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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范本.docx

1、有关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范本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区人民法院*法庭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 调研报告 (邵光东) . . 标题目录: 一、案件受理的概况。 二、诉讼的心理特征。 三、审判操作模式和主要步骤流程。 (一)对医、患双方进行诉讼释明和举证指导并制作笔录 (二)依照证据规定第33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向医患双方送达举证通知书 (三)对申请司法鉴定的,依法、依规审查并委托鉴定(如果在诉前已有鉴定则无须此步骤)。申请鉴定的事项有三项:1,鉴定损害结果(伤残等级);2,因果关系(关联程度百分比);3,医疗过错。 (四)开庭审理、组织调解(略

2、述) 四、简要经验总结。 15 五、困惑和建议。 困惑和建议之一: 困惑和建议之二: . . . *法庭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 调研报告 (邵光东) . 一、案件受理的概况。 *法庭辖区内的医疗机构,主要有*市中心医院和*市中医医院两家医院。 自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截止2012年8月23日,*法庭共立案受理了*市中心医院和*市中医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基本情况是: 立案受理22件: 已审结14件,尚未审结的有8件。 在已审结的14件中: 撤诉1件、调解9件,调撤率为10/14100%71.43%; 判决4件,判决率为4/14100%28.57%。 在判决

3、结案的4件中:上诉一件(二审维持)。 当事人双方对生效文书的自动履行率为100%,经人民法院审判,基本达到了满意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具体案件的案号详见附表。 . . 二、诉讼的心理特征。 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诉前一般都已经历过“医调委”的调解程序,因未能达成一致而形成诉争,医、患双方均有依法解决纷争的心理基础。 2,医、患双方基本上都聘请有律师代理诉讼,法官审理案件时,与当事人双方有较好的法理沟通的平台,法官无对牛弹琴之烦恼。 3,医、患双方(包括代理律师)对此类纠纷适用法律的理解不尽一致,提出的诉求和答辩亦不尽规范,各执一词、各树一帜;正确的解决纠纷,还需要人民法院(法官)有

4、正确的释明、引导,统一诉讼思维方向。 4,医院作为规范的法人机构,其承担赔偿责任一般都要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除个别诉争标的额不大的案件可模糊调解外息讼外,在争议较大的案件中,对“损害结果”、“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等必要的诉讼证明对象的证明,一般都要求有司法鉴定。这样,案件的审理期间往往受鉴定期间的限制,结案周期较长。 5,在基本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前提下,就赔偿问题一般都能通过调解息讼。 . . 三、审判操作模式和主要步骤流程。 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立案受理后,转承办法官审理。承办法官接办案件后,其具体审理流程(以具体案件的真实流程为例表述)为: (一)对医、患双方进行诉讼

5、释明和举证指导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复印持有此笔录)。如: *市*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诉被告*医院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 诉讼释明和举证指导笔录 时间:*年*月*日 地点:*区人民法院*法庭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审判员:邵光东 书记员:吴芒 审:为规范审理流程、协调诉讼思维和优化审判效果,依照民诉法第114条、第11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4条第8项、第7条、第33条的规定,本院就本案作出以下诉讼释明和举证指导: 关于案由的确定。根据原告(患方)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原告自主选择并确定本案的案由为“医疗

6、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序号351)。对此是否确定? 原告:确定。 审:关于法律的适用。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23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所主张的医疗损害结果,符合哪一种情形? 原告: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都发生在2010年7月1日之后。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被告:认同。 审:

7、侵权责任法第7章(第54-64条)是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对本案适用法律的问题,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没异议。 被告:没异议。 审:关于举证规则的适用。依照侵权责任法第7章、民诉法第64条、证据规定第2条等规定,本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不适用证据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举证倒置规则。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关于法庭调查对象。法庭要调查查明的对象,也就是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对象。根据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确定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必要的调查对象有四项:1,有医疗行为;2,有损害结果;3,有因果关系;4,行为有过错。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8、 审:关于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法庭调查的四个对象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原告(患方)承担。原告如果证据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关于四个调查、证明对象意义的释明。 1,有医疗行为。证明:医、患之间存在有医疗关系、确定医、患双方的主体身份。 2,有损害结果。证明:原告已遭受的具体的损失结果,即:通过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或者举证证明死亡,确定直接具体的损害结果;对应直接损害结果,依照法定标准和范围,计算确定具体的损失金额,支持并固定诉讼标的额。 3,有因果关系。证明:经医患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或者通过司法鉴定,

