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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单填写说明

海运提单填写说明

  海运提单是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非托运人,确认已经收到托运的货物,或者已把托运的货物装上了指定的船舶的一种单据。

它的功能表现在:

  ⑴是承运货物的收据,承运人要保证凭此收据交付货物;

  ⑵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合法持有提单,货物即属谁所有;

  ⑶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运输协议的证明。

  1.Carrier 承运人:

即提单上端印就的船公司名称。

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代表货

  权的凭证,因此提单上承运人名称是非常重要的项目。

UCP500第23条对银行接受提单的条件首先规定提单

  表面要注明承运人的名称。

  2.Shipper发货人:

又称托运人。

托收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栏应按合同规定的出口商作为发货人,

  信用证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栏一般填写信用证受益人的名址。

如果信用证受益人并未规定地址,提单发货

  人也可以不加注地址,并且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示以信用证受益

  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3.Consignee 收货人:

托收方式下,本栏一般填写“ToOrder”或“ToOrderofShipper”均可

  ,然后由发货人背书。

不能做成代收行指示式抬头。

根据URC522第10条规定:

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货

  运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做成银行抬头或银行指示性抬头。

  4.NotifyParty被通知人:

托收方式下,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写。

信用证方式下本栏

  须按来证规定填写,若无规定,可将开证申请人作为被通知人。

  5.PlaceofReceipt收货地点:

如货物需转运,则填写收货的港口名称或地点;若无需转运

  ,则此栏空白。

  6.VoyageNo.海运船名、航次:

填写该批货物实际所装运的船名和航次号;若需转运,则填写

  二程船的船名和航次号。

  7.PortofLoading装货港:

即该批货物实际的起运港名称;需转运的货物,则填写中转港口

  的名称。

  8.PortofDischarge卸货港:

即目的港的名称。

  9.PlaceofDelivery(或FinalDestination)最终目的港

  10.B/LNo.海运提单编号

  11.Marks填写唛头(无唛头时填“N/M”)及集装箱号、铅封等。

  12.NumberandkindofPackages件数和包装种类

  此栏填写时应注意与发票和装箱单等单据一致。

  13.DescriptionofGoods货物名称

  提单上货物名称的描述可以只写总的名称,而不必如发票上描述的那样细致。

  14.GrossWeight(KGS)毛重(千克):

  提单的重量应与发票、装箱单等单据保持一致;如果裸装货物没有毛重,只有净重时,则在净重千克数前

  加注“N.W.”(NetWeight),或加注“GrossforNet”(以毛作净)即可。

  15.Measurement(CubicMeter)

  尺码(立方米):

即指货物的体积。

应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

  16.Totalnumberofcontainersorpackages(inwords)

  大写合计件数:

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即可。

  17.FreightandCharges运费和费用:

  一般情况下本栏留白不填,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

Revenuetons、rate、per、prepaid、collect、

  prepaidat、payableat、Totalprepaid等栏如信用证没有特别的规定,则无需填写。

  18.PlaceandDateofissue

  签单地点和日期:

一般为承运人或实际装运的地点和时间,如果一批货物分几个装运港装于同一艘船上运

  往同一目的港,签发几个不同日期的提单时,则以较迟的日期为装运日期。

  19.NumberoforiginalB/L正本提单份数:

托收方式下的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两份或三份皆可;信用

  证项下的正本提单签发的份数应按信用证规定办理。

如果信用证规定“FullsetofCleanonBoard

  BillofLoading…”(全套已装船清洁单),而没有规定具体的份数,此时根据UCP500第23条规定“开犁

  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的正本提单”,应该提供承运人签发的所有正本提

  单,一般是三份。

  20.Date该海运提单的日期。

  21.By(SignedforandonBehalfoftheCarrier)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任何一种运输单

  据必须由其承运人签章才能生效,这也是承运人的义务。

  UCP500第23条对于港至港运输提单的签字方式作了规定,即“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被下列人员签字

  或用其他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

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

  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因此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时,签字栏下端一般须加注“AsAgentsfortheCarrier×××”;

  承运人签字时则在上端加注“AsCarrier”。

  22.Endorsement:

出示此公司的名称。

  普惠制产地证的填写说明

  1.GoodsConsignedfrom(Exporter’sBusinessName,Address,Country)

  发货人(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

按实际情况详细填写,若属信用证项下,应与规定的受益人名

  称、地址和国别一致。

  2.GoodsConsignedto(Consignee’sName,Address,Country)

  收货人(收货人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

填写实际给惠国的最终目的地收货人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

  不得填中间商的名址。

而且填写时必须注意:

  ①信用证无其他规定时,收货人一般即是开证申请人。

  ②若信用证申请人不是实际收货人,而又无法明确实际收货人时,可以提单的被通知人作为收货人

  。

  ③如果进口国为欧共体成员国,本栏允许不填。

  3.MeansofTransportandRoute(asfarasknown)运输方式和路线(就所知而言):

要求填列

  运输工具、起运港和目的地(目的港),应注意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如需中途转运,也应注明。

  4.ForOfficialUse

  供官方使用:

即由进出口商检局填注。

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

商检局主要有两种情况下填注:

