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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单填写说明.docx

1、海运单填写说明海运提单填写说明海运 提单是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非托运人,确认已经收到托运的货物,或者已把托运的货物装上了指定的船舶的一种单据。它的功能表现在:是承运货物的收据,承运人要保证凭此收据交付货物;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合法持有提单,货物即属谁所有;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运输协议的证明。1. Carrier承运人:即提单上端印就的船公司名称。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代表货权的凭证,因此提单上承运人名称是非常重要的项目。UCP500第23条对银行接受提单的条件首先规定提单表面要注明承运人的名称。2. Shipper发货人:又称托运人。托收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栏应按合同规定的出口商

2、作为发货人,信用证 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栏一般填写 信用证 受益人的名址。如果 信用证 受益人并未规定地址,提单发货人也可以不加注地址,并且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示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3. Consignee收货人:托收方式下,本栏一般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然后由发货人背书。不能做成代收行指示式抬头。根据URC522第10条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货运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做成银行抬头或银行指示性抬头。4. Notify Party 被通知人:托收方式下,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名称填

3、写。信用证方式下本栏须按来证规定填写,若无规定,可将开证申请人作为被通知人。5. Place of Receipt 收货地点:如货物需转运,则填写收货的港口 名称或地点;若无需转运,则此栏空白。6. Voyage No. 海运 船名、航次:填写该批货物实际所装运的船名和航次号;若需转运,则填写二程船的船名和航次号。7. Port of Loading 装货港:即该批货物实际的起运港名称;需转运的货物,则填写中转 港口的名称。8. Port of Discharge 卸货港:即目的港的名称。9. Place of Delivery (或Final Destination)最终目的港10. B/L

4、 No. 海运 提单编号11. Marks 填写唛头(无唛头时填“N/M”)及集装箱号、铅封等。12.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件数和包装种类此栏填写时应注意与发票和装箱单等单据一致。13. 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名称提单上货物名称的描述可以只写总的名称,而不必如发票上描述的那样细致。14. Gross Weight (KGS)毛重(千克):提单的重量应与发票、装箱单等单据保持一致;如果裸装货物没有毛重,只有净重时,则在净重千克数前加注“N.W.”(Net Weight), 或加注“Gross for Net”(以毛作净)即可。15. M

5、easurement (Cubic Meter)尺码(立方米):即指货物的体积。应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16.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in words)大写合计件数: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即可。17. Freight and Charges 运费和费用:一般情况下本栏留白不填,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Revenue tons、rate 、per、 prepaid 、collect、prepaid at 、payable at、Total prepaid等栏如信用证没有特别的规定,则无需填写。18.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6、签单地点和日期:一般为承运人或实际装运的地点和时间,如果一批货物分几个装运港装于同一艘船上运往同一目的港,签发几个不同日期的提单时,则以较迟的日期为装运日期。19. Number of original B/L正本提单份数:托收方式下的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两份或三份皆可;信用证项下的正本提单签发的份数应按信用证规定办理。如果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Bill of Loading”(全套已装船清洁单),而没有规定具体的份数,此时根据UCP500第23条规定“开犁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的正本提单”,应该提供承运人签发的所有正本提单,一般

7、是三份。20. Date 该海运提单的日期。21. By (Signed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任何 一种运输单据必须由其承运人签章才能生效,这也是承运人的义务。UCP500第23条对于港至港运输提单的签字方式作了规定,即“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被下列人员签字或用其他方式证实: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因此作为

8、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时,签字栏下端一般须加注“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承运人签字时则在上端加注“As Carrier”。22. Endorsement:出示此公司的名称。普惠制产地证的填写说明1. Goods Consigned from (Exporters Business Name, Address, Country)发货人(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按实际情况详细填写,若属信用证项下,应与规定的受益人名称、地址和国别一致。2. Goods Consigned to (Consignees Name, Address, Country)收货人(收货人名

9、称、详细地址和国别):填写实际给惠国的最终目的地收货人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不得填中间商的名址。而且填写时必须注意: 信用证无其他规定时,收货人一般即是开证申请人。 若信用证申请人不是实际收货人,而又无法明确实际收货人时,可以提单的被通知人作为收货人。如果进口国为欧共体成员国,本栏允许不填。3.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s far as known)运输方式和路线(就所知而言):要求填列运输工具、起运港和目的地(目的港),应注意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如需中途转运,也应注明。4. For Official Use供官方使用:即由进出口商检局填注。正常情况下,此