9、确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程度百分比,固定本身疾病与医疗过错责任的参与程度。 4,医疗行为有过错。证明:医方自认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者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医疗过错的有无,决定赔偿责任的有无。 特别释明:如果原告(患方)主张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时,原告应当完成对该具体情形已成就的事实完成证明责任,如:通过鉴定确定医疗行为违法、违规,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医方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等。在原告完成证明责任后,按举证责任转移规则,被告有反驳举证权利。 上述四项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为: 医疗行为(责任)损害结果(损失额)过错责任大小; 过错责任大小=因果关系(关联程度

10、百分比)医疗过错(1或0)。 当因果关系(关联程度百分比)为0时,或者当医疗过错(不存在医疗过错)为0时,医方的过错责任亦为0。当过错责任为0时,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当驳回原告(患方)的诉求。对上述诉讼风险意义,双方有无意见? 原告:清楚了。没意见。 被告:清楚了。没意见。 审:关于举证要求。依照证据规定第1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双方可按上述四个证明对象,对证据进行分组后,一并提交。对此有无异议? 原告:同意。 被告:同意。 审:双方看笔录,签名。 原告(签名)

11、被告(签名) 审判员(签名)书记员(签名) . (二)依照证据规定第33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向医患双方送达举证通知书。如: 举证通知书 (2012)鄂*胜民初字第号 当事人: 原告*诉被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年月日立案受理。现依照民诉法第64条和证据规定第33条的规定,将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1、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按证据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证据并列出证据目录: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2、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

12、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向本院申请认可。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如果经双方协商约定并经本院认可确定了举证期限,则从其约定。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证据规定第36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3、如果须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4、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定第41条、第43条第2款、第44条规定的“

13、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符合证据规定第17条规定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特此通知 年月日 (本通知书向当事人各送达一份,人民法院卷宗存档一份) . (三)对申请司法鉴定的,依法、依规审查并委托鉴定(如果在诉前已有鉴定则无须此步骤)。申请鉴定的事项有三项:1,鉴定损害结果(伤残等级);2,因果关系(关联程度百分比);3,医疗过错。 如: *市*区人民法院 对原告*诉被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提供司法鉴定的证据材料的质证审查笔录 时间:年月日 地点:*法庭 审判员:邵光东 书记员:吴芒 原告当事人及其

14、委托代理人: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 审:原告(患方)申请司法鉴定,申请鉴定的事项有三项: 1,鉴定损害结果(伤残等级); 2,因果关系(关联程度百分比); 3,医疗过错。 双方均应按规定提供用于技术鉴定的证据材料。现在双方交换鉴定材料相互质证。 原告:我方已提供了用于鉴定的证据材料并列出了材料目录,材料内容包括:起诉状、鉴定申请书、患方对鉴定事项的书面陈述、患方持有的病历资料、患方的联系方式等。 被告:我方亦提供了用于鉴定的证据材料及目录,包括答辩状、既往鉴定书、患方的病案资料、医方的联系方式等。 审:对已交换的用于鉴定的材料,相互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提供的用于鉴定的材料的“三

15、性”不持异议,均可提供给鉴定机构作为鉴定参考材料。 原告: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材料的“三性”亦不持异议,认为可提供给鉴定机构作为鉴定参考材料。 审:经质证,双方对已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持异议,均可作为鉴定参考材料提供给鉴定机构。双方将自己提交的材料按材料目录顺序,简易装订成册后,交给本庭。本庭将于年月日向市中级法院技术处移送委托鉴定的材料。双方看笔录签名。 原告方签名:被告方签名: 审判员签名:书记员签名: 司法鉴定案件移送表(略) (四)开庭审理、组织调解(略述) . . . 四、简要审判经验总结。 1,对诉讼的种类有正确定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之一。如果说此

