诉前已经委托了市医学会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十五日内,双方均未申请省医学会重新鉴定(市级鉴定已性效)后。

患方又另行单独委托司法鉴定,并作出了与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不一致的《司法鉴定书》。

原后以《司法鉴定书》为据起诉主张权利。

医院答辩时,以原鉴定进行反驳。

问题是:

对同一证明对象(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出现了两份相互独立的鉴定书证据,当事人各执一词,法院应当采信哪一份?

为什么?

笔者认为:

依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方对其证明对象享有举证权利。

似乎应当采信其《司法鉴定》的证据效力;但是,如果依照诚信原则和禁反言原则,则应当采信由双方共同参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证据效力。

当然,按公平原则,如果有充分理由可以推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时,亦可采信《司法鉴定》,但,因该《司法鉴定》是单方鉴定,应当给予医院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据此,为统一裁判尺度,建议作如下解释性规定:

1,医、患双方在诉前共同委托了鉴定后,患方又单方委托另行鉴定的,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采信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的证据效力。

2,患方提出了理由推翻原先鉴定证据效力,要求采信后一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并认可的,应当告知医方,医方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上述报告,恳请审议。

**市***区人民法院

2012-8-2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成人教育 > 自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