10、栏空白。商检局主要有两种情况下填注:一是后补证书,则加盖“Issued Retrospectively”(后发)的红色印章;二是原证丢失,该证系补签,则此栏要加盖“Duplicate”并声明原证作废。但需注意的是,日本一般不接受后发证书。5. Item Number项目号:填列商品项目,有几项则填几项。如果只有单项商品,仍要列明项目“1”;如果商品品名有多项,则必须按“1、2、3”分行列出。6. 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唛头及包装号码:应注意与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单据保持一致。即使没有唛头,也应注明“N/M”,不得留空。7. Number and kind o

11、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包装数量、种类和商品名称:应填写三项内容: 最大包装件数,包括大、小写两种方式; 商品名称。最大包装件数与商品名称用“OF”连接,譬如“Forty Seven (47) Cartons ofFrozen Prawn”;使用“*”将上述内容的下一行填满,以防伪加其他内容。填写此栏时应注意与发票保持一致。8. Origin Criterion (see notes overleaf)原产地标准(参照证书背面注释):填写货物原料成分代号,即“P”“W”“F”等。一般而言,货物完全是本国产品,无进口成分的,填“P”;含有进口成分的,填“W

12、”;对加拿大出口时,含进口成分占产品出厂价40%以内者,填“F”;出口至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货物,此栏可留空不填。(具体情况在填列时应仔细参照证书背面注释)9. 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毛重或其他数量:填列实际毛重与提单上毛重保持一致。其他数量是指本栏可加填货物的数量。一般以毛重计量的货物填毛重即可;如果只有净重的,也可以填净重,但必须注明“N.W.”.10. 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发票号码及日期:按发票上的实际号码及日期填列保持完全一致。日期中月份要求用缩写,不能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月份,以免混淆。11. Certificatio

13、n签证当局证明:此栏由签发此证的商检局盖章、授权人手签,并填列出证日期和地点。注意日期不得早于第10栏的发票日期和第12栏的申请日期,也不得晚于提单的装运日期。盖章与手签两者不得重叠。本证书只在正本上签章。12.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需填列三个项目: 生产国别; 进口国别;出口商申请日期、地点及签章。对欧共体国家出口,信用证明确最终进口国别时,可以填“EEC”(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即欧共体)。此外,所有正副本证书,出口商都要在此栏盖章、签字(不得重叠),并填上地点和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装箱单的缮制方法装箱单信

14、用证中最常被要求出具的包装单据之一。装箱单(Packing List)是列明每批货物每件内容、具体品种的清单,着重表现货物的包装情况(如包装材料、包装方式);装箱单原则上应单独缮制,但信用证若无“不接受联合单据”(Combined Documents Not Acceptable)条款,而且可以被进口商所接受,则可与商业发票联合在一起出具,但必须注明“Packing List”等字样。通常,当货物的包装和重量较为繁杂时,进口商一般不在信用证中详细叙述,而要求“As Per ContractNo. ”(按照第号合同)时,制单则需以合同、备货单、出货单等资料为依据。有时信用证要求出口商出具的包装单

15、据名称为“Certificate of ”,则在所制包装单据中加注“WeCertify That Are True and Correct.”(兹证明所列均正确无误)的证明字句。包装单据的缮制一般在发票之后,其出单日期可以比发票日期晚一天(有可以按发票日期填),但一般不得晚于提单日期。在缮制时,应注意所有填列的内容应与商业发票、提单等单据完全一致,如编号(和日期)、品名、包装、件数、规格、尺码、毛重、净重等,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相抵触。商业发票填写说明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在国际贸易 中通常简称发票(Invoice)。它是出口商对于一笔交易的全面说明,是结汇工作

16、中的必备单据之一。它不仅是注有货物品名、数量、价格、支付条件及装运内容的发货清单,也常成为出口商陈述、申明、证明和提示某些事宜的书面文件。作为出口单据中的核心单据,所有其他单据都需要参照商业发票的有关内容缮制,如果其中一个环节出了差错,最后均会在其他单据中表现出来,从而影响货款的收回。尤其是信用证项下的商业发票,必须准确而全面地体现有关条款的具体要求。商业发票并无统一固定的格式,只要其内容符合有关规定即可。现就模版介绍其缮制方法。(一) 抬头条款(Heading)1. 卖方名址(Sellers Name and Address)此栏要求填写详细并正确。2. 买方名址(Buyers Name a