16、类案件为所谓疑难案件,那是因为没有领悟审理此类案件的诀要,正所谓“难者不会,会则不难”。有了正确定位和正确的审判思维方法,也就消灭了难案。 2,对诉争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有准确把握。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为“行为、结果、关联、过错”这四项。结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特征,其构成要素就是“医疗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用数理关系理解和把握四要素之间的法理关系。 3,明确四项构成要素就是必要的庭审调查查明、当事人举证证明的四个对象。做到审判范围明确、思路清晰;诉讼释明到位,引导正确及时。 4,正确运用举证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排除“二元化”的困惑。举证,是义务、是责任,举证

17、更重要的属性,首先是权利。 举证之权利,首先是源于法定,其次源于法官的指定。 享有了权利,就应当履行义务;义务履行到位了,就可减少甚至免除对诉的法律后果责任。 权利可以放弃,放弃了权利,就可不履行举证义务,但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权利具有排他性。正确地把握举证的权利属性,运用好权利的排他性,也就当然地排除了在法律适用、鉴定标准、赔偿范围等方面的所谓“二元化”的困惑了。 5,发挥庭审功能,提高驾驭庭审的艺术,合理简化程序,及时化解纠纷矛盾。 引导当事人按举证规则,对四项要素事实举证证明清楚; 运用庭审程序,对四个要素事实逐一调查查明清楚; 用法官智慧,按认证规则,对四要素事实认定清楚;

18、解决三个清楚,各担其责,那么,所谓疑难的问题也就顺理成章地得到解决了。 . . . 五、困惑和建议。 困惑和建议之一:是对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该法条原文是: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该法条是对“医疗机构过错推定”情形所作出的规定。从审判实践操作上讲,不便于直接适用操作。尤其是情形(一),原告(患方)往往直接口头主张医院违法违规了,而医方则答辩称其合法合规。法官该怎样裁判? 患方认为:法官应凭“日常经验

19、法则”,以果断因,无须鉴定。 医方认为:医疗行为涉及专门的医疗科学,如果能凭“日常经验法则”以果断因,本末倒置地作出判断,那么,法官也能当医生了。因而判断医疗行为是否违法违规,只能通过专家作出专门的鉴定。 法官认为: 法官的职能,是围绕最终的裁判目标,根据诉讼证据,适用法律规定,运用裁判规则对纠纷作出裁判。并且,这种裁判结果,就是由当事人承担的法律后果。 对专门性问题的鉴定,解决的往往是将证据材料加工成诉讼证据,为法官裁判提供服务。 因此,法官应当支持医方的意见,告知负举证责任的患方申请对“医疗行为违法、违规”进行鉴定。 困惑的问题是,违法违规是推定过错的情形,而违法违规不具有直接的认知性,还

20、需要鉴定,立法目的本来是为了简化程序,而事实上却实得其反,还不如直接对医疗过借进行鉴定! 为便于审判实践操作,建议作出如下解释性规定: 如果患方主张医疗机构具有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推定过错”的情形,而医疗机构答辩否认时,患方应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主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应提出相应的司法鉴定申请; 2,主张“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应提供被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的资料主要内容; 3,主张“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应当提供被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的资料内容,如果仍不能确定,则应当提出相应的司法鉴定申请。 4,患方可直接以确定“医疗过错

21、”为目的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 困惑和建议之二:医、患双方在诉前已经委托了市医学会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十五日内,双方均未申请省医学会重新鉴定(市级鉴定已性效)后。患方又另行单独委托司法鉴定,并作出了与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不一致的司法鉴定书。原后以司法鉴定书为据起诉主张权利。医院答辩时,以原鉴定进行反驳。问题是: 对同一证明对象(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出现了两份相互独立的鉴定书证据,当事人各执一词,法院应当采信哪一份?为什么? 笔者认为: 依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方对其证明对象享有举证权利。似乎应当采信其司法鉴定的证据效力;但是,如果依照诚信原则和禁反言原则,则应当采信由双方共同参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证据效力。当然,按公平原则,如果有充分理由可以推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时,亦可采信司法鉴定,但,因该司法鉴定是单方鉴定,应当给予医院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据此,为统一裁判尺度,建议作如下解释性规定: 1,医、患双方在诉前共同委托了鉴定后,患方又单方委托另行鉴定的,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采信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的证据效力。 2,患方提出了理由推翻原先鉴定证据效力,要求采信后一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并认可的,应当告知医方,医方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上述报告,恳请审议。 *市*区人民法院 201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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