一是后补

  证书,则加盖“IssuedRetrospectively”(后发)的红色印章;二是原证丢失,该证系补签,则此栏要加

  盖“Duplicate”并声明原证作废。

但需注意的是,日本一般不接受后发证书。

  5.ItemNumber

  项目号:

填列商品项目,有几项则填几项。

如果只有单项商品,仍要列明项目“1”;如果商品品名有多

  项,则必须按“1、2、3……”分行列出。

  6.MarksandNumbersofPackages

  唛头及包装号码:

应注意与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单据保持一致。

即使没有唛头,也应注明“N/M”,不

  得留空。

  7.NumberandkindofPackages,DescriptionofGoods

  包装数量、种类和商品名称:

应填写三项内容:

  ①最大包装件数,包括大、小写两种方式;

  ②商品名称。

最大包装件数与商品名称用“OF”连接,譬如“FortySeven(47)Cartonsof

  FrozenPrawn”;

  ③使用“***”将上述内容的下一行填满,以防伪加其他内容。

填写此栏时应注意与发票保持一致。

  8.OriginCriterion(seenotesoverleaf)

  原产地标准(参照证书背面注释):

填写货物原料成分代号,即“P”“W”“F”等。

一般而言,货物完

  全是本国产品,无进口成分的,填“P”;含有进口成分的,填“W”;对加拿大出口时,含进口成分占产

  品出厂价40%以内者,填“F”;出口至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货物,此栏可留空不填。

(具体情况在填列时

  应仔细参照证书背面注释)

  9.GrossWeightorOtherQuantity

  毛重或其他数量:

填列实际毛重与提单上毛重保持一致。

其他数量是指本栏可加填货物的数量。

一般以毛

  重计量的货物填毛重即可;如果只有净重的,也可以填净重,但必须注明“N.W.”.

  10.NumberandDateofInvoices

  发票号码及日期:

按发票上的实际号码及日期填列保持完全一致。

日期中月份要求用缩写,不能用阿拉伯

  数字表示月份,以免混淆。

  11.Certification

  签证当局证明:

此栏由签发此证的商检局盖章、授权人手签,并填列出证日期和地点。

注意日期不得早于

  第10栏的发票日期和第12栏的申请日期,也不得晚于提单的装运日期。

盖章与手签两者不得重叠。

本证书

  只在正本上签章。

  12.DeclarationbytheExporter

  出口商声明需填列三个项目:

  ①生产国别;

  ②进口国别;

  ③出口商申请日期、地点及签章。

  对欧共体国家出口,信用证明确最终进口国别时,可以填“EEC”(EuropeanEconomicCommunity,即欧

  共体)。

  此外,所有正副本证书,出口商都要在此栏盖章、签字(不得重叠),并填上地点和日期(不得早于发票

  日期)。

  装箱单的缮制方法

  装箱单信用证中最常被要求出具的包装单据之一。

  装箱单(PackingList)是列明每批货物每件内容、具体品种的清单,着重表现货物的包装情况(如包装

  材料、包装方式);

  装箱单原则上应单独缮制,但信用证若无“不接受联合单据”(CombinedDocumentsNotAcceptable)

  条款,而且可以被进口商所接受,则可与商业发票联合在一起出具,但必须注明“PackingList”等字样

  。

  通常,当货物的包装和重量较为繁杂时,进口商一般不在信用证中详细叙述,而要求“AsPerContract

  No.×××”(按照第×××号合同)时,制单则需以合同、备货单、出货单等资料为依据。

  有时信用证要求出口商出具的包装单据名称为“Certificateof…”,则在所制包装单据中加注“We

  CertifyThat…AreTrueandCorrect.”(兹证明所列……均正确无误)的证明字句。

  包装单据的缮制一般在发票之后,其出单日期可以比发票日期晚一天(有可以按发票日期填),但一般不

  得晚于提单日期。

在缮制时,应注意所有填列的内容应与商业发票、提单等单据完全一致,如编号(和日

  期)、品名、包装、件数、规格、尺码、毛重、净重等,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相抵触。

  商业发票填写说明

  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在国际贸易中通常简称发票(Invoice)。

它是出口商对于一笔交易

  的全面说明,是结汇工作中的必备单据之一。

它不仅是注有货物品名、数量、价格、支付条件及装运内容

  的发货清单,也常成为出口商陈述、申明、证明和提示某些事宜的书面文件。

  作为出口单据中的核心单据,所有其他单据都需要参照商业发票的有关内容缮制,如果其中一个环节出了

  差错,最后均会在其他单据中表现出来,从而影响货款的收回。

尤其是信用证项下的商业发票,必须准确

  而全面地体现有关条款的具体要求。

  商业发票并无统一固定的格式,只要其内容符合有关规定即可。

现就模版介绍其缮制方法。

  

(一)抬头条款(Heading)

  1.卖方名址(Seller’sNameandAddress)

  此栏要求填写详细并正确。

  2.买方名址(Buyer’sNameandAddress)

  此栏必须与信用证申请人严格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在其他支付方式下,可以按合同规定列入买