17、nd Address)此栏必须与信用证申请人严格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在其他支付方式下,可以按合同规定列入买方名址。3. 发票号码与日期(Invoice No. and Date)发票号码可以代表整套单据的号码,因此尤其重要。发票日期一般都是在装运之前,要求尽量接近装运日期,发票日期不晚于汇票日期和信用证的交单议付日期。4. 信用证及合同号码、日期(L/C and Contract No. and Date)托收方式下的发票,填合同号码;信用证方式下的发票,一般都填列信用证号码;信用证中未指明要求列出合同号者,则可以不填。5. 运输情况:应填明出运港和抵运港,以及运输工具或运输方式。运输

18、航线即出运港和抵运港应严格与信用证一致。如果在中途转运,在信用证允许的条件下,应表示转运及其地点。6.价格 术语 (Price term):应表明交易方式,如是 FOB 则在其后注明装运港名称,如是 CFR 或是 CIF则在其后注明目的港名称。(二) 主文条款:(Main Body)1. 唛头(Marks)唛头即运输标志,既有与实际货物一致,还应与提单一致,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2. 商品名称(Description of Goods)根据UCP500规定,发票的商品名称不得使用统称,必须完全与信用证相符。有些国家开来的信用证中,商品名称以 英语 以外的第三国文字表述,则发票(包括其他单据)亦应

19、严格按信用证以该文字照抄。3. 数量(Quantity)本栏填写货物的包装件数、商品规格、重量及包装情况。货物包装的实际情况应如实地反映在发票上,如有内包装,亦应原句照填。如果货物有各种不同规格,或各规格价格不同,则应分别列出各种规格的数量、重量。货物以包装单位计价时,一定要表示货物包装单位的数量或件数,以重量计价时,一般除件数外,还应再表示重量。散装货物没有数量或件数,可以只表示重量。信用证规定数量允许有增减幅度,如有明确的百分比规定,则不能超出此规定的百分比;若无明确规定,而仅在规定数量时有“about”(约)、“approximately”(近似)、“circa”(大约)等词语时,则按U

20、CP500规定,允许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必须注意的是,发票上的包装、规格、数量及重量等一定要与运输单据中的这些项目一致,而且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字句不得随便加入发票内。4. 价格与金额(Price and Amount)国际贸易 价格由四部分组成:计价单位,单价,货币名称,价格术语 ,这些都必须完全与信用证规定一致。根据规定,发票计算出来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发票是否扣佣也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办理。发票的总值要与汇票金额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当信用证金额有“大约”等字样时,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当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时,银行有两种处理办法:其一,拒绝接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商业

21、发票;其二,接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发票,但银行付款或议付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的部分可以用光票托收收款。UCP500第三十七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受其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但如果根据信用证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接受了该发票,只要其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金额未超过信用证允许的金额,该银行的决定将对有关各方面均具有约束力。5.总量说明和其他:包括总重量,总包装件树和总价值。注意总价值用大写的英文字母表示。(三) 结尾条款(Closing)1. 参考号信用证条款常规定发票要注明进口许可证号(Import Lice

22、nse No.)、外汇管理编号(Exchange PermitNo.)或其他参考号,这些都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结尾部分注明。2. 声明文句许多国家开出的信用证要求在发票上证明或声明某些条款,譬如发票内容正确、真实、货物产地等证明,均应照信用证要求办理。现举几例仅供参考:“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contents of invoice herein are true and correct.”(兹证明发票中的内容正确真实。)“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is invoice is true and correct in all particula

23、rs including valueand origin.”(兹证明本发票的所有项目,包括价格和原产地是真实正确的。)“It is hereby certified that this invoice shows the actual price of the goods described,that no other invoice has been or will be issued and that all particulars are true andcorrect.”(兹证明本发票的价格系所述商品的真实价格,亦未签发其他发票。所有项目均真实、正确。)3. 出票依据某些信用证在不要求

24、汇票时(如凭单付款信用证),为说明出票依据,常注明如“Payment receivedagainst Credit No.issued by Bank.”(根据某某银行第号信用证收款。)等文字。4. 受益人签章即出口人的签章,其名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受益人(Beneficiary)名称一致。根据UCP500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票可无需签字,但仍应表示出具人的名称。如果信用证规定“Signed Invoice”等要求,则必须签字;若规定名称“Manually Signed”等类似要求,则须手签。(四) 关于发票的份数如果信用证无明确规定,则至少要提供两份以上或三份发票。根据UCP500第二十条规定,信用证要求多份单据时,可提交一份正本,其余以副本来满足。银行对于没有标明“正本”字样的单据则作为副本处理,因此,发票若干份数中的第一份应标明“Original”(正本)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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