  方名址。

  3.发票号码与日期(InvoiceNo.andDate)

  发票号码可以代表整套单据的号码,因此尤其重要。

发票日期一般都是在装运之前,要求尽量接近装运日

  期,发票日期不晚于汇票日期和信用证的交单议付日期。

  4.信用证及合同号码、日期(L/CandContractNo.andDate)

  托收方式下的发票,填合同号码;信用证方式下的发票,一般都填列信用证号码;信用证中未指明要求列

  出合同号者,则可以不填。

  5.运输情况:

应填明出运港和抵运港,以及运输工具或运输方式。

运输航线即出运港和抵运港应严

  格与信用证一致。

如果在中途转运,在信用证允许的条件下,应表示转运及其地点。

  6. 价格术语(Priceterm):

应表明交易方式,如是FOB则在其后注明装运港名称,如是CFR或是CIF

  则在其后注明目的港名称。

  

(二)主文条款:

(MainBody)

  1.唛头(Marks)

  唛头即运输标志,既有与实际货物一致,还应与提单一致,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商品名称(DescriptionofGoods)根据UCP500规定,发票的商品名称不得使用统称,必须完全

  与信用证相符。

有些国家开来的信用证中,商品名称以英语以外的第三国文字表述,则发票(包括其他单

  据)亦应严格按信用证以该文字照抄。

  3.数量(Quantity)本栏填写货物的包装件数、商品规格、重量及包装情况。

货物包装的实际情况

  应如实地反映在发票上,如有内包装,亦应原句照填。

  如果货物有各种不同规格,或各规格价格不同,则应分别列出各种规格的数量、重量。

货物以包装单位计

  价时,一定要表示货物包装单位的数量或件数,以重量计价时,一般除件数外,还应再表示重量。

散装货

  物没有数量或件数,可以只表示重量。

  信用证规定数量允许有增减幅度,如有明确的百分比规定,则不能超出此规定的百分比;若无明确规定,

  而仅在规定数量时有“about”(约)、“approximately”(近似)、“circa”(大约)等词语时,则按

  UCP500规定,允许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必须注意的是,发票上的包装、规格、数量及重量等一定要与运输单据中的这些项目一致,而且信用证中

  未规定的字句不得随便加入发票内。

  4.价格与金额(PriceandAmount)

  国际贸易价格由四部分组成:

①计价单位,②单价,③货币名称,④价格术语,这些都必须完全与信用证

  规定一致。

  根据规定,发票计算出来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发票是否扣佣也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办理

  。

发票的总值要与汇票金额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当信用证金额有“大约”等字样时,可按10%

  的增减幅度掌握。

  当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时,银行有两种处理办法:

其一,拒绝接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商业发票;其二

  ,接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发票,但银行付款或议付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的部分可以

  用光票托收收款。

UCP500第三十七条b款规定: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受其金额超过信用

  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

但如果根据信用证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接

  受了该发票,只要其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金额未超过信用证允许的金额,该银行的决

  定将对有关各方面均具有约束力。

  5. 总量说明和其他:

包括总重量,总包装件树和总价值。

注意总价值用大写的英文字母表示。

  (三)结尾条款(Closing)

  1.参考号

  信用证条款常规定发票要注明进口许可证号(ImportLicenseNo.)、外汇管理编号(ExchangePermit

  No.)或其他参考号,这些都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结尾部分注明。

  2.声明文句

  许多国家开出的信用证要求在发票上证明或声明某些条款,譬如发票内容正确、真实、货物产地等证明,

  均应照信用证要求办理。

  现举几例仅供参考:

  “Weherebycertifythatthecontentsofinvoicehereinaretrueandcorrect.”(兹证明发票

  中的内容正确真实。

  “Weherebycertifythatthisinvoiceistrueandcorrectinallparticularsincludingvalue

  andorigin.”(兹证明本发票的所有项目,包括价格和原产地是真实正确的。

  “Itisherebycertifiedthatthisinvoiceshowstheactualpriceofthegoodsdescribed,

  thatnootherinvoicehasbeenorwillbeissuedandthatallparticularsaretrueand

  correct.”(兹证明本发票的价格系所述商品的真实价格,亦未签发其他发票。

所有项目均真实、正确。

  )

  3.出票依据

  某些信用证在不要求汇票时(如凭单付款信用证),为说明出票依据,常注明如“Paymentreceived

  againstCreditNo.…issuedby…Bank.”(根据某某银行第××号信用证收款。

)等文字。

  4.受益人签章

  即出口人的签章,其名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受益人(Beneficiary)名称一致。

根据UCP500第三十七条

  规定,发票可无需签字,但仍应表示出具人的名称。

如果信用证规定“SignedInvoice”等要求,则必须

  签字;若规定名称“ManuallySigned”等类似要求,则须手签。

  (四)关于发票的份数

  如果信用证无明确规定,则至少要提供两份以上或三份发票。

根据UCP500第二十条规定,信用证要求多份

  单据时,可提交一份正本,其余以副本来满足。

银行对于没有标明“正本”字样的单据则作为副本处理,

  因此,发票若干份数中的第一份应标明“Original”(正本)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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